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
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

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1.引言1.1 介绍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背景1.2 目的和范围1.3 定义和缩写词解释2.法律依据2.1 瑞典医疗保险法2.2 相关法规和条款3.医疗保险范围3.1 参保人群3.2 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3.3 医疗保险的支付方式4.医疗保险服务提供者4.1 公共卫生机构4.2 私立医疗机构4.3 合同医生5.医疗保险报销规定5.1 报销比例和标准5.2 报销限额和自费支付5.3 报销申请和审批流程6.其他相关政策6.1 孕妇和儿童保健计划6.2 慢性病管理计划6.3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关系7.绩效评估和质量监控7.1 医疗资源管理和规划7.2 医疗服务质量评估7.3 引入自愿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的监管8.国际合作与发展8.1 国际医疗保险合作8.2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在国际上的影响9.附件(提供相关文件和统计数据等)法律名词及注释:1.瑞典医疗保险法:指瑞典制定的法律,规定了医疗保险的目的、参保范围、报销规定等细节。
2.公共卫生机构:指由资助并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公立医院。
3.私立医疗机构:指由私人企业或个人经营的医疗机构,根据合同与瑞典医疗保险系统合作提供服务。
4.合同医生:指与瑞典医疗保险机构有合作协议的医生,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并按照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费用标准结算。
5.报销比例和标准:指医疗保险制度对不同医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和标准,在特定条件下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6.报销限额和自费支付:指医疗保险制度对特定医疗项目的报销限额和个人需要自费支付的部分。
7.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关系:指瑞典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
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

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瑞典医疗保险制度
1、概述
1.1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背景和目的
1.2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和管理机构
1.3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2、参保人群范围
2.1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
2.2 医疗保险参保的条件和要求
2.3 特殊群体的医疗保险政策
3、医疗费用报销
3.1 医疗费用的范围和标准
3.2 医疗费用的报销流程和要求
3.3 特殊医疗服务的费用报销政策
4、医疗服务提供
4.1 医疗服务机构的分类和职责
4.2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下的医疗服务提供方式
4.3 医疗服务的质量控制和监督制度
5、养老金和失业保险
5.1 医疗保险与养老金的关系和衔接
5.2 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的关系和衔接
5.3 医疗保险对养老金和失业保险的影响和保障
6、医疗保险改革与发展
6.1 近年来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6.2 未来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6.3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国际影响和借鉴意义
附件:
1、瑞典医疗保险制度法律法规相关文件
2、瑞典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参保对象:指符合条件且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个人或单位。
2、医疗费用报销:指参保人通过医疗保险制度报销其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
3、质量控制和监督制度:指对医疗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以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4、养老金:指退休人员根据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的每月养老保险金。
5、失业保险:指失业人员根据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正文】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1.引言社会保障制度是瑞典为保障公民基本福利而设立的制度。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儿童津贴、住房津贴、家庭补贴、疾病津贴等。
2.医疗保险瑞典的医疗保险系统由国家医疗保险委员会管理,旨在为瑞典公民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
医疗保险可以涵盖医疗费用、处方药费用、住院费用等。
公民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来获得医疗保险的福利。
3.养老保险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基于强制性的公共养老金制度,由国家养老金基金管理。
公民在达到特定的年龄后可以领取退休金,退休金的数额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有关。
4.失业保险瑞典的失业保险制度由瑞典就业局管理,旨在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服务。
失业者可以通过向就业局注册,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来获得失业保险的福利。
失业保险可以涵盖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和给付一定的失业补助金。
5.儿童津贴瑞典的儿童津贴是为了帮助家庭抚养子女而设立的福利制度。
公民可以根据子女的年龄和教育程度获得不同数额的儿童津贴。
儿童津贴可以用于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健康保险费用等。
6.住房津贴瑞典的住房津贴是为了帮助低收入家庭支付房租或购买住房的费用而设立的福利制度。
家庭可以根据收入、家庭人口和房屋情况等因素获得不同数额的住房津贴。
7.家庭补贴瑞典的家庭补贴是为了帮助家庭承担养育子女的开支而设立的福利制度。
公民可以根据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获得不同数额的家庭补贴。
家庭补贴可以用于支付子女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
8.疾病津贴瑞典的疾病津贴是为了帮助患病或受伤而无法工作的人提供经济援助而设立的福利制度。
个人可以通过向社会保险局申请,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来获得疾病津贴。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1-附件X。
【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保险(Medical Insurance):指由国家或地方建立和管理的一种制度,为公民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
波兰、瑞典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

波兰、瑞典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这份报告将针对波兰和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考察和比较。
1. 波兰医疗保险制度:波兰的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的是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也即波兰公民和居民都可以享受医疗保险。
根据波兰法律,所有居民必须参加国家医疗保险系统。
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支付。
居民每个月要支付一定的医疗保险费用,同时雇主和政府也需为雇员和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口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波兰的医疗保险制度由国家医疗保险基金负责管理和执行。
基金负责收集医疗保险费、统筹医疗资源和管理医疗保险资金。
居民在需要医疗服务时,可以到基金指定的诊所和医院接受治疗。
基金会为医院和诊所支付医疗费用。
2.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国家提供的全民医疗保险。
所有瑞典公民和居民都可以享受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支付。
每个月,个人需要支付一定的医疗保险费用。
雇主和政府也需为雇员和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口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由国家医疗保险局负责管理和执行。
政府和私人医疗提供者签订协议,确保公民能够在指定的医院和诊所接受治疗。
个人在就医时只需支付一部分费用,其他费用由医疗保险局支付。
3. 波兰和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比较:波兰和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都是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政府在两国制度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不同之处在于,波兰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支付,而瑞典的医疗保险费用也是由这三方共同支付。
此外,波兰的医疗保险制度由国家医疗保险基金负责管理和执行,而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由国家医疗保险局负责管理和执行。
在就医方面,波兰和瑞典都有指定的医院和诊所供居民就医,但具体规定可能在两国有些不同。
两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都可以确保公民在接受治疗时只需支付一部分费用,其他费用由保险机构支付。
总的来说,波兰和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都注重全民医疗保障,并由国家负责管理和执行。
虽然具体细节有所不同,但这两个制度都为公民提供了方便和负担得起的医疗保险服务。
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报告考察报告

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报告考察报告
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一直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和公正的之一。
以下是对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报告:
1. 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瑞典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所有的居民都必须参加,并支付医疗保险费用。
这意味着每个人无论收入高低都可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无论是基本的健康保险还是高级的医疗服务。
2. 全面的保障范围: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涵盖了广泛的医疗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诊疗、住院治疗、药物处方和医疗设备。
病人只需要支付相对较低的自付费用,并且有上限。
3. 自由选择医疗机构: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允许病人自由选择接受医疗服务的机构,比如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诊所等。
这样能够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并提高医疗质量。
4. 联合支付系统:瑞典实行联合支付系统,即医疗服务的支付主体包括政府、员工和雇主。
政府支付医疗费用的一部分,而个人则需要支付少量的自付费用。
这种支付制度能够使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更加公平和可持续。
5. 强调预防医疗: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注重预防医疗,通过提供免费的健康检查和预防措施,鼓励人们主动关注自己的健康。
这种健康意识的培养有助于减少疾病的发生和减轻医疗负担。
总结起来,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全民覆盖、全面保障、自由选择、联合支付和强调预防医疗的特点。
这种制度旨在提供公平、高质量和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为人们的生命和健康提供保障。
瑞典和中国的福利制度有什么区别?

瑞典和中国的福利制度有什么区别?福利制度是每个国家的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和瑞典有着不同的福利制度,这些制度背后的思想、政策和文化背景都是不同的。
在本篇科普文章中,我们将介绍瑞典和中国福利制度的区别。
一、医疗保险在瑞典,医疗保险是一项政府全民保障的福利制度。
无论是否参加工作,所有瑞典居民均享有免费医疗服务。
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由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
而在中国,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是全民参保的,商业医疗保险是自愿参加的。
小点内容:- 在瑞典,医疗服务是免费的,而在中国,医疗服务的费用则由医院和患者共同承担。
- 在中国,医疗保险的待遇和报销标准相对较低,对重病的治疗还需要依赖商业保险。
二、养老保险在瑞典,公共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主导的全民保障制度,由个人和雇主共同支付保费。
而中国的养老保险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主导,是义务性保险,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社保费。
小点内容:- 在瑞典,养老保险是公共保险制度,而在中国,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标准则因地而异。
- 瑞典在养老保险方面更加注重个人的选择,个人可以选择将个人养老金转入个人账户,然后在退休时自由支配,而这在中国则很少见。
三、失业保险在瑞典,失业保险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全民福利,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支付。
而在中国,失业保险也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主导,是由企业和个人缴纳保费。
小点内容:- 瑞典的失业保险付出的比例较高,也更加贴心,能够帮助失业者尽早找到工作,而中国的失业保险在待遇上则要受到一定限制。
- 瑞典为失业者提供更多的求职培训和求职辅导,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这在中国则需要进一步拓展。
结论:总的来说,中国和瑞典的福利制度是不同的,它们各自彰显了不同的社会和文化特点。
瑞典以"人性"为出发点,希望能为社会提供更加公平、可持续和富有进取精神的福利制度,而中国则在不断探索和提升自己的福利制度,进一步满足人民的需要,推动全社会共同进步。
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

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瑞典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旨在为全体瑞典居民提供高质量、可获得和可负担得起的医疗保健的国家性计划。
这个制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好的之一,其重点是可公平分配医疗资源和保障医疗的可及性。
本文将详细探讨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结构、运作和优点。
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国家、县级和市级政府合作实施的。
国家负责制定整体政策、制度和规范,以及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县级政府则负责分配和管理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以确保全国各地都能获得相对平等的医疗资源。
市级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基层医疗服务,例如家庭医生和社区诊所。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是全体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每个居民都会自动被分配一个个人医疗保险号码,该号码用于登记医疗保险和医疗记录。
个人必须每年支付一定数量的医疗保险费,费用会根据个人收入和职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此外,瑞典还有一套完善的免费儿童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免费接种疫苗、儿童健康检查和妇幼保健服务。
该制度的核心是所有居民都可以享受到医疗保健服务。
瑞典的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公立医院和诊所提供,几乎所有医疗设备和药物都由公立机构提供。
由于政府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瑞典的医疗保健服务几乎没有利益冲突和商业利益的干扰,从而确保了医生和护士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除了这些基本服务外,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还包括对药物费用、住院费用和特殊医疗服务的报销。
个人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个人医疗费用,例如每次看病时的挂号费和小额药物费用,但这些费用总体上是非常低的。
药物费用和住院费用根据个人的收入和医疗费用来计算,高收入者可能需要支付更高比例的费用。
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具有许多优点。
首先,它确保了瑞典全国范围内的医疗资源的分配和配置是公平和平衡的,没有明显的地区差异。
其次,由于医生和护士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得到保障,瑞典的医疗服务质量非常高。
第三,该制度公平且可负担得起,所有人都能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
最后,该制度的管理效率较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相对较高,并能及时响应人口需求的变化。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1:引言社会保障制度是瑞典为保障国民福利和社会稳定而设立的一系列政策和机构。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了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金、家庭补贴和教育津贴等。
2:医疗保险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为所有居民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
居民通过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来获得医疗保险,这些费用由雇主和个人共同支付。
医疗保险覆盖了大多数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药物费用和住院费用等。
3:失业保险瑞典的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者提供了经济支持,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以个人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时长和工资水平为基准。
失业者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
4:养老金瑞典的养老金制度旨在确保老年人在退休后享有足够的经济安全。
养老金的计算基于个人在工作期间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时长,同时也与个人年龄相关联。
人们可以选择在特定年龄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
5:家庭补贴瑞典的家庭补贴制度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了额外的经济支持。
根据家庭的收入和孩子年龄等因素,家庭可以申请不同类型的家庭补贴。
这些补贴可以用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其他相关费用。
6:教育津贴瑞典的教育津贴制度旨在帮助家庭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
家庭可以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学习阶段等因素申请不同类型的教育津贴。
这些津贴可以用于购买教育用品、支付学费和支持学生生活等。
附件:本文档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社会保障制度:指为保障国民福利和社会稳定而设立的一系列政策和机构。
2:医疗保险:指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包括医疗费用的覆盖范围和支付方式等。
3:失业保险:指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支持的制度,根据个人工作时长和工资水平等条件发放失业保险金。
4:养老金:指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安全的制度,根据个人工资水平、工作时长和年龄等因素计算养老金的发放金额。
5:家庭补贴:指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额外经济支持的制度,根据家庭收入和孩子年龄等因素发放补贴。
6:教育津贴:指为家庭承担子女教育费用提供支持的制度,用于购买教育用品、支付学费和支持学生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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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2004年8月15日至26日,由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组织、拜尔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协办的医疗保险考察团,对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是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考察。
考察团有医疗保险分会、部社保中心以及吉林、山东、广西、湖南、北京、上海、青岛等省市劳动保障厅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同志共11人组成。
考察期间,听取了瑞典国家社会保险局有关官员和专家的情况介绍,并与之进行了座谈和交流。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瑞典位于欧洲北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东部,东北毗邻芬兰,西部与挪威接壤,南部与丹麦隔海相望,东邻波罗的海,面积约45万平方公里,人口已超过900万人,是北部欧洲的重要国家。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本着为每个公民提供经济“安全网”的指导思想,实行普遍性和统一性的原则,所有公民都有权利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并由国家承担各种风险。
社会保障的内容除养老、医疗、失业、伤残、生育保险外,还有儿童津贴、遗属津贴、单亲家庭津贴、住房津贴和接受教育培训的津贴;除现金津贴外,还提供医疗等照料服务,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国民解除了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后顾之忧。
在瑞典,政府为支付高昂的社会保障费用,除了要从国家税收中拨款外,还向雇主、雇员征缴社会保障税。
一般雇主要按雇员工资收入的31.26%缴纳社会保障税,雇员仅负担1%的失业保险和2.95%的医疗保险税以及1%的年金税。
自谋职业者根据收入情况,要缴纳17.69-29.55%的社会保障税。
瑞典社会保障目前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基金模式,但专门的社会保险税已不能满足支付,还必须靠政府从国家税收等其它方面给予补充。
2001年,瑞典全国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服务的总开支相当于GDP的36%,其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总支出(不含失业保险)约3610亿克朗,相当于GDP的16%。
社会保障支出的具体情况是:养老金支出1740亿克朗,占48%;医疗保险1140亿克朗,占32%;家庭和儿童福利支出540亿克朗,占15%;其它保险支出94亿克朗,占2.6%;管理费支出85亿克朗,占2.4%。
瑞典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比较统一,社会保障从立法到各项待遇的支付,涉及国会、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劳动部等部门。
国会在瑞典社会保障立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会中有专门的社会保险立法委员会,社会保障的每一个法案在国会讨论表决之前,先由社会保险立法委员会讨论。
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党派人士、专家组成。
由于委员会和议会中执政党占多数席位。
所以,一般来讲在委员会中获得通过并取得一致意见的法案,在议会中会获得通过。
瑞典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包括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劳动部。
卫生和社会事务部是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它的职责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儿童津贴和家庭、遗属补助等项政策的制定。
劳动部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就业政策和再培训等工作。
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实行“小部大事业机构”的管理体制。
下设15个局,其中之一是国家社会保险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它在地方设有21个分支机构,共有230个基层办公室,有工作人员14500多人。
这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除失业保险以外的缴费、登记和待遇的具体审核发放。
二、瑞典医疗保险(亦称健康保险)的有关情况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始于1955年,经过多年发展日臻完善。
1982年瑞典通过卫生立法,规定本国公民在患病(或生育)时均有资格领取由地区社会保险局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
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随其父母参加医疗保险。
瑞典的医疗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举办,私人开业医生只占全国医生人数的5%。
公民生病均按规定到相应的医疗单位就医,一家人只要有收入的成员将收入的2.8%交医疗保险税,全家即可享受以下公费医疗待遇:(1)医疗保健费用,包括医生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往返医院的路费等,这些费用先由投保人支付,然后到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报销。
(2)疾病津贴。
投保人生病期间的收入损失,从病后的第4天起可以享受疾病津贴。
疾病津贴一般无时间限制,但在3个月后,需要进行检查,以确定能否改做其他工作。
如确定可以改做其他工作,则接受再就业的职业培训;如确定不能重新工作,失去劳动能力,疾病津贴便由残疾年金来代替。
(3)产妇津贴。
产妇除享受一般医疗保健待遇外,还可领取一份产妇津贴。
根据1974年的立法,产妇津贴称为父母津贴,按1982-1983年的规定,父母津贴在180天内每天发37克朗,如父母为雇佣人员,这期间可获得一份相当于每天劳动收入的90%的现金津贴。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加者主要是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以上(1995年规定的收入标准为6 000克朗)的在职者或已经登记的失业者,到外国工作不超过1年的瑞典人也可以参加医疗保险制度。
在瑞典受雇于外国雇主的外籍人,如果有意在瑞典工作1年以上,同样可以参加医疗保险制度。
瑞典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分担的费用。
1995年,雇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其工资的2.95%,自营就业者的缴费标准为个人收入的9.12%;雇主承担费用的标准为雇员工资总额的6.23%;政府承担全部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的15%。
医疗保险津贴的支付从被保险人因健康问题失去劳动能力的第15天开始,每周支付7天,有工作收入的养老金领取者,医疗保险津贴的领取天数180天。
医疗保险津贴标准存在阶段差别,从患病的第15天到第365天,医疗保险津贴标准为其原来工资的80%,从第366天起,医疗保险津贴标准降为其原来工资的70%。
普通患病雇员患病时间为2-3天者,由雇主支付其原来工资的75%作为健康津贴,患病时间为4-14天的雇员,由雇主支付其原来的工资的90%作为健康津贴。
自营就业者及其他符合医疗保险领取条件者,患病后的第2-3天,由医疗保险基金为其支付健康津贴,支付津贴的标准为其原来月平均收入的65%,第4-14天的支付标准为其原来月平均收入的70%。
医疗保险健康津贴每天最高领取标准不得超过587克朗。
瑞典父母保险制度规定,父母保险津贴的领取者,需要在产前至少已经参加父母保险制度240天。
父母保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自孩子出生日开始计算,出生后前60天的津贴标准为父母原来工资的90%,此后300天的标准为父母原来工资的80%,再往后的90天的标准为每天60克朗。
每一子女出生时,领取父母保险津贴的时限至少不能少于450天。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和父母保险制度由国家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地方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实施。
瑞典医疗保险和父母保险法令明确规定,所有医疗保险和父母保险津贴都应纳税,医疗保险与父母保险津贴的标准随每年收入基数的调整自动调整。
三、几点思考和启示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开始于19世纪初,至今已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历程。
在这百余年的发展中,瑞典社会保障制度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遵循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普遍原则与坚持本国特色相结合。
在社会保障财政来源方面,瑞典政府财政资助和雇主缴费所占比例最大,被保险人个人缴费所占比例很小;在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的主要机构,主要社会保障项目由中央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则在社会救济和社会服务方面发挥作用,一些社会保障项目,如失业保险,实行自愿性保险原则,这些自愿性社会保险项目主要由各种自愿性社会保险组织管理,中央政府相关部门仅对其进行监督。
二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主动努力与公民的广泛参与相结合。
瑞典社会各阶层不仅能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而且可以参与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和管理,使瑞典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基本上能够为民所谋,为民所知,为民所行,这有利于瑞典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措施更好地贯彻实施。
如瑞典上世纪80年代以来颁布的保健法、病假工资法案、提高健康保险津贴标准等法案,都是经过广泛征求国民意见,经国会多次讨论后施行的。
三是在社会保障的责任和权利的关系方面,瑞典经历了一个比较强调政府责任,到逐步强调雇主责任,最后发展到争取实现政府责任、雇主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协调和平衡的过程。
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政府财政补助在瑞典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中所占比例最大,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所占比例居第二位,雇员缴费所占比例处于第三位。
这反映出瑞典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承担主要责任,这种过度的国家责任成为瑞典“福利病”的重要原因。
上世纪80年代以后,瑞典开始社会保障改革,政府财政补助在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中所占比例稳中有降,雇员个人几乎不再缴纳社会保障费,而雇主缴费所占比例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到90年代中期,瑞典试图通过激进的改革措施改变长期以来社会保障制度责权利方面的偏差,通过调整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增加个人缴费比例,谋求政府、雇主和雇员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权关系的基本协调,消除瑞典福利病的根源,收了初步效果。
通过对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三点:1、进一步加深社会保障制度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重要作用的认识。
瑞典的社会保障计划相当庞大,费用支出惊人,纳税比例居世界前茅。
尽管各国不少人士对其制度有种种非议,但不管怎么说,近百年来瑞典是世界上最安定的国度之一,总的讲经济发展的速度也是可观的,用瑞典人的话说,把钱花在福利上,比把钱花在监狱上要好得多。
相比之下,尽管我国政府近几年来加大了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但总的来讲还应继续加大,特别是对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还没有直接进行过补助。
从近期看,起码对困难群体的大病医疗救助,包括中央财政在内的各级财政,都应该适当予以补助,以解决困难企业和职工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2、社会保障的发展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瑞典的福利社会以“三高”著称,即:“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
“羊毛出在羊身上”,高福利水平的维持最终要由全体国民来承担。
这个度如果掌握不好,将会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瑞典在这方面是有深刻教训的,在上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初,瑞典的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35%迅速增长到60%,从而出现严重的财政赤字,瑞典模式发展成“瑞典病”。
从上世纪80年代以后,瑞典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才开始逐步摆脱“瑞典病”的困扰。
这个教训值得我们认真汲取。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发展才是硬道理”。
社会保障水平必须注意与经济发展水平协调发展,既要稳步推进,使人们充分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又要统筹兼顾,不能由于片面追求社会保障的高水平而拖了经济发展的后腿。
3、要努力增加公众对社会保障的参与度和认知度。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涉及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利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
在普遍实行劳资集体协议制度以及社团主义政治和利益集团的政治特征下,瑞典社会各阶层对社会保障的参与和了解程度是比较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