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考常识辨析:防卫挑拨和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对于侵害者造成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是可以被法律所容许的。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正当防卫行为可能会出现防卫过当的情况,即在对非法侵害进行反击时,采取了过度的手段或造成了过度的损害。
那么,究竟什么是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该问题又存在哪些表现形式,及如何加以规避和解决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正当防卫是指在当事人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防卫行为,从而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正当防卫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采取的行为,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
二是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三是必须是必要的防卫行为,即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的是适当的手段和方法。
而防卫过当则是指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采取了过度的手段或者造成了过度的损害。
具体表现为对非法侵害者采取过于严重的处罚或者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致人死亡。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微妙的,需要在具体的情境下进行具体的判断。
我们需要分析防卫过当问题存在的原因。
法律意识的缺失是导致防卫过当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有些人由于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容易情绪失控,采取过激的手段来进行反击。
心理因素也是导致防卫过当问题的原因之一。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受害者可能会产生恐惧、愤怒等强烈的情绪,导致在防卫过程中失去理智,从而采取过度的手段。
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是导致防卫过当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社会环境中,对于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容忍度较高,导致部分人对于防卫行为存在过度的解读或者过度的期待。
我们需要探讨如何解决和规避防卫过当问题。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民众对于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增强法制观念,从根本上避免因为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的防卫过当问题。
浅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浅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款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规定了正当防卫权,使正当防卫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同时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此款可以看出,刑法在授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给权利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因此,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鼓励和指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不法行为做斗争,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同时也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和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特征分析正当防卫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1、防卫性正当防卫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最本质的特征,正当防卫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当防卫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而不是在不存在不法侵害或不法侵害已经实施完毕后实施,依此,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具有防卫性。
认识行为人行为的防卫性,是确定正当防卫的基础。
2、损害性正当防卫是防卫人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与不法侵害进行斗争的行为,因此,正当防卫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同时,在这种面对面的斗争中,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威胁的紧急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是不可避免的,换言之,只有在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正当防卫具有侵害性。
防卫过当名词解释

防卫过当名词解释: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含义: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
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
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本质: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防卫过当判断标准与过当类型

防卫过当判断标准与过当类型一、本文概述防卫过当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公民在行使自卫权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与过当类型,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防卫行为的法律界限。
本文将首先概述防卫过当的基本含义和重要性,然后分析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包括必要性、相当性和适度性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详细阐述防卫过当的过当类型,包括过度反击、滥用防卫权等,以便读者能够全面、准确地理解防卫过当的法律内涵。
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希望能够为公民在行使自卫权时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帮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是一个复杂且多维度的问题,涉及到法律、道德、社会常识等多个方面。
其核心在于如何平衡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
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时,应遵循以下几个主要标准:必要性原则: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只有在没有其他合理选择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才是合理的。
这要求防卫者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应先尝试通过沟通、报警等非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可采取防卫行为。
相当性原则: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相当性。
这意味着防卫行为的强度、手段等应当与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等相适应,不得过度。
例如,面对轻微的身体侵害,使用致命武器进行防卫就可能被认为是防卫过当。
合理性原则:防卫行为应当是合理的,即防卫者应当采取尽可能避免对侵害者造成不必要伤害的方式进行防卫。
例如,在面临攻击时,防卫者应选择非致命且不会对侵害者造成过度伤害的方式进行反击。
法律规定:在具体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时,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当地法律进行具体判断。
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遵循上述原则进行合理评估。
为提高判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建议在涉及防卫过当案件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
2015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
刑法为了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在第20条第3款规定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考点预测】案情1.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蹋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迫。
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这时甲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
如果在乙被甲打晕在地后,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则张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案情2.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一个女子加夜班,下班后该女子骑电动车回家,途径一片树林时,从树丛里窜出一名高大威猛的男子,该男子上前欲实施抢劫。
该女子见状异常冷静勇敢,在与男子搏斗中,脱下自己的高跟鞋打了该男子头部几下,结果正中要害部位,将该男子当场打死。
此种情景下,该女子实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单选题: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
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
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法考知识—正当防卫

法考知识—正当防卫一、一般成立条件1.防卫起因: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对其应先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若无法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则可以反击,进行正当防卫。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1)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2)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3)不法侵害的结束,不仅要求不法侵害的行为结束,而且要求不法侵害的危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消除。
有时,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了,但对法益的危险并未解除。
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表明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3.防卫挑拨(1)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已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2)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3)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4.防卫限度限度条件:第一,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第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1)必要性。
指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如果不必要,就有可能过当。
应从行为时的情境,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判断,不能从事后的、理性人或上帝视角去判断。
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的界定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的界定正当防卫是指在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具备合法性、必要性、即时性和不过当性四个要素。
在立法中,各国针对正当防卫都有一定的规定,但由于人们对其理解和适用的差异,过度防卫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一、正当防卫的要素1.1 合法性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导致违法行为。
例如,当某人目睹他人遭受暴力袭击时,为保护被害人采取合法的防卫行为,可被视为正当防卫。
1.2 必要性正当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即不能采取过度的手段。
当受到攻击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自卫即可,不得采用超出必要程度的致伤行为。
1.3 即时性正当防卫必须在攻击开始或即将开始时进行,并且必须为现场即时的防卫行为。
意味着正当防卫必须是立即采取,以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
1.4 不过当性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以攻击者的过度行为为借口,采取过激手段伤害对方。
正当防卫必须保持适度,不能违背正义和伦理的原则。
二、过度防卫的界定过度防卫是指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及适度的限度,导致对袭击者的过度伤害。
在刑事责任的界定上,对过度防卫行为需要进行严格的限定。
2.1 主观过度防卫主观过度防卫是指因为防卫人自身情绪激动、紧张或恐惧等心理因素,造成对袭击者过度伤害的行为。
例如,在防卫过程中,防卫人因精神紧张而错误判断了形势,过度伤害了袭击者。
2.2 客观过度防卫客观过度防卫是指防卫行为本身就具有过度伤害的特征,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和适度性要求。
例如,明知是轻微攻击,但防卫人使用了致命性武器,对袭击者造成了严重伤害甚至导致死亡。
三、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的界限界定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的界限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判断正当防卫时,要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攻击的性质、行为的必要性与适度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判断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的界限:3.1 合理防卫标准根据被攻击者的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行为是否符合合理防卫标准来界定。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刑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相关规定多数国家刑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行动。
而防卫过当则是指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中,防卫方采取的行动超过了必要限度,导致对侵犯者的伤害过于严重。
要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需要考虑。
首先,必须确认正当防卫行为的客观事实基础。
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实际侵犯的情况下采取的。
比如,如果一个人攻击了另一个人并造成了实际伤害,后者采取行动反抗,那么便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其次,正当防卫的行为应该是在必要限度内进行的。
必要限度是指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所采取的行动,不得超过保护自己权益所需的合理限度。
具体来说,正当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侵害的情况必须是正当合理的;二是行为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合理适度。
如果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比如明显过度追击,或者采取了明显不合理的手段和方法,那么就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考虑到情节和后果。
在判断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时,需要考虑行为发生时的情节和后果。
比如,如果是面对一个轻微的侵害行为,被侵犯方使用了致命武器进行反击,那么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
此外,在行为发生后,需对防卫行为产生的后果进行评估。
如果侵犯者已经停止了对被侵犯方的侵害行为,而被侵犯方依然不断采取行动进行反击,那么也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
最后,法律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定通常依据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这是因为虽然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刑法概念,但其实也涉及到伦理和道德层面的问题。
因此,在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时,也要考虑社会伦理和道德的约束,不能简单地依据个人主观意愿或情绪来判断。
总之,在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客观事实、必要性、情节和后果以及社会伦理和道德等多个因素。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更准确地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保障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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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考常识辨析:防卫挑拨和防卫过当
华图教育姜泽锋
在法律常识的考试中,防卫挑拨和防卫过当虽然最容易混淆的两个知识点,在这里给考生做一个区分,希望能让考生在考试得到帮助。
防卫挑拨是指这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表面上,防卫挑拨具有防卫性,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行为,故称之为防卫挑拨或者挑拨防卫。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挑拨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图。
这是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相区别的根本特;2、客观上有挑逗他人的语言、行动。
防卫挑拨所反击的侵害,是由防卫挑拨行为人有意识的挑起的,没有防卫挑拨行为人的挑逗,不会有不法侵害。
这是防卫挑拨最显著的特征;3、行为人有预谋。
由于防卫挑拨需要借用“防卫”的形式,因而行为人往往是经过周密考虑、认真准备才付诸实施的。
防卫挑拨是利用正当防卫实行自己预谋的犯罪,应按故意犯罪论处。
例如:甲乙两人素有私仇,甲知乙性格粗暴,易于激怒,遂预谋利用乙的这一缺点,加害报复。
一日,甲在乙身旁指桑骂槐,果然将乙激怒,乙则动手打甲,甲立即反击,将乙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防卫挑拨,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防卫人仅仅是引起侵害,并没有借正当防卫实行犯罪的意图,则不是“防卫挑拨”,就不能以侵害者的侵害行为是出于被害者所挑拨而剥夺他实行正当防卫的权利。
例如:某甲对某乙加以嘲笑,某乙一时气急难忍,遂拨出利刀向某甲杀去。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某乙的侵害行为是由甲对他的嘲笑行为引起的,但由于某甲原无挑起某乙的侵害,而自己借正当防卫加以反击,进行犯罪的意图,因而某甲对某乙的侵害行为,仍然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此外,他人的言语反击亦非防卫挑拨。
例如,甲先对乙进行了言语挑衅,乙随即回嘴相向,此时乙的行为不属于防卫挑拨,若甲因此向乙实行侵害,则属于不法侵害。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首先起因不同。
防卫过当的起因是不法侵害行为的攻击,而防卫挑拨的“不
法侵害”却是防卫人故意挑拨引起的。
其次目的不同。
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行为,它本来具有正当的目的,而防卫挑拨则是基于泄愤或报复,为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实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不正当的。
最后,行为的产生和深度不同。
防卫过当的是在不法侵害的紧迫情况下产生的,往往不是一开始就超过侵害行为强度的;而防卫挑拨行为却是事前蓄意加害行为,其度一开始就超过侵害行为强度的。
201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