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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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会计师事务所

如何成立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一、到工商局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 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准备取的公司 名称,由工商局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无重 名,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 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字 号)名称 预先核准 申房东提供房 产证的复印件;
如何成立一家会计师事务所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 会协字〔1998〕55号、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 财会协字第110号文的有关规定。 (二)岗位及职责: 会计处 岗位:北京市财政局 职责:1、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出 具相关文书。 (三)结论及送达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会计 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 下达批准文件,并向申请人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 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时限 :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文件或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监督检查举报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财政局会计处 职责: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 并制发相关文书;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审查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 审查第四、五、七、八、十条)。 (二)审查依据: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审查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 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审查第四、 五、七、八、十条)。 (三)审查岗位:会计处 (四)审查时限:30个工作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日期】2011.12.27•【文号】会协[2011]122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1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进一步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以下简称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出具证明工作的重要性拟设立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设立事务所时,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为其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

这项工作是《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赋予注协的一项行业管理职责。

做好出具证明工作,有助于保证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有助于促进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有助于提高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在出具证明工作中,地方注协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参考文本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参考文本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风险应对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 理制度和内部控制 体系,确保分所业 务合规、风险可控。
加强对分所负责人 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其风险意识和应 对能力。
定期对分所业务进行 内部审计,及时发现 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防止风险扩大。
与总所保持密切联系 ,及时汇报分所业务 情况和风险状况,共 同应对和化解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条件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承担风险能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等。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流程
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 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手续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 所参考文本
目录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概述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运营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风险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定义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可以在总所的统一管理下,独立开展注册会计师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中应当包含总所的名称,且分所的字号不能与总所相同。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在总所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未来展望
数字化转型:随着科技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将更加依赖数字化工具和系统,提高工作 效率和准确性。
专业化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将更加注重专业化的服务,提供 更加精准和专业的咨询服务。
国际化拓展:随着全球化的加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将更加注重国际市场的拓展,提高国际 竞争力。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冀财会[2009]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09〕8号)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对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程序等项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请遵照执行。

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厅2005年3月21日印发的《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会〔2005〕18号)和2007年3月13日印发的《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财会〔2007〕13号)中规定内容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文件在河北财政网站()公布。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系单位: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邮政编码:050051联系人:马长增联系电话:************* 87011251-6819附件: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2.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申请材料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附件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行政许可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1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本通知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省财政厅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行政审批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财政厅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申请机构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1.省财政厅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和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公布。

2.申请机构具备行政许可条件,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需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对相应事项作出承诺。

3.申请机构通过登录相关网上审批系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财政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财政厅立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执业证书。

(二)取消公示环节。

取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的环节。

申报北交所会计师所申报材料内容

申报北交所会计师所申报材料内容

申报北交所会计师所申报材料内容
申报北交所会计师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
个方面:
1. 申请表格,通常是由北交所提供的官方申请表格,申请人需
要填写个人或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2. 资质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例如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等。

3. 经营范围,申请人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
所能提供的服务项目、业务范围等。

4. 经营场所,需要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场所证明,包括租
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等。

5. 业绩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材料,包括
近几年的审计报告、财务顾问报告等,以证明其在相关领域的实际
经验和专业能力。

6. 公司章程,如果是公司申请,需要提交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

7. 其他材料,根据北交所的具体要求,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交其
他相关的材料,例如合作伙伴关系证明、财务状况证明等。

总的来说,申报北交所会计师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内容涵盖了申
请人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业绩材料等多
个方面。

申请人需要根据北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准备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一、申请单位信息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成立日期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私营企业 / 国有企业 / 合资企业 / 外资企业YYYY年MM月DD日二、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姓名职务电话邮箱地址三、申请事项1. 申请事项介绍请简要描述所申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范围和定位。

2. 组织架构请提供申请单位的组织架构图,并简要说明核心管理人员的职务和。

3. 资金投入请说明申请单位计划在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投入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4. 申请单位条件与能力评估请针对申请单位进行以下评估,并逐一描述:•人员配备:申请单位是否拥有满足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等人员,并简要描述其相关资质和。

•技术能力:申请单位是否具备满足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的软硬件设施和信息化管理能力。

•经营业绩:请提供申请单位近三年的经营业绩情况,并说明与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相关的成果。

•信誉和声誉:请提供申请单位在业内和社会上的信誉和声誉情况。

5. 直接竞争对手分析请列举当前所在地或所服务的市场上的主要会计师事务所,并简要分析其优势和劣势。

四、申请材料清单请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逐一罗列清单:•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证明文件副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申请单位及核心管理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副本(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等)•申请单位近三年的经营业绩证明文件(年报、审计报告等)•直接竞争对手的信息资料•其他相关申请材料五、申请单位声明本人(申请单位代表)郑重声明,上述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于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公式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公式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公式
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专业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审计、税务咨询、管理咨询等服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人员要求
- 合伙人数量不少于5人,其中注册会计师不少于3人。

- 从业人员中注册会计师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 主任会计师必须是注册会计师。

2. 资金要求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 每个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3. 办公场所要求
- 具有与执业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

- 办公场所位于企业注册地。

4. 其他要求
- 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事务所章程。

-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

- 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检查、评估论证等环节。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正式开展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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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注:设立方式一栏填“新设”或“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

附表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由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签章。

2、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每年5月31日填报时,不需填写表中带“*”项,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2
附表3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填报除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

2、申请设立分所填报时,分别填报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填报时,填报除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所注册会计师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5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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