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指南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指南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指南本指南提供给现场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时使用。
除本指南以外,检查员还应该参考下列文件:(一)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会通函MSC.1/Circ.1252;(二)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0〕156号)。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须分清船舶所配备的AIS设备属于A级还是B 级,根据AIS设备的不同级别,检查要求和缺陷处理要求也将不同。
船舶根据国际公约、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要求配备的AIS设备应为A 级。
B级AIS设备为加强航行安全而建议非SOLAS或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舶安装配备的助航设备,在设备功能和性能指标方面相对于A级设备进行了简化和降低,设备成本较低,便于普及安装。
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1. AIS-A级船载设备检查要求1.1 安装1.1.1船舶是否按配备要求安装AIS总吨及以上的非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所有客船(如有免除的除外)。
1.1.2 AIS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如船舶已配备,是否有该设备的型式认可证书,其次核对该设备是否已经在船舶检验证书航行设备栏里签注,检查时注意核对设备型号。
1.1.3 AIS是否装有主、应急双套电源,且能自动切换查看电源联接情况,该设备应由主电源供电,另外还接入应急电源。
检查AIS是否装有主、应急双套电源,且能自动切换。
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行为,保证船舶检验质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等规定,制订本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
第二章机构变更第四条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前,向转出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材料,至少应包括:(一)转出申请书(原件);(二)船舶所有权证书;(三)拟购入船舶所有人;(四)拟转入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转出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原船舶所有人申请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原有证书资料检查,必要时安排实船核查,填写《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沟通联系表》(附件1)并形成检查或核查报告,报告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一)图纸的批准、完整、有效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船舶、图纸、证书一致性;(三)历史检验记录;(四)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性;(五)船舶检验分支机构认为的其它检验技术要求符合性;(六)船舶存在的缺陷(如有)。
第六条转出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当及时通过信息系统或挂号邮寄的方式将《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沟通联系表》及相关报告移交拟转入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
第七条拟接收转入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收到《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沟通联系表》及相关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或挂号邮寄的方式确认是否同意办理转入。
不同意办理转入手续的,应当向转出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说明理由,并上报所隶属船舶检验机构。
第八条转出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接到转入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同意转入的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船舶检验档案原件和接收确认单寄送给转入船舶检验分支机构。
验船师考试:验船师考试试题及答案(题库版)

验船师考试:验船师考试试题及答案(题库版)1、问答题某船,在开航前对舵过程中,发现舵机运行有卡滞现象,后分析认为是电磁阀有问题,向公司汇报。
公司认为任务紧,先开航,结果,航行到下个港口进港时,舵机失灵后发生碰撞。
请问(江南博哥),检验机构应承担责任吗?正确答案:不必承担责任。
根据法规2006修改通报《总则》第9.3的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在船舶营运期间内,应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根据案例所述,该船船员已知舵机故障,未经修复,已是处于不适航状况。
2、问答题在沿海航区航行的高速船,必配备哪些航行设备?正确答案:磁罗经,测深仪。
3、问答题某船长18.3M的乡镇渡船在第二次换证检验合格后,验船师签发了格式ZSB-2证书,在《内河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栏,其换证检验间隔期限为6年,中间检验为2年,年度检验为1年。
请问该验船师的作法是否正确?正确答案:错。
应按《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换证检验间隔期限为3年,年度检验间隔期限为1年。
没有中间检验,但每三年实施一次船底外部检查。
4、单选下列项目中不属于代码30“滞留”项目的是()A、救生艇艇体无反光带B、救生艇、筏、浮具的配备不能满足需要C、救生(助)艇艇机不能启动D、未按规定配备固定灭火系统正确答案:A5、多选以下属于验船师职权的是()。
A、对船舶提出修理的要求B、在收到港口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时,上船检查和检验C、在执行法定检验时,如确认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记载不符,或该船不符合“航行或对船舶和船上人员均无危险”时,立即要求对船舶采取纠正措施。
如对船舶未能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则应撤销该船的有关证书,并报告海事局D、对船舶提出安全检查要求正确答案:A, B, C6、多选一艘4700总吨的沿海航行作业的工程船,其最小干舷为1200mm,其核定的夏季干舷为2714mm,夏季淡水干舷为2631mm,热带干舷为2639mm,热带淡水干舷为2556mm。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1.31•【文号】海船检[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各国外在华验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我局制订了《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障中国籍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的实施,我局组织开展了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升级工作。
本次升级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扩充船舶识别号管理,同时也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相关要求一并纳入系统管理。
第一阶段升级工作拟于2011年2月完成,升级后,各船检机构应即时上报船舶建造过程、船舶基础信息等有关数据,数据内容将在第一阶段升级时公布。
第二阶段升级工作拟于2011年6月完成。
各船检机构应积极做好本次系统升级相关工作,做好发证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准备,保证可以通过海事内网或互联网即时报送和获取数据。
中国船级社,安徽、江西、山东、浙江、重庆、江苏船检局等各VIMS针对性开发单位或使用非VIMS系统单位应同步做好本单位系统升级工作。
升级具体技术支持可联系VIMS5系统的升级单位。
二、对于在中国建造的非中国籍船舶,执行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验船公司)应按照本检验管理规定实施船舶识别号检验,并出具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传真:************。
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的制作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http://),在船检栏目下进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经用户登陆后在网上业务办理专栏中录入相关数据、制作检验报告。
CCS Circular 087关于马绍尔群岛旗船舶LRIT检验规定

Form: RWPRR401-B CCS通 函Circular中国船级社(2011年)通函第023号 / 总第087号2011年4月25日(共10+36页)发:本社船舶验船师,马绍尔群岛船旗船东和管理公司To: CCS Ship Surveyors/Auditor, Marshall Islands Ship Owners and Operators关于马绍尔群岛旗船舶LRIT检验规定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MN-2-011-25 Rev. 2/11马绍尔群岛海事主管机关发布海事通告,对马绍尔群岛旗船舶及时满足远程识别跟踪系统要求做出规定(详见附件MN-2-011-25)。
本社验船师在检验过程中应执行主管机关的下列要求。
The maritime Administration of Marshall Islands provides a notice to ensure compliance in a timely manner of Marshall Islands flag ships with the requirement to transmit Long 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LRIT) information (see MN-2-011-25 attached). CCS Surveyors are responsible for carrying out appropriate surveys.1.0 主管机关授权的ASPsAuthorized LRIT Conformance Test ASPs1.1 Pole Star、Fulcrum和Transas三家公司被指定为ASPs,代表主管机关执行LRIT符合试验。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6.1-6.3 of MSC.1/Circ.1307, as may be amended or superseded, regarding “Guidance on the survey and certification of compliance of ships” with the requirement to transmit LRIT information, Pole Star Space Applications Ltd (Pole Star), Fulcrum Maritime Systems Ltd. (Fulcrum) and Transas Telematics Limited (Transas), each UK companies and leading providers of satellite tracking services, have been appointed to act on behalf of the Republic of the Marshall Islands (RMI) and the Administration as authorized testing ASPs.1.2 Pole Star、Fulcrum和Transas三家公司将对船载终端进行试验并签发LRIT符合试验报告。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

2016年最新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用户手册船东用户

系统文档项目名称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用户手册目录1 引言 (1)1.1. 编写目的 (1)1.2. 定义 (1)1.3. 参考资料 (1)2 申请流程 (2)3 系统首页 (4)4 快捷方式 (5)5 识别号管理 (6)5.1. 申请填报 (6)5.2. 申请进度查询 (7)6 船名管理 (9)6.1. 船名申请 (9)6.2. 船名查询 (10)1 引言1.1. 编写目的本文描述外网《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的具体操作。
提供给船东(公司)用户参考。
1.2. 定义1.3. 参考资料2 申请流程如上图所示,识别号申请共包括4步骤:1. 申请预约描述:船东(公司)通过外网系统进行识别号申请预约。
适用角色:船东(公司)2. 受理申请描述:各地登记机关受理识别号申请。
适用角色:水网、非水网登记机关用户。
3. 船舶匹配描述:对受理的申请船舶进行匹配审核,水网登记机关可对本单位受理的申请进行传播匹配审核,而非水网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统一由部海事局代为进行船舶匹配审核。
适用角色:水网登记机关用户、部海事局用户。
4. 船舶授号描述:对匹配审核通过之后的船舶进行授号。
适用角色:部海事局用户3 系统首页输入正确的访问地址,能看到外网识别号系统的登录首页,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之后,点击“登录”进入外网识别号系统:首先看到的是左边的操作菜单及工作区的系统首页界面。
用户通过点击左边的操作菜单进行对应的操作。
4 快捷方式系统提供了两个快捷方式菜单:返回首页、修改口令。
点击“返回首页”,工作区界面返回到系统欢迎界面;点击“修改口令”,工作区界面显示修改口令界面:5 识别号管理5.1. 申请填报申请填报实现识别号申请预约信息的录入。
点击《识别号管理》->>《申请填报》菜单,进入申请填报录入界面:依次录入“申请人信息”、“船舶基础信息”后,系统显示预约单界面,完成识别号申请的预约:5.2. 申请进度查询申请进度查询,可以查看当前登录用户所预约的申请记录信息。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一、船舶识别号的定义船舶识别号是指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后,为船舶识别而设定的唯一标识码。
船舶识别号能够标识出船舶的所有者、船只特征以及其他重要信息,是船舶管理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船舶识别号的设定原则1.唯一性原则:每艘船舶的识别号必须是唯一的,不得重复设定。
2.稳定性原则:船舶识别号在船舶的整个使用期间保持不变,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
3.标准化原则:船舶识别号采用国际通用的编码系统,并符合相关管理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三、船舶识别号的管理机构船舶识别号的管理机构为海事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
管理机构负责为船舶分配、维护和管理船舶识别号,并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服务。
四、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和登记1.船舶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可以向管理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
2.申请时,需要提供船舶的所有者信息、船只特征和预期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并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3.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经过审核,确定船舶识别号,并通知申请人进行登记。
五、船舶识别号的使用和管理1.船舶所有者必须将船舶识别号标注在船舶的外部结构上,并确保标注清晰、牢固可靠,不得擦除或更改。
2.船舶使用者必须遵守船舶识别号的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更换或涂改识别号。
3.管理机构有权对船舶识别号进行检查和核实,如果发现识别号不符合规定或存在问题,有权要求所有者和使用者进行整改和修复。
六、船舶识别号的变更和注销1.船舶识别号的变更需经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材料。
2.船舶的所有者更换时,需要将船舶识别号进行注销,并重新申请新的识别号。
3.船舶的报废和销毁时,需要将船舶识别号进行注销,以避免误用和滥用。
以上规定是对船舶识别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旨在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监管,提高船舶识别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所有的船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配合管理机构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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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为规范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制定本规定。
1.一般要求
1.1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包括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
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1.2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下水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1.3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建造完工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1.4 现有船舶不需标记船舶识别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最近一次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任何类型的检验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2.船舶识别号检验要求
2.1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在船舶下水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在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
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2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3 对于上述新建及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时,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如未启用,建造检验时可不必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备注。
2.4 对于现有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信息系统取得船舶识别号,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结合船舶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检查船舶识别号是否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一致,并现场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如满足规定要求,则换发证书;如船舶识别号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不一致或者无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此时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国际航行船舶可只对其安全证书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并在检验报告上注明。
有效期满再次检验时,如仍不一致,则不得再签发证书。
2.5 船舶识别号不易辨识或由于换板等原因需重新标记船舶识别号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2.6 船舶检验机构对已获得船舶识别号且换发证书后的船舶进行营运检验时,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标记情况是否与证书、报告记载相符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
2.7 当标记船舶识别号时,船舶检验机构应指派验船师按本规定第3条的要求现场检验船舶识别号的标记情况,包括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船舶识别号字符大小、颜色及标记方式、位置等。
3.船舶识别号标记要求
3.1 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的永久性标记字符采用宋体。
船长20 米及以上的船舶,船舶识别号字符高度为10 厘米;船长20 米以下的船舶,字符高度为5 厘米。
字符间距均不大于2.5厘米。
3.2 船舶识别号应水平均匀排列,最多不超过两行。
当两行排列时,第一行为船舶识别号的前六位(英文字母CN+4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年份的数字),第
二行为船舶识别号的后七位(6位随机编号+1位校验码),两行间的行距不大于字符高度。
3.3 船舶识别号应清晰可见,与船体上的任何其他标记分开,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明显对比。
3.4 船舶识别号应采用如下方式标记:
3.4.1 钢质船舶,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
3.4.2 除游艇外的玻璃纤维塑料船舶,采用铜质字符条糊制的方式或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游艇及其他材质的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
各船舶检验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机构统一实施的具体办法。
3.5 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标记在以下位置:
3.5.1 具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有尾轴)的船舶,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端部横舱壁上。
3.5.2 具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无尾轴)的船舶,或无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永久性标记在艉封板的船体内侧或艉封板附近的主甲板上。
3.5.3 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便于查验。
3.6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4.检验文档要求
4.1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识别号进行第一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标注有船舶识别号的新版船检证书(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除外),并在检验报告或检验记录中说明船舶识别号的标记情况,包括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船舶识别号字符大小、颜色及标记方式、位置等,记录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调整方案见附件1)。
对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除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航行安全证书外,其他证书应将该识别号填写在“船舶呼号/编号(Distinctive number or letters)”栏。
对于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航行安全证书,则应在该栏内填写识别号和呼号。
4.2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识别号重新标记进行检验后,应在检验报告中说明重新标记的原因及标记情况。
若标记位置变更,还需换发船舶检验证书,记录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
4.3 对获取船舶识别号后的船舶检验立卷的档案资料中卷内目录表和案卷目录,按照新扩充的格式要求存档。
4.4 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中国船级社、各国外在华验船公司按本规定对船舶识别号标记情况进行检验后,应出具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制作并打印。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扩充船舶识别号调整方案2.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
附件1
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扩充船舶识别号调整方案
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报告、记录、检验项目、档案等技术资料按以下方案扩充船舶识别号。
具体格式样式详见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输出格式。
一、证书簿、小船证书及游艇适航证书
(一)首页:在“船检登记号”上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
(二)ZSB-1、ZSB-2、海船证书簿在船舶类型后增加“船舶类型说明”数据项。
该数据项用于现有字典中船舶类型对实际船舶用途描述不够确切时,对已填写的船舶类型的补充说明。
(三)增加“船舶识别号位置”和“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位置”数据项。
二、所有检验证书
(一)在“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将“检验编号”调整至“发证日期”前面,并相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
(二)将“海上船舶吨位证书”中所有“量吨甲板”改为“上甲板”。
三、检验记录
增加“船舶类型说明”、“船舶识别号”、“识别号标记方式”、“识别号字符大小”、“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位置”数据项。
四、检验报告(含空白报告、遗留报告)
(一)空白报告、遗留报告格式中在“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
(二)河船、海船、游艇及小船检验报告格式中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相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
小船检验报告格式中增加“乘客定额”数据项。
(三)游艇检验报告证书版式中“载客人数”改为“乘员定额”。
五、检验项目表格式
在每页的头部“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调整“检验编号”数据项位置,在检验项目中增加船舶识别号检验的项目。
六、档案
(一)案卷目录中增加“船舶识别号”、“船舶类型说明”数据项,相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
(二)卷内目录中在增加“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调整“检验编号”数据项位置。
附件2
格式 ZYB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
检验编号
兹证明下列署名验船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要求,于年月日及以后诸日在(填写船厂)对本船船舶识别号标识情况进行了检验,情况如下:
1.该船设计船长米,型宽米,型深米,主机功率 kW,安放龙骨日期;
2.该船船舶识别号为CN ;
3.该船船舶识别号与船舶建造人提供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识别号一致;
4.船舶识别号永久性标记在如下位置:(填写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
5.船舶识别号水平均匀一(或二)行排列,字符高厘米,字符间距厘米,字符行距厘米(适用于二行排列时);
6.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
验船师:日期:(验船机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