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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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一、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5.6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一般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6.6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0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7.8米。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单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空间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范围。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容积率计算说明

容积率计算说明

容积率计算说明
计算容积率时,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未规定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参考以下要求计算。

(一)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8.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二)当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人防、停车、设备用房、门卫室、储藏室或其他非经营性功能使用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五)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计算。

(六)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计算。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

- -容积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围,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六、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七、该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 -关于实施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为贯彻执行《省容积率计算规则》(闽建规[2008]14号)和《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07]18号),参照《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结合长乐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1、下列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单列,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和车库用途的,且地下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倍:0<层高≤3.6米 2倍:3.6米<层高≤5.8米 3倍:5.8米<层高≤8米 ……
剖面图
对于层高的限制
跃层式居住建筑,其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不
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的,该
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
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或者大于7.2米的,按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套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标准层总使用面积÷标准层建筑面积 其中,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 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谢谢大家!
阳台的计算
套型建筑面积:72m2,用于判断 户型大于60m2,应按17%控制 套内建筑面积=72+28/2=86m2 套内建筑面积×17%=14.阳台除去进深超过2.4米部分为: 28-8.8=19.2m2 该户型的建筑面积为:86 计容建筑面积为: 72+28/2+8.8/2+(19.2-14.62)/2=92.69
对于层高的限制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或者等于 7.3米(即5.1+2.2)的, 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 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3米 、小于或者等于9.5米(即7.3+2.2)的, 不论其层内是否设 有夹层,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层高大于9.5米的,以此类推。 1倍:0<层高≤5.1米 2倍:5.1米<层高≤7.3米 3倍:7.3米<层高≤9.5米 ……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地下空间等建筑面积纳入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执行,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1)对高度在米以下(含米)的设备层及储藏室,不计算容积率;(2)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米的半地下室纳入不计容积率和建筑面积;(3)住宅层高超过米的、办公建筑层高超过米的部分按其层高折算计入容积率,但建筑面积仍按一层计算。

住宅局部共享空间及办公共享空间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4)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米的半地下室,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A'=K×A式中:A'--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5)市政公用设施(如为地区服务的变电站等)因选址困难,设置在其它拟建项目建筑基地内的,可纳入拟建项目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6)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无围护结构)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共用空间的,其建筑面积可纳入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架空层不应围合封闭挪作他用或出售、出租;(7)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在计算容积率时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但房产发证面积仍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阳台是指供使用者进行半室外活动和晾晒衣服的建筑空间,封闭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阳台面积和进深不宜过大;(8)落地且窗洞高度达到米的飘窗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9)居住类建筑物的入户花园和空中花园应至少有一整面为开敞面,并参照阳台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建筑层高控制以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建筑层高控制以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建筑层高控制以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建筑层高控制以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建筑行业也越来越重要。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建筑层高控制以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是重要的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层高控制和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一、建筑层高控制的背景与意义建筑层高控制是指规定在某一区域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和层数。

它的主要目的是合理控制建筑的高度和密度,达到城市规划的环境美观、生态可持续、社会和谐等目标。

此外,建筑层高控制还可以防止过高建筑对周围住宅产生阴影,从而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

建筑层高控制的原则是要充分考虑区域的现状、人口、交通和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建筑的最高高度和层数。

在制定建筑层高控制规定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利益,比如开发商的经济利益和居民的居住需求。

二、建筑层高控制的实施原则1. 环境和地理条件在制定建筑层高控制规定时,需要考虑各方面因素,如环境和地理条件等。

如果地形和环境条件适应建筑的高度较高,可以适当放宽建筑层高限制,否则必须加强规划管控。

2. 交通和社会关系建筑层高控制规定应考虑到周围的道路、交通、社会关系及人口密度等因素。

如果建筑物高度过高,将对交通道路和人口流动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其地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3. 安全和火灾等因素建筑物的高度和层数与其安全和火灾防治的情况有着密切关系。

因此,在制定建筑层高控制规定时,需要科学地评估安全性和火灾防治情况,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4. 应用新技术和材料随着建筑技术和材料的不断创新,提高建筑物的高度和密度是相对容易的。

因此,在建筑层高控制规定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不断应用新技术和材料,加强技术创新,以及提高建筑的安全性。

三、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容积率是指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主要用于合理控制建筑密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实施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科学评估地价容积率的计算首先需要评估土地的价值。

城乡规划管理中层高和容积率关系计算规则

城乡规划管理中层高和容积率关系计算规则

城乡规划管理中层高和容积率关系计算规则
住宅
3.6米≤标准层层高<
4.8米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4.8米≤标准<
5.4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5.4米≤标准层层高<7.6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7.6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上规定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跃层式住宅、底层式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超高范围。

地下室
建筑物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含1.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办公建筑
4.8米≤标准层层高<
5.4米,不论层高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5.4米≤标准层层高<
6.6米时,不论层高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商铺
5.4米≤标准层层高<
6.3米,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6.3米≤标准层层高<
7.8米,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建筑密度、容积率中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则计算

建筑密度、容积率中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则计算

一、建筑密度、容积率中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则计算:(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3.6+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5.8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即5.8+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二)普通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8.2米(即6+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于10.4米(即8.2+2.2)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三)大型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6.6米,小于或者等于8.8米(即6.6+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8.8米,小于或者等于11米(即8.8+2.2)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应当专题论证;(四)办公、酒店建筑层高大于5.5米、小于或者等于7.7米(即5.5+2.2)时,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7.7米小于或者等于9.9米(即7.7+2.2)时,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五)本计算规则第(一)、(二)、(三)项所列各类建筑物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六)跃层式居住建筑起居室(厅)的户内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35%且高度不大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35%或者高度大于7.2米的,按照本计算规则第(一)项计算;(七)起居室(厅)之外的其他部分(不含阳台)出现通高情况时,按照本计算规则第(一)项计算;(八)居住建筑底层或者商业、办公裙房上的架空部分净高大于或者等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且用于绿化、公共休闲活动空间的,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但需计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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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计算规则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如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如东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包括各类公寓、排屋等)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文化体育、教育等建筑类别。

第三条建筑层高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
直距离。

容积率系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基地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建筑面积按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要求计算。

第五条有如下情况,计入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按下列计算规则执行:
(一)住宅建筑及公寓等居住类建筑层高一般应不小于2.8米,也应不大于3.0米。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含3.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式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一般性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标准层层高应不大于4.8米。

当层高大于5.0米(含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一般情况应不大于5.0米。

当层高大于5.2米(含5.2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四)建筑物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2米以上时(含1.2米),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2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五)住宅建筑底层布置层高3.0米以上、以柱或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架空层可不计入容积率,但架空层内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

第六条本规定由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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