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地要求地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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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南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南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南1 总则1.1 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处置效率,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标准(CJ/T3033-1996)、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应于本市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各类公共场所。

1.3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2 分类标准2.1 实施大分流,按照日常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单位餐厨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分类。

2.2 日常生活垃圾分类。

具体区分居民家庭、单位办公场所、菜场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4种场所类型。

2.2.1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4类。

2.2.2 单位办公场所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3类。

2.2.3 菜场、集贸市场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3类。

2.2.4 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2类。

2.2.5 可回收物进一步细化分类为玻璃、金属、塑料、纸张、废旧衣物等,实施专项分类收集。

2.2.6 可回收物纳入社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集中后纳入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置;厨余果皮(湿垃圾)纳入有机垃圾处理厂资源化利用,在有机垃圾处理厂建设的过渡期内,厨余果皮(湿垃圾)可过渡进入填埋场等末端设施处置;未能进一步回收利用的其它垃圾(干垃圾)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处置。

各类资源化利用设施和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残渣,难以进一步资源化利用的,纳入卫生填埋场最终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1.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1.1.1分类投放容器的设置应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

1.1.2分类投放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

1.1.3分类投放容器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有一定韧性、承载力及耐温性的材料制造。

1.1.4分类投放容器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1.1.5分类投放容器应及时维护或更新,确保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

1.1.6 本标准实施前配置的分类投放容器,可通过更新标志等措施以符合标准和满足使用需要。

1.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具体区分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公共机构办公区、文教区、公共区域、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居民住宅区、农村等类型。

1.2.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1.2.1.1分类收集站(点)宜单独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 5m。

200 户以上新建住宅区的分类收集站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 ㎡。

1.2.1.2分类收集站(点)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宜增设除臭装置,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

1.2.1.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1.2.1.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周清理1次的标准配置。

1.2.1.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一般以每周清理两次的标准配置。

1.2.1.6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应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1.2.2公共机构办公区1.2.2.1公共机构办公区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1.2.2.2公共机构办公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教学文案

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教学文案

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前言1.内容2.术语和定义3.总则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4.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4.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规范6.生活垃圾分类作业6.1分类作业要求6.2分类投放6.3分类收集6.4分类运输6.5分类处置7.分类标志、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投放指引牌、分类投放点、分类收运车图例7.1分类标志7.2分类收集容器图例7.3 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7.4 分类投放点图例7.5 分类收运车图例8.规范性引用文件附件:附件1(资料性附录)分类标志附件2(资料性附录)分类收集容器图例附件3(资料性附录)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附件4(资料性附录) 分类投放点图例附件5(资料性附录) 分类收运车图例前言本规范依照《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6号)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中心。

1.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分类设施配置、分类收运车辆、分类作业和分类标志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望城区、长沙县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

浏阳市和宁乡县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2.1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2 有害垃圾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2. 3 易腐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饭店食堂等场所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各种场所产生的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2.4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2023年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

2023年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

2023年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生活垃圾的产量不断增加,给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构建绿色生态城市,提高垃圾资源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长沙市决定在2023年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加强垃圾分类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1.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同步发展;2.提高垃圾分类的居民参与率,使居民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3.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减少一次性物品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4.建设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完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三、工作内容1.宣传教育(1)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包括专题讲座、手册、标语等,向居民普及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强调每个人都是垃圾分类工作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2)加强学校课程中垃圾分类教育的开展,让学生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培养环保意识。

(3)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等,广泛传播垃圾分类知识。

2.设立垃圾分类站点(1)在居民区域内设立垃圾分类站点,提供分类垃圾投放容器,方便居民分类投放。

(2)在商业区域、学校、公园等人流密集地设立垃圾分类站点,引导市民进行分类投放。

3.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1)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车辆,分别收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2)制定收集路线和时间计划,确保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全覆盖和高效率。

4.推行垃圾分类奖惩制度(1)建立奖励机制,对垃圾分类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如罚款等。

5.资源回收利用(1)加强废旧电器、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工作,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2)建设再生资源处理厂,将可回收垃圾进行加工处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6.建设垃圾分类处理设施(1)建设厨余垃圾处理中心,进行堆肥处理,生成有机肥料,用于农田和花坛施肥。

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标准(试行)

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标准(试行)

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标准(试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标准(试行)1总则1.1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根据《**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规划要求,坚持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干净适用、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污染控制。

1.3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的基本要求。

1.4本标准适用于**市城市建成区。

1.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生活垃圾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具备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场地、及指引设施等附属设施的统称。

包括果皮箱、垃圾桶(箱)、垃圾投放桶点、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站、垃圾分类指示栏(牌)等。

2.3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桶点放置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桶,供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场所。

2.4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将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桶集中后,用于投放或运输的场所,包括临时集中收集点和固定集中收集点两类。

2.5单位包括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3生活垃圾分类类别3.1**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

3.1.1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3.1.2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办公区域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设置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1.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1.1.1分类投放容器的设置应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

1.1.2分类投放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

1.1.3分类投放容器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有一定韧性、承载力及耐温性的材料制造。

1.1.4分类投放容器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1.1.5分类投放容器应及时维护或更新,确保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

1.1.6 本标准实施前配置的分类投放容器,可通过更新标志等措施以符合标准和满足使用需要。

1.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具体区分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公共机构办公区、文教区、公共区域、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居民住宅区、农村等类型。

1.2.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1.2.1.1分类收集站(点)宜单独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 5m。

200 户以上新建住宅区的分类收集站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 ㎡。

1.2.1.2分类收集站(点)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宜增设除臭装置,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

1.2.1.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1.2.1.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周清理1次的标准配置。

1.2.1.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一般以每周清理两次的标准配置。

1.2.1.6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应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1.2.2公共机构办公区1.2.2.1公共机构办公区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1.2.2.2公共机构办公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要求

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要求

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要求
一、食堂
机关单位应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如食堂等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

二、办公区域
在每个办公室内均应设置可回收物及其他垃圾二分类收集容器;在出入通道、电梯出入口、楼层廊道等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宜在方便且不影响内部协调性的点位或当单位人员数量较多、楼层办公人员较多的区域按层在楼层出入口适宜位置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分类收集容器。

三、公共场所区域
在户外、大楼外部通道以及办公大厅等公共场所区域,应成组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为40升左右为宜。

四、垃圾临时存放区域
机关单位在装修、绿化修剪期间,应指定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临时堆放场所,并将收集的建筑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纳入专项分流体系。

2。

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最新资料推荐------------------------------------------------------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一、总则1、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处置效率,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标准》(CJ/T3033-20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应于本市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各类公共场所。

3、本标准管理的垃圾是指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或各类公共场所产生的日常生活垃圾。

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垃圾,医院产生的医疗垃圾,学校或有实验室的单位产生的有危险的废弃物应按照相关的规定单独设置收集容器,并单独收集处置。

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二、分类标准 1、以日常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集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为主要内容,开展生活垃圾大分流;其中居民小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垃圾实行细分类。

1/ 252、专项分流对非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及集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实行分项处理,在产生源头经分类收集,避免进入日常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2.1 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餐厨垃圾:除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果皮外,在其他部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等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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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前言1.内容2.术语和定义3.总则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4.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4.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规范6.生活垃圾分类作业6.1分类作业要求6.2分类投放6.3分类收集6.4分类运输6.5分类处置7.分类标志、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投放指引牌、分类投放点、分类收运车图例7.1分类标志7.2分类收集容器图例7.3 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7.4 分类投放点图例7.5 分类收运车图例8.规范性引用文件附件:附件1(资料性附录)分类标志附件2(资料性附录)分类收集容器图例附件3(资料性附录)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附件4(资料性附录) 分类投放点图例附件5(资料性附录) 分类收运车图例前言本规范依照《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6号)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中心。

1.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分类设施配置、分类收运车辆、分类作业和分类标志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望城区、长沙县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

浏阳市和宁乡县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2.1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2 有害垃圾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2. 3 易腐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饭店食堂等场所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各种场所产生的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2.4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2.5 其他垃圾除分类标准已确定垃圾类别之外或不明确所属类别的所有垃圾。

2.6 生活垃圾投放人生活垃圾投放人是生活垃圾投放主体.2.7常设投放点用于每日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生活垃圾投放点。

2.8分类投放点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分类投放容器或垃圾分类屋并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2.9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符合生活垃圾分类和清运要求,专门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包括分类垃圾桶(箱)等。

2.10资源回收日住宅区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日期。

2.1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管理区域内,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具有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法人主体。

2.12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用于分类运输生活垃圾的运输车辆。

2.13生活垃圾分类自动回收设备具有自动识别和分类回收功能的生活垃圾电子回收设备。

2.14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特指具有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集中暂存、二次分拣和分类收运车辆转运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包括符合以上条件的分类投放点。

2.15 易腐垃圾转运站(点)特指具有对易腐垃圾集中暂存和易腐垃圾收运车辆转运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2.16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住宅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在其管理区域内设置,用于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暂存、分类收集容器和环卫工具存放、其他垃圾收运的小型集中收集设施。

2.17生活垃圾收集站指符合CJJ 179-2012《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要求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

2.18生活垃圾转运站指符合CJJ 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

3.总则3.1为进一步有效推进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文件精神,根据《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责任,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制定本规范。

3.2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在政府推动下实行强制分类。

依照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通过生活垃圾分类分流、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生活垃圾阶梯计费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等措施使生活垃圾减量稳步推进。

3.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控制。

3.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遵循“大类粗分、小类细分”原则,同时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5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区域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

3.6 新建、改建建筑物或建设区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纳入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7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确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应按照本标准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收集点和分类收集站,并规范管理。

3.8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分类标准及时调整。

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4.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4.1.1分类投放容器的设置应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

4.1.2分类投放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

4.1.3分类投放容器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有一定韧性、承载力及耐温性的材料制造。

4.1.4分类投放容器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4.1.5分类投放容器应及时维护或更新,确保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

4.1.6 本标准实施前配置的分类投放容器,可通过更新标志等措施以符合标准和满足使用需要。

4.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具体区分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公共机构办公区、文教区、公共区域、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居民住宅区、农村等类型。

4.2.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4.2.1.1 分类收集站(点)宜单独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5m。

200 户以上新建住宅区的分类收集站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 ㎡。

4.2.1.2分类收集站(点)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宜增设除臭装置,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

4.2.1.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4.2.1.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周清理1次的标准配置。

4.2.1.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一般以每周清理两次的标准配置。

4.2.1.6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应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4.2.2公共机构办公区4.2.2.1公共机构办公区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4.2.2.2公共机构办公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4.2.2.3公共机构办公区中有餐饮服务的场所如食堂等应设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易腐垃圾的收运标准依照《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4.2.2.4公共机构办公区每个独立的管理单位应至少配置1个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周清理一次的标准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天清理一次的标准配置。

4.2.2.5在商场、食堂、车库的出口可使用具有智能计量、辨识类别的垃圾分类智能投放设备。

4.2.3文教区4.2.3.1文教区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4.2.3.2文教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4.2.3.3文教区中有餐饮服务的场所如食堂等应设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易腐垃圾的收运标准依照《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4.2.3.4文教区大门口,公共区域如商业街、道路等每间隔50~80米应设置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废物箱。

4.2.3.5在商场、食堂、车库的出口可使用具有智能计量、辨识类别的垃圾分类智能投放设备。

4.2.4公共区域4.2.4.1公共区域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4.2.4.2公共区域可根据实际适当设置有害垃圾的小型收集容器。

4.2.4.3公共区域应在主次支道路及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快速路,每间隔80米-100米设置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废物箱。

4.2.4.4公共区域商业街、风貌街等繁华区每间隔50米-100米应设置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废物箱。

4.2.4.5在商场、车库、地铁站、高铁站的出口可使用具有智能计量、辨识类别的垃圾分类智能投放设备。

4.2.5居民住宅区4.2.5.1设置分类投放点4.2.5.1.1居民住宅区应至少设置1个分类投放点,原则上每1000户应设置1个分类投放点。

4.2.5.1.2分类投放点应设置有害垃圾(电池、灯管)、可回收物(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分类收集容器。

电池、灯管收集容器可分别设置或一体式设置,应具有防水、防误开功能。

玻璃、金属、塑料和纸类收集容器应分别设置。

有条件的住宅区可设置垃圾分类屋,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进行二次分拣和集中暂存。

4.2.5.1.3分类收集容器正面应喷涂或粘贴分类标志,并保持标志清晰和完整。

4.2.5.1.4分类投放点应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内容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一致。

露天设置的分类投放点宜硬底化,样式参考图例见附件。

4.2.5.1.5住宅区每周指定一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作为资源回收日,长沙市“资源回收日”为每周星期六。

4.2.5.1.6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每天对分类收集容器进行保洁维护,部件缺失、破损须及时更新或维修,确保垃圾收集容器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分类投放点无残留垃圾、污水。

4.2.5.1.7有害垃圾暂存一定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通知专业收运企业上门收运;可回收物暂存一定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自行售卖或通知专业收运企业上门收运。

4.2.5.1.8分类收运车辆应采用密闭厢式货车,保持外观干净整洁。

厢体应标注分类类别和收运公司完整信息等基本要素。

4.2.5.2设置常设投放点和易腐垃圾转运点4.2.5.2.1住宅区应根据居民实际投放需求,设置一定数量常设投放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 m;需集中收运易腐垃圾的住宅区,在投放点的基础上,可设置1~2个易腐垃圾转运点。

4.2.5.2.2常设投放点和易腐垃圾转运点应设置在住宅区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车行道,并满足收运车辆通行和安全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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