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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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对城市居民生活产生的各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以便于资源回收和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垃圾分类已成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其评价标准也是衡量城市环境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首先,垃圾分类的评价标准应包括分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准确性是指居民在投放垃圾时能够正确地将不同类型的垃圾分门别类,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有效性则是指分类后的垃圾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评价标准可以通过垃圾分类投放率、分类准确率和资源回收利用率等指标来进行评估。

其次,垃圾分类的评价标准还应包括社会参与度和宣传教育力度。

社会参与度是指居民对垃圾分类活动的参与程度,包括自觉遵守分类规定、积极参与分类宣传和教育等。

宣传教育力度则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垃圾分类进行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包括宣传手段和效果、教育活动的覆盖面和深度等。

评价标准可以通过社区居民参与度、宣传教育活动的覆盖范围和效果等指标来进行评估。

此外,垃圾分类的评价标准还应考虑经济成本和环境效益。

经济成本包括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以及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的投入和收益情况。

环境效益则是指垃圾分类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贡献,包括减少垃圾填埋和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等。

评价标准可以通过垃圾处理成本、环境污染减少程度和资源回收利用效益等指标来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评价标准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体系,包括分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社会参与度和宣传教育力度、经济成本和环境效益等多个方面。

只有通过科学、全面的评价,才能更好地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提高城市环境保护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CJJT102-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T102-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 总则1.0.1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2.1 分类类别2.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2.2 分类要求2.2.1 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 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 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3 分类操作2.3.1 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 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 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3.6 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2.3.7 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时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CJT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T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 总则1.0.1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2.1 分类类别2.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2.2 分类要求2.2.1 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 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 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3 分类操作2.3.1 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 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 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3.6 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2.3.7 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时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垃圾分类新标准

垃圾分类新标准

垃圾分类新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垃圾处理问题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我国近年来不断推行垃圾分类工作,并且在今年出台了新的垃圾分类标准。

这一新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环境、减少资源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新标准的内容和实施意义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新的垃圾分类标准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这些垃圾可以通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减少资源浪费。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药品、废灯管等,这些垃圾含有有毒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需要得到特殊处理。

湿垃圾主要是指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果皮果核等,这些垃圾可以通过生物发酵、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干垃圾则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之外的其他垃圾,需要进行填埋处理。

其次,新的垃圾分类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减少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通过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可以有效地减少垃圾填埋和焚烧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利用,可以减少资源的消耗,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此外,对有害垃圾进行专门处理,可以避免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再次,新的垃圾分类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可回收物、湿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可以有效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资源的浪费。

尤其是对于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再生资源,降低资源的开采成本,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最后,新的垃圾分类标准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

政府需要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大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和推动力度,同时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企业应当加强产品包装设计,降低包装废弃物的产生,推动绿色生产和消费。

居民应当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综上所述,新的垃圾分类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环境、减少资源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2.1 分类类别2.1.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表2.1.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分类分类类别内容一可回收物包括下列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1.纸类未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2.塑料废容器塑料、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3.金属各种类别的废金属物品;4.玻璃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5.织物旧纺织衣物和纺织制品。

二大件垃圾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

包括废家用电器和家具等。

三可堆肥垃圾垃圾中适宜于利用微生物发酵处理并制成肥料的物质。

包括剩余饭菜等易腐食物类厨余垃圾,树枝花草等可堆沤植物类垃圾等。

四可燃垃圾可以燃烧的垃圾。

包括植物类垃圾,不适宜回收的废纸类、废塑料橡胶、旧织物用品、废木等。

五有害垃圾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

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100⨯=R i Rc γ (3.0.3-1)式中γc ——知晓率(%);R i ——居民知晓垃圾分类收集的人口数(或户数);R ——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2 参与率应按公式(3.0.3-2)计算:%100⨯=R R j p γ (3.0.3-2)式中p γ——参与率(%)R j ——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人口数(或户数);R ——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3 容器配置率应按公式(3.0.3-3)计算:%100⨯=N i N ed γ (3.0.3-3)式中γed ——容器配置率(%);Ni ——实际容器数;N ——应配置容器数。

CJJT102_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评价标准

CJJT102_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 总则1.0.1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2.1 分类类别2.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2.2 分类要求2.2.1 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 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 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3 分类操作2.3.1 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 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 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3.6 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2.3.7 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时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垃圾的分类标准

垃圾的分类标准

垃圾的分类标准垃圾的分类是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环节,正确的垃圾分类可以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的再利用率。

垃圾分类是一项简单而重要的环保举措,它不仅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也需要每个人的积极参与。

在垃圾分类的过程中,正确的分类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介绍垃圾的分类标准。

首先,有机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垃圾,如食物残渣、菜叶、果皮等。

这类垃圾可以通过生物技术进行处理,变成有机肥料,用于农田的施肥。

因此,有机垃圾应该单独收集,以便进行资源化利用。

其次,可回收垃圾是指可以再生利用的垃圾,如废纸、塑料瓶、玻璃瓶、金属罐等。

这些垃圾在经过回收处理后,可以再次加工成为新的产品,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

因此,可回收垃圾应该进行分类收集,以便进行资源的再利用。

再次,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垃圾,如废电池、废药品、废灯管等。

这类垃圾含有有毒物质,如果随意丢弃会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有害垃圾应该进行特殊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最后,其他垃圾是指除有机垃圾、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垃圾,如塑料袋、一次性餐具、破损衣物等。

这类垃圾没有特殊的再利用价值,应该进行填埋处理或焚烧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在日常生活中,正确的垃圾分类对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

通过正确的垃圾分类,可以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的再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对待垃圾分类工作,按照相关的分类标准进行垃圾分类,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垃圾的分类标准是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环节,正确的垃圾分类可以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的再利用率。

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对待垃圾分类工作,按照相关的分类标准进行垃圾分类,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共同为建设美丽家园而努力。

垃圾分类标准是什么

垃圾分类标准是什么

垃圾分类标准是什么垃圾分类是指将生活中产生的垃圾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便于进行资源的有效回收利用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垃圾分类标准是指在进行垃圾分类时需要遵循的一些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通常是由政府、环保部门或相关部门制定的。

垃圾分类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首先,有机垃圾是指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食材残渣、菜叶、果皮、食品残渣、餐巾纸等。

有机垃圾通常可以通过堆肥、沼气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所以在垃圾分类中应该单独收集和处理有机垃圾,以便于进行资源化利用。

其次,可回收垃圾是指可以进行再生利用的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

可回收垃圾应该单独收集和分类,以便于进行资源的再生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在进行垃圾分类时,应该将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开,以便于进行有效的回收利用。

再次,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化学药品等。

有害垃圾应该单独收集和处理,以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最后,其他垃圾是指除有机垃圾、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家具、废旧衣物、废旧玩具等。

其他垃圾应该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以便于进行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综上所述,垃圾分类标准是指将生活中产生的垃圾按照有机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的一些规定和要求。

垃圾分类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通过垃圾分类,可以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因此,垃圾分类标准的遵循和执行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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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T102-2004
1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
2.1 分类类别
2.1.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表2.1.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分类类别内容
一可回收物
包括下列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
1.纸类未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
2.塑料废容器塑料、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
3.金属各种类别的废金属物品;
4.玻璃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
5.织物旧纺织衣物和纺织制品。

二大件垃圾
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

包括废家用电器和家具等。

三可堆肥垃

垃圾中适宜于利用微生物发酵处理并制成肥料的物质。

包括剩余饭菜等易腐食物类厨余垃圾,树枝花草等可堆沤植物类垃圾等。

四可燃垃圾
可以燃烧的垃圾。

包括植物类垃圾,不适宜回收的废纸类、废塑料橡胶、旧织物用品、废木等。

五有害垃圾
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

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六其他垃圾
在垃圾分类中,按要求进行分类以外的所有垃圾。

2.2 分类要求
2.2.1 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 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 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3 分类操作
2.3.1 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 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 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3.6 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2.3.7 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时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2.3.8 有害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应遵守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3 评价指标
3.0.1 根据本地区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和垃圾特性,制定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垃圾分类收集进度和垃圾减量化目标。

3.0.2 垃圾分类收集应实行信息化管理。

3.0.3 垃圾分类评价指标,应包括知晓率、参与率、容器配置率、容器完好率、车辆配置率、分类收集率、资源回收率和末端处理率。

1 知晓率应按公式(3.0.3-1)计算:
%100⨯=R i R
c γ (3.0.3-1)
式中γc ——知晓率(%);
R i ——居民知晓垃圾分类收集的人口数(或户数);
R ——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2 参与率应按公式(3.0.3-2)计算:
%100⨯=R R j p γ (3.0.3-2)
式中p γ——参与率(%)
R j ——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人口数(或户数);
R ——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3 容器配置率应按公式(3.0.3-3)计算:
%100⨯=N i N ed γ (3.0.3-3)
式中γed ——容器配置率(%);
Ni ——实际容器数;
N ——应配置容器数。

应配置容器数的计算宜符合附录A 第A.0.1条的规定。

容器配置率应在100%±10%范围内。

4 容器完好率应按公式(3.0.3-4)计算:
(3.0.3-4)
式中γid ——容器完好率(%);
N j ——容器完好数;
γid = N i N ×100%
N i ——实际容器数。

容器完好率不应低于98%。

5 车辆配置率应按公式(3.0.3-5)计算:
%100⨯=P
i P ev γ (3.0.3-5)
式中 γev ——车辆配置率(%);
P i ——实际车辆数;
P ——应配置车辆数。

应配置车辆数的计算宜符合附录A 第A.0.2条的规定。

6 分类收集率应按公式(3.0.3-6)计算:
%100⨯=W s w s γ
(3.0.3-6)
式中γs ——分类收集率(%);
w s ——分类收集的垃圾质量(t);
W ——垃圾排放总质量(t)。

垃圾排放总质量的计算宜符合附录A 第A.0.3条的规定。

7 资源回收率应按公式(3.0.3-7)计算:
%1001⨯=W
w r γ (3.0.3-7)
式中γr ——资源回收率(%);
w 1——已回收的可回收物的质量(t);
W ——垃圾排放总质量(t)。

8 末端处理率应按公式(3.0.3-8)计算:
%1002
⨯=W w t γ
(3.0.3-8)
式中 γt ————末端处理率(%);
w 2——填埋处理的垃圾质量(t);
W ——垃圾排放总质量(t)。

附 录 A
A.0.1 应配置容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EB A DA A RCA N 4321⨯=
(A.0.1)
式中 N ——应配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R ——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
C ——人均日排出垃圾量(t/人·d);
A l ——人均日排出垃圾量变动系数,A l =1.1~1.5; A 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 2=1.02~1.05;
D ——垃圾平均密度(t/m 3);
A 3——垃圾平均密度变动系数,A 3=0.7~0.9;
A 4——垃圾清除周期(d/次);当每天清除1次时,A 4=1;每日清除2次时,A 4=0.5;当每2日清除1次时,A 4=2,以此类推; E ——单只垃圾容器的容积(m 3/只);
B ——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A.0.2 应配置车辆数量应按下式计算,根据各区垃圾产量的预测值以及每辆垃圾车的日均垃圾清运量,确定垃圾收集车的配置规划。

δ⨯⨯⨯⨯=T K F Q p W P (A.0.2)
式中 P ——应配置车辆数;
W p ——垃圾排放总质量预测值(t);
Q ——每辆车载重量(t);
F ——每辆车载重利用率;
K ——每辆车每班运输次数;
T ——每日班次;
δ——车辆使用率。

注:参数F 、K 、δ一般根据各地的实际采用经验值。

A.0.3 垃圾排放总质量应按下式计算:
W=w 1+w 2+w 3
(A.0.3)式中 W ——垃圾排放总质量(t);
w l ——已回收的可回收物质量(t);
w 2——填埋处理的垃圾质量(t);
w3——采用综合处理、堆肥或焚烧等方法处理的垃圾质量(t)。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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