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对城市居民生活产生的各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以便于资源回收和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垃圾分类已成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其评价标准也是衡量城市环境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首先,垃圾分类的评价标准应包括分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准确性是指居民在投放垃圾时能够正确地将不同类型的垃圾分门别类,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有效性则是指分类后的垃圾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评价标准可以通过垃圾分类投放率、分类准确率和资源回收利用率等指标来进行评估。
其次,垃圾分类的评价标准还应包括社会参与度和宣传教育力度。
社会参与度是指居民对垃圾分类活动的参与程度,包括自觉遵守分类规定、积极参与分类宣传和教育等。
宣传教育力度则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垃圾分类进行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包括宣传手段和效果、教育活动的覆盖面和深度等。
评价标准可以通过社区居民参与度、宣传教育活动的覆盖范围和效果等指标来进行评估。
此外,垃圾分类的评价标准还应考虑经济成本和环境效益。
经济成本包括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以及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的投入和收益情况。
环境效益则是指垃圾分类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贡献,包括减少垃圾填埋和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等。
评价标准可以通过垃圾处理成本、环境污染减少程度和资源回收利用效益等指标来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评价标准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体系,包括分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社会参与度和宣传教育力度、经济成本和环境效益等多个方面。
只有通过科学、全面的评价,才能更好地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提高城市环境保护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CJJT102-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 总则1.0.1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2.1 分类类别2.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2.2 分类要求2.2.1 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 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 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3 分类操作2.3.1 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 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 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3.6 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2.3.7 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时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和评分标准【模板】

查阅文件
5分
有垃圾分类经费投入,规范使用上级部门下拨的垃圾分类经费。
无垃圾分类经费投入的本项不得分;使用上级部门下拨的垃圾分类经费不规范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查阅文件
5分
设有辖区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并配有专职人员,有明确责任分工。
未设置垃圾分类管理部门的扣3分;未配专职人员的扣2分。
现场检查
10分
单位内组织职工开展分类培训。
查看培训记录或者培训照片、视频。未开展的,本项不得分。
查阅文件
现场检查
5分
运行台账
(10分)
制定可回收、有害、易腐垃圾分类收运台账。内容包括分类投放、收运责任主体、作业形式、作业时间及各类垃圾分数量等内容。
无分类运行台账的,扣10分;发现虚假记录扣5分;台账记录不全的,缺一项扣1分。
现场检查
10分
常规考核项
1.分类小区
分类收运(10分)
小区内收运人员作业规范,做到分类垃圾分类收集收运。
小区内收运人员收运过程中存在混收混运现象,本项不得分。
现场检查
10分
分类成效(10分)
小区内居民分类知识知晓率与参与率。
随机询问5名本小区居民,每有一名不知晓的扣1分。
现场询问
5分
小区内垃圾分类准确率。
随机抽查1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每有一项不知晓的扣1分,都不知晓的不得分。
现场检查
4分
配置分类现场督导人员(志愿者),开展分类现场督导工作,并及时做好督导记录台账。
未设置督导人员或未开展督导工作的不得分。(以日常督导记录台账、照片和现场实际检查为准)
查阅文件
现场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标准》条文说明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垃圾类别 (4)5 源头减量 (5)6 分类投放与收集 (6)6.1 一般规定 (6)6.2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 (6)6.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 (6)6.4 可回收物投放 (6)6.5 有害垃圾 (6)6.6 厨余垃圾投放 (6)7 分类运输 (7)7.1 一般规定 (7)7.2 运输车辆 (7)7.3 运输要求 (7)8 分类处理处置 (8)9 分类管理 (9)10 分类评价 (10)1 总则1.0.1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标准所遵循的原则和目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本标准给出了垃圾分类的要求以及管理评价的指标,为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开展,规范分类操作,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1.0.5 末端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可打破行政区域的界限,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规划布局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协同处理体系。
有条件的城市可结合现有末端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协同处理和循环经济产业园。
专业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包含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规划、末端处理处置设施规划的内容。
此外,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处置设施时应当重视处理处置设施的邻避效应,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效建立协商机制,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工作,防止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并向社会公布各类垃圾末端处理处置设施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术语2.0.1 不包括城市建筑垃圾、绿化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动物尸骸、市政污泥等固体废弃物。
2.0.5 本词条名称沿用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的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与日俱增。
如何有效地进行垃圾分类,已经成为城市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而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则是衡量垃圾分类工作成效的关键。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顾名思义,就是将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垃圾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这一过程的目的在于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减量化,即通过垃圾分类减少垃圾的总体产生量。
比如,鼓励居民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购买环保包装的商品等,从源头上控制垃圾的产生。
资源化,则是将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部分进行回收和再加工,使之成为新的资源。
像废纸可以制成再生纸,废弃塑料可以制成塑料制品等。
无害化则是通过科学的处理方式,降低垃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要实现有效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首先需要明确分类的标准。
一般来说,城市生活垃圾可以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
废纸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等,但要注意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塑料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泡沫、塑料包装、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等。
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镜子、暖瓶等。
金属物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等。
布料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书包、鞋等。
有害垃圾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
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厨余垃圾是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包括丢弃不用的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骨头等。
其他垃圾则是指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然而,仅仅明确分类标准还不够,还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来评估垃圾分类工作的效果。
评价标准可以从多个方面来制定。
首先是分类的准确率。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2.1 分类类别2.1.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表2.1.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分类分类类别内容一可回收物包括下列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1.纸类未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2.塑料废容器塑料、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3.金属各种类别的废金属物品;4.玻璃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5.织物旧纺织衣物和纺织制品。
二大件垃圾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
包括废家用电器和家具等。
三可堆肥垃圾垃圾中适宜于利用微生物发酵处理并制成肥料的物质。
包括剩余饭菜等易腐食物类厨余垃圾,树枝花草等可堆沤植物类垃圾等。
四可燃垃圾可以燃烧的垃圾。
包括植物类垃圾,不适宜回收的废纸类、废塑料橡胶、旧织物用品、废木等。
五有害垃圾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
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100⨯=R i Rc γ (3.0.3-1)式中γc ——知晓率(%);R i ——居民知晓垃圾分类收集的人口数(或户数);R ——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2 参与率应按公式(3.0.3-2)计算:%100⨯=R R j p γ (3.0.3-2)式中p γ——参与率(%)R j ——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人口数(或户数);R ——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3 容器配置率应按公式(3.0.3-3)计算:%100⨯=N i N ed γ (3.0.3-3)式中γed ——容器配置率(%);Ni ——实际容器数;N ——应配置容器数。
CJJT102_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 总则1.0.1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2.1 分类类别2.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2.2 分类要求2.2.1 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 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 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3 分类操作2.3.1 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 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 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3.6 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2.3.7 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时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10
新增5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在市级验收的基础上,省分类办进行抽 查。完成分解指标的,得10分;各县(市、 区、功能区)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各县(市、区、功能区)视完成情况酌情 扣分。
11.11社会评
通过民意调查,以社会公众视角对垃圾分类的知晓
市统计局负责对全市14个县(市、区、
价调查
度、参与度、支持度、信心度、满意度进行主观评 价,综合反映各地垃圾分类工作成效。
功能区)一年两次的社会评价调查实施工 作,上半年社会评价倒数3位的地方,各 扣0.5分,下半年社会评价倒数3位的地 方,各扣1分。
9.3现场会推 广
召开生活垃圾分类现场会,推广垃圾分类工作有关 的先进工作经验(不包括各类峰会、论坛和座谈会)
承办国家级现场会,每次加3分;承办省 级现场会,每次加2分。
在国家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2分;在省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1分。
十、核查属实的。
开展各项主题活动不少于2次的,得5分。 未达到要求的,每少1次扣2.5分。
5
加大宣传力度,丰富活动载体,动员广大职工积极 参与垃圾分类。
5
依托全市各团属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汇平台,开展各 类垃圾分类宣教活动。
5
五、
文明风尚
专项行动
(110分)
实施绿色家庭创建行动方案,将垃圾分类作为绿色 家庭创建的重要指标。动员广大妇女和家庭积极参 与“我爱我家垃圾分家”“垃圾分类巾帼先行” 等主题活动。
、
源头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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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T102-2004
1 总则
1.0.1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
2.1 分类类别
2.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2.2 分类要求
2.2.1 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 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 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3 分类操作
2.3.1 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 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 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3.6 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2.3.7 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时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2.3.8 有害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应遵守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3 评价指标
3.0.1 根据本地区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和垃圾特性,制定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垃圾分类收集进度和垃圾减量化目标。
3.0.2 垃圾分类收集应实行信息化管理。
3.0.3 垃圾分类评价指标,应包括知晓率、参与率、容器配置率、容器完好率、车辆配置率、分类收集率、资源回收率和末端处理率。
1 知晓率应按公式(3.0.3-1)计算:
%
100⨯=R
i R
c γ
(3.0.3-1)
式中γc ——知晓率(%);
R i ——居民知晓垃圾分类收集的人口数(或户数); R ——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2 参与率应按公式(3.0.3-2)计算:
%
100⨯=
R
R
j
p
γ
(3.0.3
-2)
式中
p γ
——参与率(%)
R j ——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人口数(或户数); R ——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3 容器配置率应按公式(3.0.3-3)计算:
%
100⨯=N
i N ed
γ (3.0.3-3)
式中γed ——容器配置率(%); Ni ——实际容器数; N ——应配置容器数。
应配置容器数的计算宜符合附录A 第A.0.1条的规定。
容器配置率应在100%±10%范围内。
4 容器完好率应按公式(3.0.3-4)计算:
(3.0.3-4)
式中γid ——容器完好率(%);
N j ——容器完好数; N i ——实际容器数。
容器完好率不应低于98%。
5 车辆配置率应按公式(3.0.3-5)计算:
%
100⨯=P
i P ev γ (3.0.3-5)
式中 γev ——车辆配置率(%); P i ——实际车辆数; P ——应配置车辆数。
应配置车辆数的计算宜符合附录A 第A.0.2条的规定。
6 分类收集率应按公式(3.0.3-6)计算:
%
100⨯=W
s w s γ (3.0.3-6)
式中γs ——分类收集率(%); w s ——分类收集的垃圾质量(t); W ——垃圾排放总质量(t)。
垃圾排放总质量的计算宜符合附录A 第A.0.3条的规定。
7 资源回收率应按公式(3.0.3-7)计算:
%
1001
⨯=
W
w
r γ (3.0.3
-7)
式中γr ——资源回收率(%);
w 1——已回收的可回收物的质量(t); W ——垃圾排放总质量(t)。
8 末端处理率应按公式(3.0.3-8)计算:
%
1002
⨯=
W
w
t γ (3.0.3
-8)
式中 γt ————末端处理率(%);
w 2——填埋处理的垃圾质量(t); W ——垃圾排放总质量(t)。
附 录 A
A.0.1 应配置容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EB A DA A RCA N 4321⨯=
(A.0.1)
式中 N ——应配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R ——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 C ——人均日排出垃圾量(t/人·d);
A l ——人均日排出垃圾量变动系数,A l =1.1~1.5; A 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 2=1.02~1.05;
D ——垃圾平均密度(t/m 3);
A 3——垃圾平均密度变动系数,A 3=0.7~0.9;
A 4——垃圾清除周期(d/次);当每天清除1次时,A 4=1;每日清除2次时,A 4=0.5;
当每2日清除1次时,A 4=2,以此类推; E ——单只垃圾容器的容积(m 3/只); B ——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A.0.2 应配置车辆数量应按下式计算,根据各区垃圾产量的预测值以及每辆垃圾车的日均垃圾清运量,确定垃圾收集车的配置规划。
δ⨯⨯⨯⨯=
T K F Q p
W P
(A.0.2)
式中 P ——应配置车辆数;
W p ——垃圾排放总质量预测值(t); Q ——每辆车载重量(t); F ——每辆车载重利用率; K ——每辆车每班运输次数; T ——每日班次;
δ——车辆使用率。
注:参数F 、K 、δ一般根据各地的实际采用经验值。
A.0.3 垃圾排放总质量应按下式计算:
W=w 1+w 2+w 3 (A.0.3)
式中 W ——垃圾排放总质量(t); w l ——已回收的可回收物质量(t); w 2——填埋处理的垃圾质量(t);
w 3——采用综合处理、堆肥或焚烧等方法处理的垃圾质量(t)。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