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近代资产阶级法的成立
1,英国革命及其殖民扩张——英美法系形成 2,美国法出现及发展 3,法国法的发展——六法体系的建立——标志大陆法系的出 现 4,德国法的发展——德国民法、行政法 5,日本法迈向近代——民治维新——《大日本帝国宪法》 6,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差异:法律渊源不同、继承罗 马法程度不同、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司法组织对程 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第一,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 和表现形式,即立法的历史 第二,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 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即执法的历史。 第三,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历史 发展阶段上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所起的 作用,即法的作用的历史。 第四,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兴衰存 亡、发展演变的,即法的发展演变规律。
2,前1500年的征服:阶级Fra bibliotek立--种姓制度 (二)、发展 1,前7世纪,婆罗门教产生——国教——社会基本制
度:种姓制度出现 2,前6世纪,佛教产生,一度成为印度国教 3,前3世纪时期,阿育王统治时期 4,公元4-7世纪,封建的印度法出现,新型国教— —印度教出现
三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渊源
第一讲
导论
1,何谓外国法制史? 2,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和范围? 3,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方法? 4,世界各国法律产生发展概述
1,何谓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为指导,研究中国外的世界上其他国 家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 规律的一门科学。
2,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和范围
前19世纪,故巴比伦王国建立 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出现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三个原因 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二、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
00263外国法制史(自考)

00263外国法制史,导论1.【识记】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四个方面:(1)世界历史上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主要内容、表现形式及其影响。
(2)世界历史上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活动。
(3)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经济发展、政治演变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
(4)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
2.【识记】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包括哪些?(1)楔形文字法(2)古印度法(3)古希腊法(4)罗马法(5)日耳曼法(6)教会法(7)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8)伊斯兰法(9)英国法(10)美国法(11)法国法(12)德国法(13)日本法(14)俄罗斯法(15)欧洲联盟法3.【领会】简述外国法制史的地位及作用?一、外国法制史的地位:外国法制史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重要的法学专业基础学科。
二、外国法制史的作用:1、学习外国法制史有助于从总体上了解各个法律领域法律制度发生发展的基本状况,为深入学习各部门法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和学习可以开阔视野,对于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法制文明成果、学习世界各国法制建设发展经验有重要促进作用。
4.【识记】简述古代法律制度?【200910单选,201001单选】(1)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
(2)公元前6世纪,古印度出现佛教,佛教法在古印度社会一度繁荣、发达,佛教僧侣编纂、整理的《律藏》、《经藏》和《论藏》是佛教法的重要典籍。
(3)编纂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的《摩奴法典》是印度孔雀帝国兴盛时期对婆罗门教法的继承和总结,是印度法制史上最古老的第一部正规的法律典籍,在南亚次大陆享有崇高地位,在历史上曾形成过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外国法制史》课件

06
外国法制史的启示与借鉴
外国法制史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立法原则
外国法制史中蕴含着许多重要的 立法原则,如权力分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等,这些 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 启示意义。
法律体系构建
通过研究外国法制史,可以了解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城市法的影响
城市法对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 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也为后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体系。随着日耳曼民族的迁徙和征服,日 耳曼法逐渐传播和发展。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日耳曼法注重集体主义和习惯法,强调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它规定了氏族、部 落、村庄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VS
英国法的发展
英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普通 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制定法的制定 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 得英国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法的形成
美国法的形成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美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美国法在独立战争后逐渐发展成为独 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发展
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联邦制 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的制定和 国际法的影响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得美国 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 。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法的形成
法国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法国法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 成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两河流域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3.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4.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5.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6.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的奴役制。
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7.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
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被放逐者中止公民权,十年后方得返回。
8.程式诉讼:由裁判官作成一定程式的书状。
诉讼程序仍分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两个阶段。
传唤被告仍由原告为之。
先由原告向裁判官陈述要求和理由,裁判官拟成一定程式的书状,然后移交民选的承审法官,命他们按书状载明的案情要点和判决的提示进行审理和裁判。
9.评论法学派:评论法学派是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而形成的研究罗马法的一个学派。
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将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实践相结舍,根据时代需要将罗马法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第一款楔形文字法(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1、《汉穆拉比典法》:性质: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注:与《乌尔纳姆法典》相区别)法典的结构:序言、本文和结语:有一半的条文是有关财产(6-126条,法典共282条)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包括: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
意义:它是楔形文字法成熟和发达的重要标志,作为楔形文字法具有系统性的法律文献,历史意义。
2、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意义特征: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
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3、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堆积。
4、除成文法外,还有习惯法。
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3、其他法典:乌尔第三王朝《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斯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第二款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大约公元前3000年中叶,印度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印度出现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
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
由此产生了古印度最早的原始吠陀宗教---演变为婆罗门教。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第二章第一节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1.概念: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苏美尔人、阿卡德人、阿摩利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2.楔形文字法的产生①奠基:公元前3000年代初期,居住在两河流域南部地区的苏美尔人与北部地区的阿卡德人建立的城市国家最初所采用的习惯法为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乌尔、拉格什、乌鲁克等)②发展:公元前3000年代中期,拉戈什国王乌鲁卡基那实行社会改革,制定了一些已经成文法。
③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地区。
(BC2113~BC2096)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3.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和演变①公元前2000年代初,伊新(《李必特·伊丝达法典》)、拉尔萨(《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等)等国家相继制定了成文法典,这些法典继承了《乌尔纳姆法典》的风格,但在结构体系和立法技术上有所提高。
反映了楔形文字法在两河流域获得进一步发展。
②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BC1792~BC1795),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
又称“石柱法”。
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为完整的成文法典。
③公元前14世纪,赫梯王国为巩固其统治制定了《赫梯法典》,反映出赫梯的奴隶制度已经相当发达。
④亚述王国在入侵两河流域前,曾经制定过《中期亚述法典》。
但是无法扭转楔形文字法的衰颓之势。
⑤楔形文字法一直适用到公元前330年波斯帝国时期。
公元前1世纪,影响逐渐消失。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制定的原因1 从根本上说,是古巴比伦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2 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
为加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需要制定一部通行全国的统一法典。
社会经济生活以及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以巩固和发展奴隶制经济。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着,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
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
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
外国法制史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以楔形文字镌刻。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的集大成制定原因:实现统一的需要,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基本内容:1,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私有并存的土地制2,社会结构3,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4,债权法5,刑法6,诉讼制度法典的特点1.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2.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1.发电赋予公民权利时,调整对国家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2.个人权利义务与共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法典保留原始习惯参与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历史地位1.楔形文字发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系,其形成和发展在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楔形文字法独立于宗教之外,以强制性规范确立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秩序,其法律特征之鲜明,条文规定之缜密,文字表述之准确,都是人类其他早期法所不能比拟的。
3.楔形文字法代表了古老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而且通过米诺斯文明、波斯帝国的法律、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发生影响。
古印度法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第二节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一、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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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法的总称。
后扩展到周围其他国家和地区,构成楔形文字法系。
2、《乌尔纳姆法典》:是指创制于距今4000年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国王乌尔纳姆时期的法典,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3、《汉姆拉比法典》:是制定于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时期的一部法典,它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成文法典;它分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具有君权和神权相结合的特点,它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4、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什么? 外国法制史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世界上各种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基本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立法的历史、执法的历史、法律对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5《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和特点:维护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在契约方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书面形式;肯定买卖婚姻和家长制家庭关系;犯罪与刑罚未成为独立部分,散布于其他各条文之后,刑罚保留了原始氏族制度的残余;规定了以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和以发誓、神明裁判为主的诉讼制度。
历史地位:它是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属于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它是至今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楔形文字法的成文法典。
6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P10) 1 法律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贯彻“君权神授”的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平”、“正义”和神圣不可侵犯性。
2 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等各方面,有君主专制制度、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等。
3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未规定一般抽象的概念和立法原则。
4 无宗教、道德规范,是关于世俗法律关系的规定,即为人定法,而非神定法。
7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内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
按法律将印度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等。
8《摩奴法典》:是指制定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的一部印度法典,它是印度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度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反映了印度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历史;对印度法制及东南亚、远东地区有着重要影响。
9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印度法有着与宗教不可分的密切关系,古代印度法的法源主要来自于宗教规定、法律的内容和编排深爱教义影响;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种姓法;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缺乏独立的地位。
10 《摩奴法典》的基本内容及影响。
《摩奴法典》共分为十二章;它全面论述了吠陀的精义,阐述梵天创世说、法的定义是脱离爱与恨欲望的行为规范和法的本源是全部吠陀;确定了以种姓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制度:种姓制度、国有或王有的土地所有制、保护高姓种姓的债权制度、种姓内婚姻制度、不同种姓同罪不同罚的刑法制度和神判为主的诉讼审判制度等。
影响:《摩奴法典》一直以来都是解决印度教徒之间的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印度独立后诸法典的权威;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系,在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地域有着深远的影响,是信仰印度教或佛教国家的法律本源;它是印度法系的基础性法典。
11民众大会:是雅典奴隶制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于伯里克利改革中定型,约每10天召开一次,凡18岁以上男性公民均有权参加;它享有广泛的职权,商讨和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也参与审理有关重大国事罪案件。
是雅典奴隶民主制的最主要象征。
12 500人会议: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创设的国家机构,由每选区各50人联合组成,后成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属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召集民众大会、预审议案、监督民众大会的各项法律实施和国家管理部门的日常事务等职权。
13 “贝壳放逐法”:在克里斯提尼改革中规定的一项措施,即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书写人名进行表决,以确定其是否被放逐。
它是公民直接维护民主制度的一种举措。
14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它是具体规范的堆积,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也未能形成比较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它深受哲学、政治学的影响,注重强制法的“正义”观念,在法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公法比私法发达;古希腊成文法出现较早,但保留下来的十分零散。
15什么是古希腊法和希腊化法律?其历史地位如何? 古希腊法是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希腊化法律是指适用于希腊人及定居于其他地区希腊化居民的法律总称。
历史地位:它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桥梁;它一系列具体制度、法律原则、法学思想,尤其是“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对后世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6简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雅典宪法以民主性为核心内容,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阶级根源:即取决于雅典工商业较高的发展水平、工商业贵族与氏族贵族斗争的开展和雅典奴隶大大多于自由人的实际。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表现:在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并享有广泛的职权;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雅典民主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实质上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宪法虽然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但事实上能够参加者极其有限,具有阶级局限性;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可以得到一定的津贴,但参与人数也极其有限;公民虽有权提出议案和参加表决,但复杂的立法程序无法使民众真正行使权利;担任公职具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使公民参政机会实质上不多。
17简述雅典三次著名改革的内容及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历史地位梭伦改革颁布解负令;按财产将公民分为四等;提高民众大会的地位;创设4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为民众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司法机关。
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克里斯提尼改革取消部落,将雅典划分为十个选区;创设500人议会;颁布“贝壳放逐法”;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进一步推进了雅典民主制政治的进程, 伯里克利改革取消雅典公民的等级划分;民众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规定500人议会为其常设机构;确定公职津贴制度使雅典成为海上强国,经济空前繁荣,雅典宪法和民主政治发展到了顶峰,形成了“伯里克利时代”。
18十二表法:是古罗马于公元前5至4 世纪先后制颁的十二部成文法,它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它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着罗马法从习惯法走向成文法。
19国法大全:也称《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优士丁尼)在位前后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等四部法典的总称;它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了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20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包括罗马习惯法、《十二表法》以及元老决议等,是罗马国家固有调整公民内部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权法。
21万民法:是指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与罗马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也称“各民族共在的法律”。
22最高裁判官法:是罗马共和国中期随着经济发展设置最高裁判官一职,并以其审判实践中发布“告示”等形式制定的新的法律规范的汇集。
它以公平正义为原则。
23为什么罗马法能超出一国范围,对世界许多国家发生影响? 罗马法的私法体系较为适合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罗马法中的原则、制度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财产不受限制等较为符合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要求;罗马法的立法技术使罗马法成为最完备、最发达的奴隶制社会中的法律,为后世树立了立法楷模;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学家产生了深远影响;罗马法对私有制社会简单的商品经济的一切本质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成为西方法律与法学的重要渊源。
24怎样理解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P58 由于罗马国家的立法不完全依照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进行,而是大多以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和法学家的活动实现,如最高裁判官在审判活动中颁布的告示、法学家撰写的法律著作和其对法律作出的解答均是罗马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内容也构成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在这一灵活的立法形式下能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的法律关系迅速及时进行调整,使之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它促进了罗马法内容和体系上的不断革新和完善,而使罗马法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25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私法极为发达完善,这是由于罗马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所提供的根本条件,也是罗马作为世界性帝国的特殊条件使然;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使罗马法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使罗马法的法制与完善具有比较成熟的理论基础,也使在理论性、系统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断升华;深湛的原则和制度与科学的概念及术语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卷轶浩翰、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26“蛮族法典”:是指公元5 世纪末期开始,日耳曼国家为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模仿罗马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成的成文法典。
它的出现标志着西欧封建社会法律的开始。
27采邑制:采邑是指恩赐物,即国王赏赐给贵族的土地。
贵族在领受采邑的同时必须为国王尽一定的义务,贵族以同样方式封赏给亲信,从而形成以土地为纽带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8 委身制:是指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的土地,迫使他们丧失人身自由,依附于封建主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29 特恩权:是指日耳曼国王将土地无条件分封给贵族,贵族在其领地内所享有的对封地的土地、行政、司法等的特权。
30马尔克:是指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组织,以此为基础形成的法律被称之为古代马尔克法律。
31 什么是日耳曼法?有哪些基本特点? 所谓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故也称为古代马尔克法律。
其基本特点有: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而不是抽象的法规;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日耳曼法是世俗性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