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
【2013】2号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一、基本原则(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
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
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
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
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
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金融企业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高本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和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在公司开户的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是指:公司因未能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察觉或报告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行为,而卷入洗钱或恐怖融资案件所带来的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或经营风险等。
第四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
公司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公司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中,对在公司开户的成员单位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等级划分,全面评估客户在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和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当客户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
第六条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相当原则。
公司应根据“了解你的客户”,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全面评估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和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一、基本原则(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
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
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
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一、环境(Circumstance)(29分)1.组织架构(18分)风控架构:(2分)1.1.1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目标清晰。
(1分)参考评分要点:(1)反洗钱内控制度中不具有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的描述扣分,具有相关描述则不扣分。
(2)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人员是否知晓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知晓的,不扣分,不知晓的,扣分。
1.1.2金融机构按照全面风险管理思想建立健全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
(1分)参考评分要点:(1)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与其他风险控制政策相比不存在明显弱化现象。
是否明显弱化可从以下方面判断,例如,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制定的层级是否足够,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与其他风险控制政策问责严厉程度是否足以警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发现一项问题,均扣分,扣完为止。
(2)金融机构对各类风险的管理政策均衡,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与金融机构控制其他方面风险的机制性差异不可能导致洗钱风险控制不力。
(3)金融机构自身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较严重的缺陷,例如金融机构是否按照《公司法》成立并建立了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
如被评估金融机构为上市公司,原则上此项可不扣分。
以上各项累计最高可扣1分。
高管履职:(4分)1.2.1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职责定位适当。
(2分)参考评分要点:(1)金融机构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职责并予以完整清晰描述的扣分。
(2)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级别适当,具有履职的充分权限,例如高管人员级别应不低于承担对其他风险事项进行管理的高管人员。
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不扣分;为分管负责人的,如果经了解,其分管的反洗钱业务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获得充分履职权限的,扣分;级别低于分管负责人,或为分管负责人但没有充分履职权限的扣分。
(3)在制度中明确、完整地规定了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对于反洗钱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处理的责任。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
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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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
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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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客观评价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情况,标准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方法(试行)》等反洗钱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由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和反洗钱预防措施共同决定。
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出售金融产品、提供各种金融效劳等过程中被犯罪份子利用洗钱的可能性或概率。
反洗钱预防措施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潜在洗钱风险,从而减少金融机构总的洗钱风险。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是指人民银行在收集、整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关数据、材料、信息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原则、方式和标准,对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和反洗钱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从而全面、综合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的系统性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目标是:客观评价金融机构洗钱风险,促进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相关义务,构建洗钱风险预防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维护辖区金融秩序。
第五条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方法》,并领导、组织和协调四川全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估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推开工作。
第二章评估的组织实施第六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由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评估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组成。
其中:——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评估由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各项业务数据、非现场监管资料、监管台账、现场检查资料、金融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核实资料以及其他途径了解的能反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和洗钱风险情况的资料进行评估。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由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评估两个局部组成。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均采取百分评价制。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最终结果计算公式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得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得分×70%+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得分×3 0%。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等级最终由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和潜在洗钱风险评估结果综合确定。
第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成都市区金融机构(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和四川银行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蓉分支机构除外)洗钱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负责评估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四川银行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蓉分支机构和成都市郊县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成都市及各市(地级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每半对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组织开展自律评估,并根据自律评估的总体情况,填制覆盖本机构及下级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状况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附表),撰写《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同时负责向本级和下属分支机构通报评估结果、催促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评估档案的管理等。
第九条每7月20日和月20日前,成都市区及各市(地级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各市州中心支行横向报送半或全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2)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
第十条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和四川各中心支行应成立评估小组,每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和潜在洗钱风险实施评估,确定被评估机构最终洗钱风险,并填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表》(附表3)、和《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情况一览表》(附表4),撰写《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每2月5日前,人民银行四川各中心支行应将《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情况一览表》和《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报告》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反洗钱处。
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程序、内容及标准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每半开展一次,自律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一)评估准备阶段成都市区及各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指定牵头部门,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由分管行(或公司)领导任组长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小组,专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及下属分支机构的自律评估工作。
评估小组要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开展和机构设置情况,按照《方法》的要求,制定评估方案,落实有关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评估职责,明确评估的内容和标准,细化评估的内部操作流程。
评估前要组织评估人员学习《方法》和评估方案,熟练掌握评估方法和有关要求;组织本机构及下级分支机构全面梳理和自查上半或全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本级以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查情况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汇总分析,验证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发现异常或明显有过失的评估指标,要采取措施验证和核实。
(二)评估实施阶段成都市及各市州金融机构管理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工程和标准,对本机构及下级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情况分工程进行评估(具体评估计分方法和评估标准见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计算分项得分。
根据分项得分计算总分。
(三)评估报告阶段成都市区及各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于每7月20日前将半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于次月20日前将全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报送方式可以通过“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或“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网上报送,也可采取光盘形式人工报送。
《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是人民银行判断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情况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被评估机构的地域、分支机构和网点、业务种类和构成、客户构成等基本信息。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反洗钱自律评估组织开展情况;(包括:评估领导小组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评估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之间、各业务部门之间评估职责划分情况;评估覆盖的分支机构网点范围、内容和评估涉及的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情况等)2.自律评估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3.自律评估单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所述情况要涵盖《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方法》各评估工程存在的问题)4.整改措施;(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应逐项提出整改措施)5.下一步工作方案或安排。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采取百分评价制。
评估具体方法是对评估工程逐项衡量,以各工程满分为限,根据评估标准对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行为区别情况扣减分数,计算分项得分。
各工程评估得分之和即为评估总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反洗钱自律评估具体标准如下:(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2分)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不健全,存在以下行为或现象之一的,扣0.5分,本子工程最多扣2分。
.未设立本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2.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成员缺少相关业务、技术、内审等必要部门;3.未明确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或职责不清晰;4.未明确反洗钱牵头部门;5.未明确本级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和各职能部门职责,或权责模糊、职责不清晰;6.反洗钱牵头部门没有指定或配备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7.反洗钱相关业务部门未设立反洗钱岗位,未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8.反洗钱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未有效履职,未就反洗钱工作制度建设、全工作安排、非现场监管自律评估、大型专项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组织推动和部署落实;9.反洗钱牵头部门不能有效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影响反洗钱工作质量。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8分).未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每缺一项以下内容的,扣2分,本子工程最多扣8分:()客户身份识别内部操作规程;(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3)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内部操作规程;(4)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5)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制度;(6)协助人民银行行政调查制度;(7)反洗钱信息交流和反响机制;(8)反洗钱责任考核机制;(9)反洗钱工作保密机制。
2.反洗钱内控制度照搬现有反洗钱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政策,没有结合自身业务开展和内部组织架构特点,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等反洗钱监管法规和监管要求嵌入各项业务办理的具体操作流程中,不能表达“风险为导向、客户为中心、流程控制为手段”要求,扣分。
3.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内容不全面,未涵盖反洗钱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每发现一条,扣0.5分,本子工程最多扣分。
4.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各环节涉及的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反洗钱职责不明确,反洗钱工作内容、方法和要求不清晰、不具体,反洗钱内控制度可操作性较差,扣0.5分。
5.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明显不合理,未明确结合客户身份特点、并结合地域、业务、行业等要素,综合评价并划分客户洗钱风险,扣0.3分;高风险客户仅局限于黑名单人员;犯罪份子;司法、侦查和人民银行调查过的客户,扣0.2分。
6.未明确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至少每半对高风险客户进行一次审核;未明确规定本单位了解高风险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的实施部门、具体方法、内容和工作流程的,扣0.5分。
7.大额交易报告监测范围不全面,有缺失和漏洞,扣0.5分。
8.未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未将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发现的可疑行为、交易纳入可疑交易报告范围扣0.2分;未要求结合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甄别,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扣0.3分。
9.可疑资金的监测范围仅局限于反洗钱系统提取的异常交易,没有覆盖所有业务以及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扣0.5分。
0.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未包含涉恐融资的交易和行为,扣0.2分。
.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未明确审计周期、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之一的,扣0.2分,本子工程最多扣0.5分。
2.反洗钱保密制度不清晰,缺乏保密范围、保密内容、保密措施、保密期限以及各相关部门保密职责之一的,扣0.分,本子工程最多扣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