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融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结构化融资与资产证券化

结构化融资与资产证券化一、结构化融资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发展历程结构化融资与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中常见的融资工具,因其具有灵活性、高效性和风险分散等优势,受到市场的广泛青睐。
在本篇论文中,我们将对结构化融资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发展历程进行详细的分析。
1.1 结构化融资的概念结构化融资可以被定义为一种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工具,它通过组合利用多种不同的融资方式,采取了先进而复杂的融资策略来实现融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满足融资需求的要求。
1.2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由企业持有的资产权益证券化,变换成期限不同、收益率不同、风险不同的证券,并以特定的法律、财务、会计手段将这些证券转让给市场上承担某种风险偏好或收益偏好的投资者,从而实现资产转移、风险管理、资金筹集等目的。
1.3 结构化融资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结构化融资与资产证券化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美国房地产市场的危机,随后在80年代逐渐成熟。
在90年代到2008年金融危机前,结构化融资与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的贷款和融资工具。
然而,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这种金融工具受到质疑,认为它是危机的一大原因。
二、结构化融资与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在金融市场上,结构化融资和资产证券化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让它们在市场上得以广泛运用。
在本章节中,我们将对结构化融资与资产证券化的特点进行分析。
2.1 风险分散结构化融资和资产证券化通过有效的风险分散,将总体风险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之内。
这种风险控制还可以从债券发行人的角度来看,他们通过这种金融工具将风险传递给了投资者,从而降低他们自身承担风险的压力。
2.2 高效性结构化融资和资产证券化为资金的筹集和投资提供了一种快速、高效、灵活的方案。
因为这种金融工具可以满足不同的融资需求和投资目标,使得市场自由配置。
此外,结构化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还可以提高资本运作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2.3 估价不确定性结构化融资和资产证券化的估价不确定性是该工具存在的主要难题。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存续期管理是指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相关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按照业务规则和约定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及清偿义务承继方(两类主体简称“融资人”)进行辅导、监测、排查,督导融资人合规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各项义务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存续期为债权融资计划初始信息记载完成直至本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权融资计划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具备主承销商资质,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主承销商。
融资人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在挂牌文件中指定一家机构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管理人。
第四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章存续期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第六条存续期管理工作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辅导融资人责任人员及时了解存续期有关制度要求;(二)监测和排查融资人存续期义务履行情况及信用风险;(三)督导融资人履行存续期应尽义务;(四)按照业务规则和文件约定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五)协助融资人开展风险和违约处置;(六)其他北金所要求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对融资人按特别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暂不关注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特别关注、重点关注和一般关注类融资人组成关注池。
第八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根据融资人分类情况制定辅导、监测和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频率、内容和方式等,并有效落实。
其中排查工作包括常规排查、风险排查、偿付资金排查以及其他排查工作。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行为,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是指在北金所的组织下,受益人自行或通过代理人将其享有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给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相关监管部门许可的合格投资者,由合格投资者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受让方承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交易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包含但不仅限于信托受益权、资管计划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收益权等。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是指在北金所组织下,转让方提出信息发布申请、挂牌、议价/竞价、交易签约、资金交付、信息记载、资金划转等收益权转让交易过程。
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原则通过北金所进行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应遵循“真实交易、信息透明、公平公正、促进流动”的原则。
收益权转让交易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投资项目风险。
第四条交易主体及相关各方北金所实行统一参与人管理,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主体须申请北金所相关业务权限,承诺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场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
北金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其他相关各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
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即收益权转让交易信息发布的发起方,应为可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合法受益人,或其代理人。
如受益人指定代理人时,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代理人作为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在北金所挂牌交易事宜。
受托人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可以是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境内外组织,其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提供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企业金融客户结构化融资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范例

兴业银行XX分行关于XXXX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化融资产品尽职调查报告项目简介项目名称XXXX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化融资产品融资人XXXX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人主体信用评级AA+项目金额不超过X亿元项目期限不超过X年业务种类结构化融资产品信用增级方式信用经办机构XX分行尽职责任人姓名: 电话号码:送审日期XXXX年月日本尽职调查报告系调查人采取实地调查与其他渠道调查等方式对融资人进行调查,并遵循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的原则,经审慎调查、核实、分析和整理后完成的。
本报告反映了融资人最主要、最基本的信息,我们对调查报告所陈述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所作判断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本调查报告数据来自于兴业银行XX分行对公司的现场和非现场调查,包括XXXX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基础资料及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XX分行针对此结构化融资产品通过第三方及媒体等途径取得的补充资料,并与XXXX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实地座谈和调研。
XX分行承诺对本报告所描述内容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主办人签名:协办人签名:产品经理签名: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日期:年月日XX分行负责人(签字)分行盖章:日期:年月日第一部分尽职调查结论性意见 (1)第二部分项目概况 (4)一、业务背景 (4)二、业务模式 (4)三、方案要素 (4)四、资金用途 (4)第三部分融资人情况分析 (5)一、融资人基本情况 (5)二、融资人所在行业分析 (7)三、融资人经营情况调查与分析 (11)四、融资人财务数据分析与说明 (17)五、融资人与银行业务往来情况 (29)第四部分担保分析及其他风险缓释措施分析 (33)第五部分还款来源分析 (33)第一部分尽职调查结论性意见1、企业性质,包括:民营\国有、股东背景、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等XXXX公司控股股东XX市城市建设集团,隶属XX市国资委,注册资本XXXX 万元人民币。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在北金所平台上,通过债权融资工具进行资金筹集和融资活动的计划。
债权融资是指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债务人,债务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北金所作为一个专业的金融平台,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债权融资渠道,促进了资金的有效流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的实施,对于参与者来说,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首先,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融资计划提供了一个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债权融资产品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产品、债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投资需求选择适合的债权融资产品进行投资,实现资金的增值。
其次,对于债务人来说,债权融资计划提供了一个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债权融资计划不仅可以满足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还可以支持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
通过债权融资,企业可以获得灵活的资金支持,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债权融资计划提供了一个优化资金配置的平台。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北金所平台进行债权融资产品的定价、发行和交易,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和风险的分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最后,对于整个金融市场来说,债权融资计划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债权融资产品的多样化和市场化,丰富了金融市场的产品供给,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壮大,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总之,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的实施,对于债权人、债务人、金融机构以及整个金融市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
在未来的发展中,北金所将继续致力于债权融资计划的创新和完善,为参与者提供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债权融资服务,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及《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工作,且人员安排应与本机构管理的存续期企业数量和风险整体状况相匹配。
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牵头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同时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分别担任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的,由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副主承销商协助配合。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1个月掌握债权融资计划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并至少在到期日前1个月将有关情况报送北金所。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

1. 乙方有权依据其选择的业务权限,接受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甲方所提供的相关服务,但应 遵守相关业务规则。
2. 乙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进行的相关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发布的相关 业务规则、制度、方案等,以及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制定及修订并正式发布的业 务相关规则、制度、方案等。
付和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文件,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章程或其 他内部组织性文件的任何规定并不冲突,同时与适用于其或其任何资产的判决、裁决或 其为签署一方的任何协议约定亦无任何抵触,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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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就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其已经获得所需的一切政府性质或 其他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其内部决策程序要求)的许可、同意、授权或批准,且该等许 可、同意、授权或批准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应保持持续有效;
(5) 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从事本协议项下业务的人员,均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和任职资格。 2. 甲方的进一步声明和保证: (1) 甲方应依据实际业务需要,及时公告其制定和修订的业务规则、制度、方案等; (2) 甲方仅对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由于乙方未按相关监管部门
规定向甲方提交文件、材料和信息,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市场客观因素或因乙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及甲方相
3. 乙方应对其出具和披露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得有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乙方应妥善保管系统账户及系统用户的密码,并对乙方人员操作业务系统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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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培训。乙方因其保管不善或操作不当、越权操作等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通过乙方系统用户及相关操作账户在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系统中的操作均视为乙 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应对该等操作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乙方应妥善保管系统数字 证书,如遇损坏、丢失、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需及时告知甲方,并补办相关手续。因乙 方保管不当而影响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况,乙方应对其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5. 乙方应保证自身联入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系统的电脑系统的安全和通讯线路(互联 网)的安全可靠。乙方因自身安全问题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 乙方在甲方对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时应给予必要配合,接受系 统功能升级,系统与其他外部平台连接方式改变导致的新的操作方式,并认可该等新的 操作方式代表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7.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业务操作未能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及北 金所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度等进行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8. 如因通讯或系统发生故障、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业务无法 正常开展,乙方须遵守市场秩序,理解并同意甲方通过指定网站或适当方式发出的通知 且不会因此追究甲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9.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乙方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业务文件进行保管。 10. 乙方有权合理要求在甲方工作时间内依其业务权限查阅相关资料,甲方应予以配合。 1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项下条款或甲方制定的相关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向甲方缴 纳服务费用。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主承销商对拟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融资人进行充分调查,掌握融资人的挂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融资人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融资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融资人备案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融资人债权融资计划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北金所备案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备查文件,北金所可要求主承销商提供。
第四条本规程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恪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尽职调查过程中,主承销商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基础上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对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
对融资人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与融资人、中介机构沟通,要求其作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在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中予以充分说明,并督导融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告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如有)等相关中介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挂牌中将会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报告及专项意见的内容,并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出具说明性文件,确认备案挂牌文件与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并对备案挂牌文件引用的内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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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投行业务情况紧急通知各异地分行、济南管理部:近期,随着市场资金形势的不断紧张,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防止市场出现债务违约现象出现,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低评级的民营企业,从注册发行、存续监管等有了新的管理措施(没有正式文件,口头通知各主承销商银行),据此,总行投行部在9月1日召开座谈会,具体研究相关对策,并就下一步重点业务的营销提出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暂停接受民营企业的材料,何时接受项目材料等待通知,对已经在审核的民营企业材料,放缓审核速度。
二、近期由于上报项目过多,超过了交易商协会注册审核的负荷,交易商协会开始对主承销商上报的项目数量进行控制,相当于变相实行通道管理制度(每家主承销商上报协会的项目一般不超过20个)。
受此政策影响,近期本行上报项目的注册审批进程变慢,对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推进节奏产生一定影响。
三、总行投行委员会已经批准的项目,完成手续后报协会,但会按照发债金额大小排序。
四、对于中小企业集合债,除非中债公司担保,其他暂停立项。
特殊项目一事一议。
五、项目准入标准进行调整。
下阶段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公募产品的目标客户侧重于以下五类客户:⑴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的国有企业;⑵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的民营上市公司主体本身;⑶主体评级为A+,预计在1年内可完成再融资的民营上市公司;⑷主体评级低于AA-的国有企业或民营上市公司,通过总行认可的增信方式增信后主体评级能达到AA及以上的;⑸对于风险确实可控(如授信覆盖、AAA级企业担保等),并能给分行带来较大综合收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同时,在具体项目推进的优先排序上,将优先支持以下四类客户:⑴符合准入标准、有存续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⑵评级在AA+及以上的发行人;⑶注册规模在8亿元以上的发行人⑷投资银行业务开展较为全面的分行推荐的发行人。
六、非公开定向工具业务(私募)近期本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优先支持评级为AAA 级、符合我国现阶段宏观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过债务融资工具的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支持主体评级AA和AA+的央企、地方国有企业注册发行1年期的非公开定向产品。
七、结构化融资业务经过近一年发展,本行结构化融资业务已初步形成以下三类业务品种:一是类信贷融资。
类信贷业务主要为我行通过结构化产品向融资人提供信用或抵质押融资。
目前我行已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合作形成委托债权投资业务。
北金所委托债权投资是指有投资意愿且有投资能力的投资者作为委托人(目前我行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通过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即受托人)进行的对在北金所挂牌交易的特定项目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投资。
二是发债企业流动性支持。
发债企业流动性支持主要是在上述北金所类信贷融资的基础上,向我行发债客户在备案、重新注册、新进发行过程中提供需要的流动性支持。
三是应收账款融资。
本行设立理财计划向投资者发行结构化融资产品募集资金,理财计划作为单一委托人和受益人,向融资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或收益权),应收账款到期后为理财产品实现收益和退出,融资人对不合格的应收账款提供无条件回购。
该产品能够提供融资和优化报表双重职能。
各单位应加大项目营销力度、加强信用和合规风险管理以及存续期管理工作,总行投资银行部近期将陆续下发各类产品的操作指引(规程)。
1、各类结构化融资产品准入标准(1)类信贷融资优先选择央企、评级AA(或通过其他方式增信到等同AA)以上且我行有授信但未使用的企业;回避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政策限制性行业;其他经投行部认定符合准入的企业。
(2)发债企业流动性支持融资优先选择我行短券发行客户在批文有效期内备案发行过程中的流动性支持融资;我行发债客户批文到期重新注册未发行的客户;我行发债客户在存续期内扩大注册规模或首次发行已经进入交易商协会审核符合发行要求,但由于时效性问题未发行的客户;发债企业流动性支持融资原则上要求企业在债券到期的流动性支持融资中不应全部以流动性支持融资资金兑付债券,应自筹部分资金;发债企业流动性支持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3)应收账款融资优先选择五大发电公司或下属一级子公司应收电网的电费收入;优质上市发电企业应收电网的电费收入;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收账款项目审慎介入。
2、结构化融资产品定价原则结构化融资产品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各分行应向融资人明确本行结构化融资产品定价实行随行就市定价。
总行投资银行部将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向各分行发布定价区间,各分行应与总行投资银行部确认后再向企业进行报价。
近期报价区间如下表:八、几点意见:1、我们认为此次协会制定的针对低评级民营企业限制发债的措施是阶段性的政策,不具备长久性,总行采取的应对措施,如调整准入标准,也具有上述特点。
各单位近期对优质的低评级上市民营企业,可予以关注,营销策略上已培养为主,等待市场变化带来的机会。
2、重点还是高评级的国有企业,对非上市的重点民营企业暂时观望。
3、今后半年内,可以将结构化融资业务作为重点,这也是新的为企业融资方式,目前尚未有政策限制。
各单位如有问题请咨询分行投行部。
附件:宁沪高速委托债权投资计划(理财)案例---北金所委托债权投资模式创新投资银行部2011年9月2日宁沪高速委托债权投资计划(理财)案例---北金所委托债权投资模式创新摘要:为优质客户提供差异化的融资服务一直是我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工作重心。
发债客户是我行优质客户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群体,它的融资需求是多元的,除了传统的信贷融资和熟悉的发债融资,其他方式的融资需求也较为旺盛。
为满足其非标准化的融资需求,既往的一般思路是通过银信合作理财为其提供信托贷款融资。
随着银信合作监管政策的日益缩紧,银信合作信托融资已走向末途。
宁沪高速项目通过北金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成功实现了脱信托的非标融资,解决了其短期融资需求,显著节省了中介费用,走出了一条类信贷结构化融资业务的新模式。
一、非标业务的监管政策背景如何通过企业结构化融资产品服务于我行的优质客户,尤其优质发债客户一直是我部结构化融资业务的重点。
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银监会加强了对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监管,商业银行通过非标业务满足客户融资需求的空间受到限制。
年初以来,我部借鉴成熟银信合作模式为我行的发债优质客户提供不跨年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融资业务,为分行和客户解决贷款规模受限等问题。
由于受限制于银监会2010年第72号文,该类业务只能与有融资类银信合作余额的信托公司合作,并且受限于跨年并表因素,所有产品期限都不能跨年。
绝大部分信托由于前几年的扩张都没有融资类银信合作规模,我部通过大量筛选选择了四川信托作为战略合作信托公司开展批量化的优质发债客户的短券兑付过桥融资业务,如吉林昊融和山西三维等结构化融资业务。
下半年,银监会进一步加强了对理财业务尤其是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监管,四川信托被四川银监局叫停了银信合作的信托贷款业务。
优质客户的类信贷融资需求的满足急需要业务模式的创新。
二、北金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结构简介委托债权投资是指有投资意愿但没有投资能力的投资者作为委托人,通过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即受托人)进行的对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的特定项目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投资。
受托人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提供财务顾问、受托投资、项目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在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中涉及如下主体:委托人(直接委托人或者银行的理财计划)、受托人、融资人和担保人。
委托债权投资的受托人,即债权投资信息发布的发起方,可以是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主要承担组织客户融资、提交项目信息发布申请、提供融资顾问、受托履行资金划付和项目投资者管理职责。
北金所委托债权投资的受托人须为北金所信贷资产交易会员。
在该交易模式中,我行的各一级分行可作为委托债权的受托人,为企业提供融资顾问。
委托债权投资的委托人,须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对自有的、来源合法的、可自主支配的资金进行投资,并可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可以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投资管理公司及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相关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北金所委托债权投资项目的委托人须为北金所债权投资交易会员。
商业银行的理财计划可以成为委托债权的委托人,商业银行作为理财计划的代理人参与交易。
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代理人是当前北金所主要债权投资交易会员。
融资人,是指通过委托债权投资交易取得资金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受托人为融资客户委托债权投资项下融资顾问,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融资客户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关于本模式的交易结构将结合案例具体介绍。
三、宁沪高速委托债权投资计划(理财)案例分析1、业务需求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沪高速”)于2010年发行了一起10亿元短期融资券10宁沪CP01,兑付日为8月16日,规模为10亿元,宁沪高速主体评级为AAA。
客户向我行提出了兑付短期融资券的过桥融资需求,南京分行由于贷款额度紧张无法通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来匹配客户的资金需求,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提出通过结构化融资来满足客户的过桥资金需求,资金成本不能超过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宁沪高速短期融资券属注册有效期内备案续发,根据既往的惯例,注册有效期内备案发行将在兑付日后1个月内完成。
针对以上资金需求,最初我部设计了与四川信托合作通过银信合作信托贷款的模式为企业提供1个月的流动资金信托贷款,我部发行32天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亿元,委托给四川信托,由四川信托向客户发放7亿元的信托贷款,客户融资成本为6.56%,信托费用为0.5%,托管费为6.06%,分行包干理财费率为6%,产品拟于8月12日起息。
八月初,四川信托突然通知我行四川银监局对其业务进行窗口指导,无法通过银信模式对接本期产品。
尽管我部对于四川信托银信合作信托融资模式被迫叫停有所预期,但时间突然提前还是超出预期。
当时我部正在研究通过北金所模式,即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成立理财计划作为委托人,分行作为受托人,向融资人发放一笔委托债权的方式为企业融资。
我部决定以北金所模式替代银信合作模式为宁沪高速实现7亿元的短券过桥融资。
我部迅速调整产品方案如下:融资人成本6.56%,北金所服务为0.1%,分行包干收益率为6.01%,南京分行产品管理费为0.45%,规模为7亿元。
产品最终于8月12日起息,合计全行实现中间业务收入55.24万元。
2、交易说明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一般分为以下六个步骤:发布申请、项目挂牌、交易、签约、资金划付和后续管理,具体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1、南京分行作为委托债权投资的受托人提交项目挂牌申请根据新模式,总行投资银行部推荐并由总行授权南京分行成为北金所信贷资产交易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