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1修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1修订)

【法规类别】组织法

【发文字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1.03.29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3.29

【实施日期】2001.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6日)修订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6年6月25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8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1年3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

(四)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发言。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在对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安排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定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