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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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浅谈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浅谈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近年来,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现象屡见不鲜。

这些职务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利益,而且对国有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预防这种现象的发生,下面将就浅谈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国有企业人员必须在入职的时候接受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将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融入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中。

必须从思想上认识到,职务犯罪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应当在工作和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不能轻信个人私利的诱惑,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所以,在加强法制教育基础上,必须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从思想上树立廉洁自律的意识,避免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二、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业应严格落实内部审计、内部监控、内部信息披露等制度,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不断进行实地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企业还应当强化信息安全保护和秘密保护管理,避免和防范内部交易和股权资产被侵害。

三、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财务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财务决策能力,确保财务管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必须建立财务报告透明制度和审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方面的问题。

四、加强对重要岗位的训练和考核企业应当加强对重要岗位的训练和考核,确保企业重要岗位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达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同样,企业应当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监控和考核,通过实施财务审计、管理考核等制度,及时发现任职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的行为。

综上,防止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需要从多个层面上开展工作,加强对企业内部、人员、资产的管控和监督,建立全面的预防体系和机制,才能有效防范职务犯罪,确保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利益。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引言在当代社会,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管理机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也愈发凸显。

本文将围绕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定义与类型1.1 定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是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担任或利用其职务之便,触犯国家法律规定,以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企业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2 类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要分为经济犯罪和职务侵占两大类。

其中,经济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职务侵占主要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 腐败问题严重由于国有企业在资源配置、投资决策等方面具有较大权力,一些管理人员往往会滥用职权以谋取个人私利。

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

2.2 资产流失问题突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导致资产流失的情况也不容忽视。

一些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挪用公款、侵吞公共财产等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2.3 内部监管体系薄弱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内部监管体系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

这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缺乏有效的机制对管理人员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易导致职权滥用和腐败问题的滋生。

三、防范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措施要解决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以下是几种可能有效的措施:3.1 加强监管与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一环。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机制。

3.2 提高内部控制机制国有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能够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概率,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务犯罪行为。

3.3 强化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选择合适的人才并进行规范化培训是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及警示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及警示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及警示在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并提醒职工警惕风险,国有企业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等方面探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及警示。

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明确企业职务犯罪的定义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国有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员招聘、晋升和调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避免职务犯罪产生的一种重要方式就是招聘符合条件的员工,并对其进行正确认识和正确引导。

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察机构。

该机构应由专业的监察人员组成,负责监督企业内部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职务犯罪行为。

此外,国有企业还可以引入第三方监察机构,对企业进行外部监督。

这种方式可以实现监察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减少监察机构内部纠纷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职工教育培训为了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国有企业应加强职工教育培训。

这包括对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常识的教育、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以及职业操守的教育等。

通过这些培训,可以提高职工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增强他们抵制诱惑的能力。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加强对重要岗位职工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执掌权力的能力和素质。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结语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及警示是一个长期且紧迫的任务。

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等措施,国有企业可以提高职工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同时,在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进一步净化企业环境,实现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及警示,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更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国有企业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职工的素质,从而确保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如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有企业如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有企业如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者:张珍来源:《企业文化》2018年第15期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滋生,对企业始终是一个考验。

本文就国有企业如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建立各级领导责任机制,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组织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关键是抓制度落实,企业各单位各部门的一把手要成为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并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要建立定期述职、述廉、议廉、评廉制度,分析预防职务犯罪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出整改措施。

(二)要建立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年度签订预防职务犯罪的个性化责任状。

(三)要强化过错追究机制,敢于动真碰硬,对不正之风敢抓敢管敢查处,有效防止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二、立足防范,注重教育,实现由治标向标本兼治的转变在反腐倡廉的开展过程中,人们往往只关注职务犯罪的打击而忽视预防工作。

打击、惩办贪污腐败,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抓好经常性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要在党员干部中广泛深入地进行理想信念、党纪国法、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强化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使他们牢固树立纪律红线意识。

(二)抓好阶段性预防职务犯罪教育针对苗头性、倾向性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紧绷拒腐防变这根弦。

此外,在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等违纪问题的高发区,企业纪委应始终坚持全程参与,严格监督开标、招标程序,对有关人员及时提醒,强调纪律,讲明利害关系,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抓好重点教育对象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国有企业应将各级领导干部、工程责任人员、财务管理人员、采购管理人员作为重点监督教育对象,充分利用党章学习和廉政建设等主题教育活动,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2024年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

2024年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

2024年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根据你的要求,下面是一份关于2024年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的范文:通过参加2024年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我深入认识到职务犯罪的严重性,也意识到了作为一名职工所承当的责任和义务。

这次教育让我对职务犯罪产生了强烈的警示和敬畏之心,同时也对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有了更明晰的认识。

首先,我明白了职务犯罪对社会及个人造成的宏大损失。

职务犯罪不仅使企业和组织遭受经济损失,还破坏了社会的公信力和稳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开展和秩序。

作为一名职工,我们必须清楚地明白,抵抗和打击职务犯罪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这次教育使我认识到,职务犯罪的防范需要全员参与,不能依赖于个人或少数人的努力。

作为一名职工,我们要有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保持警觉,及时发现并报告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行为。

同时,职务犯罪的防范也需要依靠企业和组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日常监视和管理,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再次,预防职务犯罪要加强教育和培训。

通过承受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我们可以进步对职务犯罪的辨识才能和防范意识,增强自身的防范技能。

此外,还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进步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职工们充分认识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和风险。

最后,作为一名职工,我还要自觉遵守企业和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高度的自律性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和言论,不给职务犯罪提供时机和空间。

通过这次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我深入体会到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也明白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为创立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做出努力。

我决心要积极参与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为公司的开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自己的奉献。

国企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国企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是 造 成 国企 职 务 犯 罪 频 发 的 另 一 关 键 国有企业 的经营管理者 ,设 置权力 防 原 因 。在 市 场 经 济迅 速 发 展 的 今 天 , 线 , 立 起 “ 能 为 ” 预 防机 制 。 先 , 许 建 不 的 首 多 国有 企 业 的 现 有管 理 制 度 较 为 陈 旧 , 要 建立 民主 的决 策机 制 , 重 大 问题 上 在

件 中我 们 可 以 看 到 , 督 不 力 主要 包 括 提拔使用干 部的重要条件 ,把好用人 监
张 煜 婷
以下几方面 : 一是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 关 , 通 过 公 开 、 要 公平 、 正 的 方式 选 好 公 况缺乏监督 ; 二是上下级之间的监督 缺 企业当家人 。对行为不正 、 作风不检点 位, 现行用人体制 中下级对上级领导的 的 干部 坚决 不 予 重 用 , 以求 保 持 领 导干 行为即便不满也不敢直言 , 而这些都是 部队伍 的纯洁性 ; 二是要打破领导 岗位
三、 探索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的对 策 制约 。 通过审计税务等行政执 法机关的
之机 , 挪用 、 私分 、 侵吞 国有资产 。一些
监督 第一 , 加强法制教育 , 提高干部 、 职 行政执法活动 , 国有企业 的经营管
( 者 单 位 : 州 市 七 里 河 区人 民 作 兰

企业管理 者借 国有 、集体企业转制 、 改 工的法律意识 , 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 理者依法经营管理 。
造成 国企 职 务 犯 罪频 发 的主 要 原 因 。 三 终身制 , 做到能者 上 、 平者让 、 者下 ; 庸
是财务人员没有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没 三是要推行 国有企业领导 干部交流制 有切实起到“ 把关 ” 的作用 。第二 , 企业 度和重点 岗位定期轮岗制度 。第三 , 要 内部管理体制落后 、 不健全 , 管理混乱 , 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 用制度 约束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国家利益的重要责任。

然而,由于职务便利和资源掌控的特殊性,有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挑战了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对于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我们需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内部监管和完善预防体系,以实现公平正义和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法制建设要惩治和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必须依法严惩。

加强法制建设是保障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的重要基础。

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制度。

其次,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干部员工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增强法治意识。

此外,要加强司法机关的专业能力建设,确保法律的严肃实施和公正司法。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制框架,才能有效惩治和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二、加强内部监管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发生往往与内部监管不力密切相关。

为了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国有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管工作。

首先,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于资金使用、业务操作、人事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对企业的财务、经营等情况进行审查,发现并整治问题,防范职务犯罪。

此外,要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对于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务犯罪的查处率。

三、完善预防体系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发生,需要从源头进行控制和预防。

首先,要加强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质和能力素质,减少职务犯罪的机会和隐患。

其次,要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培养负责任的企业公民。

此外,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弘扬正气、倡导廉洁,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行为规范。

只有通过预防措施的全面落实,才能有效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加强国际合作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是一个跨国性的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该类犯罪行为。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


05
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国有企业高管利用职务 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 谋取利益,导致企业遭受 重大损失。
案例二
某国有企业财务人员挪用 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和投 资,给企业带来严重风险 。
案例三
某国有企业领导层集体决 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 失,涉及职务犯罪。
案例分析
01 02
案例一分析
该案例涉及受贿行为,是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该高管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
企业形象受损
社会信任危机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形象 和信誉,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会导致社会信任危机, 破坏社会稳定和和谐。
02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 分析
内部原因
01
02
03
监督机制不健全
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存 在漏洞,导致权力滥用和 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管理体制不完善
市场环境不规范
不规范的市场环境可能导致国有企业 参与不正当竞争,进而引发职务犯罪 。
社会原因
社会风气不良
社会上存在的不良风气,如拜金 主义、权力至上等,可能影响国 有企业员工的思想观念,引发职
务犯罪。
文化传统影响
一些消极的文化传统因素,如人情 关系、官本位思想等,也可能促使 国有企业员工进行职务犯罪。
特点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 性、长期性和严重性等特点,往往涉 及多个部门和领域,给国家利益和公 共利益带来巨大损失。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类型
01
02
03
04
贪污贿赂类
包括贪污公款、挪用公款、受 贿等行为,这类犯罪是国有企 业职务犯罪中最常见的类型。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学习心得体会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一个企业或者组织而言,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财务损失,同时也会损害员工和公众的利益。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我参加了一次警示教育学习,并从中获得了以下心得体会。

首先,在职务犯罪的预防中,重要的是从领导层开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领导应该以身作则,正直诚实,严格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对于职务犯罪绝不姑息。

只有领导层树立了正确的榜样,员工才能有正确的导向,从而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风险。

其次,加强内部控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企业或组织应该建立严格的制度和规范,明确各个职责和权限,确保权力的合理分配,并且需要有有效的监督机制。

例如,通过分工制度和双人核验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内部人员的串通作案。

此外,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企业或组织应该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正确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通过培训和宣传活动,让员工深刻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和后果,增强防范意识。

最后,要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企业或组织可以与警察部门、监管机构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和帮助,以便及时发现和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通过这次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并且明白了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全员参与,从领导层到普通员工都需要有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同时也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与外部机构的合作关系。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保护企业或组织的利益和员工的权益。

2023年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优质8篇)

2023年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优质8篇)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

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

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心得篇一为预防职务犯罪发生,更好地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务,根据公司泰山发[20xx]25号文件《“预防职务犯罪”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方案》要求,我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一系列关于“预防职务犯罪”主题教育学习活动。

通过学习,使我对什么是职务犯罪、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方针、原则和主体是什么等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也使我思想上产生了很大震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现将我的一些学习体会汇报如下:一、加强学习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国家干部,不学习不行,只有不断的加强党的纪律、国家法规的学习,才能坚定自己的信仰,才能在金钱和利益的诱惑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提高防腐拒变的自觉性,主动性,远离犯罪。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特别是当今世界格局不稳的情况下,如果不坚决反对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滋长,就必然会造成社会动荡,甚至一个国家的分裂和政权的更迭。

同样道理,一个单位,一个集体不能有效地杜绝腐败,预防职务犯罪,轻则使国家和单位蒙受经济损失,重则可能引起社会问题。

因此,深入开展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是保证一个单位健康发展的根本举措,对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自身休养,遵章守纪( 一)、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

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

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

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

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因此应该倍加珍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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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 (1)一、职务犯罪内涵与外延 (2)二、身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2)(一) 国家工作人员 (2)(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 (3)(三) 国有企业 (3)(四)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在量刑上的区别 (4)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罪名概述 (5)(一) 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 (5)(二) 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8)(三)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 (8)四、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基本情况 (8)(一) 总体案发率高,年均案件数量较为平稳 (8)(二) 贪污贿赂犯罪高发,中央企业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市属国企挪用公款犯罪突出 (9)(三) 犯罪主体以中年男性为主,职级学历较高 (9)(四) 共同犯罪引发的窝串案现象突出 (10)(五) 发案环节分散,重点问题突出 (10)五、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发案环节及表现 (11)(一) 财务管理 (11)(二) 物资采购与保管 (19)(三) 工程建设 (23)(四) 经营销售 (27)(五) 人事与薪酬管理 (29)(六) 技术与服务 (30)(七) 投资与融资 (31)(八) 企业改制 (32)六、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发原因分析 (34)(一) 部分国企工作人员心理失衡,成为引发职务犯罪的根本诱因 (34)(二) 内控管理制度缺位及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成为诱发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34)(三) 内外监督失力,成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35)(四) 国有企业的行业特质,成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高发的客观原因 (36)七、防范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36)(一)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国企管理层次和水平 (36)(二) 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度 (37)(三)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监督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37)(四) 加大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38)一、职务犯罪内涵与外延“职务”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及《辞海》中被解释为“职位规定应当担任的工作”。

从职务一词的含义来看,其对产生职务的单位性质和行使职务的主体都无特别要求。

职务犯罪是指依照法律、章程或合同规定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员或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 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非法活动, 或在职务活动中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 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仅仅是将职务犯罪进行了主体上的限定,即国有企业及其职工所实施的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主体有三个层次:一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受贿罪;二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这一部分既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会计和职工,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例如,职务侵占罪;三是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是职务犯罪主体一个特殊的存在。

例如单位行贿罪。

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中,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还可以是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

(二)职务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例如贪污罪;也可以是过失,例如玩忽职守罪。

(三)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同罪名在所侵犯客体上略有不同。

(四)职务犯罪的界定与“职务”具有关联性,职务犯罪的共性表现为行为的“渎职”特征。

其行为方式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的利用其职权实施犯罪,比如贪污罪。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为特定行为的职责,但其消极的不履行其职务致使发生刑法规定后果的行为,比如玩忽职守罪。

二、身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国有企业中有三种身份,一为国家工作人员,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三为国有企业这一主体。

不同的身份构成不同的职务犯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1.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以下无特别提示的,“第**条”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条文)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201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第六条规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3)2001年5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相关名词解释:1)《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一条“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中第(四)点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

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对,所从事的为非公务活动。

(三)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作为主体实施的犯罪是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双罚制)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06年9月2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因此,受贿罪的主体除单位外,还可以是单位的内设机构。

我国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的罪名有: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等。

注意:并非企业实施的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均可以构成刑法上的单位犯罪。

只有在刑法对单位实施该种行为的情形做出规定时,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单位犯罪。

会较后者重。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罪名概述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包括三大类:一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二是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三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

(一)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4.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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