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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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及防治对策

浅析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及防治对策

浅析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及防治对策职务犯罪是指利用担任职务的权力和地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务职责,以获得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防治对策。

首先,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之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进行规制不严、制度设计不完善,或是制定者在考量不周全、无法预见各种情况时,职务犯罪容易出现漏洞。

因此,应该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为职务犯罪提供更加严谨的法律基础。

其次,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还包括经济利益驱动和腐败现象存在。

一些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其职权,通过索贿受贿、贪污侵占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同时,腐败现象也为职务犯罪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一些公职人员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不透明、不公正的现象,这为他们进行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

此外,职务犯罪的产生也与职务人员的素质和道德观念有关。

一些职务人员道德底线低,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对法律法规不重视,容易贪图利益,产生职务犯罪行为。

因此,加强对职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是防止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防治职务犯罪,我们应采取一系列对策。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要及时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形成有效威慑。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监督和查处,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加强职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

通过广泛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加强对职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此外,要加强对职务人员的考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职务人员,确保他们正确履行职责。

另外,加大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政府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反腐措施,并加强对公共资源和职务权力的监督。

同时,要建立更加透明、公正的运作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腐败现象,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更少的机会。

对当前国企职务犯罪原因与预防对策的调查分析

对当前国企职务犯罪原因与预防对策的调查分析
面存在的弊端 .导致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 日益
突 出 .国有 企 业工 作 人 员 职务 犯 罪 已严 重 阻 碍 了企 业
无规矩不成方 圆.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 用制度管人
管事 . 一般不会发生职务犯罪案件 。 即使有少数人员可
能钻制度 的空子 .也会 由于有一整套严密完善的规章 制度 . 少数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及 时发现 . 犯罪行
罚 .从而使 少数思想意识差 的人员为了 自己的 目的敢

当前 国企 工 作人 员职 务 犯 罪 的主 要原 因
( ) 一 对企业工作人 员法制教育的缺失
加强对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 .提高拒腐 防变 能力 . 是企业预防职务犯罪 的重要手段 . 也是教育企业 工作人员廉洁从业 ,树立企业形象 ,确保企业经营持 续、 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过去我市国有企业采取了一 些行之有效 的法制教育措施 。 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但从
厂长 、 经理的责 、 、 权 利在少数企业中不十分明确 .
因而得不到有效 的监督 , 长 、 厂 经理与党 委 、 企业决策 机构 、 工会组织的关 系还没有 完全理顺 , 而在一定程 从 度上影响和削弱 了党的领导和监督制约。 少数厂长 、 经
理 由于权利过大 . 就可能利用手 中的权利谋利 如某国
想法和倾 向的人起到了教育 、 震摄 、 防作用。当前我 预 们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和处理发生在 国有企业 的违法 违规 问题上存 在认识误 区 .检察机关在打击发生在企 业 的职务犯罪案件上存在着抓大放小的问题 .注重大 要案 的查处 . 忽视 了小案的查处 企业纪检监察部 门和
理期 间 , 集人 、 、 财 物大权 于一身 , 他利用提拔干部 、 资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成因分析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成因分析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柱,搞好国有企业改⾰和发展这既是⼀个重⼤的经济问题,也是⼀个重⼤的政治问题。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暴露出的职务犯罪问题,不仅造成国有资产⼤量流失,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打消国企改⾰积极性,激化了社会⽭盾,影响社会和谐。

因此,作好预防职务犯罪⼯作,必须深⼊解剖国有企业滋⽣职务犯罪的源头性问题,对症下药,才能取得实效。

关键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国有企业管理⼈员权⼒失去制约。

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也曾指出,“权⼒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倾向于绝对的腐败”。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切有权⼒的⼈都容易滥⽤权⼒,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

有权⼒的⼈们使⽤权⼒⼀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才休⽌”。

国有企业管理⼈员的权⼒⼤致可以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两种。

其中所有权是由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掌握,最终归属于全体⼈民。

⽽经营权则由国有企业享有。

国有企业管理⼈员⼤多是由政府委派,其权⼒是建⽴在政治权⼒⾄上并以经济权⼒表现出来的⼀种权⼒。

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就在于其最终所有者是⼈民,⽽⼈民不能亲⾃去⾏使监督权,只能是委托国家,国家在委托给政府和相关部门。

⽽这些政府和部门并⾮真正的所有者,因此,其⼯作⼈员极易有以权谋私的⾏为。

因此,国有企业管理⼈员权⼒、义务失衡是国有企业管理⼈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之⼀。

理论上我国《公司法》在权⼒制约上存在很⼤缺陷,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使决策权,加剧了国有企业管理⼈员权⼒失去制约现象的存在。

实践中,股东⼤会和董、监事会的职权不能有效地得到落实。

使得公司各机关之间,各部门之间缺乏权⼒制横,只是存在整个公司上下级之间的指挥与服从关系,⽽没有专门机关对⾏政机关的有效监督与制约。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打击⼒度不⼤。

⾸先在⽴法⽅⾯,⽴法视野过窄,法制不健全。

⽴法滞后和法律制度不健全是职务犯罪滋⽣重要的因素。

对照国企领导违纪违法案件特点及案发原因研讨材料

对照国企领导违纪违法案件特点及案发原因研讨材料

对照国企领导违纪违法案件特点及案发原因研讨材料国企领导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及案发原因研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企领导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给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国企领导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有资产,也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而这些违纪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特点,并且有其特定的案发原因。

本文将对对照国企领导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及案发原因进行研讨。

一、国企领导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1.非法占有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的企业,其资产都属于国家和人民。

一些国企领导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资产,表现为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行为,给国企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腐败行为丛生国企领导违纪违法案件中,腐败行为往往丛生。

一些国企领导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与商业资本勾结,甚至涉及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腐败行为交织在一起,影响恶劣。

3.以权谋私国企领导往往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一些人出于个人欲望和私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以权谋私,为自己和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领导干部身份特殊国企领导的身份特殊,他们具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在一些情况下,他们会滥用职权,脱离群众,导致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而且他们的行为也会对下属员工产生极大的示范效应和影响。

二、国企领导违纪违法案件的案发原因1.利益驱动国企领导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案发原因之一是利益驱动。

在经济利益面前,一些人失去了理性和约束,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惜违法违纪。

与此同时,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一些国企领导面临转岗或下岗的风险,为了保住自己的位置或者找到新的“出路”,他们会采取一些违法手段。

2.监管不到位国有企业的监管体系相对薄弱,一些国企领导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纪行为比较容易被忽视和放任。

这种监管不到位导致了国企领导违纪违法问题的严重化,甚至一些人得过且过,逍遥法外。

3.体制问题一些国有企业仍然存在着官僚主义和权力寻租的问题,国企领导的权力过大,任人唯亲、唯利是图,导致了违纪违法行为的泛滥。

浅谈国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5篇范文)

浅谈国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5篇范文)

浅谈国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5篇范文)第一篇:浅谈国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依法打击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是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重要手段。

近几年来,我院认真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在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的同时,先后在我市国有厂矿、企业,依法查办厂长、经理职务犯罪案件十余件,为国企改革和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利的促进了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展。

针对企业领导职务犯罪突出这一问题,近日,我们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厂矿、企业进行调研,并就犯罪成因及防范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国企领导职务犯罪的成因⒈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法制观念淡化。

在当前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体制逐步转轨中,某些厂矿、企业领导者一味追求生产经营、经济效益,而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及法律法规的学习。

有些主要领导彻底放松思想改造,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抵御不了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一步一步滑向罪恶的深渊。

这些领导干部在走上领导岗位时,还能从严要求自己,工作有业绩,群众口碑好,随着时间的推移,地位的变化,外部环境的影响,他们放松了思想改造,私欲开始膨胀,进而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实施职务犯罪。

⒉民主意识较差,特权思想严重。

随着国企改革和发展步伐的加快,在转换经营机制中,由于没有以往的经验可借鉴,其经营体系和监督机制不可能尽善尽美。

针对这些新问题,在决策方面,个别企业领导不走群众路线,不发扬民主作风,一意孤行,搞一人说了算。

加之重效率、轻管理,重经营、轻监督的错误思想支配,致使不照章办事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给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⒊管理粗放,制度不健全。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个别企业管理混乱、粗放,不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甚至有些是家族式管理,从原材料购进到产品销售都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制度既便有制度也不去执行,也没有人监督制度的执行。

财务报销由领导一支笔签字,会计只能履行核算职能,而对监督职能的履行感到畏难。

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特点、成因与预防-123

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特点、成因与预防-123

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特点、成因与预防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公司治理方面的深入,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近年来许多改制后的国有控股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不仅没有得到改善,反而出现了严重的体制性障碍和效益滑坡,乃至倒闭,在这其中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起到了很恶劣的作用。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挫伤了职工改革积极性,而且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了寻求从源头上治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有效对策,遏制和减少犯罪的发生,有必要对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进行深入研究。

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与其它类型的职务犯罪相比,有以下特点:(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贪污、挪用、贿赂、私分国有资产等类型。

其中大多数为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侵吞、骗取、占有公共财产的贪污案件。

另外还可能涉及到妨害清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类型的犯罪。

(二)犯罪主体集中在国有企业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改制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现在国有企业的领导集管人、管钱和用权于一身,大权独揽,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加之国有企业领导是任命制,致使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被弱化,民主和公开程序缺失,一把手搞一言堂现象普遍,客观上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在犯罪过程中国有企业的领导往往是通过唆使或指使财务人员进行犯罪,这也导致此类案件大都是些窝案串案。

与改制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掌握着改制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力,往往会与国有企业领导相勾结实施犯罪。

如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改部原副主任余久灵案,就是一起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典型腐败案件。

(三)犯罪手段多样化。

一是利用国企改制之机,在国企重组、改制、破产、转让、租赁和承包经营过程中,钻改革空子,将企业分解开,剥离企业优良资产,把资金和较好的设备抽逃出来,化为私产,大肆侵吞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成因与预防对策.doc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成因与预防对策.doc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成因与预防对策-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近年来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挫伤了职工改革积极性,而且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了寻求从源头上治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有效对策,遏制和减少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发生,今年,我们对全省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解剖分析,并到我省几类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一、发案的基本情况1998年至此2000年,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2291 件,2379人,占检察机关查办的整个职务犯罪案件的46%左右,涉案金额约3.2亿元。

从案件分类来看,贪污1252人,贿赂381人,挪用公款712人,私分国有资产27人,隐瞒境外存款1人,巨额产财来源不明2人;县处级以上要案175人,5万元以上大案672件。

从年度分布来看,1998年为675件713人,1999年为655件680人,2000年为961件986人。

从发案的行业分布来看,多集中在粮食、电力、烟草、金融证券、机械制造、工程建筑等行业。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一是贪污、挪用犯罪比例较高,分别约占53 %,30 %;涉案金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案件271件,占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12%左右;共同作案和窝案较多。

典型的案例有:自贡市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江仲生、总经理马一中、党委书记何允明、副总经理程兆峰四名厅级干部共同贪污904万元案;乐山嘉粮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眉山分公司经理沈志祥等人挪用公款2000万元炒股案;泸洲卷烟厂包括原厂长、副厂长在内的四人,在一年之中先后因贪污被判刑等等。

二是一些重点行业中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务犯罪严重。

在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案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占了近一半,而且多集中在“三类企业”即亏损企业、垄断行业、热门行业的企业。

浅析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成因及对策从近年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国有企业为数不少领导干部经不起考验,在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袭下,私欲膨胀,以权谋私,将国有企业视作私有财产,大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等,致使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发案率有逐年上升的势头,且具有案值增大、手法隐匿、形式翻新等特点。

目前,企业腐败现象已成为广大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严重地影响着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究其成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力过于集中。

在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过程中,有些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确立,在许多国有企业中,董事长身兼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既是资产管理者又是资产经营者。

经营决策权、财务审批权、人事任免权等多项权力集于一身。

于权力过于集中,造成了很多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一人说了算的现象,为诸多违法乱纪者提供了机会。

二是缺乏民主意识。

一些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干部不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工作制度,忽视集体领导的作用,往往是大权独揽,小权不放。

把自己凌驾于集体领导之上,对他人的意见、建议置若罔闻。

对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企业主要领导不能按照有关规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而是喜欢个人说了算,一支笔就可以决定企业的巨额资金支出;一句话就可以决定干部职工的进出升降;一趟“考察”就能使企业减少几十万的利润。

独享用人、用财大权,在工作决策上我行我素,独断专行,违法乱纪。

三是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是人人皆知,再明白不过的道理。

而有些领导平时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法律观念和政治观念极其弱化,缺乏被监督意识,自己的行为不愿意受制于人,对各方面的监督反感,有的甚至抱有抵触情绪。

把别人对他的善意批评看成对他有意见、有偏见而耿耿于怀,把纪检监察部门的提醒谈话当作耳边风。

而监督者往往又受制于被监督者,一些职能部门也看主要领导眼色行事,不敢提不同意见,知情者不报,监督者无权,或不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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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暴露出的职务犯罪问题,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打消国企改革积极性,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因此,作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深入解剖国有企业滋生职务犯罪的源头性问题,对症下药,才能取得实效。

关键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
(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权力失去制约。

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也曾指出,“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权力大致可以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两种。

其中所有权是由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掌握,最终归属于全体人民。

而经营权则由国有企业享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大多是由政府委派,其权力是建立在政治权力至上并以经济权力表现出来的一种权力。

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就在于其最终所有者是人民,而人民不能亲自去行使监督权,只能是委托国家,国家在委托给政府和相关部门。

而这些政府和部门并非真正的所有者,因此,其工作人员极易有以权谋私的行为。

因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权力、义务失衡
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

理论上我国《公司法》在权力制约上存在很大缺陷,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行使决策权,加剧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权力失去制约现象的存在。

实践中,股东大会和董、监事会的职权不能有效地得到落实。

使得公司各机关之间,各部门之间缺乏权力制横,只是存在整个公司上下级之间的指挥与服从关系,而没有专门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与制约。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打击力度不大。

首先在立法方面,立法视野过窄,法制不健全。

立法滞后和法律制度不健全是职务犯罪滋生重要的因素。

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法律理论研究滞后,立法技术不高。

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表现为不足和不协调。

特别是一些法律法规,于刚刚起步,许多条文直接搬用了国外的立法,存在不少漏洞和不足。

行政法制建设不足,导致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缺乏明确的规范与程序制约而滥用权力。

这就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了可乘之机。

有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尚未出台,对企业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缺乏一个可行性的操作规定。

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虽对国有资产流失罪有规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明显不适应形势。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难以运用。

还有民主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使民主监督无法落实。

惩处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定视野过窄,远不能够适应打击
犯罪的形势需要。

刑罚规定较为单调,一些职务犯罪只规定了主刑,却没有针对性地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贪污贿赂等犯罪也缺乏罚金刑的规定;另外,贪污贿赂罪以确定的犯罪数额为标准设置法定刑不科学。

其次在司法方面,相关部门对职务犯罪的纵容和打击力度不大,在客观上助长了职务犯罪的风气。

职务犯罪查处的艰难性造成了检察机关对转制企业中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弱化。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内部原因
(一)国企用人制度缺乏竞争机制。

国有企业用人制度中主要有全员劳动合同制和聘任制两种。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仍是通过主管提名、人事部门考察、组织讨论的方式决定,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只要没有违反规定,都会按时享受相应待遇,缺乏必要的民主和监督程序。

在市场化的发展过程中,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没有深入推行。

而传统制度明显缺乏竞争性、公开性、公平性,影响职工的积极性,导致被任用的干部获取权力之后,变本加厉,谋取私利,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同时人员配置机制不科学,因人设岗,因事配人现象严重,工作岗位与个人能力对应原则没有充分体现,造成人才缺乏与人才浪费并存。

(二)财务管理机制的缺陷。

对于国有企业管理者来讲,他们拥有较大的自主管理权,而财务监管和制约明显不够。

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面对的是日趋严重的竞争。

一些国有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断发展壮大,拉拢、腐蚀、甚至公款行贿。

少数管理人员
就可能借机转移国有资产,出现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例如小金库就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机制存在缺陷的表现之一。

小金库是指部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为了小集体或者个人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和财务制度而自行设立的帐外游离资金。

在国有企业管理中小金库普遍存在,多数企业实行两本账、多本帐,或者经营创收收入不入账等方法脱离财务监督,或者截留挪用各种经费,或者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虚列支出,或者把该收经费留在下属单位等等。

小金库现象的存在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收支无序,财政管理机制不健全。

(三)企业监督约束机制的缺陷。

多年来,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虽然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做了大量工作,也初步建立了监督方面相关制度,就其有效性而言却依然是个薄弱环节。

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创新不够。

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它要求企业领导层改变管理体制,建立各司其职、相对分权协调运转的制衡机制。

目前,一些企业的决策机制、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并没有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改变多少,权力仍过度集中在个别人手里,花钱“一枝笔”、用人“一句话”等现象仍然存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未能形成应有的制衡关系,致使内部管理层之间的监督制约仍然乏力。

企业内部监督资源亟需整合。

目前大多企业内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不少,有监事会、纪检监察组织,还有审计、财务、法律事务
等部门,但由于这些部门分属于不同的领导主体,监督资源分散,且这些监督部门由于体制、机制上的缺陷,监督职责交叉重叠,造成各监督机构分工不合理,互相配合差。

有的问题多方面插手,有的事情又无人过问,这就使得企业内部管理流程中的过程控制有名无实,特别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几乎流于形式。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心理因素
(一)贪图享乐、恶性膨胀的个人主义因素。

大多数职务犯罪者由于不能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权力,所以走上了职务犯罪道路。

在国有企业中一些人刻意追求利益,内心贪婪。

他们事业心不强,极力追求个人享乐,多数人因此染上黄、赌、毒等恶习,结果成为生理上的奴隶。

这些人在靠个人收入无法维持玩乐花销之时,通过贪污为自己提供资金保障。

还有些人的价值观和生活观发生倾斜,盲目攀比,片面强调自我,不能很好地处理利益冲突,不能正确处理个人、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关系,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心理失衡的错误心理。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现行社会分配制度导致地区差距、部门差距、级别差距、个人差距都较大。

人们往往会产生相互攀比的心理。

看到其他人工资、福利待遇、住房条件比自己好,心理不平衡,对金钱的占有欲也与日俱增。

例如山东省青岛市某国有公司在企业干部职工积极筹备改制工作之际,公司总经理却在年近花甲不久即将离任之际将公司一套价值300余
万元的进口设备,以低价卖给了外地某单位,将所得款80万元归个人所有。

(三)等价交换的错误权力观。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并强调从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等方面完善干部德的评价标准,一个重点方面是:要看党员干部是否确立了正确的权力观。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等价交换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只能严格运用于经济生活领域。

而一些领导人员错误的把原本是本职工作应该做好的事情,认为是自己付出太多,没有得到相当对等的报酬。

与此同时,一些人大肆行贿,以换得自己所追求的利益,也助长了错误权力观的蔓延。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事关国家财产的安全,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而且在个别亏损和面临倒闭的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横行,严重侵害职工的切身利益,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

因此,研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办法,最大限度的防止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发生,稳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中共辽阳市委党校
参考文献:
[1]林喆,马长生,蔡雪冰.腐败犯罪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委员会.中国职务犯罪
预防调查报告[r].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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