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林草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11.01.25
37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2011.01.25
38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11.01.25
39
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
2011.01.25
4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2010.01.01
41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2008.08.01
42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林草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序号
名称
生效日期
1
宪法(涉林部分摘录)
1982.12.04
2
刑法(涉林部分摘录)
2017.11.04
3
民法通则(涉林部分摘录)
2009.08.27
4
物权法(涉林部分摘录)
2007.10.01
5
国家安全法
2015.07.01
6
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11.01
7
担保法
1995.10.01
2007.09.28
43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2007.09.08
44
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2007.05.23
45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2006.11.13
46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2005.06.15
47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
2005.06.01
48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4.06.01
31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1.07•【字号】•【施行日期】1990.11.0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天然草原、草山、草地和人工草场,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草原工作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草原科学研究,普及和提高草原科学技术。
第四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草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草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各有关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牧区县、半农半牧区县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草原监理机构。
草原监理机构归农牧业部门领导。
第二章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固定给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七条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户、联户或者集体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并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的期限、面积、界线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包草原,应经发包方和原承包方同意,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的草原也可转让他人经营。
第八条禁止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草原。
草地 林地 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草地林地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土地法》第十一条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第三章全面保护林地第一节严格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第六章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第二节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林地林权管理。
规划一经批准,对确认的林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确权发放林权证,做到图、文、表一致,人、地、证相符。
对已发放林权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稳定林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草原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二十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1.01【实施日期】199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1989年11月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第三章草原的保护第四章草原的建设和利用第五章草原监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内牧区、半农半牧区的草原和农区的草山、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部队农牧场所属范围内的草原,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自行管理和建设。
第二章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第四条全省草原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山、草坡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固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使用。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固定到场;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夏秋草场可以固定到村(牧)民委员会,冬春草场可以固定到牧业合作社。
可以由联户或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依据原划定的界线及有关协议,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和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山、草坡,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草原权属有争议的,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明确权属后,再核发证书。
使用跨县的草原,由所在州人民政府或行署核发草原使用证;使用跨州(地、市)的草原,由省人民政府核发草原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利用第六章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破坏草原的处罚标准(一)

破坏草原的处罚标准(一)破坏草原的处罚标准1.背景介绍:草原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
然而,随着近年来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的加速,草原生态系统受到破坏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亟待得到有效治理。
2.破坏草原的行为:•过度开垦、过度放牧•焚烧草原、砍伐树木•污染草原环境等3.相关法律法规:•《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处罚标准:•过度开垦、过度放牧:按照《草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收回违法用地,处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焚烧草原、砍伐树木:按照《草原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如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污染草原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款数额依据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性质、污染程度、治理费用等情况而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破坏草原的危害:•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影响生态稳定•减少草原资源,威胁畜牧业和农牧民生存•加重大气污染,影响人们的健康6.如何保护草原:•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完善草原保护法规,加强执法监管•推进草原生态治理,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7.结语:草原是祖国的绿色宝库,保护草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环保责任,爱护草原、建设美丽中国。
8.个人责任: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也肩负着草原保护的责任。
我们可以从自身做起,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贡献自己的力量:•减少垃圾污染•尽量少开车,多使用公共交通•减少不必要的用水,节约资源•种植抗旱植物,促进土地自我修复9.总结:草原是我们的家园,保护草原不仅是环保行动,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从自己做起,共同守护草原美丽的脸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草原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使用范围内承担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技术。
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草原火灾的预防第十一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将全国草原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四个等级的草原火险区。
第十二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火险区划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国草原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草原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草原防火规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草原防火规划制定的依据;(二)草原防火组织体系建设;(三)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四)草原防火物资储备;(五)保障措施。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草原法律法规知识是指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草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
为了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平衡,促进草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首先,草原法律法规涉及的一方面是草原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是《草原法》。
《草原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首部专门规定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原利用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草原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草原法》还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畜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草原畜牧业是草原地区的重要经济产业之一,也是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
国家制定了《畜牧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和提升草原畜牧业发展水平。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了对畜牧业的规划管理、畜禽养殖场的建设、饲料及化肥使用的管理等内容,旨在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并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此外,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生态监测和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监测和治理草原生态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草原环境污染治理的要求和措施,包括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最后,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草原土地是草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管理和利用草原土地对于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国家制定了《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草原土地的使用、流转、保护等方面的行为。
草原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以及草原土地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
总之,草原法律法规是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环境平衡,促进草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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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草原的外延
《草原条例》中的草原概念的后一句即 :天然草原包括草山、草坡和草地;人工 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为草原的 外延,是指草原的具体范围。草山可理解 为以生长草本植物或半灌木植物为主坡度 较大的山地;草坡为坡度较小的坡地,草 地为平缓地带或平原地区的草原。
▪ 对人的效力:指对何人发生约束力。条例适 用于我省境内从事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 利用及承包经营等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 时间效力:指条例生效、失效的时间。条例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实施 〈草原法〉条例》同时失效。
关于草原的概念
此次条例制定最难解决的问题。 ▪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中的草原概念:
草原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主为(乔木和灌木的郁闭度在 0.3以下),用于或规划用于采草和放牧的草地。
关于草原的内涵
《草原条例》中的草原概念,前一句是指草原 的内涵,简化一下: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态功能或 者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草原。与《草原法》相比, 多了具有草原生态功能或者适用于畜牧业生产这一 定语,以进一步说明什么样的草地为法律意义上的 草原。其中的草原生态功能可理解为草原的涵养水 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生态作用。 从这一意义讲,基本包括了所有的草原;适用于畜 牧业生产的草原是指通过采草和放牧利用以及修建 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设施占用的草原 。具备上述两项功能之一者即为草原。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结构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
总则
保护与利用
承包经营
建设责任与 草种管理
法规责任
附则
4条
17条
12条
8条
9条
2条
共计52条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效力范围
▪ 空间效力:指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条例规 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
▪ 对事的效力:指对何种行为发生约束力。条 例规定从事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以 及承包经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保护好有限的草原资源; ▪ 合理利用现有的草原; ▪ 推进我省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发展; ▪ 恢复和维护我省草原生态环境。
省草原条例制定的原则
▪ 草原保护、利用并重,保护优先的原则; ▪ 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生态效益优先
的原则。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还遵循了不重复的
原则。上位法已有规定,不需要细化的, 在省条例中不在重复规定。
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2020/9/9
我国草原法律体系构成
法律体系
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主席 令发布;
▪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发布; ▪ 地方法规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及较大市人大制定,由常
务委员会发布。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单行条例。 ▪ 部门规章由农业部制定,以部长令发布; ▪ 政府规章由省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以省、市长令
▪ 表决阶段: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后,于会 议期间,由法工委汇同农林委、省政府法制办及 我局根据人大常委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研究,经 过法工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审议;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常委 会表决;2005年8月1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十六次会议以43票赞成、9票弃权表决通过。
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态功能或者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 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山、草坡和草地;人 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 《草原法》中草原的概念:
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山、草 坡和草地;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 《黑龙江省实施〈草原法〉条例》中的草原概念: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制定过程(一)
▪ 起草阶段:省局于2005年年初开始起草并经调研 、座谈修改,形成草稿,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 过后,于2005年6月上报省政府;
▪ 草案形成阶段:省政府法制办汇同我局经省内、 省外调研、座谈,并多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 ,经多次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行成草案, 2005年5月20日经省政府常务办公会议通过后,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发布。
为什么要重新制定草原条例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草原管理出现了一 些新的问题需要规范;
▪ 新修订的《草原法》规定的一些制度和措 施需要细化,以便于贯彻执行;
▪ 原条例中一些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符, 需要修改。 鉴于上述情况,如对原条例小幅度进行 修改,不能满足需要,因而重新制定。
制定《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目的
▪ 初审阶段:省人大农林委对草原立法进行省内外 调研,并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同意提交人大常委 会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05年6月20日,省 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制定过程(二)
▪ 二审阶段:省人大法工委汇同农林委、省政府法 制办及我局对人大常委及农林委提出的修改意见 进行研究,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形成草案 修改稿,经法工委全委会审议通过,提交省人大 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2005年8月15日省人大常 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新法规定与原法规及其它省区草 原法规相比较有以下突破
▪ 明确了草原保护、管理和建设实行各级人民政府 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 明确了全省草原资源总量不减少; ▪ 明确了草原承包的监管措施; ▪ 明确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草原的发包方; ▪ 增加了征用使用草原的补偿标准; ▪ 草原保护措施更为严格,处罚力度加大; ▪ 临时使用草原采取保证金制度; ▪ 规定了暂扣机械和工具及强行恢复植被等措施。
这一外延不够具体,在实际操作中, 仍未能解决草原与宜林地、可垦地、湿地 等相关地类的关系。
草原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 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所以确定为《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主要考虑以 下原因:
▪ 《黑龙江省实施〈草原法〉条例》。实施条例不 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
▪ 《黑龙江省草原管理条例》。由于条例内容中包 括草原管理之外的内容,所以称草原管理条例也 不适合;
▪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草原条例涵盖广,凡是 与草原有关的内容均可写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