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同名1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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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是依法处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下面是一篇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的文章,具体内容如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

它以保护生产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通过责任追究、罚款等方式,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戒,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全生产的持续发展。

一、案件立案阶段:当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时,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

如果初步调查证实违法事实存在,就应当立案处理。

立案处理的具体程序包括:接收、登记、审查、决定立案等。

接收指接收举报或发现的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登记是将相关信息录入案件系统并生成案件号码,方便后续操作;审查是通过查阅有关文件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判断立案条件是否具备;决定立案是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可以进入案件的下一阶段处理。

二、案件调查阶段:案件调查阶段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深入调查,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责任等方面的情况。

调查的方式可以采取询问、检查、勘验、抽样等方法,还可以调取证据材料和资料,例如,询问相关当事人并了解情况,检查违法设备或现场,勘验现场等。

调查结束后,需要形成相关调查报告,并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断违法情况是否有违法行为,并对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判断。

三、处罚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和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包括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处罚理由、处罚方式等。

处罚依据是指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文件,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等。

处罚理由是指对违法行为进行充分、明确的理由说明。

根据实际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等,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方式。

四、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阶段:如果违法行为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一、程序概述安全生产是企业和单位的重要责任,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行政处罚。

本文将介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二、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被发现:1. 报案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2. 工作执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和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3. 突发事件: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会展开调查,并发现违法行为。

三、调查核实当发现违法行为后,相关部门会展开调查并核实事实。

调查核实的步骤包括:1. 通知被查对象:将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或单位通知其配合调查;2. 开展调查:调查员会前往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3. 召集听证会:对于涉及较为复杂的案件,相关部门会召集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四、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调查核实后,相关部门会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描述;2. 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进行引用;3. 处罚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处罚措施;4. 处罚内容:对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具体处罚措施;5. 申诉权利: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当事人后,相关部门会按照处罚决定的内容进行执行。

执行处罚的步骤包括:1. 通知当事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执行方式和期限;2. 确认处罚事实:当事人可以对处罚事实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3. 执行处罚:如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复议,或经过复议后仍未变更处罚决定,相关部门将执行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在行政处罚执行期间,相关部门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1. 定期检查: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2. 不定期检查:对重大案件或有重大风险的处罚决定进行不定期检查;3. 监督机制:对于未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时,一般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立案调查:当接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自行发现时,相关监管部门会立即进行调查,并对涉案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2. 事实认定:在调查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会收集、核实相关证据,确定违法行为的事实。

包括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相关文件、询问涉案人员等手段。

3. 报批程序:在事实认定完成后,相关监管部门会编写行政处罚的案件报告,并将其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 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批通过后,主管部门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决定书中会详细说明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整改要求等内容。

5. 通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到违法单位或个人,并要求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处罚决定。

6. 整改落实:违法单位或个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并按照决定书的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7. 处罚结果公示:主管部门会将行政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向社
会公开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程序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地方实际管理要求有所调整。

另外,不同的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也会有所不同。

具体的程序和处罚依据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一、背景及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以规范处罚的流程和程序。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程序步骤】1、接受举报或巡查发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过接受举报或进行巡查等方式,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立案调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填写立案调查表。

3、取证调查:立案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取证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编制调查报告。

4、处罚决定:根据取证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何种处罚,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5、送达处罚决定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6、处罚执行: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如支付罚款、整改等。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处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附件】1、立案调查表3、处罚决定书样本【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2、行政处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处罚。

3、立案调查:行政机关根据收到的举报或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进行调查的程序。

4、取证调查:行政机关通过收集证据、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调查取证以支持行政处罚的依据。

5、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书面文件。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是指针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的程序。

下面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的一般流程:一、立案:当执法部门接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自行发现时,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核实。

经初步核实属实的,应当立案并保留相关证据。

二、调查取证:执法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收集、复制或留存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还可以组织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

三、听证:对于需要处罚的案件,执法部门应当依法通知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向公众公告,并就案情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等内容通知当事人。

四、认定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包括确认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违法事实、违法责任人等。

五、处罚决定:依据法定的处罚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执法部门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金额等。

同时,对于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还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处罚执行: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处罚决定。

同时,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处罚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处罚有效执行。

七、复议、诉讼:当事人对于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政府部门或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作出决定。

总结来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认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处罚执行、复议、诉讼等一系列程序,旨在保护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惩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立案阶段:1.接到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举报、检查或发现事故等情况后,有关部门应该及时立案。

2.立案时需要进行事故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立案审查。

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审查案件的事实、性质和规模程度等,确定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处罚的依据。

二、听证阶段: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会进行听证,听取违法行为主要当事人和相关证人的陈述和辩解。

2.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相关当事人和证人有权参加并进行辩论和质证。

3.听证会结束后,根据听证会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三、处罚阶段:1.协商处理:对于一些较小的违法行为,可以与违法行为当事人协商处理,要求其整改和支付相应罚款。

2.行政处罚:对于确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措施。

3.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执法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法律权益和救济途径。

四、申诉阶段: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五、执行阶段:当行政处罚决定变为法律生效后,相关部门应当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得到有效执行。

总结起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听证、处罚、申诉和执行等环节。

这一程序既能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安全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

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责任调查阶段:1. 接到安委会、监管部门或者群众举报事故或违法安全行为后,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了解事故的经过和相关责任人员。

2. 调查人员需要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涉及的企业、个人等信息。

二、证据收集阶段:1. 调查人员需要收集、保全相关的物证、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

2. 如果需要现场勘查,调查人员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包括现场平面布局图、照片、现场视频等。

3. 如果需要技术鉴定,调查人员可以委托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三、立案阶段:1. 当调查人员查明了责任人员和事故的原因后,依法要组织并立案,决定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2. 立案时需要组织调查人员形成调查报告,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行政处罚方案,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处罚决定阶段:1. 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决定对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2. 根据行政处罚方案,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书、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五、处罚结果公示阶段:1. 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员,并告知其上诉权利和上诉期限。

2. 主管部门还需将处罚结果予以公示,以通报社会公众。

六、申诉和复核阶段:1. 被处罚人员可以对处罚结果提起行政申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并重新审查相关证据。

2. 复核的结果需要进一步决定是否对处罚结果予以撤销或修改。

七、执行阶段:1. 被处罚人员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履行处罚义务,并支付罚款。

2. 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处罚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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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同名11671)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监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六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审议并做出给予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的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案件(下称重大违法行为案件)及需要案审委审议的重要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审委由本部门负责人及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处(科)室负责人组成。

案审委办公室设在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重大违法行为案件审议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央、省管企业和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县级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八条两个以上安监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监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监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含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填制《案件移送书》,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管辖。

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情况向移送的安监部门反馈。

第十条上级安监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监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监部门管辖。

下级安监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监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监部门有权对下级安监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结束后,应当填制《现场检查记录》,经被检查单位签署意见后带回存档备查。

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三条安监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填制《整改指令书》,经安全生产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后一式三份分别交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监察员保存和交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填制《强制措施决定书》,经安全生产监察员和被处理单位负责人签名后下达给被处理单位。

被处理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强制措施决定书》上加以注明,不影响强制措施的执行。

(一)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和停止使用。

(二)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五条《整改指令书》下达后,有关安监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按期整改完毕后,应当向下达《整改指令书》的安监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安监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复查,复查结束后应当填制《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经被复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察员签名后交被复查单位并存档。

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十六条通过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内设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具体实施,通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对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填制《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经安全生产监察员和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签名后一式三份,分别留存备案和交处罚单位或当事人。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员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第十九条除适用简易程序之外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处罚。

第二十条需立案查处的案件,由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一般违法行为案件,由经办人填制《立案审批表》,经本部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重大违法行为案件由经办人填制《立案审批表》,经本部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批准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第二十一条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有关违法行为,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已立案的案件,由审批人指定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回避:(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回避,由其派出进行调查的执法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决定。

派出进行调查的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执法监察机构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对收集的证据,须经查证属实并经质证,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和定案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调查中,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依法对当事人及证明人进行询问。

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询问过程中填制《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结束后经被询问人核对或者补正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负责调查询问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要求当事人及其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进行勘验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勘验人,一名记录人,邀请一名第三方作为勘验人,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或由其委托代表参加。

勘验结束后,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经勘验人、记录人、被邀请勘验人、当事人或委托代表签名或者盖章后作为证据。

当事人或委托代表拒绝到场参加勘验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需对有关物品进行抽样调查取证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取证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监察员和被抽样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后,交被抽样检查单位。

被抽样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条需对有关物品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鉴定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人签名、鉴定单位盖章后交委托鉴定单位。

第三十一条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填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扣留、封存的,应当扣留或者封存;(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第三十二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填制《案件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调查经过,调查的结论和处理意见的建议,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有关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处罚的事由、依据和具体处罚事项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安监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制成笔录。

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三十五条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听证。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听证设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各一名。

听证主持人由具备听证主持人资格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通知听证参加人;(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六)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记录人在本单位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一人担任,负责听证准备、听证记录等项事务。

第三十七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第三十八条安监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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