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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09年北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件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专科医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精神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精神专科医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流程科学、运行经济、安全环保。

第五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七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宜分为70-199床、200-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类型。

第九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精神卫生资源和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满足重性精神疾病急性期服务需要的床位规模宜为每万人1.48张。

第十条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工娱、保障、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设施用房;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污水处理、供电、垃圾收集等。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50 200~499 床 0 床及
以上
急诊部
0
2
2
门诊部
12
12
13
住院部
54
54
52
医技科室
18
16
17
保障系统
8
8
8
行政管理
4
4
4
院内生活
4
4
4
注: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三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的 70%为基数,按每人 32m2 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其教学用 房配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表 3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
实习医


面积指标(m2/卫生专业机构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 20m2 增加。 第十八条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病床数量计入综合医院总床位数内,各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按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相应规模医院床位指标计算。 第十九条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住院部应独立设置。本次中央支持资金只能用于精神科住院、诊疗及 康复专业用房建设,其他业务用房与保障性用房应与医院内相应部门综合考虑,统一设置。 第二十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 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筑用地指标 第二十一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 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筑物占地、道路用地、绿化及活动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 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第二十二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容积率宜为 0.5~0.8。 第二十三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绿地率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筑要求 第二十四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要贯彻经济、实用、简洁、美观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 流程科学、运行经济。 第二十五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 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 贮存场所。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选址,还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 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组织人流、物流。 四、建筑布局紧凑,内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 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七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及当地有关无障 碍设施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医疗业务用房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讨论稿)2008年北京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限内部印发)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2008年北京关于批准发布《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通知建标〔20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八年月日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OO八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加说明………………………………………………………附件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及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就医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附件1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改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建成功能完备、基本满足广大居民需求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中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承担精神疾病急性住院治疗的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有精神科特长的综合医院。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五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当地精神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从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六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现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尽量利用原有基础设施,厉行节约。

第七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等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八条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要统筹考虑、鼓励整合区域内卫生、民政精神卫生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建设,并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

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

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支持1所省级精神专科机构建设,每个地市重点支持1所地市级精神专科机构建设。

对部分精神科床位缺口较大的地区可支持1所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或(和)综合医院精神科进行改扩建。

鼓励满足条件的医疗机构调整转制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鼓励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上划地市管理,鼓励省会城市的省、市级精神卫生机构整合。

【2019年整理】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2019年整理】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参考图集及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下发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方案参考图集,为各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提供设计参考。

图集包括150张病床、300张病床及500张病床规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设计方案各两个,各部分设计要点如下:总设计要点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配置主要功能单元包括: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住院部、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教学科研等部分。

门诊部可包含以下单元:精神科门诊、临床心理科、老年精神科、儿少精神科、精神症科、康复科、社区防治、精神医学鉴定。

医技科室包含: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脑电图与睡眠功能检查室、中心供应室、病案室、心电图室、无抽搐电休克治疗室、心理测查室、心理治疗室、脑功能治疗室、工娱疗室、营养室。

150张病床、300张病床、500张病床规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可根据医疗工作特点及自身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功能单元。

根据功能,分为医疗区、后勤保障区。

可根据用地情况合理安排用地出入口位置和数量,一般设置主出入口及后勤辅助出入口。

规划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图集中没有考虑传染病人的收治。

具体建设时,根据医院所承担的任务,可在院区内设置相对独立的传染病诊疗功能单元。

图集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及病人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临近病房,按照每床5平方米设置。

应提示的是,供急性病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需要采取必要的封闭措施。

门诊部、急诊部设计要点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主要交通入口处,与急诊部和医技部临近,并设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根据规模、用地情况,门诊部与急诊、医技部可组合为一体。

少儿精神科、精神医学鉴定科、临床心理科应考虑设置单独出入口。

门诊部分采用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医院也可合科候诊。

可采用厅式候诊或廊式候诊形式。

诊室应以单人诊室为主,参考方案中单人诊室面积控制在8~12平方米之间。

根据教学等工作需要,可设置少量多人诊室。

为方便医护人员交流及互相支援,诊室之间应设置医护人员应急出口。

精神卫生工作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法规与政策

精神卫生工作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法规与政策

精神卫生工作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法规与政策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等作了规定,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2015—2020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精神卫生法规体系和工作体系。

此外,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卫健委等10部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工作目标。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

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确立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普遍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

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

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显著减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

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2)组织领导。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改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建成功能完备、基本满足广大居民需求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

第二章建设原则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当地精神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等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建设标准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

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支持1所省级精神专科机构建设,每个地市重点支持1所地市级精神专科机构建设。

对部分精神科床位缺口较大的地区可支持1所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或(和)综合医院精神科进行改扩建。

鼓励满足条件的医疗机构调整转制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鼓励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上划地市管理,鼓励省会城市的省、市级精神卫生机构整合。

鼓励国有企业办精神卫生专科机构调整为政府办。

第十七条规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增加20平方米。

第十八条规定,设在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病床数量应计入综合医院总床位数,各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按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相应规模医院床位指标计算。

第十九条规定,设在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住院部应独立设置。

本次中央支持资金只能用于精神科住院、诊疗及康复专业用房建设,其他业务用房与保障性用房应与医院内相应部门综合考虑,统一设置。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初步形成,领导协调机制正在各地逐步建立,管理规范和制度陆续出台,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发展,能力水平得到提高,服务规模和内容逐步扩大与完善。

但是,我国精神卫生工作中还存在预防和识别处理精神疾病与心理行为问题的力度不够、总体服务资源不足且管理分散、地区差异明显、防治机构和人员队伍缺乏、尚未建立有效的机构间工作衔接机制、精神疾病社区管理和康复薄弱等问题。

为顺利推进《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年-2010年)》的实施,协调部门间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工作体系,特制定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

一、完善精神卫生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71号)的精神,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与“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工作机制相适应的精神卫生工作体系。

(二)基本原则。

----以预防为主,部门分工负责,依托现有力量,建立和健全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的人员队伍。

----开展防治结合,增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预防和社区康复功能,实行区域卫生规划,整合调整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并逐步实现功能分化,通过改扩建和新建,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

----实施重点干预,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加强领导协调和指导,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三)工作体系建设目标。

----中小学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室、设置专职教师并配备合格人员的学校比例,到2010年城市达到40%、农村达到10%;2015年城市达到60%、农村达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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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作者:时间:2011-01-27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改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建成功能完备、基本满足广大居民需求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中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承担精神疾病急性住院治疗的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有精神科特长的综合医院。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五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当地精神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从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六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现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尽量利用原有基础设施,厉行节约。

第七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等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八条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要统筹考虑、鼓励整合区域内卫生、民政精神卫生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建设,并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

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

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支持
1所省级精神专科机构建设,每个地市重点支持1所地市级精神专科机构建设。

对部分精
神科床位缺口较大的地区可支持1所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或(和)综合医院精神科进行改扩建。

鼓励满足条件的医疗机构调整转制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鼓励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上划地市管理,鼓励省会城市的省、市级精神卫生机构整合。

鼓励国有企业办精神卫生专科机构调整为政府办。

第九条功能完善,规模适宜。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作为承担精神疾病诊疗任务的主要机构,应具有开展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等服务功能,部分机构还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

其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要满足相应的功能需要。

其床位规模和建设规模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覆盖人口、经济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严格标准,经济适用。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与规范执行,要因地制宜,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兼顾未来发展趋势,做到经济合理。

第三章建设规模和标准
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七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及当地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

医疗业务用房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九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筑应为单层或多层建筑。

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并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综合医院精神科业务用房宜为多层建筑或设于高层建筑的多层部分内。

第三十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行业特点及当地人文特点。

第三十二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医疗业务用房室内装修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避免被患者破坏,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具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
二、内墙墙体应不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六、患者活动区域的门窗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四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

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要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

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

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五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宜采用双回路供电。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

第三十六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十七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八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第三十九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空调。

配餐、消毒、卫生间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

未设外窗的内区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第四十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章医疗设备
第四十二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医疗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根据不同规模、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配备水平应与其人员水平、开展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四十三条精神专科机构医疗设备参考附表1选配。

睡眠脑电分析
111系统
3)检
验类
血氨测定计001
霉菌培养箱001
显微镜123
PH计123
分析天平123
电动振荡器123
自动稀释器123
细菌培养箱111 
超净工作台123
离心机222
冰箱222
台式灭菌器123
干燥箱111
恒温箱111
血糖仪123
血球三分类计
111数仪
尿十项分析仪111
全自动生化分
111析仪
血气分析仪 011
酶标仪111
高压液相(血
011药浓度)
4)监护抢救类
心脏按摩机011
眼底镜357
五官检查器357
气管插管357
气管切开包357 
洗胃机123
电动吸引器357
供氧装置111
床旁心电监护
258仪
258除颤仪123
5)治疗类
音乐治疗机123
音频电疗机123
超声治疗仪123
电针治疗仪246
生物反馈治疗
111 

无抽搐电休克
111仪及配套
体疗设备111
其它常用处置
111设备
6)医院信息系统
全套HIS设备
111及软件
7)其他
电视机51015 
消毒灭菌设备111
111救护车及车载
急救设备
111特殊床468
兴奋病人监控
系统
111食堂设备
床单位
70-
199
200-
500
500及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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