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 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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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本)

国际贸易法(本)

国际贸易法(本)国际贸易法(本)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引言第二节国际贸易法的定义和作用第三节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历程第二章国际贸易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二节国民待遇原则第三节禁止限制性措施原则第四节不歧视原则第五节契约诚信原则第三章国际贸易规则与机构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WTO)第二节贸易救济措施第三节自由贸易协定与区域一体化第四章国际贸易契约与合同第一节契约的要素与形成第二节契约的内容与履行第三节契约的解除与违约第五章海关程序与国际货物运输第一节海关程序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的契约与责任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的保险与索赔第六章服务贸易与投资第一节跨境服务贸易第二节跨境投资与投资促进第三节投资争端解决第七章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体系第二节商标与专利保护第三节版权保护与数字经济第八章争端解决与国际仲裁第一节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第二节国际仲裁的原则与程序第三节国际仲裁的执行与效力附件:1.世界贸易组织协定2.跨境服务贸易协议范本3.投资保护协定范本4.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某一特定领域的待遇应当对其他所有成员国同样适用。

2.国民待遇原则: 指一个国家对国内和外国企业或个人给予同等待遇,不进行歧视。

3.禁止限制性措施原则: 指禁止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商品、服务或外国投资实施不合理或歧视性的限制性措施。

4.不歧视原则: 指在国际贸易中,不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商品、服务或投资实施歧视性待遇。

5.契约诚信原则: 指国际贸易契约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条款、兑现承诺,并在订立和履行契约中展现诚信的态度。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三章 FOB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关系的相关问题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三章  FOB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关系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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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法律地位具有隐蔽性。交货托运人不以提 单上的 “托运人”栏内的记载为成就要件,常 常是隐而不现的。隐蔽性的结果可能是,其权利 被无意间侵害、其义务得以规避、其责任可以轻 易逃脱,即与法律规定其为货物运输合同一方主 体的初衷相悖,而使发货托运人游离于货物运输 合同法律调控和保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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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处理买方作为提单“托运人”的要求 在FOB条件下,实际交货的人与运输合同
对于FOB条件下谁是提单的托运人问题, 应结合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运输惯例、贸易合同 性质及贸易付款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确 定谁是真正的提单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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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FOB条件下卖方的法律特征 卖方作为交货托运人时,其法律特征是:
第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托运人的地位 ,进而成为运输合同一方主体,不以双方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一致为依托。第二,未与承运人签订 运输合同。这是交货托运人的根本特征。在海运 实务中,有可能在提单中将发货托运人记载为“ 托运人”,亦有可能相关运输单据对发货托运人 没有任何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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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OB条件下交货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交货托运人的身份与地位确立于他实际向承 运人交付货物之时,一旦确立其托运人的身份与 地位,则其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记载其为 托运人、对货物拥有实质的控制权以及对承运人 的诉权,这是交货托运人至关重要的法律权利。 这一权利的来源是,首先,Incoterms规定 ,FOB条件下,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交证明已按 约定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 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的提单等运输 单据;买方义务则是接受卖方而不是承运人提交 的此种运输单据。其次,提单的功能之一是,它 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这意味着该收据应向 交付货物的人(卖方)出具,否则收据功能不能 得到体现。

国际贸易法课件_王传丽

国际贸易法课件_王传丽
nternatonal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和明确性不同社会关系的国际性的判断标准又各有侧重本书认为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理解为跨国或跨越国境crossborder是最恰当的由于建立在以商人为主体和意思自治基础上以契约自由和契约必须遵守为原则的传统商法受到了国家强制性法律的限制与约束国际商法internatonalcommerciallaw的一部分内容被纳入国际贸易法体系之中本书认为国际商法应以调整商事组织的行为为主包括商事组织的货物买卖等行为但国际贸易法还包括政府对贸易的管理行为因此不能将国际贸易法理解为是国际商法的一部分二者存在交叉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国际贸易法的目标就是调整在国际贸易这个竞技场上国家法人个人的行为准则在不违反一国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广泛承认合同双方的自主权利根据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无论大国小国穷国富国弱国强国在国际贸易领域国家之间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mfn是平等互利原则在国家层面上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国家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基本原则
• 四、国家
–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 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 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 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
• 五、跨国公司
–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 跨国公司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 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 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 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 统的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 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 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 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 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 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 (2)对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保留问 题: – 根据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记录,只要少数缔约 国(例如中国、捷克共和国、圣文森特和格林 纳丁斯、新加坡、斯洛伐克、美国)对第一条 第(1)款(b)项均做出了保留,即只承认当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在公约的不同缔约国 时方可适用公

国际法课件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法课件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一、一般政治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般政治方法是指谈判、调查、调停或斡旋和调解,其共同点是通过外交途径,由 当事方之间对话协商解决争端。调查、调停或斡旋和调解也是第三者介入当事方之间以促成争端解决的方法 和途径。外交方法适合于解决任何性质的争端,能保障争端方的自主性与灵活性。而且,政治性争端只能通 过外交方法才能求得最终解决。此外,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可以平行进行。
第一节 国际争பைடு நூலகம்及其和平解决
一、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和平的方法与非和平的方法两种。和平的方法是指在争端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 商解决争端。非和平的方法或强制的方法是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它接受某种争端解决的结 果。这种解决方法可分为非武力的与武力的强制方法。传统强制解决争端的方法有反报、报复、制裁、平时 封锁和战争。以战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为现代国际法所禁止。但是,现代国际法没有、也不可能完全禁止使 用武力。国家在遭到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自卫,包括集体自卫,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 第39条和第42条决定使用武力。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一、一般政治方法
2.调查。调查是指通过将有关争端的事实问题提交临时设立或常设的国际调查委员会以促进解决争端的 制度。它主要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解释的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始于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 争端公约》的规定。1904年英国与俄罗斯之间有关北海渔船事件首次适用这种制度,1914年《布赖恩和平条 约》设立一个常设国际委员会。国际调查委员会或者事实调查委员会依争端当事国之间的特别协定组成,其 任务是进行公正和认真的调查,辨清事实。调查委员会以多数票通过其报告,并应将报告提交争端各方,其 中载明其调查结果和理由依据,以及它认为对公平解决争端适当的建议。委员会报告不具有裁决的性质,争 端当事方可以完全自由地决定对报告结果的处理。调查制度的新发展是有些国际条约设立强制性事实调查制 度。

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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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的定义1.2 合同的范围第二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1 合同的成立2.2 合同的生效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的时间和地点3.2 履行的方式和条件第四条:商品的描述与质量4.1 商品的描述4.2 商品的质量第五条:价格与支付方式5.1 价格的确定5.2 支付方式第六条:交付与运输6.1 交付的方式和时间6.2 运输的责任和费用第七条:风险转移与保险7.1 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条件7.2 保险的购买和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卖方的违约责任8.2 买方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的地点和适用法律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的变更10.2 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11.1 合同终止的条件11.2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定义和范围12.2 保密义务的期限和例外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3.1 不可抗力的定义和条件13.2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和解决第十四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4.1 合同适用的法律14.2 争议解决的地点和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的定义1.2 合同的范围本合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买卖、交付、支付、保险、违约责任等方面的事宜。

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共同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双方的合作目标。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1 合同的成立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向对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和文件,以证明其主体资格和合同授权。

2.2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的生效不代表双方对合同的任何默示承诺或保证,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的时间和地点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收货人。

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给卖方。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13章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与报关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13章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与报关
买方接受后不能拒绝。 买方的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
第13章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与报关
案例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 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 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 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 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 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 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 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 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 税额应当扣除。
凡轮船公司不予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 分,并且属于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第13章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与报关
进出口货物税费的计算
进出口税费种类 :关税 、进口环节税 、船舶 吨税 、滞纳金和滞报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 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 相关费用、保险费。
பைடு நூலகம்
第13章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与报关
一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
商品检验的概念(Commodity Inspection)
指在国际贸易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的货物的质量、 数量、包装、残损、装载技术与装载条件等进行检 验和鉴定,以确定合同标的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 定、明确责任归属的过程。
商品检验的内容
检验 签发证书。
第13章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与报关
检验条款
一般包括: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与 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检验证书等。

国际贸易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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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在国际贸易法上的法律能力,是通过其本国和其他相关国家在国 内法和国际法上给予确认而获得的。
3.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是由该组织赖以成立的基本组织文件确 立的. 国际组织的行为能力具有缔约权,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以及法律
诉讼能力.
第四页,共80页。
4.国家
❖ 国家是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制定者和遵守者。 ❖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既具有公法性
第十八页,共80页。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及主要条款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及主要条款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
的货物买卖合同。所谓营业地,通常是指当事人永久性地经常从 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货物的名称和品质条款、数量 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交货条款、运输保险条款、检验索 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和仲裁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等。
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诸实体没有特殊地位。但在国际法上,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争议很大。 思考问题:1.跨国公司是否具有国际经济领域相关规则的制订权和诉
讼权? 2.如何完善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3.如何理解”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第六页,共80页。
❖ 六.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1.贸易的自由化原则 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⑴各国之间的贸易来往,必须实行平等互利原则,反对不平等 的关税制度,对贸易国决不随意提高商品进口税,除非本国 在国际收支方面确实发生严重困难。
(2).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 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
(3)无论在制订国际贸易法统一规则和解决争端,都须秉持平等协商.

2024国际贸易法文选施米托夫

2024国际贸易法文选施米托夫

2024国际贸易法文选施米托夫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引言1.2 合同目的1.3 法律依据第二章:合同主体2.1 出租方信息2.2 承租方信息2.3 双方权利与义务概述第三章:租赁物的描述3.1 土地位置与范围3.2 土地面积与界限3.3 土地用途与条件第四章:租赁期限4.1 租赁起止日期4.2 租赁期限的延长与续签4.3 租赁期限的变更与终止第五章:租金及支付方式5.1 租金的确定5.2 租金的支付方式5.3 租金的调整机制第六章:租赁物的使用与管理6.1 租赁物的使用规定6.2 租赁物的维护与保养6.3 租赁物的安全管理第七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7.1 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7.2 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7.3 权利与义务的履行与监督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的认定8.2 违约的赔偿8.3 违约的争议解决第九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9.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9.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后果9.3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处理第十章:争议解决10.1 争议的协商解决10.2 争议的调解与仲裁10.3 争议的诉讼程序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出租方签字11.2 承租方签字11.3 签订时间11.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前言1.1 引言本合同是根据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

1.2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双方在土地租赁交易中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1.3 法律依据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国际公约。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出租方信息出租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______。

2.2 承租方信息承租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______。

2.3 双方权利与义务概述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三章:租赁物的描述3.1 土地位置与范围租赁土地位于______,其具体位置和范围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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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加对美罐装婴儿食品反倾销案
• 本案中正常价值是指罐装婴儿食品在美 国国内市场上的售价;出口价格为美国向 加拿大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两个价格相 比较后发现,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同 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倾销对加唯一生产商造 成了损害和进一步损害的威胁。因此裁定 对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试题:
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 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 正确?( BC )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惟一原因 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 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中国瓷砖在韩国遭遇反倾销调查 中国皮鞋又遇反倾销 中国绸缎联合应对反倾销 中国空调直面美反倾销 欧盟初裁认定中国化纤布倾销 中国彩电又遭反倾销调查 秘鲁对中国轮胎征收反倾销税 美昨终裁我国熨衣板倾销 美商务部初裁中国家具倾销 温州眼镜又遇反倾销 美国商业部决定征收中国塑料袋“反倾销”税 2012年10月10日美国对华太阳能电池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作出 终裁 • 美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对华贸易救济措施涉案产品一览表
Case:彩电倾销案印度为替代国
• 2003年6月,美国五河公司等再度向美国商 务部提交申请,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计算中国产品的正 常价值时,应该沿用第三国替代的办法,即用 外国相关生产要素的价格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成 本。由于印度也是彩电生产大国,且与中国的 平均国民收入相当,因此,美国商务部已将印 度视为中国产品的替代国。
• (1)同类产品(Like Product): 相同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 类似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 (2)国内产业:指进口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 业的生产者全体,或虽不构成全体,但包括其国内 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的大部分生产者 • (3)实质性损害
– 对已经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Material Injury) – 对已经建立的产业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 – 对新产业的建立产生实质性阻碍
第一节
倾销与反倾销制度
P334
一、倾销与反倾销法律制度 1、倾销的概念(Dumping)
倾销是指低于正常价值销售且对进口方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GATT第6条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 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 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 建,则构成倾销。
(二)价格承诺 (price undertakings)
1、 反倾销调查期间,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 提高倾销商品的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 口国内市场出口,反倾销调查程序可暂时中 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 税; 2、如果反倾销当局认为不能接受其价格承诺 (如出口商的出口产品数量巨大),可以拒绝 其价格承诺,但应说明不接受理由,并给出 口商说明意见的机会;
二、对倾销行为的确认
1、存在倾销行为: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1)出口价格:出售给出口商的实际价格、进口产 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合理基础上确定 的价格(成本费用+销售费+管理费+利润) (2)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三个标准 A、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最基本方法) B、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 C、结构价格:生产成本+合理费用+利润。
• 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依法对进口 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 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 为。
• 3.《反倾销协定》在性质上属于一项关于反倾销问题的国际 条约,作为WTO一揽子多边协议中的组成部分,对WTO的 全体成员国均有拘束力。从法律角度讲,反倾销是各国在现 行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下可以行使的一种保护权,只是对于 WTO的成员方而言,这种保护权利的行使,应该局限在 WTO《反倾销协定》许可的范围内,并符合规定的程序。 • 尽管《反倾销协定》较之以前GATT的反倾销守则在规范性 和操作性方面有了明显的增强,但它毕竟不能取代各成员方 国内反倾销法的作用。 • 由于《反倾销协定》是各国谈判妥协的产物,它只能就反倾 销中的基本问题和主要程序事项作出统一规范,不可能就具 体事项和细节问题也一一做出规定。因为各国的具体情况不 同,如何根据各自的国情实际制订相应的规则来贯彻执行协 定的各项原则,仍是各成员方的权利。
4.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1) 原则上,反倾销税只在抵销造成损害的限度内有效。 应自征收之日起(或最近一次复审之日起)不超过5年 结束。——“日落条款” (Sunset Clause)
(2)复审:如有利害关系方以确实资料提出复审要求,或反 倾销税征收了一段合期限后,进口成员方当局应审查继续征 收反倾销税是否还有必要: A.如事实表明已无必要,则应停止征收反倾销税; B.在复审期间(不超过12个月),征收可继续进行; C.如果达成价格承诺或担保安排,则应立即停征反倾销税
有充分的 证据
(3)倾销价格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可能有三种 情况:
– 进口国有关产业的损害不是由倾销产品造成 的,则表明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主要因果关系。当进口国有关产业的损害完 全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即正是由于进口产品的 低价倾销才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的损害,这种 情况属于主要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 – 一般因果关系。当进口国有关产业的损害是 由倾销产品及其他有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 就是说倾销只是造成损害的一个因素时,即倾销 价格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关性。(√)
• 倾销与补贴是两种常见的不公平的贸易做法, 相应地,反倾销与反补贴就成为各国常用的 “公平”贸易措施。 • 然而,这两种措施在实践中又极易演变为 贸易保护措施,近30年来,关税及贸易总协 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为建立规范、统一、 公平的国际反倾销、反补贴规则作出了不懈 的努力。
• • • • • • • • • • • •
• 3.我国的调查机构: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商务部: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商务部(若是农产品,则 是商务部会同农业部)
• (三)初步裁决 (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
• 初步裁决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可采取反倾销临时措 施。 • 在我国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 (四)最终裁决(final determination)
例题
三、反倾销调查的程序
P339
(一) 发起和受理立案(initiation)
• 1.申请人资格:依据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工 业的代表(包括雇员或雇员代表)的申请: • A.支持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产量至少占国内同类 产品总产量的25%; • B.表示支持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总产量超过国 内工业中参与对进行表态的(支持或反对)的那部 分生产总产量的50%。 • C.特殊情况下,有关当局可直接发起一项反倾销调 查。
(4)终裁与初裁不一致时——“高退低不补”原则 (5)如果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 A.倾销商品有着造成损害的倾销史; B.进口商知道或理应知道出口商在进行倾销,并 肯定会对进口方产业造成损害 C.损害是在短期内因倾销产品的大量进入而பைடு நூலகம்成 的
可以对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的90天内进入消费领 域的倾销产品追溯计征。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 • • • (1)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 (2)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 (3)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 (4)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产业经济或生 产者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 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 来毁灭性打击。
2.反倾销的概念(Anti-dumping )
3、价格承诺也可由反倾销当局提出建议,由 出口商决定是否接受,但不能强迫出口商达 成价格承诺的协议; 4、达成价格承诺协议后,出口商要定期提供 执行该协议的资料,并允许对资料中的有关 数据进行核实。但如果出口商违反承诺,进 口国当局可采取紧急行动,包括采取反倾销 临时措施。价格承诺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征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限
四、反倾销救济措施
临时措施 价格承诺 反倾销税
(一)临时反倾销措施 (provisional measure) P341
是在已经开始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中,为 了及时有效保护国内产业,对经初裁确定 为倾销并因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进口 产品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 方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保证金。 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

欧盟委员会还宣布,鉴于中国内地尚未获得 欧盟认可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将指定中 国台湾地区作为决定中国内地DVD光盘生产 成本的“参照方”。此外,欧盟将向中国的相 关DVD光盘出口商及组织发出通知,以便其 向欧盟申请个别的“市场经济地位”。 根据欧盟相关规定,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最长 可持续15个月。在此期间,欧盟可实施临时 市场保护措施。
我国反倾销立法
• 1、1994年《对外贸易法》中对其做了原则性规定; • 2、1997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较为详细地 规定了其条件和程序; • 3、2001年10月31日颁布《反倾销条例》,从2002年 1月1日起施行; • 4、2001年底,WTO《反倾销协议》对我国生效。 • 5、2004年修订《反倾销条例》、《反倾销产业损 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等法律规定
3.反倾销税的追溯效力
P342
(1)原则上只适用于作出征税决定生效后进入消费领 域的产品。 (2)在作出倾销造成产业损害或损害威胁的终裁时, 如因缺乏临时性措施,使倾销产品在调查期间继续 对进口方境内产业造成损害,则反倾销税可以溯及 到临时措施开始之日起征收。 (3)对倾销产品作出的最终裁决是属于损害威胁或者 严重阻碍的裁决,而损害尚未发生,则反倾销税只 能从裁决作出之日起计征。在临时措施适用期间交 付的保证金应予退还,担保应尽快解除。
(二)反倾销调查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1.通知:通知出口商、进口商以及申请方发出调 查问卷;利害关系当事方要提供充分书面证据;举行 听证会,使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其利益辩护 2.存在下列情况应立即终止调查: P340 (1)倾销或损害的证据不足; (2)倾销幅度按正常价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 倾销幅度被认为是微不足道. (3)如果从一个特定国家进口倾销产品的数量被 确定为占进口国国内市场上相同产品不足3%时,倾 销产品的数量可忽略不计; 反倾销调查一般应在其开始后的一年内结束,最长 不能超过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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