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原物与孳息
《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孳息..doc

《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罗昆武汉大学讲师上传时间:2010-11-1浏览次数:1422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 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就孳息的归属做出了一般规定,但未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其他的法律文件也多处涉及孳息的返还、收取和归属,为准确适用《物权法》第116条,必须明确孳息及其属概念的范围以及《物权法》第116条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效力关系。
一、《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之原因《物权法》第116条关于孳息归属的规定看似简单明了,但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可以适用该项规定来确定某物所有权的归属,理论上仍不无探讨之余地。
造成《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孳息及其属概念范围不确定。
虽然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作为法律概念已在我国的多部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中出现,但迄今却没有进行过准确的法律界定,而他国相关立法例也各不相同。
这就导致一方面几乎每个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的人都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耳熟能详;可另一方面,究竟何谓孳息、何谓法定孳息、何谓天然孳息,学界争议却很大。
从逻辑上来说,某物的归属适用《物权法》第116条的前提是该物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物权法》在未就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的情况下,其第116条通过两款分别直接规定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必然造成该条规定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
第二,《物权法》第116条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效力问题。
《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已有若干关于孳息归属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例如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孳息返还、担保物的孳息收取、《合同法》第163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移转前后所产生的孳息归属等。
《物权法》颁布以后,其本身也还有若干涉及孳息的规定,包括关于担保物所生孳息的收取和抵偿、关于被无权占有的物所生孳息的返还等。
这些规定与《物权法》第116条相比往往属于特别规定,在法律后果上也并不完全一致。
原物和孳息

•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参考答案:D
• 本题考察不当得利。
• 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向张某多支付了2万元,张某 取得此2万元的利益并无法律上的原因,此为给付 型的不当得利,张某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 规定,返还2万元。除此以外,根据民通意见第 131条的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除原物外还应当 包括原物的孳息。而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 益,在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予以收缴。
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
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 孳息。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 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 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 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 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 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 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 利 息等。
• 【应注意的问题】在学理上,树木上的果实 是否是孳息是有争议的。
• 【答案】AD
•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 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 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 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 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 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原物和孳息
原物
概念:依据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 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原物的分类: 1、基于自然属性能产生收益的物,
如能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 等; 2、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收益的物,如 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等。
孳息
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 晋江统《徙戎论》。
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属于谁

一、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
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
《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此外,罗马法还据此确定了不同分类的孳息归属规则。
出台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也在其民法典上作出了类似于罗马法的规定。
二、孳息的法律意义孳(zī)息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方面:在物权法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国采母物主义;在债权法方面,应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孳息的性质“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
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
司考民法冲刺: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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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冲刺:担保物权司考民法冲刺:用益物权司考民法冲刺:所有权司考民法冲刺:孳息的认定一、孳息的认定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与孳息相对的是原物。
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
依据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
孳息的特点是,在通常情况下依照物的本性或法律规定肯定会产生的,是一种财产权利,必须与原物脱离。
二、所有权(一)物权变动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去的物权,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如先占、添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或者取得孳息。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取得物权,一般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依据继受取得的方式不同还可以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转移给他人,如继承、买卖。
创设性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而取得他物权,如设定抵押权。
2、物权变动模式(1)意思主义:物权的设定与转移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二而发生变动。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既非债权意思主义,也非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
这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①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②在当事人无明确的物权合意的情况下,采交付要件主义,即推定交付中具有物权合意,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有证据证明交付不是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除外;③承认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对抗力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交易安全问题。
这种模式既具有其自身的价值与合理性,也符合我国物权变动的传统和习惯。
法定孳息归属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将对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定孳息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承包金等。
2. 特征(1)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2)是原物所生的收益;(3)与原物有密切联系,是原物的附属物;(4)具有独立性,不随原物的消灭而消灭。
三、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1. 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法定孳息的归属,依照法律规定。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2. 公平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优先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优先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优先考虑原物的权利人。
四、法定孳息的归属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存款利息归存款人所有。
贷款利息归贷款人所有。
2. 股息、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分配股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3. 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 承包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
5. 其他法定孳息除上述法定孳息外,其他法定孳息的归属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赔偿金归被保险人所有。
五、法定孳息的归属争议处理1. 协商解决当法定孳息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法定孳息的归属。
2. 诉讼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法定孳息的归属。
3. 行政处理对于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定孳息归属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
孽息是什么意思 孳息和利息的区别

孽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和利息的区别孽息是什么: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
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
《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孳息是民法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入。
根据民法规定,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天然孳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
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英文等拉丁文中孳息的字面意思就是果实,日文的孳息就是汉字“果実”),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
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从属性,以及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让与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的利益。
比如:存款赚取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赚取的租金。
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营业收入,不属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果实不仅所有人可以获得,非所有人也可以获得。
因为虽然收益是一种所有权的权利,但收益权必须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由非所有者享有。
当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权时,他不得不收取果实,所有人收取果实的权利不得不排除所有人的收益权。
也就是说,一旦非所有权人有权收取孳息,所有权人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原物孳息的收取一般以原物的占有为前提。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不占有原物而取得原物的孳息。
但是,占有原作并不意味着有权获得原作的果实。
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权利来源的占有,因为占有有法律依据,所以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合法的。
合法占有根据占有人的权利基础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占有人基于债权履行义务的占有,例如保管人、承租人、承运人等的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虽然有权占有标的物,但无权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原物有孳息的,仍应由原物所有人收取。
另一种情况是占有人基于物权的占有,例如,承包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土地使用者等的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其物权的一种权能,他不仅有权占有标的物,还得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民法第九章B物的分类物权的类型

二、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根据是否能够移动及是否因此而改变其用途和降低价值,可以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价值和用途的物。
如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主物和从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如鞋子和鞋带、电视机和遥控器、自行车和车筐等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
3、原物和孳息这是按照物与物之间的产出关系进行的分类原物:作为本体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依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利益,如动物的产出物。
法定孳息:依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如利息和租金。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其能否分割的特点,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等。
不可方物: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如一辆汽车、一台设备、一只羊等。
按照财产共有人的协议或权利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分割的物,也属于不可分物。
5、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替代的物。
如一幅画、一件文物。
种类物:指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物替代的物,如大米、布匹等。
6、流通物、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转让加以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如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等。
7、有主物与无主物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物可以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有主物: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如某人拥有一辆汽车。
无主物: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
第三节物权的类型一、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有三大类。
分别如下:1、所有权。
物权法——原物与孳息

物权法——原物与孳息1.区分标准。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
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❶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
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❷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
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
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
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❶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❷法定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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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
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❶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
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❷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
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
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
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❶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❷法定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答案: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特别提示(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
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修改了《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天星司考)的规定。
据此,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夫妻个人财产。
【例6】甲婚前拥有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元。
后甲与乙结婚。
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三年,租金9万元。
此后,甲又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三年,获得30万元分红。
后甲退出合伙,收回房屋。
不久,甲、乙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400万元。
①《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将个人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一分为三:(a)孳息;(b)自然增值;(c)投资收益。
分别确定其所有权归属。
除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外,其他两项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②甲出租房屋所得租金9万元,为法定孳息,属甲个人财产。
③甲将房屋入伙经营所得30万元,为投资收益,属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之所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理基础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甲将房屋入伙经营,乙要么与甲共同经营,要么在家操持家务。
这30万元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
道理在此。
④甲房屋市价增加了200万元,为自然增值,属甲个人财产。
【真题】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3年〃卷三〃23题)(答案:C)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