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孳息问题的一点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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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关于孳息的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关于孳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在我国《民法典》中,孳息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物权法、合同法以及继承法等相关法律中。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关于孳息的法律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系统的了解。

二、孳息的概念与分类(一)孳息的概念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如土地、树木、牲畜等。

孳息是原物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相结合的产物。

(二)孳息的分类1. 天然孳息:指基于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崽等。

2. 法定孳息:指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如利息、租金、股息等。

三、孳息的取得与归属(一)孳息的取得1. 天然孳息的取得:天然孳息的取得以原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前提。

在原物所有权转移后,天然孳息归新所有人所有。

2. 法定孳息的取得:法定孳息的取得以原物的使用为目的。

在原物使用过程中,法定孳息归使用人所有。

(二)孳息的归属1. 天然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的归属遵循以下原则:(1)原物所有人享有天然孳息的收益权;(2)在原物所有人未行使收益权的情况下,天然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3)在原物所有人明确表示放弃收益权的情况下,天然孳息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2. 法定孳息的归属:法定孳息的归属遵循以下原则:(1)原物所有人享有法定孳息的收益权;(2)在原物所有人未行使收益权的情况下,法定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3)在原物所有人明确表示放弃收益权的情况下,法定孳息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四、孳息的转让与处分(一)孳息的转让1. 天然孳息的转让:天然孳息的转让以原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前提。

在原物所有权转移后,天然孳息随同原物一并转让。

2. 法定孳息的转让:法定孳息的转让以原物的使用为目的。

在原物使用过程中,法定孳息可以单独转让。

(二)孳息的处分1. 天然孳息的处分:天然孳息的处分以原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前提。

在原物所有权转移后,天然孳息随同原物一并处分。

受贿孳息的法律规定(3篇)

受贿孳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受贿孳息,是指受贿所得资金所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受贿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受贿孳息作为受贿所得的一部分,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围绕受贿孳息的法律规定,从概念、认定、没收、刑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受贿孳息的概念受贿孳息,是指受贿所得资金所产生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孳息是指因物或者权利而产生的利益。

在受贿犯罪中,受贿孳息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

三、受贿孳息的认定1. 利息:受贿所得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约定的利率产生的利息,属于受贿孳息。

2. 股息、红利:受贿所得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按照约定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受贿孳息。

3. 租金:受贿所得资金购买房产或其他财产,出租所得的租金,属于受贿孳息。

4. 其他孳息:除上述三种孳息外,受贿所得资金产生的其他收益,如买卖差价、投资收益等,均属于受贿孳息。

四、受贿孳息的没收1. 没收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应当予以没收。

2. 没收程序:没收受贿孳息,应当依法进行。

具体程序如下:(1)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受贿孳息的,应当依法扣押、冻结。

(2)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应当对受贿孳息进行评估、鉴定,并依法提出没收申请。

(3)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没收受贿孳息的申请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没收判决。

(4)没收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应当将受贿孳息上缴国库。

五、受贿孳息的刑罚1.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受贿孳息的刑罚: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应当予以没收,并依法追缴。

在判处刑罚时,应当将受贿所得及其孳息的没收情况纳入刑罚考虑范围。

六、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00万元,并将受贿所得存入银行,按照年利率5%计算,一年后产生利息5万元。

法定孳息归属的法律规定(3篇)

法定孳息归属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将对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定孳息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承包金等。

2. 特征(1)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2)是原物所生的收益;(3)与原物有密切联系,是原物的附属物;(4)具有独立性,不随原物的消灭而消灭。

三、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1. 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法定孳息的归属,依照法律规定。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2. 公平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优先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优先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优先考虑原物的权利人。

四、法定孳息的归属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存款利息归存款人所有。

贷款利息归贷款人所有。

2. 股息、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分配股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3. 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 承包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

5. 其他法定孳息除上述法定孳息外,其他法定孳息的归属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赔偿金归被保险人所有。

五、法定孳息的归属争议处理1. 协商解决当法定孳息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法定孳息的归属。

2. 诉讼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法定孳息的归属。

3. 行政处理对于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定孳息归属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

法律案例孳息(3篇)

法律案例孳息(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原物自然产生的收益,如动物的幼崽、树木的果实等;法定孳息是指原物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如利息、租金等。

孳息的法律效力与归属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探讨孳息的法律效力与归属。

二、案情简介甲与乙系邻居,甲将其闲置的房屋出租给乙。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租赁甲的房屋用于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1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开始入住甲的房屋。

在租赁期间,乙发现房屋内的空调设备老化,导致室内温度过高。

乙遂向甲提出更换空调设备的请求,甲同意更换,并要求乙支付更换费用。

乙支付了更换费用后,甲更换了空调设备。

租赁期满后,乙按照合同约定搬离了甲的房屋。

在乙搬离房屋后,甲发现空调设备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甲认为,乙在使用空调设备过程中造成了损坏,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乙则认为,空调设备损坏是由于老化所致,且甲在租赁期间已更换了新设备,因此损坏应由甲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甲将乙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空调设备产生的收益(即电费)在租赁期间应当归谁所有?空调设备损坏后的维修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电费的承担方式。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电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由于甲、乙在租赁期间未就电费承担达成一致意见,故电费应由甲承担。

关于空调设备的维修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更换的,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本案中,甲在租赁期间更换了空调设备,且更换后的设备由乙使用。

因此,空调设备损坏后的维修责任应由乙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电费由甲承担;2. 空调设备损坏后的维修责任由乙承担。

孳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孳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与张某于2015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每月5000元。

合同中约定,张某在租赁期间需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期支付了租金,但王某却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

2018年5月,王某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李某,并将张某的租赁合同一并转让给了李某。

李某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张某以王某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为由拒绝履行。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租赁合同转让后,张某是否仍需履行原租赁合同;2. 王某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是否构成违约;3. 李某作为房屋的新所有权人,是否享有原租赁合同的权利。

三、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转让后的履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对方同意。

”在本案中,王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将张某的租赁合同一并转让给了李某。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作为房屋的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因此,张某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2. 关于王某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是否构成违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李某作为房屋的新所有权人,是否享有原租赁合同的权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王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将张某的租赁合同一并转让给了李某。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作为房屋的新所有权人,享有原租赁合同的权利。

孳息归属问题探讨

孳息归属问题探讨

即由生 数 学 者 认 为 孳 息 就 是财 产 收 益 , 如 有 学 者将 孳 息 定 义 为“ 财 产 然孳息之收取权应 由对原物施加 了劳 力资本 的人取 得,
上 产 生 的收 益 ” 。传 统 物 权 法 上 的财 产 通 常 仅 仅 是 指 有体 物 , 如 产 者 取 得 , 因此 也 叫 做“ 播种 者取得主义 ” , 日耳 曼 法 重 视 对 物
法定孳息往往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 的, 其 存 在 形 式 条、 国民法典》 第 5 8 5条和 5 8 6条、 《 德 国民法典》 1 0 1 条等等
通常表现为一定数额 的金钱 。 有学者将其界定为: “ 法定孳息 , 是 都做 了相 同的规定 。
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某种特 定的民事法律关 系获得 的报偿 。” 关
法 中 突 出的 问题 进 行 讨 论 。
关键词: 孽息 ; 归属 ; 天然孳 息; 法定辈 息


确定 孳息归属的前提一 孳息的界定
f S u b s t a n t i a l p r i n Z i p ) 的立 法 原 则 , 也 被 称 为“ 分 离 主义 ” 。该 原 则
( 一) 孳息定义的分歧 。 何为孳息? 有学者认为: “ 孳息为 自物 认为天然孳 息的归属应 根据孳息与 原物分离 时原物 的权利状
企业导报
2 0 1 4年第 1 1 期
孳息 归属问题探讨
口 范学进
(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摘 要: 由于孽 息形式和产 生方 式的 多 样性, 孳息归属 问题也较 为复杂。我 国现代孽 息立法起 步较晚 , 2 0 0 7 年 颁布的《 物权 法》 第一 次明确提 出了孳息归属 的总原则 , 天 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归属有所 区别 , 但并没有就孳息给 出一个 明确的界定 , 如今 理论和 司法 实践中问题 不断。本文将以孳息界 定为 出发点 , 从孳息的 归属原则及其理论基础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 并就我 国当前的孳息立

孳息收取规则

孳息收取规则

孳息收取规则
一、什么是孳息呢?
孳息呀,就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呢。

就像老母鸡下的蛋,老母鸡是原物,蛋就是孳息啦。

还有果树结的果子,果树是原物,果子就是孳息哦。

二、天然孳息的收取规则
1. 对于天然孳息,一般来说呢,如果是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物的所有人有权收取天然孳息。

比如说,你自家院子里种的梨树,结的梨子当然归你这个梨树的主人啦。

2. 但是呢,如果存在用益物权人的话,情况就有点不同啦。

用益物权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用益物权人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收取天然孳息的。

就好比你把自己的土地租给别人种果树,在租赁期间,种果树的人作为用益物权人,他是可以收取果子的呢。

三、法定孳息的收取规则
1. 法定孳息呢,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收取的。

像存款利息,这就是法定孳息。

你把钱存到银行,银行根据存款的种类、金额和存期,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给你利息,这个利息就是法定孳息,而收取这个利息的规则是很明确的,就是按照银行的规定来。

2. 再比如租金,也是法定孳息。

如果你把房子租给别人,你们之间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合同里就会约定租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收取规则。

要是租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支付租金,那就是违反规则啦,你作为房东就有权利采取措施啦。

所以呀,孳息收取规则其实就是这么回事,大家只要搞清楚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再看看有没有特殊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就能够明白孳息该怎么收取啦。

法律孳息案例(3篇)

法律孳息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孳息,是指基于原物而产生的收益。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果实、利息等;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本文将以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法律孳息为切入点,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孳息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租赁甲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乙应按时支付租金,如逾期支付,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2013年,乙因故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租金及滞纳金。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乙支付甲租金及滞纳金。

(三)法律分析1. 法律孳息的认定在本案中,租金属于法定孳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逾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滞纳金。

”由此可见,租金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一项法定义务,属于法律孳息。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

3. 滞纳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逾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滞纳金。

在本案中,甲与乙在合同中约定了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即每日万分之五。

因此,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要求乙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

三、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孳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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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孳息的一些问题探讨
关于孳息之定义,我们大可直接引用定义: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根据民法,我之所以一提到写物权法,就想到孳息问题,孳息的物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物权法中的重点内容,也是债权等问题的焦点问题。

在上一学年学习民法总论之时,老师讲到物权、债权就曾反复的拿孳息问题作为例子。

孳息的归属、性质问题就如同讲刑法必讲的强奸罪一样,是很多重点问题的交集之处。

而我在查阅相关文献的时候,也曾看到很多学者在这个问题上都指出了我国物权法对孳息问题还不够重视。

于是我翻了一下一些手边的参考书,的确也没有将其单独拎出来作为重点成为一个专题作述的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

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

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

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

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不属于孳息。

对此,我个人更倾向于后者(——好像和我国的法定孳息定义冲突。

望老师海涵)因为出租所有物的所有权人收取的租金严格意义上是该所属物被出让的使用权的对价物,本身并不是所属物产生的效益,而租金本身与所属物的关系也并非从属关系。

如果所属物本身能够产生效益,则为孳息。

在这点上我认为资金等产生的利息应另当别论。

因为租金收益与借贷利息是有区别的。

租金是租赁双方协商的结果,人为可控因素很大,在选择承租人的问题上可将其视为一种经营资本的行为。

这部分取得实际上其过程更多地是在参与市场运作,还是在所有权人的控制之下产生的,这与我把车借给你用作非营运用途,你开去拉客接单儿所产生的效益,是不同性质的,后者的效益产生是所有权人所不可控制的而是由直接占有人行使使用权所产生的。

我认为就这一点而言孳息的概念构成要件问题上也应当认为租金不是孳息。

孳息概念的构成要件是:依自然规律或物的性质而产生的一种收益;它是周期性产生的,具有连续性;它的产生无损于原物的本质。

这是法学界学者总结了各国物权法关于孳息认定的构成要件所归纳出的共同点,其中我认为租金在其性质上并不具备周期性和连续性,归根到底租赁是一种市场行为,租金的产生实际上受到市场的影响作用很大,如果租赁行为中断,那么租金的产生也会随之中断。

我个人法学素养比较贫瘠,如果对于周期性和连续性的认知没有错的话,我觉得租金不符合孳息概念的构成要件(此处为我个人臆想,不妥之处望老师斧正)
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一种重要的物权客体。

取得孳息所有权是获取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而法定孳息也在你民法解释一百一十六条中做出了规定: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

如在德国民法中还有为第三人设定的专以取得孳息为目的的物权类型,即动产(特指有价证券)的用益权。

因此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上更为变通。

本法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的归属问题,我国物权法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争议问题,其中最经典的就是邻里关系中的竹木问题:自家的果树长到了别家院子里,甚至落了地,怎么判定归属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在根据一定的邻里容忍义务限度内,允许侵犯邻居住宅权来收取孳息,我认为这存在一定问题。

以协商为主要解决方式自然没有错,但是不应该损害他人住宅权,公民的住宅权是受宪法保护的重要权利,为了财产权利而牺牲人身权利是一种不明智的做法。

闵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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