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与孳息的区分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认定问题研究一、序言本次研究所探讨的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认定问题,建立在将个人财产界定为来源自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个人财产部分当中各类利益的归属总和。
二、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基本类型及归属认定方法分析(一)收益基本类型从目前我国国内法律规定实际情况来看,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主要分为了投资收益、孳息和增值这三类。
一是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在实践当中又分为了直接和间接投资两类,其中通过投资生产经营获得收益为直接投资。
而投资金融领域,如证券、基金等则为间接投资,投资收益的界定较为困难,投资收益的范围非常广泛,投资收益也是目前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争议问题的主要争议点之一。
二是孳息。
孳息通常是指在原有物中发生的收益,其中包括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遵从原物所得权是孳息所得权的归属原则。
三是增值。
增值指原有物在原价格基础上的价值和价格提升。
增值对象既可以是实体物品,同时也可以是虚拟的权利凭证等,从本质来讲增值就是投资收益的实际获取。
(二)归属认定方法投资收益的具体认定归属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属共同所有财产。
但是法律当中没有对应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收益进行明确规定,据此实际案例当中存在当事人将各类财产主张为投资收益。
本次研究将对主要三类投资收益归属认定进行具体分析,其一是直接投资;其二是虚拟投资;其三是其他投资。
其一是直接投资。
其二是虚拟投资。
其三是个人资产购置房产等资产抛售后获得的收益。
三、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认定尚存问题分析目前来看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认定问题尚存一些不完善之处,需通过后期法律体系的不断优化、完善加以解决。
一是法律法规当中对孳息、增值、投资收益等概念内容的界定不明确,没有直接、准确的法律描述。
进而也就导致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可能会将同类的收益界定为不同的实际类型,后期的法律适用也就出现了不同,进而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归属结果。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股权以及投资收益的处理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股权以及投资收益的处理沧州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志[论文摘要]与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相比,股权有其特殊性。
本文针对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投资收益的划分原则进行了阐明。
主题词: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投资收益,善意取得股权与夫妻间其他共有财产的相似之处在于它包含了财产权益,与其他财产的一项重要区别在于它涉及公司、其他股东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对象应仅限于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性价值,股东资格不构成共有对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一、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在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场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处分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财产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
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而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此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属效力待定合同,即生效与否取决于夫妻另一方的追认。
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因受让人善意与否而有所不同。
对此《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孳息的认定

孳息的认定孳息是指投资或存款所产生的利息、股息、红利或其他收益。
在金融领域中,认定孳息的过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到投资者的收入和回报。
孳息的认定依据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投资方式而有所不同,下面将从几个典型的角度来探讨孳息的认定。
对于存款而言,孳息的认定是相对简单明确的。
一般来说,银行会根据存款金额和存款期限来计算利息,并在一定时间间隔内向客户支付利息。
这些利息就是存款所产生的孳息。
在存款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以及利息的税收处理方式。
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孳息的认定也较为清晰。
债券是一种借贷工具,发行人会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固定的利息作为孳息。
债券的利息一般按照票面利率乘以债券的面值计算,并在一定时间间隔内支付给债券持有人。
债券的孳息通常具有固定性和确定性,可以通过债券合同中的条款来确认。
第三,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孳息的认定相对复杂一些。
股票的孳息主要包括股息和资本利得。
股息是指公司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一般以每股派息金额来计算。
股息的认定需要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分配政策来确定。
资本利得是指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收益,它的认定取决于投资者在买入和卖出股票时的价格差异。
还有一些其他金融产品和投资方式也涉及到孳息的认定。
例如,基金投资的孳息包括基金分红和基金净值的增长所带来的收益;保险投资的孳息包括保险赔付和红利分配等。
这些孳息的认定往往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基金的投资组合、保险产品的风险覆盖和投保期限等。
孳息的认定是金融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收益和回报。
不同金融产品和投资方式的孳息认定具有一定的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进行投资时,投资者应该对孳息的认定有清晰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适合的投资产品和策略。
同时,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对孳息认定的监管和规范,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妇女权利视角下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妇女权利视角下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马忆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婚姻法》自2001年修改后,最高法院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现在又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
我认为司法解释三的一些条款体现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比较好地平衡了夫妻关系及家庭成员间的利益关系。
比如第四条赋予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重大理由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经常有发现丈夫有偷偷转移财产迹象的女性问,如何既不离婚又保住属于自己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离婚。
但现在完全可以提起婚内请求财产分割之诉,这就给相对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救济途径。
再比如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堕胎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理上肯定了生育权的绝对权和支配权性质,明确否定了丈夫对妻子人工流产的同意权,妇女堕胎的自由受到了应有的保障。
还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可向法院再次请求分割。
鉴于我国目前在婚姻财产方面一般女方处于弱势的客观事实,这些条款实际上保护女方的作用更大一些。
司法解释(三)的另一些条款却不符合《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本精神,不利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如第七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第十条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客观地说,第七条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第十条充分注意到了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另一方购置的房产“共同还贷”和不动产的市场价值变化,要求产权人就另一方的贡献和不动产增值向另一方作相应补偿,具有相当大的合理性。
但是,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孽息是什么意思 孳息和利息的区别

孽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和利息的区别孽息是什么: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
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
《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孳息是民法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入。
根据民法规定,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天然孳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
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英文等拉丁文中孳息的字面意思就是果实,日文的孳息就是汉字“果実”),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
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从属性,以及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让与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的利益。
比如:存款赚取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赚取的租金。
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营业收入,不属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果实不仅所有人可以获得,非所有人也可以获得。
因为虽然收益是一种所有权的权利,但收益权必须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由非所有者享有。
当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权时,他不得不收取果实,所有人收取果实的权利不得不排除所有人的收益权。
也就是说,一旦非所有权人有权收取孳息,所有权人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原物孳息的收取一般以原物的占有为前提。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不占有原物而取得原物的孳息。
但是,占有原作并不意味着有权获得原作的果实。
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权利来源的占有,因为占有有法律依据,所以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合法的。
合法占有根据占有人的权利基础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占有人基于债权履行义务的占有,例如保管人、承租人、承运人等的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虽然有权占有标的物,但无权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原物有孳息的,仍应由原物所有人收取。
另一种情况是占有人基于物权的占有,例如,承包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土地使用者等的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其物权的一种权能,他不仅有权占有标的物,还得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孳息和利息的区别以及孳息的类型

孳息和利息的区别以及孳息的类型孳息的区别在于其定义不同,法律规定不同,内部分类不同。
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入,孳息的种类包括自然收入和合法收入。
所以法律规定,孳息分为两类,一类是天然孳息,一类是法定孳息。
一、孳息与利息的区别是什么孳息与利息的区别:1.定义不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果实是指从事物的自然属性中获得的利益,如果树的果实、雌性动物产下的幼畜、母鸡及其蛋等。
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取得的收入。
利息是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者(债务人)处获得的报酬。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产生的利息。
利益的来源是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利息的本质是剩余价值的特殊转化形式,是利润的一部分。
2.法律规定《民法典》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3.分类根据银行业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银行应收利息和银行应付利息两种。
应收利息是指银行将资金借给借款者,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它是借贷者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也是银行利润的一部分。
应付利息是指银行向存款者吸收存款,而支付给存款者的报酬;它是银行吸收存款必须支付的代价,也是银行成本的一部分。
二、孳息的类型有哪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水果分为两种。
1.天然果实是指由自然规律产生或根据事物的用途而收获的事物,如母鸡下蛋,树上结果。
天然水果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造的。
但是,不得对人工生产的产品进行改造和加工。
2.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法律关系产生的收入,如出租房屋的租金、贷款利息等。
三、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是民法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入。
根据民法规定,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自然孳息是根据事物的自然属性或事物的变化规律而获得的利益。
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从属性,以及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让与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的利益。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作者:王健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5期摘要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一直是婚姻财产关系中颇具争议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出现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些用语之间内涵和外延并不明确,影响司法实践判定和操作。
本文在梳理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具体内容形态,指出其区分的逻辑矛盾和立法旨趣抵牾而主张予以抛弃此类区分之后,提出以“家务劳动价值理论”和“夫妻协力原则”作为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标准,同时借鉴美国规则中的凡营原则和帕蕾拉原则,借此设计一套婚后所生各项利益的权利归属方案。
关键词收益增值孳息家务劳动价值夫妻协力作者简介:王健铭,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70-02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之认定(一)概念厘定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作为夫妻所得财产的一部分,属于夫妻财产制中的一部分内容。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应当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前者婚后所生利益来源明确为婚前的个人财产,排除了婚后可能获得的个人财产;后者所生利益的来源既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获得个人财产,内涵要比前者广泛。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便是配偶婚前或者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者婚姻财产契约无效的,直接适用婚姻法规定之夫妻财产制,除了个人财产外,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18条明确了归属个人财产的情形,婚前个人财产只是夫妻一方财产中的一种。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之用语也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婚前个人财产”。
因此学者们论述“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利益归属”并不全面,将婚后所生利益来源不经意间进行了限制。
故而本文探讨的当属广义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有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部分也有婚后所得个人财产部分的各种利益归属。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沪高法民一[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4]25号)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
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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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与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如何区分?
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根据民法的理论可以分为两类:投资收益和孳息。
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投资收益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本投入(如体力或脑力劳动),实践中常常是夫妻一方经营公司,另一方在家务劳动中做出贡献。
而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无需大量的大力资本投入。
因此,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后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如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同时,对于房屋租金,应另当别论。
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参与租金合同的协商过程),则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
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
因此租金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但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并未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金钱形式和物质形态或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相互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规律。
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购买了房产、黄金、古董、股票、债券、基金等,则并不改变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的属性。
同样,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后,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总之,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