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关于《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的解释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稳固试题解析及答案(卷三)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稳固试题解析及答案(卷三)第1题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参考答案:A o考点:举证时限的适用;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参考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37条规定,A项说法正确,应选,B项说法错误。
不应选。
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C项说法错误,不应选。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41条第(1)项规定,D项说法错误,不应选。
故此题正确答案为A。
第2题张明户口在北京市海淀区,近3年来,一直居住在宣武区。
2007年5月,张明与华强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该公司在丰台区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中的三居室现房一套。
华强公司的注册地及主要营业地在西城区。
入住后,张明发现该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要求退房,而开发商只同意维修,双方难以经协商达成一致。
张明遂决定向法院起诉,以下法院中有管辖权的是哪一个?()海淀区法院B.宣武区法院C.丰台区法院D.西城区法院参考答案:C此题考查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此题中,张明与华强公司的纠纷是由商品房这一不动产引起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答案为C。
第3题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厅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
新婚姻法 孳息指的是什么?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婚姻法孳息指的是什么?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
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无关。
新婚姻法孳息指的是什么?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
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比如: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物如鸡蛋、羊毛;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无关。
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股东、字画、珠宝、黄金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若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修缮、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则不属于自然增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孳息收取权类型一、所有权人取得。
所有权人取得是一种原则,这个很容易理解的。
比如说,我们种植一棵桃树,那么当桃子收获时,肯定是种植桃树的所有权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权。
二、债权人取得。
债权人租赁一块土地,进行种植,那么土地上所生长的植物,在正常情况下,自然要归他所有。
要不然,租赁人租赁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属于谁

一、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
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
《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此外,罗马法还据此确定了不同分类的孳息归属规则。
出台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也在其民法典上作出了类似于罗马法的规定。
二、孳息的法律意义孳(zī)息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方面:在物权法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国采母物主义;在债权法方面,应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孳息的性质“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
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
法定孳息归属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将对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定孳息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承包金等。
2. 特征(1)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2)是原物所生的收益;(3)与原物有密切联系,是原物的附属物;(4)具有独立性,不随原物的消灭而消灭。
三、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1. 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法定孳息的归属,依照法律规定。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2. 公平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优先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优先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优先考虑原物的权利人。
四、法定孳息的归属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存款利息归存款人所有。
贷款利息归贷款人所有。
2. 股息、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分配股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3. 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 承包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
5. 其他法定孳息除上述法定孳息外,其他法定孳息的归属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赔偿金归被保险人所有。
五、法定孳息的归属争议处理1. 协商解决当法定孳息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法定孳息的归属。
2. 诉讼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法定孳息的归属。
3. 行政处理对于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定孳息归属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2022担保法最新规定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2022担保法最新规定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第四十九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条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
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第五十一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第五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孳息和利息的区别以及孳息的类型

孳息和利息的区别以及孳息的类型孳息的区别在于其定义不同,法律规定不同,内部分类不同。
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入,孳息的种类包括自然收入和合法收入。
所以法律规定,孳息分为两类,一类是天然孳息,一类是法定孳息。
一、孳息与利息的区别是什么孳息与利息的区别:1.定义不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果实是指从事物的自然属性中获得的利益,如果树的果实、雌性动物产下的幼畜、母鸡及其蛋等。
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取得的收入。
利息是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者(债务人)处获得的报酬。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产生的利息。
利益的来源是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利息的本质是剩余价值的特殊转化形式,是利润的一部分。
2.法律规定《民法典》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3.分类根据银行业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银行应收利息和银行应付利息两种。
应收利息是指银行将资金借给借款者,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它是借贷者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也是银行利润的一部分。
应付利息是指银行向存款者吸收存款,而支付给存款者的报酬;它是银行吸收存款必须支付的代价,也是银行成本的一部分。
二、孳息的类型有哪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水果分为两种。
1.天然果实是指由自然规律产生或根据事物的用途而收获的事物,如母鸡下蛋,树上结果。
天然水果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造的。
但是,不得对人工生产的产品进行改造和加工。
2.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法律关系产生的收入,如出租房屋的租金、贷款利息等。
三、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是民法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入。
根据民法规定,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自然孳息是根据事物的自然属性或事物的变化规律而获得的利益。
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从属性,以及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让与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的利益。
物权法解释: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第⼀百⼀⼗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取得;既有所有权⼈⼜有⽤益物权⼈的,由⽤益物权⼈取得。
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解释】本条是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的,指由原物⽽产⽣的物,包括天然孽息与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然属性所产⽣的物。
天然孳息的范围⾮常⼴,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地获得粮⾷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果实,包括⽵⽊的枝根,养殖牲畜获得各种⼦畜和奶产品等。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们占有使⽤原物并对其进⾏⽣产劳动,其⽬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擎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常⽣活中也常发⽣原物在脱离所有权⼈的情况下⽽产⽣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天然孳息,⾃从与原物脱离后,会⽴即产⽣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
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根的植物从属于⼟地”,即原物的所有权⼈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的抗辩。
考察德国、⽇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有取得权利的⼤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的取得权利。
他⼈的这⼀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例如基于⽤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例如因当事⼈约定⽽取得孳息。
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取得;既有所有权⼈⼜有⽤益物权⼈的,由⽤益物权⼈取得;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法定孳息是指依⼀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进⾏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
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依股本⾦所得的股息等。
在德国民法中,法定孳息被称为权利的孳息,确定法定孳息的归属,是对产⽣法定孳息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承认和保护。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解释】本条是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孽息与法定孳息: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包括竹木的枝根,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擎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
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即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人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人的抗辩。
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
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
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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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的解释
原文: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首先解释基础概念: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
如果树结的果实、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孳息如何取得: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举例:如乙方租种甲方的果园,甲方为所有权人,乙方为用益物
权人,结出的果子(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而如房租(法定孳息),自然就是由房东取得。
那么原文通过举例通俗解释就是:谁借了钱不还,如果是用林权抵押的,债主可以去收获树上的果子(天然孳息);如果用房子抵押的,债主有权收取该房子租金(即法定孳息。
但前提是要通知租房的房客,如果没有通知,房客继续向原房东交了房租,那债主也要不回来,即“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此处“不及于”是效力够不着、达不到的意思);
另附《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孳息清偿顺序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比如摘果子的人工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贷款利息);
(三)主债权(贷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