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合集下载

《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孳息..doc

《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孳息..doc

《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罗昆武汉大学讲师上传时间:2010-11-1浏览次数:1422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 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就孳息的归属做出了一般规定,但未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其他的法律文件也多处涉及孳息的返还、收取和归属,为准确适用《物权法》第116条,必须明确孳息及其属概念的范围以及《物权法》第116条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效力关系。

一、《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之原因《物权法》第116条关于孳息归属的规定看似简单明了,但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可以适用该项规定来确定某物所有权的归属,理论上仍不无探讨之余地。

造成《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孳息及其属概念范围不确定。

虽然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作为法律概念已在我国的多部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中出现,但迄今却没有进行过准确的法律界定,而他国相关立法例也各不相同。

这就导致一方面几乎每个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的人都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耳熟能详;可另一方面,究竟何谓孳息、何谓法定孳息、何谓天然孳息,学界争议却很大。

从逻辑上来说,某物的归属适用《物权法》第116条的前提是该物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物权法》在未就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的情况下,其第116条通过两款分别直接规定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必然造成该条规定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

第二,《物权法》第116条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效力问题。

《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已有若干关于孳息归属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例如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孳息返还、担保物的孳息收取、《合同法》第163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移转前后所产生的孳息归属等。

《物权法》颁布以后,其本身也还有若干涉及孳息的规定,包括关于担保物所生孳息的收取和抵偿、关于被无权占有的物所生孳息的返还等。

这些规定与《物权法》第116条相比往往属于特别规定,在法律后果上也并不完全一致。

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1

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1

第一篇文章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一、所有权转移问题现实交付原则: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动产占有改定约定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先于交付)买卖合同中的例外所有权转移问题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后于交付)不动产登记二、风险负担问题何谓风险: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

有约定交付地点,依约定地点交付原则:交付主义无约定交付地点,依运输方式推定动产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买卖合同中的特殊情况试用买卖:所有权主义风险负担问题在途买卖:合同生效,风险转归买受人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如合同法、、条)不动产交付主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条)注意::单证的交付与风险转移的区别(《合同法》第条):风险承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合同法》第条):质检期与质量保证期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条)【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篇一: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研究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之思考陈刚(惠州学院经济管理系,广东惠州516007 ) [ 摘要]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归属问题上,我国学界有不同认识。

这种分歧主要源于在两种不同意义上使用“交付”一词的结果,“交付主义”的孳息归属判断规则是科学的。

[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孳息归属;交付主义Thinking about Yield Attributable to Retention ofTitle Contract of SaleCHEN Ga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Huizhou University ,Huizhou 516007,china )Abstract :Retained in the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ownership on the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 matter, has a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China's scholars. This difference mainly stems from two different sense in using the "delivery" is the result of "delivery ism" to determine the yield attribution rules of science.Keywords :retention of title; yield attributable; deliverydoctrine1 孳息概述孳息概念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衍生的额外收益,比如树上的果子,羊身上的羊毛等。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在买卖合同当中,孳息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

那么孳息究竟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孳息就是资产所产生的利息、租金等(以下简称“收益”)。

在买卖合同当中,买方和卖方需要明确孳息的归属问题。

这涉及到交易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的问题。

1. 孳息归属方式一般而言,孳息的归属方式有以下两种:1.孳息归卖方所有。

也就是说,孳息的收益归卖方所有。

2.孳息归买方所有。

也就是说,孳息的收益归买方所有。

在具体的合同当中,双方可以自行商定孳息的归属方式。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必须要遵循以下原则:1.孳息的归属方式必须在合同当中明确规定。

2.孳息的归属方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孳息归属的影响不同的孳息归属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利益有不同的影响。

下面我们来看看孳息归属方式可能产生的影响。

2.1 孳息归卖方所有如果孳息的归属方式规定为归卖方所有,那么收益将全部归卖方所有。

这也意味着买方不享有任何孳息收益。

这种方式对于买方来说可能并不是很划算,因为买方在购买资产时,通常是希望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资产并获得资产带来的收益。

而孳息归卖方所有的规定,则使得买方无法享有收益,这给了卖方一定的优势地位。

2.2 孳息归买方所有如果孳息的归属方式规定为归买方所有,那么收益将全部归买方所有。

这也意味着卖方不享有任何孳息收益。

这种方式对于买方来说比较划算,因为买方在购买资产时,希望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资产并获得资产带来的收益。

而孳息归买方所有的规定,则使得买方可以获得收益,这增加了买方的收益和优势地位。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孳息的收益并不是每年都有。

收益的多少和产生的时间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孳息的归属方式和相关规定。

否则在后续的交易中,可能会产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3. 总结在买卖合同中,孳息的归属问题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买方和卖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孳息的归属方式,并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及孳息归属(二篇)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及孳息归属(二篇)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及孳息归属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用于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合同双方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同时也涉及到孳息的归属问题。

本文将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及孳息归属进行详细阐述。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采用风险责任的转移原则,即当物品的交付发生之前,由卖方承担物品的损失风险,交付发生之后,则由买方承担物品的损失风险。

但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合同进行风险转移的具体约定。

一种常见的风险转移方式是投保保险。

买卖双方可以约定由买方负责投保合同所涉及的物品,并将保险费用计入交易价格中。

这样一来,一旦物品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买卖双方不再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另一种常见的风险转移方式是约定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以减轻各自的风险。

例如,可以约定卖方在未能按时交付物品的情况下,需要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约定买方在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需要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通过这种方式,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确保合同的履行。

此外,根据买卖合同的特点,当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物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行使退货、更换或修理等维权权利,从而减轻自身的风险。

例如,如果买方在购买电子产品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卖方退货或更换,避免自身负担不必要的风险。

对于孳息的归属问题,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是在交付后,物品所产生的孳息归买方所有。

孳息包括物品所产生的利息、股息、租金等。

但是,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也可以通过合同对孳息的归属进行约定。

一种常见的约定是买方支付预付款,并在物品交付之前享有物品所产生的孳息。

这种方式在大宗商品交易中较为常见。

例如,买方在购买原材料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而物品在运输途中仍然可以产生利息收益,这部分利息收益将归买方所有。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1. 引言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的一种常见合同,用于约定双方在买卖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孳息的归属。

孳息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产生的、由合同标的物产生的利益,例如股票的分红、房屋的租金等。

在买卖合同中,确定孳息的归属对双方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探讨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的问题。

2. 买卖合同下孳息的定义买卖合同下的孳息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产生的、由合同标的物所产生的收益。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可以是任何可以交易的物品,包括股票、房屋、商品等。

不同类型的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形式也各不相同,例如股票的孳息包括分红、股票增值等,房屋的孳息包括租金收入。

3. 孳息归属的原则在买卖合同中,确定孳息归属的原则主要包括合同约定原则、法律规定原则和合理分配原则。

3.1 合同约定原则买卖合同作为双方之间的协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孳息的归属。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孳息的分配方式,例如约定全部归买方所有,或按比例分配给双方等。

在合同约定原则下,孳息的归属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确定。

3.2 法律规定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对孳息的归属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某些国家的公司法中规定,股票的分红应当归股东所有。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的孳息归属可能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

3.3 合理分配原则合理分配原则是指在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交易双方的交易目的、风险分担等因素,合理分配孳息的归属。

该原则主要侧重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确保分配结果合理公正。

4. 不同情况下的孳息归属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的具体问题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分析。

4.1 股票交易在股票交易中,股票的分红是最常见的孳息形式。

通常情况下,股票的分红归股东所有。

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股票的分红归属买方还是卖方,或者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给双方。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的分红应归股东所有。

4.2 房地产交易在房地产交易中,孳息主要是指房屋的租金收入。

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属于谁

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属于谁

一、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

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

《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此外,罗马法还据此确定了不同分类的孳息归属规则。

出台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也在其民法典上作出了类似于罗马法的规定。

二、孳息的法律意义孳(zī)息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方面:在物权法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国采母物主义;在债权法方面,应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孳息的性质“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

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

买卖合同孳息归谁所有

买卖合同孳息归谁所有

买卖合同孳息归谁所有在⽇常⽣活中,买卖合同是⽐较常见的合同之⼀,买卖合同也存在⼀定风险,那么买卖合同孳息归谁所有,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谁承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谁承担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买卖合同孳息归谁所有孳息采交付主义,交付前产⽣的归出卖⼈,交付后产⽣的归买受⼈。

如,甲卖⼀头⽜给⼄,交付后第三天⼄将⽜杀了出卖,发现有⽜黄,那么,该⽜黄归⼄所有。

这⾥的产⽣,并不是说形成,⽽是说已经。

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出卖⼈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后仍保有所有权,买受⼈在交清最后⼀笔贷款后始得到标的物所有权。

那么在标的物交付后⾄交清最后⼀笔款项前的这⼀段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的孳息应归买受⼈所有,⽽不是归出卖⼈(所有权⼈)所有。

所以说,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

买卖合同风险谁承担《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是指⾮可归责于任何⼀⽅当事⼈的原因,标的物发⽣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于动产,⽽且也适⽤不动产。

(⼀)交付主义:不同交付⽅式下的风险负担: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货交买受⼈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若为上门提货,⾃货出出卖⼈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若为代办托运,⾃货交承运⼈时转移风险给买受⼈。

2、指⽰交付情形下,⾃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时转移风险给买受⼈。

3、简易交付情形下,⾃合同⽣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

(⼆)例外:因买受⼈原因交货迟延的;出卖⼈瑕疵履⾏的;路货买卖;交货地点不明确的;买受⼈受领迟延的。

另外,注意两个问题:出卖⼈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第147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划分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XX年9月20日,我和方某签订汽车买卖合同。

同年9月22日,方某向我交付了汽车一辆,我支付了价款17万元,双方约定两个月内共同办理汽车过户手续。

同年11月15日,双方共同办理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

在此之前,我将该辆汽车交罗某使用,共获租金1万元,方某得知此事后要求我将这1万元交还给他,我拒绝。

请问:这1万元租金应归谁所有?王某王某:根据你提供的材料分析,该笔租金应归你所有。

具体理由如下:租金(即汽车的法定孳息的一种)所有权的归属关键在于确立汽车是否交付。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据此规定,在XX年11月15日之前,你和方某虽未办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但在9月22日方某已将该汽车交付给你,故9月22日至11月15日期间汽车所产生的孳息1万元租金应归你所有。

国际货物买卖中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家具买卖合同文本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仲裁的几个问题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范本(C&F或CIF条款)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程序
商业地产“售后包租”P.K.“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服装定作(买卖)合同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范本(FOB条款)
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