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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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园林绿化企业常见涉税问题探讨(

关于园林绿化企业常见涉税问题探讨(

关于园林绿化企业常见涉税问题探讨(关于园林绿化企业常见涉税问题探讨南陵县地税局课题调研组一、园林绿化企业基本涉税业务的处理(一)提供花木管护服务1、不销售花卉苗木仅提供花木管护服务有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市政部门由于没有专门园林人员进行花木的养护,在自行采购花卉和苗木后,与园林绿化企业签订一定期限的花木管护服务合同。

由园林公司提供人员、技术,为花木、园林提供日常浇水、施肥以及零星枯死苗木补种等管护服务。

对管护劳务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列出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劳务是免征营业税,对其他服务劳务应开具服务业发票,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税率计缴营业税。

但对各项管护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得享受免税、减税。

2、销售花卉苗木并提供后续管护服务园林企业销售花卉苗木后,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给购买方提供后续管护服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般纳税人应按17%征收增值税。

(二)花卉、盆栽租赁服务园林公司将自己的花卉、盆栽等植物一定时期内提供给客户使用,并提供上门更换、修剪和管理等。

对此类租赁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租赁发票,按“服务业—租赁业”5%税率计缴营业税。

(三)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绿化工程对于拥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在外承接绿化工程后,先用自己基地的自产树苗和花卉进行栽种,不足苗木部分再从外部购进加以补充。

例如:一项绿化合同总金额为500万,其中自产苗木款为180万,外购苗木款为100万,提供场地平整及绿化施工费等合计为220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该园林公司销售的外购林木应与绿化工程费一并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100万+220万)×3%=9.6万。

当前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类型

当前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类型

当前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类型
1、碳排放政策:碳排放税是指政府为了维护全球环境安全和控制全
球气候变化,采取经济手段,对排放增加给与税收优惠,以鼓励企业减少
碳排放。

2、再生能源政策:再生能源政策包括政府采用税收优惠等政策手段,鼓励企业发展再生能源项目,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3、三项政策:中央政府实施的三项政策,是指减轻实体经济企业的
税负水平,实行营改增,减税降费,以及改善企业发展环境,降低企业经
营成本,维护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加快绿色发展。

4、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央政府实施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旨
在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带动新能源汽车制造业发展,促进绿色经济发展。

5、园林绿化补贴政策:为促进环境绿化发展,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政府针对住宅小区绿化建设,实施园林补贴政策,以税收优惠等形式对企
业绿化建设减税降费,推动绿色发展。

绿化工程施工简易计税

绿化工程施工简易计税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园林绿化工程在城市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绿化工程施工效率,我国政府推出了针对绿化工程施工的简易计税政策。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简易计税政策概述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对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进行简易计算和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简易计税适用范围1. 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 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以下情况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清包工工程: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三、简易计税计算方法1.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为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

2. 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为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

四、简易计税申报及备案1. 申报: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应根据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2. 备案: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应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五、注意事项1. 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确保税收合规。

园林绿化企业如何正确纳税

园林绿化企业如何正确纳税

园林绿化企业如何正确纳税
园林绿化企业是一种通过经营园林景观设计、种植、养护和销售等业务获取收入的企业,同其他企业一样,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纳税。

正确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情,可以避免因违反税收规定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其次,园林绿化企业需要按照法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一般来说,企业需要按季度或月度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表,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在报税过程中,企业需要准确填写各项申报表,如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并及时缴纳相应税款。

然后,园林绿化企业需要合理计算和抵扣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园林绿化企业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企业在申报纳税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算并抵扣相应的税收优惠。

另外,园林绿化企业还需要保持良好的发票管理和备案工作。

企业在与客户进行交易时,需要按照规定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发票信息上报税务机关。

同时,企业还需要妥善保管好各类发票以备核对和备案使用。

同时,园林绿化企业需要保持良好的税务合规管理。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按时报税、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等。

同时,企业还需要严格遵守税务机关的检查和调查,如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税收核查等工作。

此外,园林绿化企业还可以积极参与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培训活动,加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学习,规范自己的纳税行为。

总之,园林绿化企业应当始终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合理合法地纳税,并保持良好的税务合规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税务风险,保障企业的持续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12.16•【文号】国税发[1994]264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农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16日国税发[1994]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7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林业部门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特点,为支持林业发展,现对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在1995年底以前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森工企业、林场、苗圃的纳税人按以下具体办法执行:(一)森工企业原则上以原承包单位为纳税人,但对已按独立核算原则征收所得税的按原办法执行。

(二)林业部直属企业按总公司为纳税人(名单见附件),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按统一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征收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所得税。

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项目的划分另行规定。

纳税人兼营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的,其费用与损失要合理分摊。

分摊办法按对事业单位征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森工、林场、苗圃可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农村的为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按财税字[94]001号文件执行。

五、考虑到“八五”后两年财政对国有森工企业实行包干办法,为不影响资金运转,对森工企业可实行一年汇缴一次的办法。

六、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附件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单位名称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黑龙江省加格达奇二、中国林业机构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1.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天津市天津林业工具厂2.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镇江市镇江林业机械厂3.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常州市常州林业机械厂4.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苏州市苏州林业机械厂5.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泰州市泰州林业机械厂6.中国林业机械北京公司北京市7.中国林业机械上海公司上海市8.中国林业机械广州公司广州市9.中国林业机械哈尔滨猎枪弹具公司哈尔滨市三、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1.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北京公司北京市2.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哈尔滨公司哈尔滨市3.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沈阳公司沈阳市4.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天津公司天津市5.中国林业物资供销上海公司上海市四、中国林产工业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1.中国林产工业珠海公司珠海市五、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六、中国林产品经销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七、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八、中国林木种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1.中国林木种子公司昆明云南省昆明市园艺分公司2.中国林木种子公司广州广东省广州市园艺分公司九、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1.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江苏省无锡市江苏分公司2.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东城区和平里杠区工贸公司25号楼3.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公司4.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广东省湛江市湛江有加利科技发展公司5.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北京市北京林源木业公司6.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海口市海南林海公司十、北京中林森林食品药材开发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十一、森林国际旅行社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待18号。

园林绿化企业相关增值税处理

园林绿化企业相关增值税处理

园林绿化企业相关增值税处理园林绿化企业有单纯销售苗木,有销售苗木同时提供提供管护服务,有销售苗木同时提供绿化工程服务。

营改增后,园林绿化企业的多种经营模式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销售自产苗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4)、其他林业产品。

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苗木应当免征增值税。

对于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苗木种植属于“A农、林、牧、渔业”中“02林业”下的“021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园林绿化与植物养护增值税政策差异分析

园林绿化与植物养护增值税政策差异分析

下 面 ,举 个例 子进 行分 析和
增 值税 试点 的通知 》(财税 [2016136号 )附件 l《营业 税改 征增 说 明 :
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税率 :(一 )纳税
[例 1]某 公 司 系 一 般 纳 税
人发 生 应税行 为 ,除本 条第 (二 )项 、第 (三 )项 、第 (四 )项规 定 人 .其 提 供 的 园林 绿 化 工 程 项
浚 )、建筑 物平 移 、搭 脚 手架 、爆 破 、矿 山穿孔 、表 面附 着物 (包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13% 、l1%、
林 彩
括岩 层 、土层 、沙层 等 )剥 离和 清理等 工程 作业 。
6%四档 税 率 。2017年 7月 1日
因此 ,园林 绿化 T 程属 于增 值 税应 税服 务 中建 筑 服务 的 简 并 税 率 后 ,将 17% 、13% 、
理 和 养护 。 养护 服 务是 园林 绿 化 的后 续 管 理 和养 护 工作 。 这 样 ,自 2018年 5月 1 El以后 ,
根 据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 于进 一步 明确 营 改增 有关 征 管 问题 的 增 值 税 l7%和 1 1%的税 率 就 没
公 告 》(国家税 务 总局 公告 2017年 第 11号 )第 五条 的规 定 。自 有 了。
化工 程和 植物 养护 服务适 用的增 值税 税率 确实 不一样 。
(二 )2018年 5月 1日以 后
本 文 ,笔者 结 合 相 关政 策 文 件 规定 ,对 园林 绿化 工 程 和 税率
植 物养 护服 务这 两项 目适用 的增 值 税政 策进 行解 析 ,列 出其
根 据 《财 政部 、税 务 总 局 关

园林绿化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汇总

园林绿化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汇总

园林绿化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汇总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园林规划、设计、建设、养护、销售等相关业务的企业。

这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要面对各种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对园林绿化企业的发展和运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下面将针对园林绿化企业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汇总。

其次,园林绿化企业在购置设备、材料和其他固定资产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园林绿化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可以根据不同的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从而减少纳税额。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业,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政策,具体政策要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而定。

再次,园林绿化企业在从事园林绿化相关业务中的职工就业问题,也受到一些税收政策的关注。

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落实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园林绿化企业在新招用无业人员、社会保障援助对象和困难人员等就业群体时,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的相应减免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为园林绿化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就业环境,促进了企业的稳定发展。

此外,园林绿化企业还可以通过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来获得税收支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央和地方财政优先采购园林绿化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园林绿化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可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收的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为园林绿化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市场空间。

综上所述,园林绿化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可以享受多种减免和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从不同方面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运营。

然而,由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园林绿化企业在享受这些税收政策时需要了解相关规定并及时申请,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和利益。

同时,政府也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为园林绿化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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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护收入:征收
苗木
种植
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 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212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第48号》第三点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 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农
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此处的“林
很多单位自己米购数目、花卉,请专业的园林公司种植 并提供后续管护,这种业务,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 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
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 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 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 策。聶
园林绿化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汇总表
业务类型
合同签定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得

相关文件
相关制度
1
苗木收购+岀售
不征
征收,一般纳税
人:13%,小规
模:3%
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第48号》第十点
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 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2
苗木种植+出售
不征
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依照
《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告同
1.
4.5
林木帮种植+后续管护
3%
不征
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 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第48号》第九条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 香料作物的种植。
3.1
苗木种植+出售+施工
只有总价,视为混 合销售
总价*3%
不征
苗木
种植
免征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 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缴纳营业税。
3.2
苗木销售收入+劳 务收入
免征
苗木
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 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七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 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 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不征
征收
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点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包括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销 售额占50%及以上,下同),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 物,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实施细则》第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 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 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 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 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4.3
苗木种植+岀售+同时
管护
不征
4.1
绿化工程
3%
不征
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 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
绿化工程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缴纳营
业税
知》(国税函[1995]156号)
4.2
林木后续管护
视管护业务
内容免征或
征收
不征
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
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212号)
5
花卉租摆
不征
征收(简易计税)
征收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 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部分条款修改]》财税[2011]111号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 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 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
劳务收入*3%
苗木销售收入免

苗木
种植
免征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 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 额,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 营业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木”指纳税人自产的林木,如果销售外购的林木,则按 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纳营业税。)企业从事林木的培
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 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
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 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4.4
苗木收购+岀售+同时 管护
章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3%第四章第三节:简易
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6
花卉租摆+维护
不征
征收(简易计税)
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财税[2012]53号 财税[2011]111号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包括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销 售额占50%及以上,下同),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 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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