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外商股权并购房地产企业基本模式的法规适用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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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案例(3篇)

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均为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为一家外资企业。

2008年,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根据合资合同,甲、乙、丙三方分别持有合资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丙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丁公司(以下简称“丁”),丁公司为一家香港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对丙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提出异议,认为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分析:1. 丙公司股权转让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转让方应当事先征得其他投资者同意;(三)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在本案中,丙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双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且丙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已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然而,丙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因此,丙公司未完全履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并购_法律问题案例(3篇)

公司并购_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已成为企业扩张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法律问题频发,给并购双方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公司并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二、案例简介某市A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当地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A公司决定并购B公司,B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在并购谈判过程中,双方就并购方式、价格、股权结构等问题达成初步一致。

然而,在签署正式并购协议前,双方在法律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A公司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对并购协议进行审核,发现以下法律问题:1. 并购协议中关于B公司资产和负债的界定不够清晰。

2. 并购协议中关于员工安置和福利待遇的条款存在漏洞。

3. 并购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不明确。

4. 并购协议中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设定过于严格。

三、案例分析1. 资产和负债界定问题并购协议中关于B公司资产和负债的界定不够清晰,可能导致A公司在并购后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律师团队建议:(1)明确界定B公司的资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设备、存货等。

(2)详细列举B公司的负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供应商债务、员工工资等。

(3)对B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确保A公司在并购过程中获得公平的交易价格。

2. 员工安置和福利待遇问题并购协议中关于员工安置和福利待遇的条款存在漏洞,可能导致A公司在并购后面临劳动纠纷。

针对这一问题,律师团队建议:(1)明确B公司员工的安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调整、薪酬待遇、福利保障等。

(2)确保B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因并购导致的失业问题。

(3)制定详细的员工安置实施计划,确保平稳过渡。

3. 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并购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A公司在并购后面临知识产权纠纷。

房地产并购法律案例(3篇)

房地产并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经过多年的发展,XX公司在我国某一线城市积累了丰富的土地储备和优质的项目资源。

YY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集团”)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以金融投资为主,涉足房地产、能源等多个领域的多元化企业。

2018年,YY集团看中了XX公司的土地储备和项目资源,双方经协商决定进行并购。

二、并购过程1. 尽职调查并购双方在正式签订并购协议前,进行了尽职调查。

XX公司向YY集团提供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报表、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

YY集团则对XX公司的土地储备、项目进展、财务状况、法律纠纷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2. 签订并购协议经过尽职调查和谈判,双方于2018年12月签订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并购协议”)。

根据协议,YY集团以人民币XX亿元收购XX公司100%的股权。

并购协议中还明确了并购交易的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3. 交割与过户2019年1月,XX公司完成内部股权转让手续,YY集团向XX公司支付了并购款。

同月,XX公司向YY集团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XX公司变更为YY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三、纠纷产生并购交易完成后,YY集团发现XX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土地储备不足YY集团原以为XX公司拥有大量优质土地储备,但实际调查发现,XX公司的土地储备远远低于预期。

2. 项目进展缓慢XX公司部分项目因审批、融资等原因进展缓慢,导致YY集团的投资回报预期受到影响。

3. 法律纠纷XX公司在并购前存在多起法律纠纷,涉及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YY集团担忧这些纠纷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四、法律分析1. 尽职调查的重要性本案中,YY集团在并购过程中对XX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但仍未发现其存在的问题。

这提示我们在并购过程中,尽职调查至关重要,应全面、细致地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

案例解析外商股权并购房地产企业基本模式的法规适用及程序

案例解析外商股权并购房地产企业基本模式的法规适用及程序

案例解析外商股权并购房地产企业基本模式的法规适用及程序作者:卓纬律师事务所·秦雯莉前言: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变化,针对境外投资者(含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中国房地产的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地变化。

这种变化与中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相同,均体现了从收紧到放宽的趋势。

2006年,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1(以下简称“171号文”)及随后颁布的法规政策2构建了房地产领域的“限外令”,对房地产市场的外资进入进行限制。

2014年,中国房地产市场降温,二线以下城市房地产公司的主要压力为去库存,政府放宽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与之相适应的,则是同步放松了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限制。

这一系列放松体现在商务部、外管局发布的相关文件3以及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改中。

1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文。

2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文。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

商务部、外管局联合发布《商务部、外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文)。

3商务部、外管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40号)。

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

在近两年放松对外商投资房地产行业限制的大趋势下,商务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备案制度已经取消4。

房地产收并购案例法律(3篇)

房地产收并购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地产收并购成为企业拓展业务、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房地产收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如何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交易安全,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房地产收并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拟收购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目标公司旗下拥有一个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

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法律问题处理不当,导致交易双方产生纠纷。

三、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在案例中,开发公司与目标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效力问题,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案例中,开发公司和目标公司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但协议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的具体金额;(2)未明确约定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3)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2. 目标公司债务承担问题在案例中,开发公司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后,发现目标公司存在大量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股权等事项,应当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在案例中,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决议是否存在效力问题,以及开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3. 房地产项目开发权问题在案例中,目标公司旗下拥有一个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开发公司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后,是否拥有该项目的开发权,以及开发权如何行使,是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

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的流程

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的流程

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的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是一种跨境投资行为,通常涉及到国际法律、财务、税收等多个领域。

境外机构通过并购境内股权,可以实现资本的跨境流动,拓展市场份额,推动企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在实施此类交易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以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的流程。

第一步:确定交易目标境外机构首先需要确定其希望并购的境内企业,这通常需要进行市场调研、财务分析等工作,以确定目标企业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状况等信息。

也需要评估目标企业是否符合其战略规划,是否能为其带来商业价值。

第二步:尽职调查一旦确定了交易目标,境外机构需要进行尽职调查,以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经营状况等情况。

尽职调查通常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等环节,以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可行性。

第三步:制定交易结构在进行并购交易时,境外机构需要制定适合的交易结构,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交易目标。

交易结构通常涉及到资金来源、收购方式、业务整合等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财务、税收等因素。

第四步:签订交易文件一旦达成交易协议,境外机构需要与目标企业签订正式的交易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协议、关键员工协议等。

在签订交易文件前,双方需要充分协商,确保交易条款明确、合理,以避免后续纠纷。

第五步:完成交易审批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需要获得相关审批或批准,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国家发改委的核准等。

在获得相关审批后,才能完成交易的实质性操作,如付款、股权过户等。

第六步:完成交割和交易结算一旦完成了上述步骤,境外机构就可以完成股权转让的交割和结算,包括付款、股权过户等程序。

完成交割和交易结算后,境外机构即正式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可以开始实施后续的业务整合和发展计划。

第七步:后续管理和监督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后,需要加强对目标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实现交易目标,提高企业价值。

房地产并购法律案例(3篇)

房地产并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A公司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B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要从事商业地产的开发和运营,注册资本5000万元。

2008年,A公司决定收购B公司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

双方于2008年6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以人民币1.5亿元收购B公司51%的股权。

协议签订后,A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在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A公司发现B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B公司部分项目存在违规用地问题,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2. B公司部分在建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需支付工资款人民币500万元。

3. B公司部分员工存在劳动合同纠纷,需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00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B公司拒绝承担。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上述三项责任。

二、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 关于B公司部分项目存在违规用地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B公司应承担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责任。

A公司作为收购方,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该责任。

3. 关于B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B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工资款。

A公司作为收购方,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该责任。

4. 关于B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纠纷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B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A公司作为收购方,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该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以下款项:(1)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人民币2000万元;(2)拖欠农民工工资款人民币500万元;(3)赔偿金人民币3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房地产并购过程中,收购方应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调查,确保收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外商投资房地产方式、限制及流程

外商投资房地产方式、限制及流程

概念界定
外商投资房地产,是指外国投资者通 过新设、并购、再投资等方式投资房 地产领域,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 动。 外商投资房地产业主要有: 新设、并购和再投资三种方式。
新设方式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或服务。新设方式是 外资投资房地产业最基本的投资方式。
遵循商业存在原则和项目公司原则
(三)投资回报限制
外资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 方,不得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 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 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 条款。
(四)外汇用汇管制
(1)从2006年9月1日开始,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 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 中方股权,必须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 否则外汇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2)外资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在合 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 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否则外汇局不 予办理外资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 (3)从2007年5月23日开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有 以下两种情形的,也不能办理外汇结汇手续。: a)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的; b)为通过外资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房地产企业流程图 (P97)
(二)对注册资本金和投资总额的限制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 万元人民币(地方政府可能有更高要求);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 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该不低于投资总额 的70%; (3)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420万美元的, 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含420万美元) 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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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外商股权并购房地产企业基本模式的法规适用及程序
作者:卓纬律师事务所·秦雯莉
前言:
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变化,针对境外投资者(含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中国房地产的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地变化。

这种变化与中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相同,均体现了从收紧到放宽的趋势。

2006年,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1(以下简称“171号文”)及随后颁布的法规政策2构建了房地产领域的“限外令”,对房地产市场的外资进入进行限制。

2014年,中国房地产市场降
1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文。

2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文。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
温,二线以下城市房地产公司的主要压力为去库存,政府放宽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与之相适应的,则是同步放松了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限制。

这一系列放松体现在商务部、外管局发布的相关文件3以及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改中。

在近两年放松对外商投资房地产行业限制的大趋势下,商务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备案制度已经取消4。

但作为跨境房地产投资主要形式之一股权并购,即使不需网络备案,由外商投资基本法律法规以及前述“限外令”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

商务部、外管局联合发布《商务部、外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文)。

3商务部、外管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40号)。

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

4《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

规定的一系列审批仍需遵守。

本文将以案例结合表格的形式,就五种外商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基本形式的法律法规及程序适用问题进行解析。

一、外商并购境内房企法律法规适用概述
股权并购主要包括投资者直接与目标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及与目标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两种模式。

由于增资形式涉及的主体更为简单,本文将首先讨论直接增资的法律适用及程序,并在此基础上讨论股权转让的法律适用及程序。

(一)直接对目标公司增资的四种基本模式及法规适用
直接对目标公司增资的四种基本模式下法律法规及程序的适用,主要取决于投资方及目标公司的身份。

1、投资方为境外投资者
当投资方为境外投资者时,其增资行为区分目标公司的身份不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当目标公司为非外商投资企业时,应当适用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规定。

当目标公司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时,则应当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此外,171号文等“限外令”中关于外国(境外)投资者身份的特别规定、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以及三资企业及其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也应当遵守。

2、投资方为外商投资企业
当股权收购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时,股权收购行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应当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如果目标公司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时,该交易应当满足限外令中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及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相关审批的规定。

(二)股权转让的法规及程序适用
股权转让的法规及程序适用基本框架与直接增资是相同的。

不同之处在于其增加了股权出让方及股权收购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一环节。

而这一环节主要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具体将在案例中进行分析。

二、案例解析
1、境外投资者并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境外投资者A增资境内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B。

交易结构图如下:
境外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及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5的规定,该项增资应当经过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B的审批机关的批准。

由外商投资企业B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应的材料。

同时,根据171号文的规定,境外投资者A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B的增资除需履行上述批准外,境外投资者A还应当准备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并由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此外,外国投资者A还应当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2、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境内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5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公司A。

利用外商投资公司A增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B。

交易结构图如下:
境外
境内
这种情形下,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7条、第15条的规定,由于房地产领域为允许外商投资领域,故外商投资企业A不再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审批,而直接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B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应的材料。

不同于前述境外投资者直接增资, A公司并不需要满足171号文中规定的“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等针对境外投资者的要求。

但是,A公司仍旧需要按照171号文的规
定,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一系列文件的保证函。

就B公司而言,鉴于其FIE身份,其增资仍旧应当满足三资企业法规定的审批程序。

3、境外投资者并购内资房地产企业
境外投资者A以直接增资内资房地产企业B。

交易结构图如下:
境外
境内
此案例中,A 公司应当遵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获得有审批权的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

根据商务部2010年颁布的《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故在本案例中,由境外投资者A 向内资房地产企业B 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此外,根据171号文的规定,境外投资者应当满足的规定,如提供保证函、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等规定也应当满足。

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增资内资房地产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A增资内资房地产企业B。

交易结构图如下:
境外
增资 境内
本案例与前述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增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有类似之处。

即针对投资者FIE A 公司而言,应当遵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向内资房地产企业B 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与增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于目标公司为内资房地产企业,故171号文的相关内容不需再履行。

此外,B 公司也不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境内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模式的法规及程序适用
鉴于篇幅所限,本文仅讨论涉及审批最多的与境内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的外资股东进行股权交易的情形。

目标公司为内资的情况就不再赘述。

当投资者为FIE时,交易结构图如下。

境内
如图所示,外商投资企业A 为了获得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D 的股权,而直接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D 的股东外商投资企业C 或者境外投资者B 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此种模式与直接增资目标公司的相同之处在于由于股权转让导致目标公司的股权变更,目标公司同样需要完成171号文、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规定的审批程序。

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A公司与股东B或股东C 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审批程序。

无论股东为境外投资者或是FIE,都应当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办理审批程序。

由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D向批准其设立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当投资者为境外投资者时,股权转让协议审批适用规则与投资者为FIE的情况相同。

只是需要满足171号文中针对境外投资者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归纳外商通过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审批,本文将相关内容整理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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