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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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前言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和人口控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旨在通过统一管理、规范操作、加强监督,提高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购销、仓储、配送和使用等工作。

三、管理原则1.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购销、仓储、配送和使用等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确保执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要求。

2. 统一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购销、仓储、配送和使用等工作应由国家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管理,通过统一的制度、标准和流程,保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3. 规范操作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购销、仓储、配送和使用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药具的质量和安全。

4. 加强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购销、仓储、配送和使用等工作应加强监督,对不合规的行为和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惩处,保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正常运行和顺利开展。

四、管理措施1. 生产管理(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许可制度,确保生产商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条件。

(2)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3)建立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的备案制度,定期公布备案企业的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开度。

2. 购销管理(1)计划生育药具的销售必须通过计划生育药具购销企业进行,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非法销售。

(2)计划生育药具的销售企业应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备案,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资质和条件。

(3)销售企业应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的产品质量监管,确保销售的药具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3. 仓储管理(1)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保证药具的质量和安全。

(2)仓储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仓库管理制度,确保计划生育药具的库存、配送、销售等工作有序进行。

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2006年10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了加强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保证药具质量安全,维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文件和表样。

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抓好落实。

1目录一、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规范二、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储运质量管理细则2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质量管理,保证药具质量安全,维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具是指,用于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品、宫内节育器和橡胶避孕套。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委)负责药具质量的监督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中心)负责全国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药具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具质量检测工作,负责指导全国药具管理机构做好药具质量抽查工作;参与药具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评工作,参3与药具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负责本地区有关生产企业的药具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级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还需对本辖区下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024年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2024年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2024年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及避孕药具,促进人口健康和平衡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工作目标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的认知度和使用率。

2. 改善计划生育药具供应机制,确保市场供需平衡。

3. 加强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监管,确保药具安全、有效。

4. 完善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和管理机制,确保符合政策要求。

三、工作原则1. 依法依规,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管理。

2. 公开透明,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众的认知和理解。

3. 科学合理,根据人口统计和需求预测,合理配置计划生育药具资源。

4. 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5. 创新发展,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工作管理办法。

四、工作职责1. 政府部门:(1)加强计划生育药具政策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

(2)制定计划生育药具供应计划,确保市场供需平衡。

(3)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研发和生产工作。

(4)加强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监管,确保药具安全有效。

(5)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 医疗机构:(1)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的咨询和指导工作,提供合适的计划生育药具选择。

(2)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计划生育药具,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3)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配送和安全保管工作。

(4)收集和统计相关数据,监测计划生育药具使用情况。

3. 企事业单位:(1)依法履行计划生育药具相关责任,配合政府开展工作。

(2)积极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的研发和生产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3)确保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充足,及时提供市场需求。

(4)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出库和销售记录,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

五、工作机制1. 组织建设:(1)成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药具工作。

(2)设立计划生育药具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政府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统一决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苏卫药政[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4〕1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委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规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

同时,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制度实施范围,配备使用并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

年底前实现全省基层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随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不断深入,加大推广使用基本药物的力度,不断提高使用比例,逐步实现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强化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总数占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不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低于40%,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低于50%,中心卫生院原则上不低于60%,村卫生室原则上不低于20%。

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的金额占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苏南地区不低于50%,苏中地区不低于55%,苏北地区不低于60%。

2024年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范本【引言】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计划生育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有必要制定和实施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以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总则】1.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提高管理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全境范围内的计划生育药具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3. 计划生育药具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生产、流通和使用,保证质量安全和使用效果。

4.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推动计划生育工作与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

【二、计划生育药具的分类和管理】1. 计划生育药具按照功能和使用方式的不同,分为避孕药具、节育药具和终止妊娠药具三大类。

2. 避孕药具主要包括避孕套、避孕药、避孕环等,应当在合法生产企业或单位生产,并经过相关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3. 节育药具主要包括宫内节育器、输卵管堵塞器等,应当在医疗机构合法使用,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4. 终止妊娠药具主要包括吸宫器、流产药等,应在合法医疗机构进行,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

【三、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和流通管理】1. 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对产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3. 计划生育药具的流通环节应实行许可制度,实施生产企业备案、批号管理和追溯制度,确保药具的来源可追溯、质量可控。

4. 计划生育药具的销售和配送应当在合法药店、医疗机构等指定场所进行,严禁在非法市场和渠道销售。

5. 计划生育药具的价格应按照市场调节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国家免费计划生育药具服务规范(试行)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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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已婚育龄人群(包括流动人口)。

二、服务内容为城乡已婚育龄人群(包括流动人口)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以及相关的宣传服务、咨询指导、发放服务和随访服务。

(一)宣传服务。

宣传国家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政策,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已婚育龄人群政策知晓率、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和生殖健康知识水平。

(二)咨询指导。

根据已婚育龄人群处于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结合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已婚育龄人群自主和自愿地选择适宜的免费避孕药具。

(三)发放服务。

按照已婚育龄人群免费避孕药具的。

群免费获得使用免费避孕药具随访服务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形式补助。

免费避孕药具随访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70% (二)服务保障。

开展国家免费计划生育药具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条件,要加强与辖区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加强与村(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相关部门密切联系,掌握服务区域内已婚育龄人群人口信息、避孕需求信息、免费避孕药具需求信息的变化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免费计划生育药具服务。

(三)服务人员。

开展免费避孕药具培训教育工作的人员应持有医、药执业资格或生殖健康咨询培训师资格;开展免费避孕药具咨询指导服务工作的人员应持有医、药或生殖健康咨询的执业(助理)资格,有一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践经验,接受过咨询知识的培训,具有恰当的语言与非语言表达能力;开展免费避孕药具宣传、发放、随访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为接受过免费避孕药具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能够提供上述服务的人员。

(四)宣传服务要求。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自1970年代开始实施,直到2016年全面放开生育限制,期间经历了不少的变动和发展。

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也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保障计划生育政策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确保药具的安全和有效性,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的顺利展开,国家出台了针对性的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是根据《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国内外计生药具管理的最新情况,综合国内外管理经验制定的。

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的安全监管,确保计划生育服务的顺利实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全过程,适用于所有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管理机构和职责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经营、使用及相关质量监管工作进行管理,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行行政监管。

同时,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和检查。

(二)药具生产和质量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且应当在《计划生育药具品种目录》内规定的品种范围内生产;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标签必须明示产品名称、规格、单位和标准号等生产、质量管理信息。

同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其生产的计划生育药具产品质量。

(三)药具经营和使用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经营者必须取得《计划生育药具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相应品种的计划生育药具,并需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计划生育药具产品的安全、有效和合法;接受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单位要求的质量检测;对销售的计划生育药具产品,必须按规定标明其产品信息、药具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安全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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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坚持“国家指导、保障供应、满足需要、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的原则,以人为本,实现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三、药具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包括药具的计划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宣传指导和随访服务等。

四、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可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五、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发放与服务。

六、本《规范》中的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是指依法由国家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本规范所称的药具管理机构,是指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章机构职责一、省级药具管理部门1、参与研究药具事业发展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2、制定全省药具管理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药具规范化管理,对全省药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3、对全省订购药具的经费实行统一集中支付,并拟定药具管理经费分配方案,负责药具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4、编制全省药具需求计划和分配方案;5、负责全省药具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业务培训和宣传等工作;6、履行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赋予南京药具供应站的工作职责。

二、市级药具管理部门l、参与研究药具事业发展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2、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对下级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评估;3、负责药具需求计划的编制、汇总、分析、上报及分配工作;4、负责对县(市、区)药具调拨,做好药具储运及质量管理工作;5、负责药具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遵守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制度;6、做好药具统计分析、发放服务、队伍建设和科普宣传等工作。

三、县级药具管理部门1、宣传、贯彻、执行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做好药具管理工作;2、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药具规范化管理;3、统计、编制、报送药具年度需求计划;4、做好药具存储、质量管理、免费发放、信息统计、科普宣传和优质服务等工作;5、定期对乡(镇、街办)厂矿企业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6、深入乡、村调查研究,指导基层开展药具工作,定期对乡(镇、街办)药具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乡级药具管理部门1、编制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2、做好药具的储存调拨、发放统计、科普宣传和随访服务等工作;3、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具不良反应;4、定期对村级药具发放与服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培训。

五、村级药管员1、做好药具领取、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2、及时核实和上报药具需求数量、使用人数和相关信息;3、宣传普及药具知识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知情选择;4、做好药具咨询、随访服务和使用信息反馈工作;5、做好流动人口的药具发放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岗位和人员一、从事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药具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二、从事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市级药具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一般设站长、计划、统计、财务、仓库管理、质量管理、宣传等岗位。

具有医(药)学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其他业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县级药具管理机构设站长、计划统计、仓库管理、质量管理等岗位。

具有医(药)学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其他业务人员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乡级药具管理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村级应配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兼职药管员。

七、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乡级以上药具管理人员每年轮训一次,村级药管员每年培训不少于两次,新任人员实行岗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继续教育。

第四章计划与统计一、计划管理1、编制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2、药具需求计划每年上报一次,乡级为上报起报单位。

县级及以上的药具机构编制的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定,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药具管理站,省药具管理站根据全省的实际情况综合平衡、汇总,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后,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发展中心。

3、药具需求计划制定以同级人口计生委统计半年报表中使用药具人数为基数,同时考虑已婚育龄妇女数、流动人口规模、年标准使用量、预计年末库存、当年分配计划的执行情况等因素。

4、省药具管理站依据国家批准的订购计划和市级上报的需求计划,编制市级药具分配计划。

市级根据县级上报的需求计划及省级分配计划编制下达县级药具分配计划。

5、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药具供应情况,向上级提出药具追加申请,省药具站将从省本级库存和国家免费调拨计划中统一安排追加计划,原则上每年追加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

6、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对分配计划的执行、调拨(发放)等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二、统计及分析1、实行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报表、避孕药具使用人数报表和避孕药具使用情况一览表制度:⑴、市级上报《地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2)、《地本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2-1)、《县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2-2)(以下简称《购调存报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使用人数报表》和《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使用情况一览表》。

所有报表均为全年报表;⑵、县级上报《县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避孕药具使用人数报表》、《避孕药具使用情况一览表》;⑶、乡级上报《避孕药具使用人数报表》。

2、县级及以上《购调存报表》通过虚拟专网上报。

市级同时还需上报《购调存报表》电子文档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上报日期截止为每年的1月20日。

市级《避孕药具使用人数报表》、《避孕药具使用情况一览表》要以邮件的方式上报电子文档和加盖公章纸质报表,上报日期截止为每年的1月30日。

3、报表必须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报送及时、逻辑关系相符。

省市两级以上的药具管理机构根据年度报表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交分析报告。

三、帐表管理1、县级及以上药具机构为:使用人数报表、药具使用情况一览表、药具购调存报表,均须永久保存。

需求计划表、分类明细帐、分户明细帐、出入库单据、报损审批表、盘盈(亏)审批表,保存期不低于五年。

2、乡级为:避孕药具使用人数报表,使用情况一览报表、须永久保存。

避孕药具需求计划、避孕药具购调存实物帐,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3、村级为:使用药具对象花名册,随访服务卡,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第五章仓储管理一、按照“安全储存、科学养护、保证质量、降低损耗、收发迅速、避免事故”的要求,做好仓储管理工作。

二、各级药具库房面积必须满足药具库存最大周转量的需要,标准为:省级300-500平方米,市级200-400平方米,县级40-70平方米,乡级10-30平方米(或2个药具专柜),村级设1个药具专柜(箱)。

三、药具库房要配备货架、托盘、空调、除湿机、温湿度仪、工作台及台灯;要有防火、防盗、防日光直射设施;库房要宽敞、通风、干燥;要做到无虫害、无鼠害、无蜘蛛网、无杂物。

四、库房常温库温度控制在0—30度之间,阴凉库库温度控制在0—20度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五、药具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

统一标准是:合格品库(区)、待发库(区)为绿色;待验库(区)、退货库(区)为黄色;不合格品库(区)为红色。

六、药具要按品种、规格、有效期分别堆放,码放整齐,挂牌示意,定期翻垛。

县级以上库房要逐步实现计算机信息网络化管理。

堆放墙距要大于30厘米,垛距垫高大于10厘米,垛与垛之间的距离保持1米左右,其余间距一般为10—20厘米。

七、严格按照入库手续,凭入库单分品种、厂家、规格分别建帐(卡),每个季度末在计划员、库管员及财务进行帐帐、帐物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

发生盈亏时,要及时找出原因,填写盘盈(亏)审批表,经本级药具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帐务调整。

八、对储存的药具应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

对易变质、近效期的药具(到期日前半年)应重点养护,按月检查一次并填报效期报表。

在检查中,对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具,应进行抽样送检。

对已发现质量问题的药具,应挂牌暂停发货,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予以处理。

九、药具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严格按照出库手续,凭出库单配货、发货。

药具出库时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停止发货,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为便于药具质量跟踪,药具出库复核时,应填写复核记录。

十、药具装运时,应针对药具的性状、特性、包装情况及运输条件,采取相应措施,要做到包装完整、坚固耐用、不易破损。

第六章经费管理一、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不得冲抵地方事业经费预算指标。

二、药具专项经费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药具采购经费由省药具管理站统一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四、药具业务工作经费依据总人口数、已婚育龄妇女数、服用药具人数、订购药具数等因素核定。

各市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市级药具管理站管理使用,应按规定科目设置支出明细帐。

五、县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药具总账和明细账,按实际进价计价调拨,定期与计划、保管帐簿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

六、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同级和上级人口计生委、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上级药具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质量管理一、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应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药具质量管理体系,实现药具在计划、采购、储运和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及时收集、反馈药具质量和药具不良反应/事件的信息。

二、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药具质量管理工作,并对本辖区下级药具管理机构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检查项目进行药具的到货、入库、在库、出库过程中的验收、养护和验发。

1、市药具站在每批产品入库时、在库90天以上、距上次检查超过60天的出库时,对药具产品质量进行以外观为主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县级药具服务机构,做好药具的出库验发工作,对在库90天以上、距上次检查超过60天的出库药具,按品种进行以外观为主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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