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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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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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4-08 浏览次数:2471京建发〔2016〕1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122158_北京定额取费表

122158_北京定额取费表

一、北京规费包括:1、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0.1~0.2%;2、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0.06%;3、建筑管理费0.4%;4、劳动保险及劳动统筹,费率1.6%。

二、取费基数:分部分项合计+措施费合计+其他分项合计。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一)规费计算的有关规定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根据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北京市规费计取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6】183号令《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第190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第140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京建发〔2019〕33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京建发〔2019〕33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京建发〔2019〕33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的相关要求,对我市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费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的相关规费费率、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及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绿色建筑工程)》,按本通知附件中的相应费率标准调整。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之日(不含)前已批复的设计概算不再调整。

2019年5月1日后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按本通知的费用标准调整相关费用,但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规费费用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附:规费费用标准
1、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2、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3、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4、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京价协[2015]011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京价协[2015]011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京价协[2015]011
3.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包括中标价的审核、图纸改版导致重新计量等工作,发生时咨询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咨询项目若发生此类情况,参照执行;
4.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修缮工程应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乘以1.2的系数;
5.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清单预算、定额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核费用应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乘以0.9的系数;
6.每单咨询合同按上述费用计算不足3000元时,按3000–3500元计取咨询费用;
7.凡要求计算钢筋精细计量的,按钢筋重量以14–16元/吨,另计费用;
8.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费用,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费用参考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9.工程设计阶段的前期造价控制,如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根据咨询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咨询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0.此表格费率上下浮动幅度为20%。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前言在北京市建设工程领域,为了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安全,项目建设单位需要进行造价咨询服务来指导项目的投资和成本管理。

因此,在本文中,我将介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相关费用问题。

咨询服务费用概述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多个服务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咨询、工程监理咨询等。

不同的服务内容对应的服务费用也会有所不同。

以工程造价咨询为例,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颁布的《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区域差异、市场价格等因素,对造价咨询服务费用进行评估。

根据北京市的行业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参考收费标准如下:参考价项目阶段参考费用规划阶段按照项目建设概算的5‰收费建设项目初期按照项目建设概算的1-2‰收费建设项目中期按照项目建设概算的0.5-1‰收费建设项目结束按照项目造价的0.2-0.5‰收费费用相关注意事项在进行造价咨询服务的时候,建设单位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收费标准透明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收费标准并在接受委托之前告知建设单位。

服务收费与服务质量挂钩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承担的任务的复杂程度、工作量以及参与服务人员的专业程度等对服务费用进行适当调整。

同时,服务机构需要保证在收费合理的情况下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

收费标准要均衡收费标准应当公正、透明、合理。

对于同一类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相对稳定、均衡。

收费标准的调整不得损害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或者对建设单位不合理的费用。

总结综上所述,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的计算,并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

建议建设单位在选择服务机构时,应当综合考虑机构的专业实力、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等因素,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机构。

对于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收费合理性。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预算消耗量标准 定额子目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预算消耗量标准 定额子目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定额子目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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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zA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造价计算
一、土建造价员含盖四个专业方向:
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
二、安装造价员含盖二个专业方向
设备工程、电气工程 三、有关计算方法(取费方法)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相同
(见例题)
2、装饰工程、园林工程、安装工程----工程造价计 算方法相同(见例题)
2、不同点: (1)工程定额计价法:套定额单价、编制工料分 析表、费用计算、复核、编制说明。 (2)工程量清单方法:工程量清单项目组价、分 析综合单价、费用计算。
三、工程定额的概念与分类(110页)
1、定额概念
定额就是一种规定的额度或称数量标准。
2、定额分类
1)按生产要素分:劳动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 额;机械消耗定额。
③不可避免的施工操作损耗。
2、计算公式:
材料总消耗量(材料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净用量+材料损耗量(施工废 料+操作损耗量) 或 材料总消耗量(材料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净用量×(1+损耗率) 材料损耗率=(材料消耗损耗量/材料净用量)×100%
3、编制材料消耗定额的基本方法
(1)基本方法:现场技术测定法、试验法、统计法、理论计算法。 (2)理论计算法应用(该方法适合块状、板状、卷状的材料损耗量计算
三、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机械台班使用费)
1、概念:机械正常运转所分摊和支出的费用
2、单价组成:
第一类费用(可变费用)
1、折旧费=机械价格×(1-残值率)×时间价值系数 /耐用总台数
2、大修费=(一次大修理费×寿命周期大修理次数) /耐用总台数
3、经常修理费(各级保修及临时故障排除费用)
4、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机械一次安拆费及场外运输 费×年平均安拆次数/年工作台班

(规费)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

(规费)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

(规费)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注:该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按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一、规费1.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2.规费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计算,足额上缴有关部门。

投标人可根据企业上年度上缴费用的情况自主报价。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标底时,可参考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3.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让利因素。

”京造定[2003] 5号所列(下表)是指2001预算定额中所包括的规费及测算依据.如果执行工程量计价并选用(参照)2001预算定额进行组价编制标底或报标可参照(下表)序号项目名称基数所占比例(%)1 人工费单价相应人工费单价 18.732 现场经费相应费率 14.453 企业管理费相应费率 29.16京造定〔2005〕3号文精神根据企业上年度缴费情况规费自主报价,因此在报价时企业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主要是工期、人员投入等因素影响规费的支出的多少)来报价;规费是政府要求企业必须上缴的,应该是不参与竞争的这一点有待探讨;一些费用的确是不可竞争的;但有些项目还存在竞争性,(列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与企业人员规模有关的费用)人员多必然上缴的费用就多,人员少上缴政府的规费就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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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经[2002]117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如下:
一、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
①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
包方又单独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③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指导费
①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2.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若遇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

3.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二、我市将在部分工程中试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
在总结经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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