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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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大全-概念与历史 比较法学 教学课件

英美法系大全-概念与历史 比较法学 教学课件

主要实施殖民地的法律。
御前会议与王室法院的产生和普通法的出现
从亨利一世(1100-1135年在位)到亨利三世 (1216-1272年在位)时代,从御前会议中分离出三
个王室法院 御前会议
财务法院 普通诉讼法院 御座法院
性质: 王室法院,是英王设立的中央一级的法院,以英王的名
义行使司法权
分工: 财务法院:审理王室财政案件 普通诉讼法院:审理财产纠纷案件 御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或其他案件,以及不服普通诉
第四章 英美法系
第二节 英国法的历史发展
对英美法系的产生有重要意义的事件: 1066年威廉公爵率领诺曼人征服英国
征服前英国的法律:罗马法曾经的影响、 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
一、中世纪的英国法
(一)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起源的背景和基础:封建土地分 封制、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御前会议 (Curia Regis 御前库里亚)是实现中央集权 专制统治的一个重要组织。
的集中体现; 第二,商法特别是海商法参照了罗马法; 第三,衡平法院和星座法院的审判方式受
到罗马法的影响; 第四,英国的主要学府都讲授罗马法和教
会法。
罗马法影响英国法的结果
英国没有全面“接受”罗马法,而 是保留了普通法传统。具体而言:
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基本原则和思 想,没有完全接受其体系、制度和术语;
制定法的发展尤其是爱德华一世时 期的立法;
法官构成的变化与法律教育的发展, 法学家集团的形成及其特点。
(二)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兴起的原因: 经济原因、政治原因、普通法自身 的原因
衡平法兴起的方式: 1474年,大法官第一次以自己的名 义作出案件的判决;16世纪,大法官官 署发展成为与普通法法院并列的、同样 是王室法院的法院--衡平法院;衡平 法也是判例法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起源: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又称为罗马、法兰西和大陆法系。

罗马法是由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而来的,最早由犹太法、基督教教法和日耳曼法等法律制度影响发展而成。

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罗马法逐渐衰落,但在中世纪时期复兴,并通过法学家的整理和注释以及政府的立法活动得到继续发展。

英美法系源于普通法,起源于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习惯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院根据通过司法判决所形成的判例法,通过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从而形成法律规则。

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英国国王的法庭,这些法庭通过判决案件来解决纠纷,形成了普通法的基础。

特点: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法典为主导: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基础,即通过正式的立法过程确立的一部统一的法典。

法典包含了大量的法律规则和条文,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准则,并由法官根据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决。

2.系统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系统化,即法律规则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具有继承性和建构性,即如何解释和适用既定的法律规则成为法官的重要任务。

3.法学教育和学说的重要性: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学教育和学说的发展。

法学教育为法学家和法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法学学说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影响。

英美法系的特点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判例法的主导: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基础,即依据先前判决形成法律原则和规则。

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并以之前的判例为依据来决定新案件。

判例法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采用类似的观点和决策。

2.法律的灵活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律的灵活性,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判例法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变化来进行适度的判断和决策。

3.立法程序的重要性: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立法程序和立法机构的作用。

立法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和政治动态制定法律,这些法律成为判例法的法源,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提供依据。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说句不中听的话,现在的大部头书基本都在抄,这是我看了几年的书后再次得出的结论,最明显的就是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到底是个什么玩艺儿,目前我看过的书都没有解释清楚,倒是对普通法介绍得如此详细,恨不得祖师爷都挖出来,所以很久以来我都是一知半解的。

在这里介绍一下两大法系的发展和特点,随后附衡平法的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的形成1.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一!英美刑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英美刑法的形成和发展

绪!!论一!英美刑法的形成和发展!!英美刑法实际上是英美法系刑法的简称!英美法系是在中世纪以来英国法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美国独立后又基本上仿照英国法#因此#英美法系的刑法主要以英国刑法和美国刑法为代表!此外#以英国刑法为蓝本发展起来的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斯里兰卡等国的刑法也属于这一范畴!这样#探寻英美刑法的发展足迹#我们要从英国刑法的发展开始!!一"英国刑法的发展英国刑法的形成与发展是与英国法的创立和发展同步的!在公元!世纪左右#不列颠群岛是罗马的一个省%殖民地&!自"世纪中期起#盎格鲁$撒克逊等部落入侵不列颠#建立了一些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王国!公元!#世纪形成统一的英吉利王国!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的同时#也把自己的习惯带到新的地区!此时#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故而这一时期的英国法律和法兰克等王国的法律在本质$特点和基本内容上大体一致!!#$$年#诺曼人在威廉公爵率领下侵入英国!征服英国后#威廉没收了大部分原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封赠给亲信和教会#使封建制在英国得以确立#并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中央集权!由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十分分散#因人$因地而异#大多数习惯仍是口耳相传#没有一种权威性的陈述可供引用#所谓盎格鲁$撒克逊法典也只是一些不完整$不系统的汇编#所以给统一管理全国带来了很大不便和困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亨利二世时进行司法改革#扩大王室法院和巡回法官的管辖权#削减封建领主的审判权!王室法院派往各地的巡回法官在审判案件中除根据国王敕令外#主要根据该地习惯#因而巡回审判的过程也就是调查了解各地盎格鲁$撒克逊习惯的过程!各地巡回法官回到伦敦#聚集在威斯特敏斯特审理案件时#经过相互磋商#使各地分散的习惯法冶于一炉#成为统一的制度#并施行于全国#从而促成了通行于全国的普通法的形成#并使英国的法律制度具有一些和法国等西欧大陆国家明显不同的特点!普通法表现在法官的判决中#由判例汇集而成!然而#由于普通法来源于习惯#因而具有保守性和形式主义的特点!普通法院的法官也往往拘泥于成例而不愿轻易改变!这就使得普通法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情况变化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新产生的而又不能由普通法加以解决的案件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即按自古以来的习惯请求国王进行审判!!%&’年#理查二世命大法官裁判这类案件!大法官裁判案件的程序比较简单#不要求令状#不设陪审#凡普通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均可提出!大法官审理案件不受法律约束#而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裁判!这种通过大法官的实践活动形成的法律体系就叫’衡平法(!按某些西方学者的解释#’衡平(是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因此#他们认为大法官判决案件是以’公平正义(为根据的#是英王的’仁慈与恩惠(!但形成大法官判决所依据的规范#实际上是罗马法#所以#衡平法实际上是罗马法在英国不系统的$片段的运用!但英国法对罗马法的接受不像欧洲大陆各国从基本原则到体系$制度$术语都予以接受#而只接受某些基本原则和基本思想#不接受其体系$制度和术语#并且这种接受是枝节的$时断时续的#缺乏前后一贯的联系!这使得英国法不同于大陆国家法的特点更为突出!!(世纪中叶#英国开始了资产阶级革命#并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尽管英国资产阶级仍然坚持革命前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并存的法律形式#但其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并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从!’世纪下半叶起#英国开始了资本集中和垄断组织的形成#同时加紧了扩张殖民地的侵略战争#成为世界最大的殖民地帝国!其将殖民地分成’白人领地(和’有色人领地(#采取’自治(和’监督保护(的不同政策!然而#无论是自治领地还是殖民地#都必须以英国法律作为断案的最高依据!这样#英国法的影响大大扩展#逐渐形成了英吉利法系!此时的英国刑法#也带有浓重的英国法律特色#那就是仍然以封建时期的普通法为基础#适当辅之以单独立法#赋予法官和陪审员以很大的回旋余地#使之在法律形式和诉讼程序方面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差别进一步扩大!!二"美国刑法的形成和发展美洲大陆的主人原是印第安人!!)’&年#哥伦布航行到了美洲!此后#大批西班牙人$荷兰人$法国人$英国人相继蜂拥而来#并对美洲殖民地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此时#北美各地被英$法$荷$西等国分割#法律很不统一!!*世纪以后#英国逐渐战胜了它在北美的竞争者#各地相继适用英国的普通法!至!*世纪中期#随着殖民地各地普遍设立法庭#学习英国法律风行一时#英国的普通法遂在北美殖民地占据优势!美国是在英国殖民地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独立战争胜利之初#美国举国上下敌视英国#一度反对普通法!但是#胜利了的美国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维护统治秩序#要求迅速创立和完备法律制度!同时#英$美之间在历史上存在着法律的渊源关系#因此#美国统治者仍然以英国的法律为基础创制新法律#条文法的实施也按照英国的标准解释!尽管美国各州和联邦也制定了不少成文法#但从基本情况看#仍以习惯法为主#美国刑法也带有明显的从英国移植过来的痕迹!也正因为如此#通常认为英国法与美国法共成一个法系#即英美法系!不过#美国刑法在接受英国刑法的影响的同时#也表现出一些不同于英国刑法的特点#突出表现是一些州制定了刑法典#修正了若干英国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条文法替代了不少古老的英国普通法!这种发展也正是英国刑法与美国刑法虽共属一个法系#但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的原因所在!)&)英美刑法论要二!英美刑法的特点英美刑法作为英美法系的法律部门之一#当然具有英美法系的共同特点#那就是判例是法的重要形式#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即奉行遵循先例原则!而且#在刑事领域里#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美国#多没有制定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刑法典#而采用习惯法$判例法及单行法规相结合的形式!但从刑法这一角度说#我们认为英美刑法最大的特点是它的实用性!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从英美刑法的产生看!从前面介绍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英美刑法是从盎格鲁$撒克逊人和诺曼人的习惯演变过来的#是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矛盾调和的结果!将在习惯基础上形成的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既方便适用#也容易为被统治者所接受#因此#可以大大减少其适用中的阻力#增加法律的适用性!第二#从英美刑法的运作方式上看!在将盎格鲁$撒克逊人及诺曼人的习惯作为法律原则适用的过程中#统治者发现各地区有各地区的习惯#甚至所使用的语言也不相同!因此#为了方便全国的统一管理#成立了王室法院并派出巡回法官#以便将不同的习惯加以整理#并上升为通行全国的法律!而当旧的习惯不能包容客观情况时#由国王任命大法官对普通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加以审理!尽管从体系$形式上看#两种法律$两种法院及两种诉讼程序并存不利于法理上的说明和统一#但采用这种特定的运作方式#一方面可以保持法律传统及适用上的稳定#另一方面又可以适应客观需要以解决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更便于维护统治秩序!第三#从英美刑法的法律渊源上看!习惯上#人们一般将英美法系概括为判例法!这从法律渊源上确实突出了英美法的特点!英美法在其发展过程中#适应客观需要#采行和发展了普通法形式#并确立了遵循先例原则!这对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遵循先例原则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或本级法院以前对相同案件所作的判决中适用的原则#即使他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是错误的!这就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而且#卷帙浩繁的判例不仅对于一般公民来说是一座迷宫#即使是法律职业者也常为其苦恼!加之社会关系日渐复杂#新的法律关系不断出现#具有浓重保守色彩的判例法在急速发展的形势面前穷于应付而又捉襟见肘!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法系国家中的成文法大量增加起来#甚至某些国家成文法的数量已经超过欧洲大陆国家!但是#从法律渊源上说#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这一特点并未改变#普通法系国家也很少有严格的$大陆法系意义上的成文法法典!对此#英国学者达维和布莱尔利曾指出*’今天#我们说在英国成文法的地位并不低于法官法#这是不错的!但同样正确的是#在当代条件下#英国法律仍然保持着它的法官法的本质特征!因为首先#司法判决继续在一些领域引导着法律的发展#而且这种引导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英国的立法者们由于习惯于数世纪以来法官立法占优势的观念#尚未从他们传统的立法风格中解脱出来!()%)绪!!论应该说#在法律渊源上仍然以判例为主要渊源#更利于视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判#充分发挥法官的立法作用#使之较之法典化的法律更具灵活性!第四#从英美刑法的发展上看!英国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以及美国独立之后#都有一个共同的现象#就是没有废止革命前的法律制度#而沿用传统的英国法!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实用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新的社会制度$新的国家建立后#都急需创立和完善法律制度以巩固新生的政权和社会制度#而法律作为一种文化#很难一下子割断历史与现实的联系!相反#承认法律文化的继承性#沿用已为公众熟悉的法律原则#更利于社会的稳定!正像一些学者分析的那样#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后仍然保留判例法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妥协告终#贵族在革命后仍然保存了相当大的势力!为了调和矛盾#胜利后的资产阶级不能不使其政治$经济及法律制度带有极大的保守性!表现在法律方面#就是封建时代的法律形式被继承下来!二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英国的许多著名法官#如柯克等人#一方面用资产阶级观点对普通法进行重新解释#使之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需要"另一方面凭借其地位和权力抵抗王权对司法的干预和国王利用星座法院对政治犯的迫害#从而使普通法在注入新的内容后成为反对王权专政的工具!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英国资产阶级对革命前封建时期普通法的保留#还是美国对英国法律传统的继承#都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适应客观发展而变换其内容!如英国革命后不断限制叛国罪的范围"加重或减轻对一些特定犯罪的处罚!美国独立后#也是因地制宜地采用英国法#使之适应美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领域日益扩大#犯罪手段也日趋复杂#此时#从形式到内容都具保守特点的判例法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民主观念和人权保护观念的深入人心和普及使得罪刑法定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制定成文法的需要变得越来越迫切!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如印度$斯里兰卡#开始适应新的发展趋势#制定统一的刑法典!可以说#这也是英美刑法以实用为目标的一种表现!第五#从英美刑法的内容上看!储槐植老师在其+美国刑法,一书中评价美国刑法的价值基础时#曾指出*’如果说大陆法的理论重思辨#那么英美法的理论重实务!前者是学者型的理论#后者是法官型的理论!(!这虽然是针对美国刑法理论而言#但笔者觉得#其对于英美刑法也基本适用!在英美刑法中#犯罪确定$刑罚权的运用等方面都反映出以经验为逻辑起点#以实用为价值目标这一突出特点!如关于法人犯罪问题#英美刑法就率先从社会实践出发去承认法人犯罪现实#然后以此为前提反过来去补充传统刑法理论#达到理论为实践服务的目的!再如#在刑罚权的适用上#英美刑法往往赋予司法人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在理与法冲突时#司法人员能以统治政策为指)))英美刑法论要!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前言!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导而加以合理调节!又如#为了督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加重社会责任心#维护大众的健康和福利#规定了严格责任犯罪#允许对某些行为在无须证明犯罪心态存在的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随着我们介绍内容的全面和深入#我们对英美刑法实用性的特点会有更深刻的认识!三!犯罪的本质和犯罪分类!一"犯罪的本质!!在英美学者那里#谈及犯罪的本质一般是指犯罪的定义!由于定义犯罪总被视为一大难题#而且至今尚无令人满意的定义可言#以致以定义开始法律著作这种做法变得不时兴了!按照英美学者的解释#造成这种境况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受普通法本身的历史影响!在古代法中#刑事的和民事的违法行为之间并无明显的差别#两者被称为’黏合物(!任何损害个人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便是损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犯罪与侵权行为这两者的区别仅在于程度不同!普通法中一些程度划分中使用的语言起初是作为感情的标志的#如’重罪(一词原来是指某种残酷$凶暴$邪恶或卑鄙的东西!进一步说#任何行为#只要任何特定社会的某一具有足够权力的部门感到它有害于其自身的利益#如危及其安全$稳定或舒适#该部门便通常将其视为特别邪恶#并力图以相应严厉的措施加以镇压!而且#只要可能#它便确保将国家主权所能支配的强制力用于防止危害或惩罚造成危害的任何人!而这种危害行为便被称为犯罪!当然#对于犯罪产生这一结果来说#可能有许多因素同时发生作用#要明确地鉴别它们是不大可能的!所能说的是#作为许多不同社会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一种忤逆行为可能变成犯罪!显而易见#在原始君主政治或专制政治中#当所有名义上的国家权力掌握在君主或少数人手中时#具有试图取代统治集团之性质的任何东西#都会被列为叛逆#列为最严重的犯罪#并受到统治者所能采取的一切手段的镇压!这样#认定犯罪就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二是受犯罪作为一个法律定义本身的影响!正如史密斯和霍根所看到的*’如果我们试图定义什么是罪行#我们立即就遇到了一个困难!如果我们所作的定义是一个正确的定义#那么#它就应该使我们能够通过检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是否包含了定义中的所有成分而断定该行为是一项罪行或不是一项罪行!但是通过仔细的思考表明#这是不可能的!当国会通过法律规定某一特定行为将成为一项罪行#或某一现在构成罪行的行为将不再成为罪行#行为本身的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行为在法律上的归属和分类!在有关法律生效之前与生效之后#行为的所有可以观察的特性都是完全一样的!因此#任何定义罪行的尝试都面临着这样的困难*可能在某一行为在法律上已经不再是罪行的情况下仍然将它包括在罪行的定义中#或者某一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成为罪行的情况下仍然将它排除在罪行的定义之外!如!’$!年*月%日之前#自杀是一种罪行#但根据+!’$!年自杀法,#在!’$!年*月%日以后#自杀却变成完全合法的了!可见#有关行为)")绪!!论的性质$它们的道德性和不道德性#以及它们的后果#并不会在一夜之间就发生变化"但是它们在法律上的性质却完全可能如此!(!可见#犯罪源自当时的社会政策#而且#只要犯罪由政府的政策创设#犯罪的定义便不可能把握!虽然界定犯罪的定义困难#但一本刑法著作又必须以关注犯罪的法律含义为己任#它应该告诉读者罪行是什么!这样#很多英美学者倾向于概括犯罪的基本特征#将罪行的基本特点描述出来!通常认为#犯罪是对于公共利益有特别危害而不仅仅是践踏纯粹个人权利的行为!从英美学者对犯罪性质的一般认识来看#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公共危害公共危害是相对于侵犯个人权利的民事行为而言的#其通常是指对公共利益有特别的危害!如卡莱顿)阿兰指出*’罪行之所以是罪行#是因为被称为是罪行的错误行为对于社会的安全和福祉构成了直接的和严重的威胁#同时也因为将这样的错误行为留给伤害的一方自行纠正是危险的!(&+道德错误犯罪经常为人们强调的第二个特点是#它们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不过#对于这一点目前有争议!如果说按照普通法的传统态度#犯罪是需要加以惩罚的本质上不道德的行为!在罪行的数目很少的早期#这种认识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现在#许多行为之所以受到禁止#是出于维护社会的利益考虑#而不是因为它们的不道德性!有许多行为#如通奸#人们普遍认为其是不道德的#但这些行为并不是罪行!因此#一些人认为在现代条件下#是否合乎道德不是判定犯罪的基本标准!与这一特征的争论相关#某一行为是否可以仅仅因为其不道德性而成为犯罪一直是一个激烈争论的主题!有些学者认为#维护道德不应成为刑法的正当目的#刑法的目的应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尊严#保护公民免受侵犯性或伤害性的行为影响#为公民特别是那些特殊易受伤害的公民提供足够的保护#防止他们受到其他人的利用和破坏!而有些学者则认为#公共道德是维系社会的基本纽带之一#社会可以使用刑法维护道德#正如社会使用刑法维护其他任何对其存在来说必不可少的事物一样!不过#从英国上议院的基本倾向看#其还是拒绝了’扩展刑法以实现良好道德(的建议!%+必须应用刑事程序加以处理由于不可能界定行为的罪行性质#大多数作者以及法官不得不求助于因为实施该行为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的性质!埃特金%,-./0&勋爵曾指出*’行为是否是罪行不能通过直觉加以分辨#也不能根据任何其他标准加以发现#而只能根据一个标准*该行为是否受到刑事后果的禁止!(这样#问题就变成了如何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问题!而任何区)$)英美刑法论要!参见-英.1+2+史密斯#3+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页#北京#法律出版社#&###!分犯罪和侵权的努力所遇到的困难与因为定义罪行本身而遇到的困难是完全相同的*大多数侵权同时也是犯罪#尽管有些侵权不属于犯罪#而有些犯罪不属于侵权!这样#有些学者将定义罪行的努力集中在如何区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上!其中#较为人们所接受的是看应该对之适用刑事诉讼的规则#还是对之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则!因为在民事案件中#只有受害者可以起诉#其也可以在任何时间自由终止诉讼"如果其诉讼成功可得到一定的赔偿#其也可以宽恕被告人和免除被告人的责任#这完全是属于个人决定的事务范围!而在刑事诉讼中#绝大部分诉讼是由与诉讼结果并没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公诉人员提起的"发动一项诉讼的个人不能任意终止诉讼#因为该项诉讼不仅与他个人有关#也与每一个公民有关"当通过总检察长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王室法院可以无须原告的同意而在任何时间终止诉讼"如果诉讼成功和法院作出判决#诉讼的发起者无权赦免罪犯!赦免罪犯的权力属于代表公共利益参与诉讼事务的王室法院!!二"犯罪的分类在英美刑法中#一些学者常常要谈及犯罪的分类问题!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英美刑法中也包括多种分类#以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其中较有特色的分类有*!+重罪和轻罪这是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的划分!这种分类源于英国!早在!)世纪#英国普通法就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两类#而重罪中的叛逆罪又往往单独成为一类!最初#重罪与轻罪的区别旨在表明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的差别#如每一重罪都不言而喻地导致剥夺财产#而轻罪则否"所有重罪%除轻微的盗窃外&都处以死刑#而轻罪均不处死刑等!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重罪和轻罪的差别逐渐变得模糊!这一区分在实践上的重要性在于某些情况下#行为的结果取决于相关的罪是重罪还是轻罪!如每遇重罪发生#凡有合理根据怀疑是罪犯的人#都可以即时将疑犯逮捕#且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武力#而在轻罪的情况下#普通法则不允许犯罪的目击者在未经治安官员批准的情况下逮捕罪犯"只有在重罪中才有主犯和从犯的区分"私下和解重罪构成犯罪#而私下和解轻罪则不构成犯罪!随着+!’$(年刑法法案,的颁布#重罪和轻罪之间的所有区别都被废除了!此时#无论普通法上的重罪还是制定法上的重罪#和轻罪之间已经没有实质上的差别#二者都可以呼之为’犯罪(!然而#对于达到某些目的的情况#特别是在没有逮捕令而实施逮捕的场合#保留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之间的差别还是必要的#因为对于严重犯罪来说#没有逮捕令实施逮捕是必要的权力#而对于轻微犯罪而言#则没有实施这一权力的必要!为了解决刑法法案取消重罪和轻罪划分而实践中又要参照犯罪程度确定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有无行使逮捕权的必要#+!’$(年刑法法案,在第&条中引进了一个新的概念///可逮捕的犯罪!这一定义现已经被+!’*)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所取代和修改!根据该法令#可逮捕的犯罪是指有法定判决或犯罪者将被判处"年刑期的犯罪或任何这类犯罪未遂!在可逮捕定义中还包括一些特定的犯罪#如+!’"$年性犯罪条例,第&&条规定的猥亵攻击")()绪!!论。

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2

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2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英美法系又可称为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苏格兰除外)和美国(路易斯安娜州除外)以外,主要是曾经属于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

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南非以及我国的香港等。

英美法系是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资本主义法系。

它起源于十一世纪诺曼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普通法。

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在英国建立了诺曼人的王国。

为了缓和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加强中央集权统治,诺曼王朝一方面允许当时通行英国的盎格———撒克逊习惯法继续适用,另一方面它利用统一的王权削减封建领主的审判权,促进司法在全国的统一。

国王派官员到全国各地进行巡回审理,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建立了一批王室法院,后来人们把这些法院通称为普通法院。

而政权的统一和司法的统一,使过去通行各地的分散的习惯法也逐步得到了统一,在王室法院根据国王敕令、参照当地习惯法进行判决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适用全国的法律,即普通法。

自十四世纪起,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英国统治者授予那些对普通法院的判决不服者,可以向国王提出施与恩惠的请愿的权力。

该请愿被国王委托给王室会议,由大法官负责处理。

到十五世纪后半期,在处理这些请愿的过程中,大法官庭逐渐分化为大法官法院和衡平法院。

英国通过大法官的审判活动也逐步形成了一套新的衡平法制度。

自此,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发展,进一步完善了英国的法律制度。

十七世纪,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

这场革命以新兴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妥协而告终,这表现在英国的法制发展上,一方面,英国继续保持封建传统法制,将中世纪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形式全盘继承下来,另一方面,资产阶级为了适应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权,通过制定新法和创制新判例的方法,删去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在旧有的封建法制形式中注入了资产阶级法的内容,使其逐渐演变为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立法精神
立法精神
英美法系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 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普通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 归纳总结而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 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这样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 解决更多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也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进步。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 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 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英美法系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01 立法精神
03 法系应用
目录
02 司法体系 04 法系区别
基本信息
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 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 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 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 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 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04
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审判的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
英美法系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即先例。先例对下级法 院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陪审团制度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在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陪审员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案件事 实进行认定。这一制度体现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精神,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根据已知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导出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推理方法强调法律原则或 规则的适用性和普遍性。
类比推理
将当前案件与先前类似案件进行比较,根据先例中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断出当前案件的判决结果。这 种推理方法体现了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的精神。
05
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与研究
02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
判例法
普通法是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 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 例原则,即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 结果对当前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官造法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不仅适用 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 。他们通过解释和适用判例来发 展法律规则。
制定法
成文法
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 ,具有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在英美法 系中,制定法与普通法并存,相互补 充。
管辖区,各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逐渐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原则。
02
17-18世纪的变革
17-18世纪,英国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和产业革命,社会结构和经济关
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普通法也随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03
19世纪以来的传播与发展
19世纪以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英美法系逐渐传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什么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在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为广泛使用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主要包括英国法和美国法,其中英国法作为英美法系的起源,对美国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英美法系的起源与特点1. 起源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当时,在英格兰各地的法庭上,法官们通过裁判案件来确定普遍适用的规则,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判例法(case law)。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权威依据,被称为“先例(precedent)”,成为英美法系的基石。

2. 特点英美法系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a. 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之一。

英美法系的法律发展主要依赖于先前案件的裁判结果,而非基于特定法典或宪法的规定。

法官通过对先前案件的解释和应用来判断当前案件的结论,同时为未来的类似案件建立了法律判例。

b. 法官制度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一种民主法官制度。

在此制度下,法官独立行使权力,并不受政治影响或压力。

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已有的判例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c. 普通法和平等原则英美法系强调普通法的适用和平等原则的维护。

普通法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依赖于特定人群或地区。

平等原则则要求法律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不论他们的财富、地位或其他身份特征。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或称为法兰西法系)是世界上两种最为广泛采用的法律体系。

它们在起源、特点和使用范围上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1. 起源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而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

大陆法系在公元6世纪时,随着罗马法的传播而形成。

它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的国家,并在殖民地时代传播到其他地区。

2. 案例法与法典法英美法系以案例法为基础,法律发展通过对先例的解释和应用来进行。

而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基础,法律通过特定的法典或宪法来规定。

3. 法律体系英美法系是一种分散的法律体系,没有统一的法典,法律依赖于判例和惯例的形成。

大陆法系则更加集中,依赖于法典和宪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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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
第一时期:英国普通法之雏形时期(公元5世纪初—十三世纪初)1、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公元5世纪—11世纪)
盎格鲁撒克逊民族是欧洲北部日耳曼民族的支系。

盎格鲁撒克逊民族自公元5世纪初期攻入不列颠,这次入侵才开始了真正英吉利民族的历史。

盎格鲁撒克逊人在侵入不列颠后就定居下来,并逐渐形成一些小国,经过无数兼并和征讨才出现一些独立的较大的王国。

在此时期,不列颠的法律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从日耳曼带来的,他是根据日耳曼人的习惯形成的.从世界范围来看,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吉利与欧洲同一时期法律的发展处于同一水平和历史进程中。

随着基督教在英吉利统治地位的确立,英吉利的法律收到教会法和罗马法的影响。

在此影响下,英吉利国家开始了将早期的以口耳相传的习惯法变成成文法典的若干尝试,例如《埃塞尔伯特法典》、《真努特法典》等,但此时的法典在内容上杂乱无章,且主要是刑罚方面。

在此过程中,成文法只是习惯法的一个部分。

2、诺曼时期(公元1066年起至1154年)
1066年,英王爱德华逝世,诺曼底公爵进攻英国兵占领英国。

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开始几乎接管了英国的一切,包括原有的分散、落后的习惯法、教会法、罗马法等杂乱无章的法律秩序。

威廉一世在日耳曼—基督教文明的基础上,结合诺曼底公国统治的经验着手进行统一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创建。

当地的法院在诺曼底王朝的封建制度下得以延续,由于统治者对当地的情况并不了解,所以地方的诉讼就按照以前的类似案件处理,这就是遵循判例制度的起源。

同时,诺曼征服英国后,通过土地和财产为重点的一些列改革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进程,加强了中央集权。

在处理政治与宗教、世俗法与教会法的问题上,诺曼划定了教会司法管辖权,排除了教会对世俗法院的干涉,确立了王权优于教权的原则,同时也设置了一个权力制衡的精神力量。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管理,威廉一世还建立了御前会议,他既是国王的咨议机关,同时也是国王的大法官。

亨利一世继续推进中央集权制度,他将御前会议的司法职能分离出来,设专门的机构—理财法院掌管王室财政税收。

同时,他派出司法长官到全国各地巡回审理投诉,派遣的地方最高法官参与所有与王室利益有关的案件处理。

在王室法官巡回办案中,地方司法管辖权必然逐步转移至行使皇家司法权的王室法院,司法权由御前会议行使带动起一个统一法律运动。

这些巡回法官乘此机会扩大自己的权限,将巡回审判的管辖权扩张至所有归王室法院管辖的案件,从而为普通法院的诞生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3、安其文王室时期(1054年起至1272年)
在此时期,对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起关键作用的当属亨利二世改革。

亨利二世从1154年执政开始,进行了一系列有突破性的司法改革,被誉为“英格兰习惯法之父”。

他在位时期是普通法和司法制度获得重大发展并得以形成的时期。

首先,亨利二世进一步完善了法院组织体系。

他在财务法院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御前会议分设出专门处理民刑事案件的普通诉讼法
院,在御前会议中分别设财务法院、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分别审理财政、民事、刑事案件。

其次,亨利二世确立巡回审判制度。

全国被分为六个巡回区。

亨利二世在1179年颁布温莎诏令进一步扩大巡回审判,变巡回审判为一种定期制度,被委派到各地巡回审判的法官,在办案时除了依据国王的诏令、敕令外,还依据日耳曼习惯法。

巡回法官从全国各地回到威斯敏斯特共同分析案例,商讨适用的法律,总结经验,结合当时的社会实际,将国王敕令、地方习惯法、教会法和罗马法至于一炉,久而久之,形成一些一般的、普遍的原则和制度,王座法院在制定判决时也引用这些经过讨论并得到承认的习惯法。

王座法院的判决具有最高效力,巡回法官的判决高于地方法院适用的习惯法。

这样,便促进了英国法律的统一,逐渐形成了全国统一的习惯法,即普通法。

可见,巡回审判制度对普通法的产生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三,亨利二世确立了陪审制度。

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审理土地纠纷时,从当地骑士和农民中挑选12民与当事人无关的知情人做证人,经宣誓向法庭提供证言,以确定哪一方当事人的理由充分。

这12名证人就是陪审员。

最初,陪审制度只适用于解决土地纠纷案件,1166年亨利二世再次发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凡属于重大刑事案件,都应当由当地政府和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他们不仅需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而且还要呈请法庭将被告逮捕审判。

可见,当时的陪审员起着证人和公诉人的作用。

第二时期:英国普通法发展及固定时期(公元1272年起至1616年)
在这一时期,英国普通法的内容比此前更加细密、系统。

其基本原则及精神在这个时期结束时可谓大体确定,如法律至上的原则、判例法的权威等。

此时期,法律的形式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英王爱德华一世时立法工作相当发达,对于固有法制颇多改革,成文法从此在英国取得他的地位。

律师制度也在这个时期产生。

法官从律师中选拔,法学人才也在律师的同业组织中训练。

这一时期,普通法对罗马法与教会法的原则直接或间接为其吸收或保留者任属不少。

白兰克顿富于罗马法和教会法色彩的著作被人所接受,爱德华一世即位后重用罗马法教授阿古西-佛朗西斯科,这些就是明证。

不过,自14世纪下半叶起,英国的普通法渐有罗马法和教会法对立的趋势。

发动这一趋势最早的一个人物便是约翰-威克力夫。

他竭力鼓吹英国普通法可与罗马法相媲美。

继其后者有约翰-福丹斯克,他在15世纪下半叶完成的名著《颂英格兰法》一书是鼓吹英格兰本土法最有力的一部著作。

但这些书于英格兰法之内容之充实发扬贡献不大,真正在这一方面有伟大成就的当推列特尔登于15世纪下半叶所著的《不动产法》及柯克17世纪初叶所著《普通法原理》。

提倡英格兰普通法的运动之所以有如此之进展,其主要原因并非罗马法及教会法之不能配合苏格兰人民一般生活的需要,而是他们的一部分—也许一大部分—看来不适于这个时期的英格兰的政治环境。

因为罗马法及教会法在公法方面的理论崇尚权力而以促成君主专制的,英格兰普通法的理论是限制君权而保障民权的。

第三时期:英国衡平法之勃兴与普通法与其他法之调和时期(约公元1616年起至1769年)
1、衡平法的勃兴
2、普通法与其他法之调和
(1)与教会法之调和
(2)与商人法之调和
3、英国法之向外流传
第四时期:美国法之发达及其英美法之系统化、现代化时期(约自公元1769年至现在)
1、美国法之发达及其与英国法之沟通
2、英美法之系统化
3、英美法之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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