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
湖南省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湖南省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州市辖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建制镇镇以上的城市,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划定。
第四条永州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本级的城市规划工作。
涉及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路段规划的调整,重大规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规划设计必须报市建委审核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国土、公安、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主动配合规划部门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各县城镇规划的管部门是县建委;芝山、冷水滩区建委的规划管理对象主要是农村建制镇。
市规划局对县区城市规划具有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和制定城市的发展战略以及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二)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以及城市土地和建设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一书二证”,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三)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四)负责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城市勘测的管理。
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五章 地块建设控制 ........................................... 10
一、 二、 三、 四、
第二篇:
城市密度分区 ......................................................................................................... 10 地块使用强度......................................................................................................... 11 绿地率 ..................................................................................................................... 13 地下空间 ................................................................................................................. 14
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 15
第六章 建筑控制............................................... 15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七章
建筑间距 ................................................................................................................. 15 建筑退让 ................................................................................................................. 18 建筑高度 ................................................................................................................. 21 建筑的其他控制 ..................................................................................................... 22 临时建设 ................................................................................................................. 23
永州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

永州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2007——2020年)文本永州市商务局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二00七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八章大型零售业态规划第二章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第九章宾馆、酒店规划第三章发展战略和目标第十章物流园区规划第四章城市商业总体布局规划第十一章近期建设规划第五章商业街建设规划第十二章其他要求第六章批发市场规划布局第十三章规划管理与实施措施第七章农贸市场规划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01条《永州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规划》遵从城市商业发展的规律,确定永州市商业网点的业态结构和空间布局,加强永州市商业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优化商业布局,有效配置资源,增强商业综合竞争力,并对商业网点的提升和建设提出相应对策措施,从而进一步加强永州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引导商业网点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有关规范及标准,按照商务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湖南省及永州市商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02 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商务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地级城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3、商务部《城市商业网点编制规范(试行)》和《国家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 18106-2004)4、《湖南省地方标准——商业设置规范》和《湖南省地方标准——商业业态规范》5、《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地级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6、《永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7、《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8、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之各项专业规划9、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编发的相关文件及相关参考资料。
第03 条规划范围和期限1、本规划范围与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即主城区257.5平方公里的规划用地范围,其中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76.7平方公里,包括岚角山组团和永州市凤凰园经济技术开发区。
2、规划期限与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基本上一致,即:近期规划:2007年——2010年以改造、完善为主远期规划:2011年——2020年以发展、提高为主3、规划人口按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人口规模,即人口按70万人进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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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永州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坡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永州市域市总体规划,结全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奉规定: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事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商业金融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的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文化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二〇一九年一月编制单位(盖章):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湘]城规编第(142021)号中心主任:尹长林分管领导:张鸿辉部门领导:汤炼项目负责人:石磊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人校核审核审定石磊汤炼张鸿辉尹长林王琮翔傅敏特贺华军甘小玲孔辉谢石坚黄军林曾山山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第二节建设用地管理 (2)第三节建筑用地容量控制 (4)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6)第一节建筑间距 (6)第二节建筑离界、退让 (11)第三节建筑日照 (15)第四节建筑无障碍设施 (18)第五节装配式建筑 (19)第六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 (19)第四章建筑环境与公共服务设施 (20)第一节城市绿地 (20)第二节广场 (22)第三节海绵城市 (23)第四节公共服务设施 (23)第五章道路交通 (26)第一节城市道路 (26)第二节公共交通 (29)第三节慢行交通 (31)第四节停车场管理 (33)第五节停车位配建 (34)第六节交通影响评价 (36)第六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37)第一节给水工程 (37)第二节排水工程 (39)第三节供电工程 (41)第四节通信工程 (44)第五节燃气工程 (46)第六节加油加气站 (47)第七节环境卫生设施 (48)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49)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9)第二节风景名胜区保护 (53)第八章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管理 (55)第一节城市消防 (55)第二节城市人防 (56)第三节城市防震减灾 (57)第四节城市防洪、防涝 (59)第五节城市地质灾害防治 (61)第六节重大危险设施灾害防治 (62)第九章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63)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 (63)第二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64)第十章城市设计 (67)第一节城市设计管理 (67)第二节城市设计引导 (68)第十一章各类指标和配建计算规定 (71)第十二章附录 (81)附录一标准用词说明 (81)附录二术语解释 (81)附录三永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 (85)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9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结合永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永政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永政发〔2018〕12号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及中央、省驻永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控制征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开区(以下简称“三区”)。
二、基本原则坚持重心下移、权力下放、责任下调、力量下派、工作下沉的原则,采取土地及房屋征收总包干制模式,实行费用包干、任务包干、责任包干、期限包干,确保征收工作责任明确、权责对等、精简高效。
三、明确工作职责(一)三区职责:三区政府(管委会)为征收工作主体责任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有:1.受理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制定征收工作方案,并报市征收部门备案。
2.发布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公告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迁坟公告。
3.组织召开土地、房屋征收动员会、听证会,组织棚改项目两轮征询,对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摸底统计,并予以公示。
4.组织被征收人在永州市备案的评估机构中选定评估机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对征收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报市征收部门备案;对评估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组织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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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永州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坡市规划法》《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规定,永州市域市总体规划,结全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奉规定: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围各项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事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其中: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商业金融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的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文化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贷物的普通仓库用地;第二类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第三类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第九条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其中: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油和天燃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港口用地(丁4)指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战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围用地。
第十条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萨的道路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其中:道路用地(S1)指快速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广场用地(S2)指公共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其中: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处理等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第十二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围的水域),其中: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第十三条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其中: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机关用地。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6000平米的成片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覆盖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L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6000平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原已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需扩大围的重要地段应作修建性规划设计;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取值。
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执行。
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二般不能单独建设。
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及规定要求: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无影响的;(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十一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围进行扩建(含加层)。
基地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I类地区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二中有关规定确定。
注:①建筑间距类区划分见附录一②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法见附录二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位角②H:当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位>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④一般居住建筑布置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位为正南向(o度)偏东(西)的位角②H:当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位>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④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于1511q,山墙宽度大干15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之夹角;②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②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间距应适当增加。
第二十五条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的,临街商业建筑(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18米宽的道路),其间距计算可以扣除底层高度,其它不得扣除。
第二十六条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中心地段进行建设,其间距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第二十四条规定间距基础上适当折减,但其最大减幅不能超过10%。
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中心地段的界定围见附录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