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24号)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9月16日市政府六届一百八十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

2019年10月26日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工信、商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网约车经营者数量、运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

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税务、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税务、通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料;

(五)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六)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被许可人需要申请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网约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逾期未交回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注销该许可证。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以下乘用车,登记注册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者个人,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

(三)车辆为轴距2650毫米以上的纯电动小汽车;

(四)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近似;

(七)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第十五条依车辆所有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申请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时,应当先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业务。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登记:

(一)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二)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准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

(二)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在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

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

(三)无法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变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四)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五)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该个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网约车车辆退出经营或者强制报废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3年;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行互认。驾驶员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直接跨类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

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的户籍和本市居住证信息、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相关证明材料清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三)具有营运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四)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五)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

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结合投诉、举报等情况加强对驾驶员身心健康和资质变化等情况的动态管理。驾驶员存在不宜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情况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该驾驶员营运,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专线的方式传输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时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并公布服务评价体系、乘客投诉和驾驶员申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约车经营者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在乘客客户端显示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处于载客状态的车辆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公布计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依法纳税,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

约车人向网约车经营者发出用车需求时,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向约车人全面、真实、准确披露约车人指定地理位置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待约车辆数量和计价规则,保障约车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约车人与其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采集驾驶员、

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三十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流向中国内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或者传播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或者传播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或者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一条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

(四)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八)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九)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部门;

(十一)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三)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三十二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辆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因此对驾驶员实施经济处罚或者其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四条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运用乘客评价、政府部门监管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公布结果。

服务质量测评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乘客对网约车服务进行投诉的,由网约车经营者先行处理。网约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公布的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乘客对网约车经营者答复不满意或者逾期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市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置。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在经营中存在违反价格管理和计量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网约车经营者在经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律法规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提请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第四十二条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

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深圳信用网,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政府监管平台数据、车载终端数据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对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政府监管平台数据、车载终端数据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网约车经营者、车辆所有人、注册登记驾驶员配合调查处理。网约车经营者、车辆所有人、注册登记驾驶员能够提供实施违法行为的实际驾驶员信息的,对实际驾驶员进行处罚;不能提供的,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对网约车经营者、车辆所有人、注册登记驾驶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四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网约车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对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实施诚信评价。

对于严重失信的经营者和驾驶员,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不予行政许可、限制资质资格、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等行政性约束措施,以及实施其他必要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取得网约车经营相关许可后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改正前应当中止相关经营服务。

被许可人拒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整改仍无法满足许可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申请或者依照职权,注销、吊销该许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本市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提供服务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七)驾驶员存在不宜从事网约车经营情况时,未及时停止其营运的;

(八)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申诉处理制度的;

(九)未按规定披露待约车辆数量和计价规则的;

(十)未按照规定在乘客客户端显示服务的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的;

(十一)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

(十二)网约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

(十三)不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完整、真实、规范的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十五)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网约车驾驶员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违反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第五十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时未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或者向社会公告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在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的;

(四)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三条在网约车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由车辆所有人本人驾驶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传送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

(三)故意破坏、改装或者擅自停用网约车车辆车载终端等相关设备的;或者发现车辆车载终端等设备功能故障、损坏,未在故障排除后运营的;

(四)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规定在网约车车辆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按每车处10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网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经营者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已经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或者经营许可,

喷涂、安装了出租汽车专门标识,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小汽车。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24号)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9月16日市政府六届一百八十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 2019年10月26日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工信、商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网约车经营者数量、运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 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税务、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十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16年10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十堰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十堰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传统巡游

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优质服务。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是网约车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网约车管理;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经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指导规范。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设有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机构,有满足业务需要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专车新规或将落地奖励补贴将受监管 近期,被称为专车新规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网上流传。据媒体报道,《办法》公布时间在即,而《办法》中,国家将对各种专车平台的资质、服务器、支付协议等做出详细规定。 虽然监管部门旋即辟谣“网上披露内容并不准确”,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都只是细节和时间问题,专车新规这把大闸即将落下。也有消息人士透露,相关规定可能会于近几个月内下发,对ICP和外资身份限制会有明确的规定。 而纵观《办法》内容,专车新规似乎更是用来拷打专车行业,而整个行业的未来也因为此《办法》的内容,变得更加坎坷。 专车列入出租汽车管理体系 据了解,《办法》中,“专车”被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列入了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框架体系内。其要求,现有以及未来的“专车”经营者,要“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有5条,分别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尤其指出,服务器需要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企业监管平台;以及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来使用电子支付。 除此以外,除了出租车管理与相关规定以外,《办法》还对在预约租车过程中还会产生网上支付、电话通信、个人信息录入等多方面行为做了一系列规定。 除了需要提供电子支付使用的支付结算协议以外,涉及电信业务的还要通过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中也特别指出,“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个人信息录入方面,《办法》要求任何业务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必须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传输和管理,尤其不能跨境传输和使用,也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 补贴遭监管 “补贴”一直是各大专车公司市场扩张的手段,不过这个手段也将在政府的监管之下。 《办法》中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示范区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X办发〔X〕5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X〕第6X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第6X号)等有关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区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

化经营的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运价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授权X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X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公安局、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区内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 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 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 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 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 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 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各旗县市区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必要时实行政府临时管控。

各旗县市区(科尔沁区行政区域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向服务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 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税务、人社、网信、人民银行驻在机构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服务所在地企业法人须设立在服务所在地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委市通信局市网信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除遵守《办法》外,还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网约车运力规模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doc

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 第五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

[全]网络预约出租车考试题库含答案

网络预约出租车考试题库含答案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C )内有效。 A.省、直辖市域范围 B.市域范围 C.全国范围 D.县市域范围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 A )的考试大纲。 A.全国统一 B.全省统一 C.地市统一D县内统一 3、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后,并进行( C ),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A培训B.实习 C.注册 D.继续教育 4、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 B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A.从业资格培训机构 B.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C.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D.大型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5、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 C )。

A.参加当地的从业资格换证考试 B.参加全国公共科目考试 C.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 D.重新参加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和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 6、受理注册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B )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 A. 3日 B. 5日 C. 10日 D.15日 7、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 C )申清征垅汁册_ A.网信部门 B.公安交管部门 C.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D.工商管理部门 8、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 C ) A. 1年 B. 2年 C. 3年 D.5年 9、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 到( A )申请注册。 A.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B.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C.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发证机关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总体技术要求 (暂行)

目录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 4 系统概述 (2) 4.1建设目的 (2) 4.2建设思路 (2) 5 系统总体架构 (2) 5.1业务架构 (2) 5.2技术架构 (4) 5.3系统边界 (5) 5.3.1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边界 (5) 5.3.2与全国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边界 (5) 6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功能要求 (5) 6.1网约车信息交换功能 (5) 6.1.1网约车信息采集服务 (5) 6.1.2网约车信息转发服务 (6) 6.1.3网约车文件交换服务 (6) 6.2网约车运营监管功能 (7) 6.2.1信息报备与比对 (7) 6.2.2车辆定位展示 (7) 6.2.3车辆运行轨迹 (8) 6.2.4特殊车辆查找 (8) 6.2.5超经营区域车辆核查 (8) 6.2.6营运信息比对核查 (9)

6.2.7特定区域信息 (9) 6.3网约车数据查询统计功能 (9) 6.3.1基础信息查询 (9) 6.3.2营运信息查询 (11) 6.3.3营运情况统计 (11) 6.3.4服务质量统计 (12) 6.4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功能 (12) 6.4.1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采集和转发服务 (12) 6.4.2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比对 (12) 6.4.3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查询 (13) 6.4.4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统计 (13) 6.5基本功能配置 (13) 7 系统安全要求 (14) 附录A.部级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口协议 (15) 附录B.部级平台与省级平台、城市监管平台接口协议 (58)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规章制度.doc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规章制度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约车发展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运价) 本市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保、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经济信息化、金融服务、信以及国家驻沪通信、保险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具体条件除符合《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点和管理人员;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约车平台申请材料) 在本市申请从事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

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网上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 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 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在中山市辖区内成立服务机构且符合以下设施条件: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培训教室,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培训教 室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 培训教室的,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中山市营业执照及其隶属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总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对线上服务能力有效的认定结果证明材料; (六)《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质量保 障制度》相关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 中山市辖区内、经营期限为6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许可证》,经营期满后,对服务能力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给予续期,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经营期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服务能力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同意给 予续期。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专车新规或将落地奖励补贴将受监管 近期,被称为专车新规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网上流传。据媒体报道,《办法》公布时间在即,而《办法》中,国家将对各种专车平台的资质、服务器、支付协议等做出详细规定。 虽然监管部门旋即辟谣“网上披露内容并不准确”,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都只是细节和时间问题,专车新规这把大闸即将落下。也有消息人士透露,相关规定可能会于近几个月内下发,对ICP和外资身份限制会有明确的规定。 而纵观《办法》内容,专车新规似乎更是用来拷打专车行业,而整个行业的未来也因为此《办法》的内容,变得更加坎坷。 专车列入出租汽车管理体系 据了解,《办法》中,“专车”被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列入了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框架体系内。其要求,现有以及未来的“专车”经营者,要“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有5条,分别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尤其指出,服务器需要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企业监管平台;以及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来使用电子支付。 除此以外,除了出租车管理与相关规定以外,《办法》还对在预约租车过程中还会产生网上支付、电话通信、个人信息录入等多方面行为做了一系列规定。 除了需要提供电子支付使用的支付结算协议以外,涉及电信业务的还要通过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中也特别指出,“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个人信息录入方面,《办法》要求任何业务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必须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传输和管理,尤其不能跨境传输和使用,也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 补贴遭监管 “补贴”一直是各大专车公司市场扩张的手段,不过这个手段也将在政府的监管之下。 《办法》中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此外还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实行市场推广和促销奖励时,必须提前10日将奖励和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否则最严重将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从打车软件、专车软件,再到拼车软件,方便出行的各家软件公司正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而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各大公司也是铆足了劲儿,纷纷推出“补贴”进入烧钱大战。不过,高额补贴也逐渐催生出了灰色职业:刷单。 而与当年打车软件渐入江湖时期不同,经过一年多的发展,刷单已经逐渐成为各家出行软件无法摆脱的“慢性病”。 据记者调查发现,为了方便刷单,刷单者与司机组建了无数微信群和QQ群方便交易。随着双方需求的扩大,刷单软件、刷单手机甚至刷单账号都在网上大肆叫卖,从软件、硬件,再到平台和人员,刷单显然已经成为一个产业链条,来服务想偷懒的司机,从中获利。受到滴快推出快车、顺风车等业务的影响,为了扩张市场,滴快曾下十亿重金补贴市场。而补贴力度的提高,也催生了刷单产业链,不少司机甚至单靠通过职业刷单人赚钱。而刷单在Uber 平台上尤其猖獗。 易观国际分析师张旭表示,实际上不低于成本价格倾销以及提前公布促销奖励等对于专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 ___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___〔X〕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年第X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县政府认为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县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人社、商务、市场监管、物价、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在本县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

保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1)

《保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7个部门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网约车管理。 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有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管理团队,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8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九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二)车型档次应当高于本地主流巡游车标准,车辆价格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依据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车价为准。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未满4年; (四)网约车有明显的运营标识。

潮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潮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车辆数量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线上服务能力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线下服务能力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六条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第63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黑河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与个体经营者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网信、公安、市场监督、商务、发改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在黑河城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已取得企业注册地线上服务能力的认证结果和线下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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