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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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除遵守《办法》外,还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网约车运力规模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社保、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许可第六条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须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通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要求,对其线上服务能力进行认定,凡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承担研究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承担研究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承担研究作者:李一冉吴一帆来源:《卷宗》2019年第15期摘要:网约车平台由于经营模式复杂,法律地位不明晰,事故责任分担模糊,在实践中引起争议。

规制网约车首先应阐明平台的法律地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基于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运营模式的差异性,将平台一概定位为普通承运人并不合理。

将“租赁车代驾”及“私家车+私家车主”模式下的平台认定为特殊的承运人,有利于平衡公共利益与行业利益。

同时,需要明确网约车平台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肯定平台特殊的免责事由及先行赔付义务,引导网约车平台更好地服务社会。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网约车是近年共享经济发展以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交通业态。

网约车经营模式较复杂,现行法律法规对平台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规定尚不完善。

面对频发的安全问题,需要明确网约车平台①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保障乘车人权益。

1 网约车的概念及运营模式网约车平台有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等较多的业务。

本文旨在分析专车、快车模式下平台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

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确认了网约车地位的合法性。

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平台自有车辆或租赁车辆+自聘司机模式;二是租赁车代驾的模式;三是“私家车+私家车主”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下,平台购入或者从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种是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从事代驾服务。

三是“私家车+私家车主”的模式,私家车主在平台注册,使用私家车进行客运服务。

2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认定2.1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三种学说争议2.1.1 传统的承运人说网约车平台提供运输服务合同,网约车平台与乘客是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即承运人。

②乘客与平台签订客运合同,网约车平台制定和发布网约车管理规定和乘客安全保障的条例。

网约车考试天津地区题库500道

网约车考试天津地区题库500道

发布的网站链接被重置了,希望能帮到天津的各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天津区域科目考试题库试题分布表目录第一部地方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94题)41.地方政策、法规、规章(94题)4一、判断题(43题)4二、单项选择题(51题)6第二部分人文地理和线路地名(58题)101.名胜古迹和旅游线路(7题)10一、判断题(3题)10二、单项选择题(4题)102.行政区域和主要道路(11题)11一、判断题(8题)11二、单项选择题(3题)113.历史文化和地标建筑(26题)11一、判断题(16题)11二、单项选择题(10题)124................................................................................................................................... 历史沿革和出租行业在城市定位(14题)13一、判断题(7题)13二、单项选择题(7题)13第三部分社会责任及其他(89题)141................................................................................................................................... 城市概述(30题)14一、判断题(9题)14二、单项选择题(21题)142................................................................................................................................... 特殊乘客(8题)16一、判断题(4题)16二、单项选择题(4题)173................................................................................................................................... 职业道德(34题)17一、判断题(20题)17二、单项选择题(14题)184................................................................................................................................... 节能减排(10题)19一、判断题(5题)19二、单项选择题(5题)195................................................................................................................................... 情报信息(7题)20一、判断题(3题)20二、单项选择题(4题)20第四部分安全运营(167题)211................................................................................................................................... 旅客急救(13题)21一、判断题(6题)21二、单项选择题(7题)212................................................................................................................................... 防御性驾驶(50题)22一、判断题(29题)22二、单项选择题(21题)233.特殊道路驾驶能力(22题)24一、判断题(8题)24二、单项选择题(14题)254.消防等应急保障(18题)26一、判断题(7题)26二、单项选择题(11题)265.防恐(35题)27一、判断题(14题)27二、单项选择题(21题)286................................................................................................................................... 安全检视(22题)30一、判断题(11题)30二、单项选择题(11题)307.治安防范和维稳(11题)31一、判断题(10题)31二、单项选择题(1题)32第五部分服务能力(77题)321.服务流程(39题)32一、判断题(19题)32二、单项选择题(20题)332.服务用语及英语交流(8题)34一、判断题(4题)34二、单项选择题(4题)353................................................................................................................................... 服务规范(30题)35一、判断题(15题)35二、单项选择题(15题)36第六部分车辆及车载设备(11题)371.车辆主要部件及设备(11题)37一、判断题(9题)37二、单项选择题(2题)38第一部地方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94题)1.地方政策、法规、规章(94题)43第二部分人文地理和线路地名(58题)1.名胜古迹和旅游线路(7题)342.行政区域和主要道路(11题)一、判断题(8题)33.历史文化和地标建筑(26题)104.历史沿革和出租行业在城市定位(14题)一、判断题(7题)7第三部分社会责任及其他(89题)1.城市概述(30题)一、判断题(9题)212.特殊乘客(8题)43.职业道德(34题)14。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聂璧初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接送站客运,区与区之间的专线客运)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用局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规定由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运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市客运管理处根据各区、县出租汽车的数量和管理需要,可以设置派出机构。

第五条本市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旅游、交通、市政等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市客运管理处实施本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服从上述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须持户籍证明和居住地街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市客运管理处提出申请。

市客运管理处对申请的经营范围、运行线路、营业站点等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发给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批准书。

(二)申请者持市客运管理处核发的经营出租汽车业务批准书及有关证件,按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办理车辆检验登记、税务登记、里程计价表检定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汽车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监管办法-建公用[2007]1392号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监管办法-建公用[2007]1392号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监管办法正文:----------------------------------------------------------------------------------------------------------------------------------------------------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监管办法(建公用[2007]1392号)第一条为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创建和谐行业,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天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客运出租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及受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组织。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监管与企业、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行业管理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监管与指导工作;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监管工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在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监管工作中履行服从监管和自律的责任。

第五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修改《天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标准》。

(二)负责指导、监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业评价和日常监督考核工作。

(三)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处理的组织、督办和上报工作。

(四)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投诉处理的协调、督办工作。

(五)负责组织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公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六)负责检查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天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标准》。

(二)负责依据《天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标准》,制定、修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评价细则及日常监督考核办法。

(三)推动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自我评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将委负责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统计范围。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列入拟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2月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轨发〔2013〕33号天津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准轨道处2013年4月18日2津政发〔2014〕26号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设施处2014年10月30日3津政发〔2014〕33号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调控处2015年1月1日4津交发〔2015〕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5月1日5〔2015〕9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1日6津交发〔2015〕127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日连续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7津交发〔2015〕128号关于印发《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8津交发〔2015〕12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4月23日9津交发〔2015〕13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停管处2015年4月23日10〔2015〕139号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4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25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调控处2015年7月8日12津政办发〔2015〕86号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联运办2015年12月1日13津交发〔2015〕49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4津交发〔2016〕9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造、拆除城市道路、公路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4月29日15津交发〔2016〕1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5月19日16津政办发〔2016〕76号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设施处2016年9月14日17津政办发〔2016〕78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超限处2016年9月19日18津交发〔2016〕35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11月9日19津政办发〔2016〕112号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运输处2016年12月22日20津交发〔2016〕42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运输处2016年12月27日21津交发〔2016〕43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法监处2017年3月1日22津政办发〔2017〕42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设施处2017年4月1日23津交发〔2017〕132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的通知运输处2017年4月28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24津交规〔2017〕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处2017年8月1日25津交规〔201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7年8月2日26津交规〔201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轨道处2017年10月1日附件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委港〔2006〕147号关于公告实施《天津港口章程》的通知港航局2006年7月26日2津交委联〔2008〕46号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联运办2008年2月19日3津交发〔2015〕165号关于重新印发《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及撤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20日4津交发〔2015〕191号关于重新公布《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14日5津交发〔2015〕49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6津交发〔2015〕49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7津交发〔2015〕49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8津交发〔2015〕49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9津交发〔2015〕49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0津交发〔2015〕50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50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2津交发〔2016〕249号关于印发《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和公路绿化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13津交发〔2016〕250号关于印发《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附件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津交委维〔2007〕343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2津政办发〔2012〕19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3津交港发〔2012〕8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4市政公路管理财〔2012〕848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和《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5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547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824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7津交发〔2015〕4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津交发〔2016〕197号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挖掘和冬季挖掘公路管理的通知9津交规﹝2017﹞1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伤残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结束——。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文:----------------------------------------------------------------------------------------------------------------------------------------------------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维护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车站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事业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合理收费。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市规定的车辆和相应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七条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和相应资金;(三)有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管理单位接收证明。

第八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年限在两年以上;(三)经客运出租汽车职业培训合格;(四)遵守法律、法规。

2020-2020天津市网约车最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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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0天津市网约车最新细则:03-30还在找天津的网约车细则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天津市网约车的最新细则,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消息,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三个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23日,暂行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拟在天津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三)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六)身体健康;(七)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八)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在天津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三)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2年;(四)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2.0升,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8升,轴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千米以上;(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七)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八)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或网约车;(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020天津市网约车最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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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通信局市网信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除遵守《办法》外,还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网约车运力规模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社保、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许可第六条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须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通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要求,对其线上服务能力进行认定,凡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第七条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应符合《办法》的有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符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规定的要求。

(三)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服务器不在本市的,服务器数据应当在本市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

(四)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五)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设施、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第八条第(四)项中的规定内容进行实地勘验。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符合许可条件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决定。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本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或服务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有关证照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升;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

(八)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除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租赁企业外,其他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得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拟在本市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统一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

(二)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车辆产权属驾驶员个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及有效委托手续。

(五)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通过监管平台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须安装交通部门审验合格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公安部门审验合格的行车记录装置。

审验合格的车辆,监管平台自动生成《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申请人持《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和交通、公安部门审验合格的勘验证明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申请人持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车辆作出许可决定。

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驾驶员个人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网约车车辆经营期限自动终止,并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四)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六)身体健康;(七)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八)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二)身份证、驾驶证、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可通过监管平台或指定服务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第十五条第(五)、(六)、(七)、(八)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市公安机关负责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时限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须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须首先办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注销手续。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注册有效期为3年。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

第三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除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确保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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