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沈阳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各类运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为乘客提供预约派车和交通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四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或备案。
第五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年满18周岁,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三)身体健康,无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四)无犯罪记录;(五)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章车辆运营要求第六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登记地在本市;(二)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排放标准;(三)车辆年限在8年以内;(四)车辆配备有效的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标志和多媒体信息系统设备。
第七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投保交通运输车辆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章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八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乘客的投诉,并妥善处理问题。
第九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乘客的安全;同时,对乘客提供礼貌、周到的服务,不得拒载、议价、诱导消费等。
第十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经过定期的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安全状况符合要求。
第五章行业监管和处罚第十一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并接受政府的监管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运营者和从业人员,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甚至吊销经营许可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对于本细则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铜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铜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营运安全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外,还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网络预约出租车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业态,属于出租车运营和管理范畴,应当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运用大数据模型分析,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在综合考虑本市人口、经济、城市交通、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多方因素基础上,合理把握网预约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有序控制规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条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监管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第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主体的条件和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备稳定运营资金和合法租赁场地,同时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经营主体还应当指定经营负责人,并配备合格的运营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第三章规定了驾驶员的条件和责任。
驾驶员应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良好的驾驶记录和一定的驾驶经验。
驾驶员还需要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驾驶员在服务期间需要佩戴统一标识,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服务行为规范。
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车辆的标准和要求。
车辆应当是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合法机动车辆,具备良好的车辆状况和出租车服务设施。
车辆所有人需要办理相关车辆运营证明和商业险,并定期进行年检和监测。
车辆还需要配备定位和导航设备,方便监管和用户查询。
第五章阐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要求。
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和行为规范。
经营主体还需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客户服务中心,并定期向政府部门和用户公开运营数据和服务信息。
第六章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全程监督。
政府部门应当通过监控和数据监测手段,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处理投诉和违规行为。
经营主体也应当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工作,并向政府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七章明确了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涉及违法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和细则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并可能面临经营许可的取消和经济处罚等严厉的制裁。
同时,驾驶员还需要承担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优惠政策。
政府部门将通过减免税费、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推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第九章详细阐述了数据管理和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
经营主体应当合法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保障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鹤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鹤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局根据公众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运输服务的提供者,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第七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与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同步备份系统,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共分为八大章节,包括总则、许可申请及核发、经营许可证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车辆运维管理、数据管理、运营监测与处罚、附则。
总则部分对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定义做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明确提出要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并倡导绿色、便捷、安全的出行方式。
许可申请及核发章节主要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包括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审查程序等。
该章节在细则中明确要求申请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运营主体资格,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材料和证明文件。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许可证的有效期、延期和变更等事项。
经营许可证管理章节主要规定了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年检和续展等。
这一章节的要求包括:经营者需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申请手续,经理范围要按市交通运输部门统一的规定进行。
车辆运维管理章节主要规定了出租车车辆的运维要求,包括车辆的年限限制、安全设备配备、保险规定、维修保养等内容。
这一章节还特别强调了对车辆环保要求,要求出租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数据管理章节明确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使用和存储乘客信息的规范,以及数据安全和保密要求等。
该章节还要求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运营数据,并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数据监测和审核。
运营监测与处罚章节明确规定了市交通运输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测和处罚措施,包括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经营者进行扣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在严重违规情况下暂停、吊销相关许可证。
附则部分则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包括对网约车平台的监测、管理和处罚措施的规定。
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保障乘客的权益,提升出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市交通运输部门需严格执行该细则,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细则的有效执行。
滁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滁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宣办令2016 年第6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滁州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网约车发展规模由市场调节。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不享受国家对出租汽车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 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公安、人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宣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应经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宣、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
线下服务能力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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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经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指导规范。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设有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机构,有满足业务需要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
核算能力,具备本地应税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作出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应当包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实时传输真实、全面、完整的数据以及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等内容。
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的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证书;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经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
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定价规则、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运营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和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
(八)信用承诺书。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提交的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前款以外的企业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直接提交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作为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申请材料。
在主城区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提交省级相关部门取得线上认定结果的时间,不在前述时限范围内。
第十一条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
营区域为许可区域、经营期限为四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在经营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细则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六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未满三年;
(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且车辆应税价格不低于12万元;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00千米。
第十七条个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其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且承诺本人驾驶。
企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对应配备网约车驾驶员,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制度。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车辆所有者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提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个人承诺书;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提交登记在企业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法人登记证》及其复印件,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和管理制度文本,驾驶员承诺书;
(三)车辆购置发票及其复印件、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及其复印件;
(四)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书;
(五)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六)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其合格证明。
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者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五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载明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经营区域为许可经营区域,经营期限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顺延八年。
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网约车终止营运的;
(二)网约车经营有效期届满的;
(三)网约车车辆报废、转让的;
(四)网约车车辆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所有的网约车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注销的。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