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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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

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

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确定。

第二章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第七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

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50%以内,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

其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

妇女联合会执行会(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会(以下简称常委)、、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

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会负责。

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会审查通过确定。

第二章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第七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会确定。

第八条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

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50%以内,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

其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

自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会审查通过之日起,代表资格有效。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10月31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三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四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单位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度

单位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度

单位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院妇委会组织建设,使本院妇女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妇委会是我院女干警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与我院女干警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妇女联合会的基础组织,接受院党组和市妇联组织的领导。

第三条妇委会基本职能是:坚持以x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建带妇建”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干警,推动妇委会组织在我院检察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妇委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党的妇女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女干警爱岗敬业,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二)贯彻执行上级妇委会组织及本单位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上级妇委会部署的工作,推动我院各项检察工作的科学开展。

(三)增进本院妇委会与其他单位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本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全院群众工作。

(四)加强妇委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五)承办院党组和市妇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妇委会日常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制度:(一)组织工作制度妇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必要时召集妇女大会商议决定;委员会成员依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并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妇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妇委会主任、副主任、组织委员、文体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

委员职责分工根据工作实际,经妇委会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妇委会主任职责:主持妇委会全面工作。

负责召集妇委会会议和妇女大会;抓好妇委会自身建设;联系上级妇女组织。

妇委会副主任职责:协助妇委会主任抓好各项工作。

组织委员职责:负责妇委会组织工作。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目录第一章任务第二章组织制度第三章全国领导机构第四章地方各级组织第五章基层组织第六章团体会员第七章干部第八章经费及财产第九章会徽第十章附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8年9月 5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妇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行动指南。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积极作用。

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条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四条为妇女儿童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五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港、澳、台及华侨妇女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七条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它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妇女联合会各级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第九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

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

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确定。

第二章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第七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

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50%以内,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

其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

妇女联合会章程

妇女联合会章程

妇女联合会章程一、总则本会定名为妇女联合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族各界妇女自愿结成的群众团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团体联合会的成员单位。

本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二、任务与职责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教育、引导广大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三、会员与组织妇女联合会实行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妇女,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妇女联合会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当地妇女联合会或其委托的团体批准,即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会员。

妇女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四、权力与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有退出妇女联合会的自由。

会员应遵守妇女联合会的章程,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交给的任务,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五、组织机构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六、经费与资产妇女联合会的经费来源:(1)会员交纳的会费;(2)党和政府的拨款;(3)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捐赠;(4)团体和个人的资助;(5)妇女联合会的资产收益;(6)其他合法收入。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

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

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确定.第二章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第七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

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50%以内,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其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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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
(xx年10月31日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章程
总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培养、推荐女性人才,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五条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志愿者队伍,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六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友谊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八条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妇女联合会的各级领导机构,由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一条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
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

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

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妇女联合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四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
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五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六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
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主席一人或若干人。

第十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
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地方组织
第十八条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
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

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方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
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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