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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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23年修改)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23年修改)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保障正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10月26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自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胸怀“国之大者”,深化妇联改革和建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党开展妇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作用,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妇女群众基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立足引领、服务、联系的职能定位,以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妇女听党话、跟党走为政治责任,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工作主线,以联系和服务妇女为根本任务,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

妇联工作制度最新规定文件

妇联工作制度最新规定文件

妇联工作制度最新规定文件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妇联组织建设,完善妇联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推动妇女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架构妇联组织由全国妇女联合会、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和基层妇女联合会组成。

全国妇女联合会设有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设有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基层妇女联合会设有委员会。

第三条工作任务妇联组织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为妇女提供法律、心理咨询和家庭教育等服务;(三)推动妇女事业发展,促进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取得全面发展;(四)加强妇联组织建设,培养选拔妇女干部,提高妇联工作水平。

第四条组织会议妇联组织的会议分为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全国妇联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会议、地方妇女代表大会、地方妇联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妇联执行委员会会议、基层妇联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选举和任免妇联组织的选举和任免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地方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基层妇联委员会由妇女代表选举产生。

第六条工作制度妇联组织的工作制度包括:(一)妇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妇联工作的重要事项;(二)妇联委员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工作安排和部署;(三)妇联组织应当定期向妇女代表报告工作,接受妇女代表的监督;(四)妇联组织应当加强与妇女的联系,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妇女的要求和愿望;(五)妇联组织应当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工作保障妇联组织的工作保障包括:(一)妇联组织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人员应当得到保障;(二)妇联组织的经费应当得到保障,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三)妇联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妇联的管理制度

妇联的管理制度

妇联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加强妇联组织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妇女联合会,对于妇联组织的管理、活动开展和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三条妇联是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联合会组织条例》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

第四条妇联的宗旨是维护妇女权益,推动妇女平等发展,促进妇女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组织妇女开展公益活动,提高妇女综合素质。

第五条妇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宗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决策部署,服务全党工作大局。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妇联的组织架构包括全国妇联、省市自治区妇联、县乡妇联和社区妇女委员会。

第七条全国妇联是全国范围内协调、领导妇女工作的最高组织,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国妇女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

第八条省市自治区妇联是各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最高妇女联合会,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地区的妇女工作。

第九条县乡妇联是县乡范围内的妇女联合会,负责各地妇女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第十条社区妇女委员会是基层组织,负责领导和组织本社区的妇女工作。

第十一条妇联组织的上级对下级妇联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下级对上级妇联组织进行配合和协助。

第三章组织运作第十二条妇联组织实行党的领导,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妇女工作。

第十三条妇联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享有依法开展妇女工作的权利。

第十四条妇联组织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保障妇女权益和推动妇女平等发展。

第十五条妇联组织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妇女工作的综合水平。

第十六条妇联组织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纪律和廉政建设。

第四章工作内容第十七条妇联组织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展有益于妇女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妇联组织组织和开展各项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10月31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三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四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单位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度

单位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度

单位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院妇委会组织建设,使本院妇女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妇委会是我院女干警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与我院女干警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妇女联合会的基础组织,接受院党组和市妇联组织的领导。

第三条妇委会基本职能是:坚持以x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建带妇建”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干警,推动妇委会组织在我院检察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妇委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党的妇女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女干警爱岗敬业,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二)贯彻执行上级妇委会组织及本单位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上级妇委会部署的工作,推动我院各项检察工作的科学开展。

(三)增进本院妇委会与其他单位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本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全院群众工作。

(四)加强妇委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五)承办院党组和市妇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妇委会日常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制度:(一)组织工作制度妇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必要时召集妇女大会商议决定;委员会成员依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并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妇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妇委会主任、副主任、组织委员、文体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

委员职责分工根据工作实际,经妇委会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妇委会主任职责:主持妇委会全面工作。

负责召集妇委会会议和妇女大会;抓好妇委会自身建设;联系上级妇女组织。

妇委会副主任职责:协助妇委会主任抓好各项工作。

组织委员职责:负责妇委会组织工作。

2023版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3版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3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

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

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确定。

第二章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第七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

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50%以内,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

其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

妇女联合会章程

妇女联合会章程

妇女联合会章程一、总则本会定名为妇女联合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族各界妇女自愿结成的群众团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团体联合会的成员单位。

本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二、任务与职责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教育、引导广大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三、会员与组织妇女联合会实行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妇女,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妇女联合会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当地妇女联合会或其委托的团体批准,即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会员。

妇女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四、权力与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有退出妇女联合会的自由。

会员应遵守妇女联合会的章程,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交给的任务,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五、组织机构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六、经费与资产妇女联合会的经费来源:(1)会员交纳的会费;(2)党和政府的拨款;(3)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捐赠;(4)团体和个人的资助;(5)妇女联合会的资产收益;(6)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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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目录
第一章任务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三章全国领导机构
第四章地方各级组织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六章团体会员
第七章干部
第八章经费及财产
第九章会徽
第十章附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国妇女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8年9月 5日通过)
总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妇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行动指南。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积极作用。

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
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条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四条为妇女儿童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五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港、澳、台及华侨妇女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六条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七条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它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
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妇女联合会各级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第九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三章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的方针、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四)选举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一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

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中的专职妇女工作干部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于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主席一人(或若干人)。

第十四条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

执行委员应积极参加当地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

第十五条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常务委员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主席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六条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乡镇、街道妇女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批准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

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乡镇、街道妇女联合会不设常务委员会。

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需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中的专职妇女工作干部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街办企业等设立妇女代表会。

第二十条党政群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妇女代表会、妇女委员会按居住区域、单位年妇女选若干代表或委员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日常工作。

妇女代表会、妇女委员会一般三年改选一次。

代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二十二条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妇女代表会的组织形式应从实际出发,适应生产结构的变化,灵活设置。

第六章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厂矿企业的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妇女团体,各行业妇女自愿组织的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协会、联谊会、宗教团体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妇女组织,自愿申请,经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五条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并帮助和支持她们开展工作。

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团体会员可享受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应承担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汇报工作,向妇女群众宣传妇女联合会的决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的义务。

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可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干部
第二十七条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设德才兼备的妇女干部队伍。

各级妇女联合会要逐步改革于部人事制度,实现选举和任用干部民主化及于部管理科学化。

第二十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要加强自身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妇女联合会干部要合理流动。

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条战线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

同时吸收优秀妇女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领导干部要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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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经费及财产
第三十条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在各级财政支出中专项列支。

第三十一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可因地制宜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以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第三十二条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

第三十三条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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