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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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18年修改)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18年修改)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18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11.02•【文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妇女保障正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8年11月2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自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党开展妇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作用,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妇女群众基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在新时代担负着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妇女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工作主线,以联系和服务妇女为根本任务,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

妇女联合会执行会(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会(以下简称常委)、、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

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会负责。

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会审查通过确定。

第二章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第七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会确定。

第八条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

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50%以内,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

其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

自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会审查通过之日起,代表资格有效。

妇联工作制度最新规定文件

妇联工作制度最新规定文件

妇联工作制度最新规定文件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妇联组织建设,完善妇联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推动妇女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架构妇联组织由全国妇女联合会、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和基层妇女联合会组成。

全国妇女联合会设有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设有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基层妇女联合会设有委员会。

第三条工作任务妇联组织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为妇女提供法律、心理咨询和家庭教育等服务;(三)推动妇女事业发展,促进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取得全面发展;(四)加强妇联组织建设,培养选拔妇女干部,提高妇联工作水平。

第四条组织会议妇联组织的会议分为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全国妇联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会议、地方妇女代表大会、地方妇联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妇联执行委员会会议、基层妇联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选举和任免妇联组织的选举和任免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地方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基层妇联委员会由妇女代表选举产生。

第六条工作制度妇联组织的工作制度包括:(一)妇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妇联工作的重要事项;(二)妇联委员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工作安排和部署;(三)妇联组织应当定期向妇女代表报告工作,接受妇女代表的监督;(四)妇联组织应当加强与妇女的联系,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妇女的要求和愿望;(五)妇联组织应当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工作保障妇联组织的工作保障包括:(一)妇联组织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人员应当得到保障;(二)妇联组织的经费应当得到保障,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三)妇联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妇联工作制度规定全文要求

妇联工作制度规定全文要求

全文要求:妇联工作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的组织建设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争取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中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和社会妇女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妇联的工作任务是: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代表和引导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推动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妇联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党的事业中的重要作用;(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和保障妇女的民主权利;(三)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妇联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四)坚持依法治理,保障妇联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妇联的组织结构分为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各级妇女联合会。

第六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是妇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修改妇联的章程;(三)选举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四)讨论和决定妇联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是妇联的决策机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三)决定妇联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四)监督妇联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妇联的常设机构,负责全国妇女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一)召集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二)在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三)领导妇联的工作;(四)制定妇联的工作制度和政策;(五)监督妇联工作的实施。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10月31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三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四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妇联工作制度规定

妇联工作制度规定

妇联工作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的组织建设,规范妇联工作,更好地发挥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争取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中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妇联的工作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妇女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积极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方面的服务;加强妇女组织建设,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发挥妇女在各项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妇联工作制度应当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注重实际效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妇联的组织机构分为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各级地方妇女代表大会、各级地方妇联执行委员会和基层妇女代表大会、基层妇联执行委员会。

第六条妇联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由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各级地方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各级地方妇联执行委员会由地方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八条基层妇女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基层妇联执行委员会由基层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条妇联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妇联主席、副主席、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有选举权的妇女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妇联执行委员会应当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负责妇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妇联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讨论决定妇联工作的重大问题;(二)选举产生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三)修改妇联章程;(四)其他应当由妇联全国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单位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度

单位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度

单位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院妇委会组织建设,使本院妇女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妇委会是我院女干警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与我院女干警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妇女联合会的基础组织,接受院党组和市妇联组织的领导。

第三条妇委会基本职能是:坚持以x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建带妇建”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干警,推动妇委会组织在我院检察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妇委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党的妇女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女干警爱岗敬业,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二)贯彻执行上级妇委会组织及本单位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上级妇委会部署的工作,推动我院各项检察工作的科学开展。

(三)增进本院妇委会与其他单位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本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全院群众工作。

(四)加强妇委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五)承办院党组和市妇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妇委会日常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制度:(一)组织工作制度妇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必要时召集妇女大会商议决定;委员会成员依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并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妇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妇委会主任、副主任、组织委员、文体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

委员职责分工根据工作实际,经妇委会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妇委会主任职责:主持妇委会全面工作。

负责召集妇委会会议和妇女大会;抓好妇委会自身建设;联系上级妇女组织。

妇委会副主任职责:协助妇委会主任抓好各项工作。

组织委员职责:负责妇委会组织工作。

妇女联合会章程修订说明

妇女联合会章程修订说明

妇女联合会章程修订说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是 * 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下面是精心为大家的妇女联合会章程修订说明,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妇女联合会章程修订说明经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 * 审议,通过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章程的必要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妇联组织的总章程,是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依据和行动规范。

现行章程是经 * 批准,并在中国妇女九大上审议通过的,五年来,现行章程为妇联组织的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和实践的依据。

党的十七大描绘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开启了改革开放和 * 现代化建设的新的伟大征程。

以 * 同志为 * 的 * 对妇女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新时期妇女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对妇联组织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保障妇女权益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联组织的职能和地位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对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权利与义务赋予了新的内涵。

中国妇女九大以来,各级妇联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创新实践,妇联组织自身建设迈出了新步伐,妇女工作创造了新经验,妇女事业发展面临着新情况,妇女群众也对妇联组织提出了新需求。

因此,对现行章程进行适当修改,十分必要,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修改章程的基本情况本次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 * * 伟大旗帜,以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 * 对人民团体的新要求,体现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对妇联组织的新规范,体现妇女工作实践中创造并形成共识的新经验。

章程修改的总体原则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凝聚智慧;坚持基本框架不变、对必须改和已形成共识的内容认真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和条件暂不成熟的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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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公布日期】1998.09.05
•【文号】
•【施行日期】1998.09.05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国妇女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1998年9月5日通过)
总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妇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行动指南。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积极作用。

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
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条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面
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四条为妇女儿童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五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港、澳、台及华侨妇女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六条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七条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它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妇女联合会各级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第九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三章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的方针、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四)选举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一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

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中的专职妇女工作干部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主席一人(或若干人)。

第十四条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

执行委员应积极参加当地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

第十五条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常务委员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主席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六条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
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乡镇、街道妇女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批准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

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会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乡镇、街道妇女联合会不设常务委员会。

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需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中的专职妇女工作干部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街办企业等设立妇女代表会。

第二十条党政群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妇女代表会、妇女委员会按居住区域、单位,由成年妇女选若干代表或委员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妇女代表会、妇女委员会一般三年改选一次。

代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二十二条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妇女代表会的组织形式应从实际出发,适应生产结构的变化,灵活设置。

第六章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厂矿企业的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妇女团体,各行业妇女自愿组织的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协会、联谊会、宗教团体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妇女组织,自愿申请,经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五条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并帮助和支持她们开展工作。

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团体会员可享受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应承担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汇报工作,向妇女群众宣传妇女联合会的决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的义务。

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可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干部
第二十七条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设德才兼备的妇女干部队伍。

各级妇女联合会要逐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实现选举和任用干部民主化及干部管理科学化。

第二十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要加强自身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妇女联合会干部要合理流动。

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级战线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

同时吸收优秀妇女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领导干部要密切联合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章经费及财产
第三十条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在各级财政支出中专项列支。

第三十一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可因地制宜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以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第三十二条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

第三十三条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

第九章会徽
第三十四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

第三十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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