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妇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我镇妇联第七届任期届满,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全面开展镇妇联统一换届工作,进一步加强镇妇联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妇联组织作用,切实提升我镇妇女工作整体水平。
二、工作步骤和基本要求(一)做好镇妇女代表大会代表的推选工作1.代表数量。
本次妇女代表大会推选妇女代表69名,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在确定代表时,要考虑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妇代会主任可以优先予以考虑;女能手、女个体户和各条战线的妇女先进人物及先进集体的代表要有一定的数量;老中青年要有适当比例;专职妇女工作者代表不超过50%;非中共党员代表不少于25%。
(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
2.产生办法。
代表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选举或协商推荐产生。
代表产生的过程要成为教育妇女、凝聚妇女、宣传妇女、组织发动妇女的一项活动。
要根据镇妇联分配的代表名额和代表条件,由妇联(妇委会、女工委)与同级党总支共同研究确定方案,采取自下而上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
自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之日起,代表资格有效。
3.代表条件。
年满18周岁妇女,未剥夺政治权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围绕农村发展大局,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工作和生产中成绩显著;热心妇女儿童工作,积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为广大妇女群众信任和拥护;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有议事议政能力。
(二)认真做好妇女代表大会执委的选举1.执委职数。
本届镇妇女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设执委7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1名。
妇委会条例

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结合城市街道、社区妇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街道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街道妇联)和社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区妇联)是妇女联合会在城市街道、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城市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妇女联合会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的制度。
第六条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
街道、社区妇女联合会的权力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
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社区妇女代表大会与社区居委会换届同步进行。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换届情况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妇女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妇女工作委员会(简称街道妇工委)。
第七条街办企业、专业市场、个体劳动者协会及其他经济管理组织设立妇女代表会。
妇女代表会由单位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本单位妇女人数而定,代表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妇代会一般三年举行一次,换届情况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八条成立或撤销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第九条街道妇联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指导所辖社区妇联开展妇女工作;(三)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街道妇女工作的社会化;(四)加强街道妇联自身建设,提高街道妇联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在推进改革开放,创新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上海市党政机关、科教文卫系统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性质第二条妇女委员会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的妇女群众组织,是党和行政联系本单位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接受市妇联和上海市科技系统妇委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任务第三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创造男女平等,有利于女性成才的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团结、教育、引导女职工(包括女学生)发扬自尊、自信、自主、自强精神,提高政治、思想、文化素质,增强改革开放和竞争意识,认真学习,艰苦奋斗,团结协作,努力工作,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妇女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妇女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妇女在工作、学习、晋升以及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男女平等。
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妇女在劳动保护、卫生保健、子女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帮助妇女解除后顾之忧,切实为妇女、儿童办好事、办实事。
第六条宣传贯彻上级妇代大会精神,完成上海市妇联和科技妇委会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宣传发扬妇女中的先进,注重运用争当“三八红旗手”、开展“巾帼建功”等活动载体,激励妇女奋发有为的精神,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为女性成才创造条件,积极向党委、行政部门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第八条关心妇女的业余生活,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第九条关心妇女的家庭生活,发挥妇女在家庭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组织第十条所成立妇女委员会,各中心、部门(以分工会为单位)设妇女小组。
第十一条妇女委员会设七人,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协商推荐产生。
妇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孝陵卫街道妇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街道、社区妇女组织任期已届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妇女组织建设,按照区妇联《关于做好2013年全区基层妇女组织换届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就街道、社区妇女组织换届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区妇女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以集中换届为契机,本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妇女干部力度,加强基层妇女组织建设,努力把基层妇女组织建设成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上有活力、组织上有凝聚力、社会上有影响力的群众组织,真正成为党开展妇女工作的坚强阵地,团结和带领广大妇女为街道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妇联换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街道、社区妇联是党和政府与基层妇女联系的桥梁纽带,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换届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二)坚持上级妇联指导。
换届要遵循上级妇联的工作指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顺利、有序地进行。
(三)坚持发扬民主。
换届工作要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要按章办事,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广大妇女在换届中的合法民主权利,尊重妇女群众的选择,尊重选举结果。
二、组织领导街道成立妇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建志副组长:赵红梅成员:侯和平、周玲、李菁、于涛、徐兴珍、张云、张燕、王晓传、潘卫华、严震、陈丽、张莲、周琳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妇联,周琳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街道、社区妇联换届选举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方法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准备阶段(7月22日——7月28日)第二阶段:实施阶段(7月29日——8月25日)第三阶段:总结阶段(8月26日——8月底)街道、社区妇联换届工作于2013年8月31日前结束,具体安排见附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总工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妇女保障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总工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经2019年2月27日全国总工会第七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现予印发。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9年3月20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条例。
第二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竭诚服务女职工。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承担团结引导女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
教育女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技术技能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女职工队伍。
第五条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和组织广大女职工在改革发展稳定第一线建功立业。
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在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推进本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妇女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妇女委员会分会、妇女小组。
县级以上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指导所属部门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第七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
委员人数较多的,可推选常委若干名,组成常委会。
妇女委员会换届、妇女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八条成立或撤销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第九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推动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增进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之间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本单位群众工作。
(三)加强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2000年2月29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委员会是党政群机关、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妇女联合会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与妇女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妇女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
第五条贯彻、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委会会议精神,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
第六条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第七条开展“巾帼建功”和“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第八条宣传、表彰妇女先进典型。
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推荐妇女人才,推动妇女参政。
第九条增进妇委会之间以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联谊,加强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三章组织第十一条各级党政群机关、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妇女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妇委会分会、妇女小组。
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机关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机关党工委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十二条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任一名,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妇代会换届选举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11月01日 来源:新华社【字体:大 中 小】【E-mail推荐 发送】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08年10月31日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培养、推荐女性人才,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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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
妇女联合会执行会(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会(以下简称常委)、、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
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会负责。
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会审查通过确定。
第二章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
第七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会确定。
第八条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
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50%以内,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
其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
自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会审查通过之日起,代表资格有效。
第三章执委会、常委会名额及组成
第十一条各级执行会人数、组成分配方案及其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会确定。
第十二条执委的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区、部门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十三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总数的50%以内,各界妇女占50%以上。
其中,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少数民族执委应占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执委应占总数的20%以上;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会中少数民族执委和非中共执委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候选人,按照执委的条件,通过自下而上协商推荐确定,报本级妇女联合会领导机构审核,经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确定执委候选人,参加正式选举。
第十五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若干人、常务若干人,组成常务会。
常务会组成人员从执委中选举产生。
常务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由和地方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提名,交全体执委酝酿讨论,再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执委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本届执行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第四章选区和监票人
第十六条选举时设选区若干,参选人到指定的票箱投票,参选人不能委托投票,一般不设流动票箱。
第十七条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执委)中推选产生。
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在其中提名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建议人选。
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执委会议)通过。
已提名的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选举工作人员由负责选举工作的部门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选举
第十九条妇女联合会主席、、常委、执委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妇女代表大会选举执委时,可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直接选举办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人选,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5%。
执行会会议选举主席、、常务时,采用两张选票。
一张为主席、候选人选票;一张为常务候选人选票。
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第二十条常委、执委候选人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选举时,参选人数需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参选人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
对不赞成者可以另选他人。
表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第二十三条不能写选票的参选人,可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其他参选人按照参选人的意志代写。
第二十四条选举时,根据需要可设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将选票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六条选举时,候选人、另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参选人的半数始得当选。
对得赞成票超过应到参选人半数的被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取足名额。
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取足名额。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以反对票少者当选;若反对票也相等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增加或减少当选名额。
第二十七条投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投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八条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当选的常委、执委按姓氏笔划为序宣布。
第二十九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选举主席、、常务时,如执委在选举期间不能到会参选,经常务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其他参选人代为投票。
每一参选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委托投票总数不得超过执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章监督与补选
第三十条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对代表提出质疑的,应与有关组织门、部门核实。
第三十一条代表候选人因故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补选时限为距离大会召开30日以上。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候选人补选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