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10月31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三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四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目录第一章任务第二章组织制度第三章全国领导机构第四章地方各级组织第五章基层组织第六章团体会员第七章干部第八章经费及财产第九章会徽第十章附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8年9月 5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妇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行动指南。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积极作用。
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条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四条为妇女儿童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五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港、澳、台及华侨妇女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七条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它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妇女联合会各级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第九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妇联章程最新版本

妇联章程最新版本妇联章程最新版本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妇女权益保障的需求而制定的一份规章。
本章程旨在明确妇联的组织架构、功能职责和工作方式,为妇联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指导。
以下是对妇联章程最新版本的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本章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和促进妇女的发展,为妇联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组织基础。
妇联是政府的妇女事务管理机构,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组织,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组织架构妇联的组织架构包括主席团、委员会、工作部门等。
主席团是妇联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组成。
主席团负责制定并执行妇联的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功能职责妇联的功能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妇联要积极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和公平发展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妇女权益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妇联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推动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同时,妇联要组织和开展对妇女的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工作,促进妇女的自主发展。
最后,妇联要建立健全妇女权益维护机制,及时处理妇女权益纠纷,维护广大妇女权益。
第四章:工作方式妇联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研究调查、宣传教育、政策指导、服务保障等方面。
研究调查是妇联开展工作的基础,通过对妇女问题的研究调查,为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数据支持。
宣传教育是妇联进行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和发展意识。
政策指导是妇联的重要职责,要及时关注国家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提出专业性意见,为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事业的发展提供指导。
服务保障是妇联的重中之重,要通过各种服务项目和活动,为妇女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支持。
第五章:附则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妇联所有,如果对该章程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以通过指定的联系方式进行反馈。
总结妇联章程最新版本的制定旨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的发展和平等参与社会事务。
各级妇联组织要根据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广大妇女的权益和福祉。
妇女联合会章程

妇女联合会章程一、总则本会定名为妇女联合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族各界妇女自愿结成的群众团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团体联合会的成员单位。
本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二、任务与职责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教育、引导广大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三、会员与组织妇女联合会实行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妇女,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妇女联合会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当地妇女联合会或其委托的团体批准,即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会员。
妇女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四、权力与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有退出妇女联合会的自由。
会员应遵守妇女联合会的章程,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交给的任务,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五、组织机构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六、经费与资产妇女联合会的经费来源:(1)会员交纳的会费;(2)党和政府的拨款;(3)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捐赠;(4)团体和个人的资助;(5)妇女联合会的资产收益;(6)其他合法收入。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3年8月26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积极作用。
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条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四条为妇女儿童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五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华侨和海外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友谊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七条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xx年10月31日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 * 通过)章程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 * 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 * * 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 * 列宁主义、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 * 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 * * 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和发展 * 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 *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 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 * 现代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宣传 * 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培养、推荐女性人才,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五条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志愿者队伍,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六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目录摘要章程(2008年10月31日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章程总则全国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毛泽东思想、”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妇女联合会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和发展,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培养、推荐女性人才,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五条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志愿者队伍,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六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2021年妇女联合会章程

2021年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团结和组织广大妇女,发展妇女事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地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妇女联合会。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是由妇女自愿参加的全国性妇女组织,是妇女合法权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其工作原则是为妇女服务、为妇女发声。
妇女联合会在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运作,同时积极参与政府的妇女事务工作,承担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宗旨是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推动妇女的经济独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增强妇女的自信心和自主权,营造和谐、平等、充满活力的社会环境,实现妇女的自由、平等、全面发展。
第四条妇女联合会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积极反映、代表和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坚持科学、民主、开放的原则,充分发挥广大妇女的主体作用,推动妇女事业不断取得新进展;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及其他团体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妇女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妇女联合会设立全国委员会,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地方委员会。
第六条全国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地方委员会是属地性的机构,负责执行全国委员会的决策和安排。
第八条妇女联合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妇女事务,并承担日常工作。
第三章主要职责第九条妇女联合会的主要职责是:1. 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维护党和国家的妇女政策的贯彻执行。
2. 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措施,加强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监督和维护。
3. 组织和开展关于妇女地位、妇女健康、婚姻家庭、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提升妇女综合素质和能力。
4. 促进妇女就业,推动妇女经济独立,倡导妇女平等参与社会、政治和经济事务。
5. 关注妇女权益领域中的法律问题,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维护妇女权益。
6. 发挥桥梁作用,加强与政府、社会组织和其他团体的联络与合作,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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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
(xx年10月31日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 * 通过)
章程
总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 * 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 * * 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 * 列宁主义、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 * 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 * * 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和发展 * 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 *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 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 * 现代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宣传 * 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培养、推荐女性人才,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五条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志愿者队伍,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六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友谊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八条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妇女联合会的各级领导机构,由各级妇女 * 选举产生。
第九条各级妇女 * 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一条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 * 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
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
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妇女联合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四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 * 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全国妇女 * ,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妇女 * 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五条全国妇女 * 闭会期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 * 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六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
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主席一人或若干人。
第十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
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地方组织
第十八条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 *
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 * ,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
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 * 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 * 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 * 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
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
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方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
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妇女 * ,每三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