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所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优化兽医资源配置,提高兽医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兽医诊所、动物医院、兽医协会、兽医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应遵循“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提高动物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动物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医疗质量标准,保障兽医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合理。
第五条动物诊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兽医诊疗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诊疗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动物进行虐待、剥削和不当诊疗,禁止非法使用兽药、兽医器械。
第七条鼓励开展动物实验室、兽医学研究,提高兽医技术水平,推动兽医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兽医事业的支持力度,优化兽医资源配置,提高兽医服务水平。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经营许可,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诊疗、科学研究、教育培训等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资格的兽医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不得从事与其执业资格不符的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动物的诊疗记录和疫苗接种情况。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
第三章兽医服务管理第十四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积极参与诊疗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加强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积极参与专业技术考核。
第十六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积极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做好预防接种、疾病监测和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与兽医机构密切合作,积极参与医疗质量监测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动物诊疗活动的安全可靠。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最新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优化许可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诊疗许可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与其他场所共用;(四)有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动物诊疗设备和设施;(五)有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六)有完善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
第七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四)动物诊疗设备和设施清单;(五)执业兽医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六)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动物诊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备案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和动物卫生所三种类型。
第六条设立动物医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动物卫生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机构备案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三)执业兽医的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五)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复印件;(六)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宠物医院管理制度(6篇)

宠物医院治理制度诊疗效劳制度一、衣着干净,态度和谐,平易近人。
二、具体询问宠物病情包括。
品种、年龄、免疫状况、发病时间、病症、用药状况等。
三、认真认真检查宠物病情,并照实将病情告知畜生主,不能夸大和哄骗畜主。
四、记录期间必需随时巡察就诊宠物,必需严格观看宠物药量和正常反响,准时做记录或解释工作。
五、假设遇上宠物病情危重或疑难杂症准时医生会诊。
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制度一、保持室内清洁,每天工作完毕后应进展彻底消毒处理。
二、诊疗室应布局合理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
三、工作人员必需穿工作服、带工作帽、戴口罩、手套。
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检验用品,用后进展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四、无菌物品如。
棉签、棉球、纱布等及其容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开封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小时,使用后的废弃物品,应准时进展无害化处理,不得任凭丢弃。
五、各种器械应准时消毒、清洗;各种废弃标本分类处理(燃烧、消毒灭菌)。
进展治疗时,必需先洗手或手消毒。
完毕操作后也应准时洗手,毛巾专用,每天消毒。
六、保持室内清洁卫生,诊室内无气味,每天对空气、各种物体外表及地面进展常规消毒,工作环境保持卫生,每日清洁消毒。
工作人员做好防护,定期洗澡更衣,接触污物后洗手。
医疗废物治理制度一、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必需由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二、医疗一次性废物应用分类放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由专人应用专用的转运工具依据确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指定贮存地点。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废物、损伤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
进展燃烧。
四、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育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展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废物收集处理。
五、使用过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和输血器必需就地进展消毒毁形。
动物诊疗文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诊疗活动的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第二章诊疗机构管理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依法取得的《动物诊疗许可证》;2.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诊疗场所、设施设备;3.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兽医人员;4.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诊疗服务项目;5.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生物制品。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1. 诊疗服务制度;2.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3. 卫生消毒制度;4. 兽医处方管理制度;5. 兽药管理制度;6. 无害化处理制度;7. 门诊工作制度;8. 住院管理工作制度;9. 手术室工作制度;10. 检验化验工作制度;11. 放射室工作制度;12. 病案管理工作制度;13. 医疗事故管理制度;14. 培训管理制度;15. 治疗室工作制度;16. 动物诊疗行为规范;17. 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章诊疗服务管理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诊疗服务规范,确保诊疗活动的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为动物提供以下诊疗服务:1. 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2. 动物绝育手术;3. 动物保健;4. 动物疫病监测;5. 动物尸体解剖。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实行预约诊疗制度,为动物提供便捷、高效的诊疗服务。
第四章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诊疗动物管理制度

诊疗动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诊疗动物的管理,保障人畜安全,推动动物医疗卫生服务业发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诊疗动物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诊疗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诊疗动物业务的监管,依法保护人畜安全,推动诊疗动物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诊疗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诊疗动物的全程追溯制度,确保动物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
第五条诊疗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六条诊疗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诊疗动物行业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各级诊疗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办法,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八条诊疗动物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要定期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九条诊疗动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行业内的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诊疗动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对动物的虐待行为。
第十一条诊疗动物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尊重动物的生命和个性。
第十二条诊疗动物从业人员应当热爱动物,保证对动物的诊疗过程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第十三条诊疗动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妥善处理医疗废弃物,并保障动物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诊疗动物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身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诊疗动物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诊疗动物行业的监督,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诊疗动物管理第十六条诊疗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诊疗动物行业的日常监管,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诊疗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办法,严格审查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和资质。
第十八条诊疗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诊疗动物的追溯制度,确保动物疾病的防控和食品的安全。
第十九条诊疗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的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推动信息共享,提升行业监管的效能。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动物诊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动物及动物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动物诊疗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诊疗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有固定的诊疗场所,场所面积符合规定。
(三)有必要的诊疗设备、药品和器械。
(四)有合格的诊疗人员。
(五)有健全的诊疗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第六条动物诊疗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兽医资格证书。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
(四)接受过动物诊疗专业培训。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诊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诊疗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具备从事诊疗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诊疗服务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根据动物种类、病情和诊疗需要,提供以下服务:(一)疾病诊断。
(二)治疗。
(三)预防。
(四)保健。
(五)咨询。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诊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诊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器械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质量。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档案,详细记录诊疗过程,包括动物种类、病情、诊断、治疗、用药、预后等情况。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诊疗过程中的废物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动物福利的规定,不得进行虐待动物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检查。
动物诊疗所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所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所是为了保障动物健康而设立的医疗机构,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保障动物诊疗所的正常运作,需要有合理的管理制度。
下面,我将介绍一份动物诊疗所的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动物诊疗所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主要方面包括动物安全和医疗器械安全。
动物安全主要是指诊疗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好动物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诊疗过程中动物不会遭受伤害。
而医疗器械安全主要是指诊疗所要建立完善的医疗器械库房,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减少因器械问题导致的医疗事故。
二、诊疗流程管理动物诊疗所的诊疗流程是诊治成功的关键,也是保证医疗质量的关键。
为了使流程更加规范化、标准化,我们需要建立起诊疗流程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涵盖了从检查、诊断、治疗、记录等方面的决策和操作要点。
所有动物的检测、诊治和记录,都必须按照流程操作,避免产生意外或因疏忽而遗漏流程的步骤。
三、药品管理动物诊疗所医疗过程中的药品使用和管理是极其重要的,我们需要制定详细的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库存是制度的基础,要标准、科学地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采购、存储、领用、处置等环节的各种细节。
在这个过程中,要注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保证诊疗所所需要的药品是符合质量标准的,并确保每个药品使用之前必须进行检验和记录,以避免药品出现问题时难以追溯。
四、档案管理动物诊疗所的档案管理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每个动物在入院时都必须建立健全的病历记录,对每个动物进行全面地紧急处理和详细的观察,以期达到完美的医疗。
同时,要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并将相关的医疗信息进行分类汇总死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五、服务管理动物诊疗所的服务管理涉及医护人员以及客户。
建立完整的医疗问诊系统、客户遇到问题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好电话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客户的各种问题,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口碑。
同时,医护人员也要推行规范化服务流程,处理客户投诉,因此需要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对客户意见和建议作出积极的回应,及时解决客户的疑惑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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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动物诊疗所管理制度
一、诊疗机构符合《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治疗用生物制品从当地动物防疫兽医站购买,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
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不得滥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手续和制度。
三、从业兽医要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实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明度。
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病志要书写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
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 年以上。
四、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五、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六、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七、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八、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政策药品不得随意加价,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应予以公示。
九、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十、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自觉接受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执业管理、按规定换证、参加培训和年度考核。
每年3 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十一、遇到医疗事故及纠纷要服从并接受医疗鉴定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遇到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要服从当地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调遣。
一、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登记留样备案。
二、执业兽医师具有处方权。
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说明书等开具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 天。
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房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
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
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不得私自更改。
六、处方由药房人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整齐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保存期限为1 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 年
药品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
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购进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
药房人员应当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
三、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
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注意药品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
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如麻醉药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
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严格并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
五、兽药存放应满足质量要求具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避光、通风、照明等设施确保有效。
六、具有温、湿度等特殊环境条件要求的应配备满足条件要求的设施、设备建立监测管理制度实施定期监测并做好记录。
七、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清点、核查存放的兽药使用兽药前应进行质量核查并做好清点、核查记录。
沉淀、变色、过期、破损、标签模糊或涂改、内外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一致、标签与兽药不符等兽药不得使用。
八、使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时应当由执业兽医本人在现场使用并及时、如实地按照规定填写领取、使用、病志、处方签等相关记录。
九、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消毒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动物诊疗机构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环境、各场所、人员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对环境、各场所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三、营业场所各工作室或区域 不应贮放与本室或区域 工作无关的物品冰箱、冰柜等不应存放个人物品、食品工作中的废弃物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四、动物诊疗机构应对环境、各场所、器械、器具等清洁、消毒活动制定清洁、消毒操作规程内容包括 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消毒方法、消毒药品消毒后器械、器具存放地点等并应定期检验消毒效果。
五、动物诊疗机构应制定消毒记录内容包括 消毒地点或对象、消毒方法、消毒时间及时限、操作人员等使用消毒药品的应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等并按制度规定对实施的消毒工作进行记录。
六、动物诊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品应确保不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应对仪器、设备、器械、器具等产生污染或腐蚀。
使用的消毒药品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七、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畜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卫生清洁用品及时清理、消毒。
八、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置洗手池和配置消毒洗手液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九、动物诊疗机构暂存污水、污物、病死动物及其它医疗废弃物的用具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等医疗废弃物应当按《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生物安全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定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二、动物诊疗机构应了解和备有国家规定的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名录。
三、动物医院应设立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病原微生物生
物安全防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控设备。
四、动物诊疗机构依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有效完善的防止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保证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做详细记录采集人、负责人签字。
五、动物诊疗机构在依法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病料样本疑为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时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防止扩散和感染。
六、动物诊疗机构在未依法取得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运输活动。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二、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三、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弃废物的管理工作。
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弃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六、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七、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八、产生的污水、动物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
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动物疫情处置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二、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完成相关的调查、诊断、防控等措施。
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服务宗旨备选
以我们的热心、关心、细心、耐心让病畜舒心、放心、安心、欢心
病畜第一、诚信第一、疗效第一
创一流业绩、创一流质量、创一流服务
以病畜为中心、质量为核心
以我真心、关心、耐心换您放心、安心、舒心
药品入库验收制度
建立健全诊疗用药处方制度。
按兽药有关使用规范用药,不使用人用药品和假
劣兽药。
兽药处方按规定保存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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