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农合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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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结算单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结算单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结算单补偿机构:Biblioteka 盖章)补偿金额:元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就医机构
住院号
联系电话
个人属性
户主姓名
家庭地址
医疗证(卡)号
转诊类型
是否建档贫困人口
补偿类型
入院日期
是否按病种补偿
是否保底
出院日期
病种基金支付额
新农合补偿额
起付钱
医院承担额
大病保险补偿额
总费用
个人自付金额
民政救助额
可报费用
材料超限自负
财政兜底额
出院诊断
治疗方式
其他补偿额
基金实际补偿额(小写)
(大写)
180补偿金额
注:门诊就诊时“入院日期”即为就诊日期
经办人(签字):出纳员(签字):结算日期:
审核员(签字):负责人(签字):领款人(签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专项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专项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赔偿方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能力,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相关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相关问题通知》(财社〔〕285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提升筹资标准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十二个月200元提升到240元。

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十二个月补助132元,地方财政每人每十二个月补助108元,对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和市县各负担50%,市县负担百分比由各市确定。

起,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十二个月50元提升到60元。

二、调整基金分配百分比当年可支配新农合基金包含当年筹集基金和历年累计结余基金,其中当年筹集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门诊统筹基金:根据当年统筹基金总额20%-30%分配,用于一般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支出。

(二)住院统筹基金:除门诊统筹基金和按要求提取风险基金外,其它基金均列入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正常产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等。

(三)风险基金:年末按要求百分比提取风险基金,达成当年统筹基金筹资总额10%后不再提取。

风险基金是指统筹地域用于填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专题贮备资金。

动用风险基金时,由统筹地域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逐层上报,经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同意后方可动用。

三、提升新农合保障水平(一)提升门诊统筹基金保障水平。

1、一般门诊全方面实施门诊统筹总额预付制度。

根据《相关规范做好门诊统筹总额预算付费工作通知》(晋卫农〔〕13号)要求,认真做好门诊统筹总额预付测算和实施工作,按要求将通常诊疗费采取总额预付方法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加强村卫生室定点管理,确保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

实施统筹区域内跨乡跨村就诊赔偿。

门诊统筹赔偿百分比不低于60%,封顶线不低于100元。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农民须知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农民须知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农民须知(2012版)一、什么是新农合?“新”在哪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农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报销一部分医药费用,让农民能够看得起病、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新农合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一是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按人缴纳参合资金(2012年的标准是每人缴纳不少于50元);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2012年每人补助240元)。

农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共同组成新农合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使用。

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当年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适当兼顾门诊费用的报销。

二、广大农民如何参加新农合?参合后如何看病和报销?(一)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农合?凡是我省农村户口的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

失地农民、务工农民以及虽然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行政上独立的农、林、牧、渔场的农业工人和开发区、风景区的农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参加区划所在地的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含外省籍)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国务院要求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参合。

(二)怎样参加新农合?交多少钱?交到什么地方?什么时间交?当地政府一般在10—12月开始收缴农民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

一般由乡镇政府派工作组与村委会干部一起,进村入户收。

符合参加新农合条件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2012年参合金是按家庭人数每人交50元。

农民凭户口簿(或身份证)缴费,领取新农合就诊证(或就诊卡)。

农村五保户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代交。

缴费后,当场索取收据。

有的地方还发一份新农合有关政策告知书(一封信或明白纸)。

新农合医疗补偿范围与标准【最新版】

新农合医疗补偿范围与标准【最新版】

新农合医疗补偿范围与标准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

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床位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支付普通门诊、常见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

常见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肝硬化腹水、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脑中风后遗症、肝豆状核变性、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帕金森氏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肾炎、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耐多药肺结核病等二十种疾病。

特殊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

3.支付育龄妇女持证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4.《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中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其中单价超过5000元的任何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一律按单价5000元计算(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输血费用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

5、新农合支付范围内的限制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技术除外)以及2015年后新增检查治疗类项目费用,直接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

6.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的费用,按所住医院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7.住院床位费补偿规定:以镇卫生院10元∕床日,县级及以上医院20元∕床日标准(低于20元按实际收费标准),纳入总费用中按相关比例进行补偿。

8、以安徽省药物、医疗服务政策价格作为基础标准,当非公医疗机构收费超出基础标准时,以基础标准作为新农合支付参考价(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9. 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1)首次参加合作医疗者,交费前已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2)自购药品、《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3)因医疗事故、各种原因造成的集体性食物中毒所致的医疗费用;(4)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

安徽新农村补偿标准

安徽新农村补偿标准

安徽新农村补偿标准
安徽省农村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
民收入,安徽省出台了新农村补偿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安徽新农村补偿标准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偿标准两
部分。

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徽省根据土地的类型、地段、土地利用年限等因素,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对于农村危房改造补偿标准,安徽省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以帮助农民改善住房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其次,安徽新农村补偿标准实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补偿政策。

对于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安徽省给予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并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帮助农民实现就业增收。

对于需要改造危房的农民,安徽省提供相应的改造补偿,并提供住房贷款和住房保障政策,帮助农民安居乐业。

最后,安徽新农村补偿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
等因素,及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安徽省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安徽新农村补偿标准的出台,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支持,有利于
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安徽省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新农村补偿标准的有效实施,为农民谋福祉,为农村振兴注入新的动力。

安徽省全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版)

安徽省全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版)

安徽省全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作者:————————————————————————————————日期:全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newshow.asp?id=7911&mnid=14770&classname=新闻动态&uppage=/news.asp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医改重点工作安排及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为指导,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根据2012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的提高和基金总量的增长幅度,结合我县2011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提高补偿比例,以扩大受益面,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让参合病人广泛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基本原则(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一)新农合基金的筹集1、参合对象:凡户口在我县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

参合者必须以户为单位,按家庭全员参加我县新农合,不得选择性参合。

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必须随父母一同参加新农合。

2、参合程序:各镇负责辖区内农户参加新农合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各镇新农合管理站专管员、村协管员必须认真做好参加新农合农户缴款的登记造册工作,确保票、证(卡)、册相统一。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精神,在《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与指导意见》(皖农合组[2006]3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实践,制定了《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望各地遵照执行。

附:《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抄报:赵树丛副省长抄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直医疗机构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一、基本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

二、基金用途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

不得用于应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的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以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

基金分两大类:风险基金、统筹基金。

(一)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是从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

风险基金原则上保持在各县(市、区)当年基金总额的10%。

提取后,由省级财政代为管理,用于防范各地新农合运行中的基金支出风险。

(二)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的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个部分。

原则上,住院统筹基金占80%以上。

三、补偿模式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以下二类补偿模式中选择一种。

(Ⅰ)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模式:住院补偿+慢性病补偿+门诊统筹;(Ⅱ)大病统筹模式:住院补偿+慢性病补偿。

四、住院补偿(一)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立不同的起付线。

原则上,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定在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定在300元;县外协议医疗机构定在500元,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定在600元。

安徽省农合报销标准

安徽省农合报销标准

安徽省农合报销标准安徽省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农合)是一项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安徽省制定了相应的农合报销标准,以确保农民在看病就医时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销待遇。

下面将详细介绍安徽省农合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药品和医疗项目,安徽省农合设立了相应的报销比例。

对于基本药物和特殊慢性病药品,农合报销比例为60%,而对于普通药品,报销比例为40%。

对于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等医疗项目,报销比例也有所规定,以确保农民在就医过程中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其次,安徽省农合对于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也有不同的报销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基层医疗机构和县级医院的医疗费用,农合报销比例较高,可以达到60%或以上。

而对于地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相对较低,一般在40%左右。

这样的安排旨在鼓励农民选择就近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减轻其经济负担。

此外,安徽省农合还对特殊人群的医疗费用进行了重点保障。

例如,对于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农合报销比例可以达到70%或以上,以确保其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最后,安徽省农合还规定了农民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的累计报销金额上限。

这一规定旨在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同时也能够保障农民在一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

总的来说,安徽省农合报销标准通过对药品、医疗项目、医疗机构和特殊人群的不同报销比例设定,以及对个人累计报销金额上限的规定,为农民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医疗保障。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农民就医的报销待遇,为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驾护航,也为农村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希望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让更多的农民受益于农合医疗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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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版)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版)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医改重点工作安排要求为重点,结合我省2013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和2014 年基金总量分析,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在基金承受能力之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参合农民受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

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

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配:1、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

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2、门诊补偿基金。

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3、大病保险基金。

原则上按5%左右安排,各地可根据大病情况适当增减。

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4、医改支持基金。

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5、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

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

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

Ⅴ类医疗机构在恢复正常类别之前,必须经省农合办与市县农合办联合现场检查验收。

Ⅴ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

五、住院补偿(一)普通住院补偿1、省内普通住院补偿(1)起付线Ⅰ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1-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0.9-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其中:“次均住院医药费用”、“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取各定点医疗机构本年度的前9个月和上一年度的后3个月(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

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的X%统一为15%,Ⅴ类医疗机构的X%为25%。

如按公式计算的某些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的起付线分别低于150元、400元、500元、700元,则分别按上述标准设置其起付线。

Ⅴ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不得低于800元。

有关说明:Ⅰ类医疗机构起付线由各新农合统筹地区自行测算。

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起付线由省农合办统一按公式计算,并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另文下达各医疗机构执行,各地不得擅自下调。

2013年度参合农民住院率超过8%的县,应适度提高Ⅰ类、Ⅱ类医疗机构起付线。

城市周边地区可根据当地病人流向情况在上述基础上再进一步提高Ⅳ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

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

(2)补偿比例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下表:2013年参合病人到县外住院的人次占参合农民住院总人次25%以上或当年基金支出占累计基金的比例超过80%的县,可对本县新农合病人主要流向的Ⅲ、Ⅳ类医院的补偿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基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遍原理,鉴于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有限以及制度设计的公平性、普惠性的理念,在任何情况下,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均不得超过85%。

(3)住院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保底补偿比例Y,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计算其补偿金额在Ⅴ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的不执行保底补偿。

在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为(Y值):(4)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补偿)不低于20万元。

2.省外普通住院补偿(1) 在省外预警医院住院,起付线不低于4000元,其可报费用按不高于30%(或减去起付线后的剩余总费用按不高于20%)予以补偿,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

参合农民到此类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

在无法对应Ⅰ、Ⅱ、Ⅲ、Ⅳ、Ⅴ类的“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可参照省外预警医院执行。

在上述医院住院,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省外预警医院名单由省卫生厅公布,各统筹地区也可确定并增加省外预警医院名单。

(2) 在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最高1万元),其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可参照省内Ⅳ类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具体由统筹地区根据本地病人省外住院的人数及就诊医院费用水平,在充分兼顾基金承受能力和参合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执行保底补偿政策。

(二)住院分娩补偿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

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三)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新农合基金实行定额补偿。

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

省、市、县级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另文规定,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60-85%范围内。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2、对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如: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烫灼伤等情形)、学生校园内意外伤害(学校出具受伤者无自身责任证明)、≤7岁的儿童和≥70岁的老年人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可参照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3、对经调查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4、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5、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参合证(卡)、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以供新农合经办机构或保险公司对外伤责任关系进行调查备用。

6、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履行必要的调查手续和必须的公示程序,结论清楚,无异议、无举报,按规范程序集体审议、批准后发放补偿款。

7、意外伤害患者首次出院后因本次意外伤害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8、在不违背上述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各地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探索符合实际、可行可控的意外伤害报销和管理办法。

9、鼓励各地探索将“意外伤害”补偿业务移交省大病保险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10、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

六、门诊补偿(一)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可以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不低于50%。

各地可按不同病种设定年度补偿总额上限。

鼓励探索慢性病门诊定点诊治、分病种定额补偿,也可以在设立起付线的前提下,将起付线以上部分的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60%以上。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

各地结合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应适当增加新农合保障范围的慢性病病种,并可将上述费用较高的病种调入下文中的“特殊慢性病”范畴。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补偿可以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含保底补偿)执行。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

各地结合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应适当增加新农合保障范围的特殊慢性病病种。

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其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普通门诊补偿各县根据当地门诊统筹基金总量,制定合适的门诊统筹补偿方案,使统筹基金年终结余符合有关规定。

门诊补偿必须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

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的补偿比例可提高到50%(含对国家基本药物(2012版)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以及《目录》内中药增加的补偿比例),以户为单位对年度补偿次数或补偿金额实行封顶。

鼓励探索普通门诊补偿试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可以提高到55%以上。

(四)大额普通门诊补偿对个人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含检查费、材料费、预警药品费、单方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年度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又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各地应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但要设置适当的起付线和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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