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
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有哪些内部承包合同就指企业作为甲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之间,为了能够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于自己经营的业务和管理方面达成一定得协议,这种合同属于企业的内部经营方式和和一种奖励的体制。
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内部承包合同其实就是指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合同,其内容就是承包企业与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合同约定内部职工需要完成定量的项目施工,可以独立核算,盈亏都由自己承担,还需要向施工企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
内部承包合同具有以下的三个特征:第一,合同主体之一必须是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员;第二,企业内部人员需要向施工企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第三,内部承包人可以自己对经济上的问题自行核算,自负盈亏。
其实,内部承包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内部承包合同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例,但是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所以,在建设工程的施工领域,内部承包合同十分的常见。
内部承包合同其本质上就是一种企业的经营模式,其主体与施工企业之间是一种隶属关系,但是此隶属关系是不能完全左右内部承包合同的整个内容,如若发生纠纷还需要区别处理。
一般来说,内部承包合同的发生会涉及一些内部关系的调整,但是关于内部承包人和施工企业之间关于劳动法的调整需要依据我国的《劳动法》为依据进行调整。
内部承包合同对外会涉及到内部承包人的构成,代表了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
根据我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合同里面可以标注拥有项目经理资质的企业职工,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施工企业代表人。
所以,内部承包合同的项目经理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可以代表施工企业的表见代理,对外签订的内包承包合同引起的所有法律后果都由施工企业承担。
二、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内部承包人必须是其施工企业的一员,与施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与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相一致,这是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工程内部承包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程内部承包是否属于⽆效合同
⽆效合同,是成⽴的合同因严重⽋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赋予其法律效⼒的情况。
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与其内部的部门、机构、职⼯之间就特定的⽣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达成的双⽅权利义务的约定。
那么⼯程内部承包是否属于⽆效合同?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可以对读者有所帮助。
⼀、⼯程内部承包是否属于⽆效合同
判断建筑⼯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主要需要看承包⽅是否具有承包的资质。
如果有,则有效,反之,则⽆效。
⼆、施⼯合同⽆效的情形
1、承包⼈未取得施⼯企业资质。
2、承包⼈超越资质等级。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签订施⼯合同。
4、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
5、建设⼯程中标⽆效的⽽签订的施⼯合同。
6、承包⼈转包签订的施⼯合同⽆效。
7、承包⼈违法分包签订的合同⽆效。
8、未取得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政审批⼿续的⼯程,施⼯合同⽆效。
9、中标合同约定⼯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效。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程内部承包是否属于⽆效合同”问题的解答。
建筑⼯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由承包⽅是否具有承包的资质确定,如果有,则有效,反之,则⽆效。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专业的法律咨询。
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一、背景介绍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在某公司的股东之间达成的一种合作协议,其中一方(承包方)承诺对公司经营管理、项目开发等业务进行承包,并按约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
本文旨在详细探讨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重要性、基本内容和注意事项。
二、合同的重要性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对于公司的良好运营和股东合作至关重要。
以下是合同的一些重要性方面:1. 经营稳定性:合同明确了承包方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责和权力范围,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 利益分配:合同约定了利益分配的方式和比例,确保各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利益分配问题引发的纠纷。
3. 风险承担:合同明确了承包方对经营项目的风险承担责任,有助于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并提高决策效率。
4. 合作框架:合同为合作股东之间提供了明确的合作框架,规范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增强了协作的信任和效果。
三、合同的基本内容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1. 合同的签署方:列明合同签署的各方股东名称、注册地等基本信息。
2. 合同的对象:确定具体承包经营的公司或项目,明确承包方的经营范围。
3. 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明确合同的生效日期、期限,并约定合同终止条件和解除条款。
4.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描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职责和实施措施,明确其参与公司决策、利润分配、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权益和义务。
5. 利益分配:约定利益分配的比例、方式和具体执行方式,确保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公平的收益分配。
6. 保密条款:约定合同双方之间关于经营知识、技术、商业机密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7. 争议解决:明确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仲裁或诉讼程序等。
8. 其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其他相关条款和附加协议,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和强制执行。
四、注意事项在签署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合同的明确性:合同的条款应明确、清晰,避免用词模糊或带有歧义,以确保各方对合同内容的一致理解。
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范本

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范本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乙方为一家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_________(公司名称)的经营权。
2. 甲方为乙方的股东之一,对乙方的经营状况有深入了解,并愿意承担承包经营的责任。
3. 双方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决定由甲方承包经营乙方的业务。
现就甲方承包经营乙方业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承包范围甲方承包经营乙方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承包方式1. 甲方以独立承包人的身份,对乙方的业务进行经营管理。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经营计划和目标,制定具体的经营方案,并报乙方审批。
3. 甲方在承包期间内,应遵守乙方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承包费用,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利润分配1. 甲方在承包期间内所获得的利润,按照以下比例分配: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2. 利润分配的具体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风险与责任1. 甲方在承包期间内,应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并对其经营行为负责。
2. 甲方应保证乙方的资产不受损失,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资产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部施工承包合同对外效力

内部施工承包合同对外效力一、内部施工承包合同的定义及特点内部施工承包合同,是指施工企业将其承揽的工程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内容,以承包的方式交给其内部的下级分支机构、项目经理部或者企业员工个人进行施工,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合同关系。
内部施工承包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承包主体特定。
内部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是施工企业的下级分支机构、项目经理部或者企业员工,这些承包主体与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管理关系。
2. 承包内容具体。
内部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内容是施工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内容,这些工作内容具体明确,易于衡量和评估。
3. 管理关系明确。
内部施工承包合同中,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表明施工企业与承包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4. 法律关系复杂。
内部施工承包合同涉及施工企业、承包主体、工程项目等多个法律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二、内部施工承包合同的对外效力内部施工承包合同的对外效力,主要表现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1. 合同签订的对外效力内部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施工企业作为发包方,应当具有承揽工程项目的资质和能力;承包主体作为承包方,应当具有与施工企业相应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管理关系。
内部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还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备可操作性。
2. 合同履行的对外效力内部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是承包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和承包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施工企业应当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要求,承包主体应当按照施工企业的要求完成工作内容。
公司内部承包经营风险的防范

公司内部承包经营风险的防范(一)内部风险的防范1.正确对待内部承包。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兴起的国有企业承包经营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公司承包经营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根据公司自治原则,如何选择适合自身的经营方式,是公司的自由。
而承包经营确实又能使一些经济效益差,资金短缺的公司得以“休养生息”,为公司重整雄风提供了有利机会,所以,公司内部承包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公司承包经营有些类似于委任经营。
在现代公司法理论中,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亦为委托经营关系,所以,公司承包经营实质是将原公司单独由董事会的履行职责委托给董事会和承包股东共同行使。
只是对董事会职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不必然违背公司法定主义原则,不改变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未动摇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两大基石。
其次,公司承包经营是将公司制度与合同制度巧妙地嫁接在一起,使商人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司的经济功能,为社会创造财富。
因此,只要选择了承包经营这种模式,发、承包双方都要相信自己的经营判断能力。
2.审慎制订承包合同。
内部承包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有私法效果。
其合法、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内部承包的成败。
同时,承包合同也是发、承包双方最大限度降低各自风险的首选工具。
因此,承包合同是公司内部承包的核心,双方均应认真对待。
首先,内容要合法。
应符合《合同法》、《公司法》、《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违反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导致承包合同无效。
其次,双方主体要适格。
在与承包股东签订承包合同时,有的公司以股东会的名义,或以董事会的名义,或以发包股东的名义。
不管是公司股东会,还是董事会,都不具有独立从事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不具有签订承包合同的资格。
虽然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但法律没赋予其享有如国有企业“投资者”那样的发包权。
因此,可参照《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既可避免承包股东和发包股东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内容与股东权或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发生冲突而导致合同无效,也有利于双方发生争议时通过司法途径得以救济。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承包经营的思考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承包经营的思考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这属于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范畴,体现了公司自治,不宜也没有必要干涉。
公司承包经营中的发包人应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承包协议的效力要考虑我国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6条及相关规定,在没有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承包费不宜直接支付给股东个人而应当支付给公司。
关键词:公司股东承包经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合同效力甲、乙、丙三人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
一直以来公司都不景气,于是三人决定将公司承包给甲。
承包协议约定承包费为每年50万元,承包费按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分配,承包费由甲直接支付给乙和丙,乙和丙不干涉甲的经营管理,公司财物由甲支配,甲自负盈亏。
后来甲未支付承包费,乙和丙遂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承包费。
被告甲辩称公司一直亏损,公司没有利润,也没有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故承包费应当先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就算支付也不能直接支付给股东个人而应当付给公司,故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类似纠纷并不少见,我们常常以其为合同纠纷而罔顾《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公司法》尤其是《公司法》第160条的规定对于该类纠纷是有一定影响的,应当予以考虑。
一、公司股东内部承包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对于公司能否交由股东承包经营,我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此,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司股东承包经营本公司,这也就意味着公司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具备合法性。
我国小微公司众多,这些公司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征十分明显,这些股东并不是每个人都热衷于经营管理,恰恰相反,更多人可能更热衷于做名誉上的甩手掌柜――当老板,只要能拿到稳定的红利,对于公司如何经营管理可能并不关心,公司实际上往往就是操纵掌控在个别股东手中。
我国《公司法》所确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组织架构对于该类公司而言可能仅仅只是一个摆设,仅仅只是股东个人的一个名誉称呼而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亦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其形式意义可能远远高于实际意义。
内部承包协议(有担保人)5篇
内部承包协议(有担保人)5篇篇1内部承包协议(有担保人)1. 引言内部承包协议是指一个公司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委托给其控股公司或附属公司来承担的协议。
这种形式的合同可以帮助公司更好地管理资源和分配任务,提高效率和减少成本。
有担保人的内部承包协议是在承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一名担保人,担保人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2. 协议内容内部承包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
- 保密条款:约定承包方需要保守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 争议解决:规定双方因合同履行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 终止条款: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终止程序。
有担保人的内部承包协议中,还需要包括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例如:- 担保范围:明确担保人对承包方履行合同的责任范围。
- 担保期限:确定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 担保方式:约定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等。
- 担保责任:明确担保人对承包方违约的责任。
3. 协议签署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前,双方需要充分沟通,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了。
担保人也需要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签署相应文件。
签署后,双方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4. 协议执行在执行内部承包协议过程中,双方需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解决问题,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担保人需要定期监督承包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方案,避免合同纠纷。
5. 协议终止当内部承包协议终止时,双方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避免争议。
担保人也需要履行最后一次担保义务,确保承包方的正常运营。
6. 结语有担保人的内部承包协议是一种有效的商业合作方式,可以帮助两个公司更好地发展业务。
担保人的加入可以增加信任度,减少风险,提高合同的履行率。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文章2000字】篇2内部承包协议(有担保人)一、协议双方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担保方:(以下简称“乙方”)二、协议背景甲方拟向某某项目内部承包,并需要乙方提供担保服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承包经营的思考——兼论《公司法》第166条
企 业 战 略
关 于有 限责任公 司股 东 内部承包经营 的思考
兼论 《 公 司法 》 第 1 6 6条
林 岳 ,董丽玲
( 浙江孚吉律 师事务所 ,浙江 台州 3 1 8 0 0 0 )
[ 摘 要 ]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股 东 内部承 包经营具 备合 法性 与合理 性 ,这属 于公 司正 常经 营 管理 的 范畴 ,体现 了公 司
司的意思 ,这仅仅只是一种程序上的瑕疵 ,不应 当影响到
承包 协议 的效 力 。
法》的规定,但是 , 《 公司法》尤其是 《 公 司法》第 1 6 0
条 的规定对 于该类 纠纷是有 一定影 响 的,应 当予 以考 虑 。
关 于承包 协议 的效力 ,我 国 《 合 同法 》 第 5 2条 有 明
“ 强 制性规 定 ” 是 指 效 力 性 强制 性 规 定② 。效 力性 强 制 性
其 形式 意义 可 能远 远高 于实 际意义 。公 司承 包经 营 ,对 于 承包者 而 言则 意味着 更 大 的 利 润和 绝 对 的经 营 管 理 自由 , 对 于非 承包 股东 而 言则是 稳定 的收 益 ,双方 各得其 所 ,皆 大欢喜 。因此 ,公司承包经营模式存在着市场需求而且互
我国 《 合同法》 第 5 2条第 5款规定 ,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的合 同无效。我国 《 合 同法》使用
了 “ 强 制性 规定 ” 这一 术语 ,对 于什 么是 “ 强 制性 规定 ” 合 同法 本 身未予 以说 明 ,但 我 国的 司法解 释及其 他规 范性
中。我国 《 公司法》所确定 的股东会 、董事会 ( 或者执
确规 定 ,对于 合 对 于公 司股 东 内部 承 包 协 议 的 效力 而 言 ,由 于涉 及 《 公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承包的实证分析
营, 并于 1 0月 1 5 日签 订 《 承 包合 同 》 一份 , 合 同 的
甲方 为于某 、 王某 、 崔某、 赵某 , 乙方 为于 某 , 约定 由
乙方对 鑫 宇公 司承包 经营 , 承包期 限 为 5年 , 每年 向
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 , 股东 以其 出 资额 为 限对 公 司承 担 有 限 责任 。第 二 , 公 司法人 治 理结 构 的规 定 。公 司应 当按 照公 司法 设 立股 东 会 、
1 典型 案例 介绍
规定 , 违反了《 公司法》 关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规 定 , 承 包合 同无效 。王某 三人认 为 承包合 同是 双方 真实
意 志表示 , 未 违反法 律强 制性规 定 , 是 有效 合 同。 2 有 限责任 公 司 内部 承包 的法律 规定及 研究 状况
2 0 1 1 年 9月 于某 、 王某 、 崔某 、 赵 某共 同 出资成 立 了鑫 宇建 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于 某 占股 份 5 0 %, 王 某、 崔某 各 占 2 0 %, 赵某 占 1 0 % 。公 司 章 程 约定 崔
规定 , 内部 承包 破坏 了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 , 违 反 了公 司法关 于利润 分配 、 公积 金提取 、 税 收缴纳 等强制 性
有 限责任公 司 内部承 包指 由公 司 的股 东作 为承
包人 承包 公 司 , 按 照承 包 经 营协 议 向公 司 或股 东 交
纳 承包 费 , 取 得公 司经 营管理 权 , 公 司盈 亏 由承包股 东 承担 责任 的经 营 方 式 。本 文 以典 型 案 例 为素 材 , 探 索分 析有 限责任 公 司 内部 承包 的相关法 律 问题 。
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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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主要形式,我国公司法是借鉴大陆法系的公司法人公司制度的基本架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四部分构成。
其中,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一般就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职权,股东会在不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变更或变通。
现实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部分股东并不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在公司运营中,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清,形成部分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权利,另外股东无法实际行使股东权,在这种无奈的局面形成的情况下,股东之间的内部承包就成为解决这种矛盾和冲突一种常见的方式。
那么公司股东之间的的承包经营合同效力是否有效。
一、案情介绍甲、乙、丙三人系房地产公司的股东,该房地产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甲占60%的股份,乙、丙分别占20%。
公司经营某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2010年3月甲与乙、丙三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将公司对某小区的经营管理权承包给甲,并约定公司开发利润总额6000万元,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得利润,其中乙、丙各分得1200万元,由甲方分二年付清,利润分配后乙、丙不再享有公司任何股东权利。
合同签订后,公司便由甲承包经营。
甲在经营过程中,按照约定向乙、丙支付了相关承包费。
2012年2月,甲要求乙、丙将公司股权无偿变更为甲,至此发生争议,乙、丙认为公司内部承包协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各方有否有约束力,二、主要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对此理论和实践存在于存以下三种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内部协议无效。
该观点认为,承包改变了公司法预先设计的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和权限安排;承包合同要求承包股东按约定对公司承担补亏义务,实际令其承担无限责任,违背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有盈余时,承包人可能获得超过其出资比例的利润,违反了《公司法》规定。
因此公司承包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内部协议有效。
该观点认为,承包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公司法》第所规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获取利润是股东的权利,此种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完全可以通过合同进行重新安排,当然亦可放弃,法律无须对股东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作过多干预。
第三种观点认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内部协议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是有效的,理由是公司承包属于企业承包的一种,法律允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自然应允许公司承包经营,至少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法规明确禁止。
尽管承包经营不可避免地要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但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
因此,公司承包经营原则上不应认定无效。
对于公司法中强制性规定,如公司股东会中确实有部分权利是不能授予他人行使的,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权利,只能由股东会行使,承包合同中与此相抵触的约定,应认定约定无效。
没有抵触的,承包人所行使的职权实际上等于执行董事会的权利,与公司法并不违背,应认定有效。
此观点是对有效说的一些修正,对合同效力的基本态度仍然是一致的。
本律师持第三种观点,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涉及到《公司法》关于公司结构的规定究竟属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承包属《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概括性授权的股东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该案所涉及的公司只有甲、乙、丙三位股东,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可视为取得了股东会的概括性授权,应为有效合同。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承包协议有效的法理分析(一)股东内部承包合同具有委托经营管理效力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及公司自治基本理念的指引下,股东内部承包是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变更,变更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治理结构,将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分别行使的职权集中给部分股东行使。
在这种结构下,部分股东获得公司承包收益,承包人通过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公司的股东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
公司股东之间内部承包经营属重大事项,它一般需要召开股东会,且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三名股东共同签字的股东内部承包协议,从法律可以认定所有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形成的决议,承包人实际上获得了股东会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概括性授权。
(二)股东内部承包协议具有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和存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其作为公司的自治规则,具有“公司宪章”的法律地位。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记载内容进行了原则的规定,从第八项“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承包属于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事项。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做出特别规定,公司法规定也间接证明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承包是《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
股东内部承包协议实质上是按公司章程约定形成的变更公司经营方式的一个决议。
当然如果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内部承包协议没有按章程约定形成股东决议,那必然是无效的。
公司结构的规定究竟属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的问题,应区分不同的公司形式分别对待。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之间基本上不具备人合色彩,而公司结构的创立除了维护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外,在维持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若允许股东任意变更公司治理结构无疑会使法律设定的利益平衡杠杆失灵,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应不允许予以变更。
在股东内部承包经营方面,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衡量标准是不同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任意性规定。
所以两类公司的承包协议的效力有应当区别对待。
四、公司内部承包协议无效论的误解有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不是就不能改变?如果改变了,这种改变损害了什么利益?从股东角度看,发包的股东将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转为承包后的确定性,这是发包股东的理性的选择,放弃未来可能从公司获得更多利润分配为对价,换取固定的确定的收益。
而承包股东基于对自身经营能力和公司前景的信心而愿意承担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和利益。
从债权人来看,公司内部采取什么样的治理结构,对外部当事人的利益并不会产生任何值得关注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公司外部债权人并不关心公司内部权力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归谁所有、谁能多分一点,他们关心的是公司信誉,公司偿债能力。
在债权人与公司缔约时,即使因公司承包协议而导致公司的实际运作与公司章程不一致,可能会给债权人在缔约上造成麻烦,但是,《合同法》已经给债权人足够的保护,当事人完全可以以章程的公信力来行使抗辩权,或者以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抗辩。
再次,从公司利益看,虽然承包制度使公司日常经营由共同决策转为承包人单独决策,但无任何统计数据表明后者一定比前者对公司运营的风险更大,公司承包虽然改变了公司三权分立的治理结构,但并没有损害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外部当事人利益及群体利益。
对于改变有限公司内部治理机构是否损害了制度利益,还应当从有限公司的发展源流和社会生活的具体场景的角度去衡量、分析。
在公司产生之初,股份公司作为典型的法人组织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居于主角地位。
因此在股东人数众多、对强制性组织规范需求强烈的股份公司,三权分立的架构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专业化分工的细化,小型化的企业在管理的有效性和经营的灵活性上颇具优势。
为使众多中小型企业享受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优惠,德国首创了有限公司法,为小规模公司确立了合法地位。
有限公司中与股份公司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出现相似的制度。
有限公司制度本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对三权分立构架的真实需求。
各国有限公司法也不会对小型公司作出不设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等更灵活的规定。
既然此种构架不是唯一选择,而且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替代措施,那么内部管理结构并不处于显要的位置。
事实上,在有限公司中,特别是小型的有限公司,设置三权分立的构架,并不见得会有利于公司的灵活运行和决策。
在实践中,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界限模糊、股东身兼董事、经理数职、直接经营公司的现象比比皆是。
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已经不能简单地以公司运营中存在不规范现象为理由来解释如此生动的社会生活,而是应当从反面考虑法律对社会生活需求如何回应了。
我们发现更加灵活地对待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治理结构成为趋势。
简化小公司的治理机制,赋予小型企业在其内部管理上更大的灵活性和意思自治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认识到照搬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缺乏足够的意义以及对于鼓励小型企业的设立与运营的不利影响。
五、股东内部承包不违反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无效说”认为公司股东以契约修正“有限责任”及“公司形态法定将荡然无存。
因此,《公司法》决定公司根本规则,当事人不得以承包合同变更,亦不得以团体契约——公司章程的形式改变。
本律师认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区别在于,投资者是否需要对企业的负债直接面对债权人的追索。
有的承包协议约定,承包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这样条款也是违反公司法基本原理的,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股东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不仅打破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而且要求承包人对公司的经营亏损承担亏补义务,有违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
本律师不赞同这种观点,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在承包经营情形下,承包股东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仅仅是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即使承包合同约定“公司的经营亏损及其他事务由承包人负责”,各股东对外承担的仍然是有限责任,并不违反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
对公司出资风险并没有任何影响,对外也没有法律效力。
而且承包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和享受利益也和出资金行为和股东身份没有任何关联性,只是对经营行为的一种担保和激励机制。
六、股东对财产权利的处分,应认定为有效有人认为股东在公司承包合同中预先对利润分配比例所做的不同安排,实际上是处分了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属于期待权,其与现实权利的不同之处在于期待权不能自由处分,否则将可能影响特定场景中的其他人利益。
对于本案发包人对于出资部分财产处分,承包人并没有支付对价,显失公平,本律师认为,上述理由并不充分。
有限权利确实是资合主义的体现,但是既然是权利,仍然属于可处分范畴,这种处分在于外部当事人无损的同时,从民法理论上讲,转让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不会影响其他人的利益。
股东之间所安排的权利,所处分的并不是公司的财产,而是股东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不会构成无权处分。
而且在承包合同中,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安排是通过合同一致同意。
如果在公司设立之初签署章程时有这样的协议,那么也必然被大家一致认可后公司才可能设立,否则持不同意见的投资者完全可以使承包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