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避险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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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避险工作,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避险能力,减少避险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安全避险的场所和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将安全避险工作划分为六个系统,分别为预警系统、逃生系统、防护系统、救援系统、应急系统和复查系统。

第四条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各个系统的管理,确保安全避险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预警系统第五条预警系统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技术手段,提前发现和预警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灾难,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六条预警系统应当配备有专业的监测设备和人员,能够根据不同的场所和活动制定相应的预警规则和预警措施。

第七条预警系统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和人员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逃生系统第八条逃生系统是指在发生事故或灾难时,通过合理的逃生通道和装置,迅速撤离人员,确保人身安全。

第九条逃生系统应当根据场所和活动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和布置,保证逃生通道的畅通和逃生设施的有效性。

第十条逃生系统应当进行定期演练和检查,确保人们能够熟悉逃生路线和使用逃生设备。

第四章防护系统第十一条防护系统是指在事故或灾难发生时,通过各种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防护系统包括防护装置、防护设备和防护措施等。

第十三条防护系统应当根据场所和活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救援系统第十四条救援系统是指在事故或灾难发生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施救工作。

第十五条救援系统应当配备有专业的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能够迅速响应并展开救援行动。

第十六条救援系统应当定期组织救援演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援人员具备必要的救援能力。

第六章应急系统第十七条应急系统是指在事故或灾难发生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应急系统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保证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引言井下作业是煤矿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但同时也是不安全和风险较高的工作环境。

为了确保矿工在井下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障矿山的正常生产运营,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认真介绍该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运行要点。

一、制度概述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是一个涵盖了六个关键方面的制度体系,旨在规范和管理井下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行为,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井下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制度内容1. 通风系统管理通风系统是井下作业过程中紧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本制度要求:•确保通风风量和气流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定期检查和维护通风设备;•供给必要的通风教育培训。

2. 瓦斯抽放管理井下瓦斯是一种常见的安全隐患,本制度要求:•订立瓦斯抽放计划,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执行;•建立瓦斯监测系统,定期检测瓦斯浓度并适时实行相应措施;•做好瓦斯防治的培训和宣扬工作。

3. 顶板管理井下顶板的稳定性对矿工的安全至关紧要,本制度要求:•定期进行顶板稳定性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实行相应的措施;•建立顶板监测系统,适时发觉顶板位移和下沉的迹象;•加强矿工顶板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本领。

4. 水处理及排水系统管理井下的水处理和排水系统是保障井下安全和设施正常运行的紧要环节,本制度要求:•确保水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立并执行排水计划,确保井下的排水畅通;•加强水处理和排水的培训工作,提高全体矿工的应急处置本领。

5. 供电系统管理井下的供电系统对矿山生产的正常运行至关紧要,本制度要求:•定期进行供电设备的巡察检查,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加强对矿工的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电气安全意识;•建立应急供电系统,保障井下的应急照明和通信。

6. 救援系统管理应急救援系统在井下作业中是最后一道保险,本制度要求:•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的储备和准备;•订立救援预案,确保救援工作的高效运行;•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矿工的应急响应本领。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地下矿山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作环境,由于其地下的封闭性、寒暑、湿度等原因,存在着很大的潜在危险性。

为了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各国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制度,以确保矿山能够顺利运转。

本文主要介绍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

一、通风系统通风系统是矿山安全的保障和必要条件,它主要负责对地下矿山进行空气调剂和风量控制,维持矿区大气环境的清新和健康。

通风系统的安全规定如下:1.保证通风系统运行正常,切勿长时间停机或缓速运行;2.定期对通风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3.在矿区绘制风流示意图和风量分布图;4.矿区内禁止燃烧,以防止二氧化碳污染。

二、供电系统供电系统是地下矿山的基础设施之一,它主要为照明、通讯、通风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电力。

而在矿山的特殊环境中,为确保供电系统运转安全,需要满足以下规定:1.严格执行供电设备的管理制度,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测和维修;2.确保电器设备完好可靠,禁止采用便宜低质量的设备;3.进行压力测试,保证电缆电流正常;4.在安全出口设置紧急照明系统。

三、防火系统地下矿山存在着很大的火灾危险,这种危险一旦出现可能引起不可挽回的破坏。

因此,必须建立防火系统,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以确保矿山的安全性。

防火系统的相关规定如下:1.严格执行火灾防范规定和消防安全制度;2.在安全区域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手动灭火设备;3.进行烟雾探测器的安装和维护;4.确保危险品在储存上符合防火条件。

四、煤与气体监测系统地下矿山内存在煤尘和可燃气体,一旦发生燃烧或爆炸,会对人员和地下装备造成极大的威胁和损失。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必须建立煤与气体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1.在开采和掘进面安装煤与气体监测设备;2.记录并报告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对应的安全措施;3.掌握煤层气含量和煤层瓦斯压力的测定方法,并定期测试;4.禁止煤炭堆放或放置阻碍煤与气体流通的障碍物。

五、紧急救援系统地下矿山环境不稳定,一旦出现事故很难处理,因此必须建立紧急救援系统,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以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对人员和装备的影响。

矿井“六大系统”建设的基本要求

矿井“六大系统”建设的基本要求

矿井“六大系统”建设的基本要求1、永久避难硐室是指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难硐室。

2、避难硐室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

3、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6、避难硐室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

7、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避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

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资产安全,提高事故避险和应急救援本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实践经验,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地下矿山企业及其管理负责人、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介绍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防灭火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通风系统、矿井排水系统、运输系统和供电系统。

第二章防灭火系统第四条防灭火设施建设1.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的防灭火设施,包含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2.防灭火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及时可靠的灭火效果。

第五条防火安全教育1.矿山管理负责人应组织开展定期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使员工掌握基本的防火知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2.每年对员工进行不少于两次的防火演习,确保灭火器使用技能的娴熟和适时有效的处理本领。

第三章瓦斯抽放系统第六条瓦斯抽放设施建设1.地下矿山应建设瓦斯抽放系统,包含瓦斯抽放井、瓦斯抽放管道等。

2.瓦斯抽放设施应具备可靠性和高效性,确保对瓦斯的及时抽放,实现安全掌控标准。

第七条瓦斯抽放管理1.矿山管理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瓦斯抽放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瓦斯抽放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通风系统第八条通风设施建设1.地下矿山应建设完善的通风系统,包含通风井、通风道等。

2.通风系统应满足矿区内空气流通、氧气供应和有害气体排放的需要。

第九条通风管理1.矿山管理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通风系统的管理和操作。

2.通风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通风系统正常工作。

第五章矿井排水系统第十条矿井排水设施建设1.地下矿山应建设科学合理的矿井排水系统,包含排水井、排水管道等。

2.矿井排水系统应保证矿山内涌水及时排出,保持矿井的干燥状态。

第十一条排水管理1.矿山管理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矿井排水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1、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它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在煤矿井下,安全是每个人首要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煤矿井下设置了六大安全避险系统。

1. 瓦斯抽放系统:煤矿井下常常会产生大量的瓦斯,这是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威胁。

瓦斯抽放系统通过井下的瓦斯抽放设施,将井下积聚的瓦斯抽出并排放到安全地点,减少瓦斯积聚和瓦斯爆炸的风险。

2. 通风系统:通风系统是煤矿井下的重要安全系统,通过摄入新鲜空气,将有害气体、瓦斯等排出,保持井下空气流通,提供良好的氧气供应。

通风系统还可以降低井下温度,减少矿工因高温而引起的体力劳动强度,保证矿工的工作环境和健康。

3. 供电系统:供电是煤矿井下正常运转的基础,也是矿井井下减少事故发生的关键。

供电系统负责为井下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并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及时检测电气设备故障,防止因电气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

4. 水灭火系统:煤炭是易燃物质,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为预防和控制煤矿井下火灾,水灭火系统成为必备装备。

水灭火系统通过管道将压缩气体与水接触形成气泡,从而对火灾现场进行冲淋,降低火灾可能带来的危害。

5. 矿井监测系统:矿井监测系统是一个集信息、短信报警、语音呼叫和视频监控于一体的综合系统。

通过传感器对井下地质、瓦斯等进行实时监测,当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报警并启动相应的安全机制。

同时,矿井监测系统还能实时监控井下工作环境,及时预警,保障矿工的安全。

6. 逃生救援系统:逃生救援系统是煤矿井下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

它包括应急救生设备、逃生通道、救援物资等。

在发生事故时,逃生救援系统能够保证矿工可以及时安全地撤离事故现场,并提供必要的救援物资和通信设备,以增加生存几率。

总而言之,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是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而建立的,包括瓦斯抽放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水灭火系统、矿井监测系统和逃生救援系统。

这些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矿难事故的发生,保障了矿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地下矿山作为重要的矿产资源采取点,其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地下矿山工作人员的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地下矿山安全的规定。

其中,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地下矿山保障工作人员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就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防火安全系统地下矿山是一个封闭的空间,采矿过程中矿工们动用的电器很多,如果防火措施不到位,极易发生火灾。

因此,地下矿山的防火安全系统必须完备。

一般来说,电缆、电器设备应按照规定要求使用,权衡机器的性能和防火安全性。

同时,每一个班组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他们的防范能力。

二、通风系统通风系统是地下矿山六大系统之一,其作用是保证地下作业时矿井中的氧气充足,矿工在地下工作中不会因缺氧导致中毒,确保地下矿山矿工的安全。

因此,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整个地下矿山系统的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

通风系统的维护保养,包括通风机的维修、清洗和更换等,必须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进行。

三、通信联络系统地下矿山中人员分散且作业区域广大,因此,通信联络系统是非常必要的,既可以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通信联络系统主要由有线通讯、无线通讯和应急通讯三个方面组成,矿工在作业区域内需要保持手机或无线对讲机的信号稳定,通讯设备也需要定期的维护保养。

四、照明系统照明系统的作用是保障地下矿山作业区域的照明充足,减少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照明系统不仅要保障地下的主产区域,还要涵盖走廊、通道等交通区域。

每个工作人员使用的头灯,应当保证亮度足够,同时也要定期的修理、充电,确保其正常的使用。

五、安全疏散系统为了保障地下矿山安全,当矿山出现事故的时候,必须有正确的安全疏散系统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安全疏散系统的具体内容包括疏散指示标识、疏散通道、逃生器材和救援设备等等。

每个矿工在进入矿井前都要进行安全教育和疏散演练,确保他们能够在遇到事故时保持冷静,有序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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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
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
(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

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②每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③掘进天井时,应按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④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定为0.0024%。

⑤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安装,应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

(2)风速传感器设置。

①地下矿山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②矿井主通风机房应设置风速和风压传感器,实现对全矿井总风量的动态监测。

2.开采高硫等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在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3.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底前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空区稳定性、顶板压力、位移变化等的动态监控。

地下矿山企业应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对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进行观测。

4.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体的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测监控。

5.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

6.监测监控系统要具有数据显示、传输、存储、处理、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六)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1.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6月底前,其他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3年6月底前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30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监控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的功能。

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应保证能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七)紧急避险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

独头巷道掘进时,应每掘进500m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

2.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应设置在岩石坚硬稳固的地方。

避灾硐室应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井下涌水进入,并配备满足当班作业人员1周所需要的饮水、食品,配备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急救药品和照明设备,以及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安装供风、供水管路并设置阀门。

(八)压风自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按设计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的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建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

采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供风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在地面安装用于灾变时的空气压缩机,并建立压风供气系统。

井下不得使用柴油空气压缩机。

3.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灾变破坏。

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气阀门。

(九)供水施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现有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点及灾变时人员集中场所能够提供水源的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2.井下供水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加强维护,保证正常供水。

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水阀门。

(十)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2.地面调度室至主提升机房、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主通风机房、避灾硐室(场所)、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应设有可靠的通信联络系统。

3.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

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4.采用无线通讯系统的地下矿山企业,通讯信号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采掘工作面。

三、使用管理
(十一)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维护。

要根据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十二)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通风工、区队长、班组长、当班安全员等应携带便携式检测仪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随机检测,对风速、风质等进行定期测定,发现和监测监控系统显示数值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调校。

(十三)地下矿山企业应加强培训,确保入井人员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

(十四)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十五)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四、监督检查
(十六)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十七)地下矿山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十八)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应包括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无
本规定要求内容的,负责组织安全专篇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批复。

(十九)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自规定要求期限开始,没有按要求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建设的,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通过验收和批复。

五、附则
(二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二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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