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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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管理工作制度

船闸管理工作制度

船闸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确保船闸安全、高效、环保的运行,提高船闸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船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内河船闸的管理工作,包括船闸运行、维护、安全、环保、服务等各个方面。

1.3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闸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船闸运行安全可靠。

二、船闸运行管理2.1 船闸运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船闸安全、高效、环保的运行。

2.2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闸运行记录制度,对船闸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数据分析,为船闸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2.3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闸设备维护制度,确保船闸设备完好,提高船闸运行效率。

2.4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闸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船闸运行安全。

三、船闸安全管理3.1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船闸运行安全。

3.2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船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闸安全运行。

3.3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闸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船闸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3.4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闸事故处理制度,对船闸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并总结事故原因和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四、船闸环保管理4.1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闸环保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规,确保船闸运行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4.2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闸排放物的处理和监管,确保船闸排放物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4.3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闸周边环境的保护,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船闸运行不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五、船闸服务管理5.1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闸服务管理制度,提高船闸服务质量,为船员提供优质服务。

5.2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闸工作人员的服务培训,提高船闸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水平。

5.3 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闸信息服务制度,为船员提供及时、准确的船闸信息,帮助船员合理安排行程。

船闸管理制度汇编

船闸管理制度汇编

船闸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闸管理行为,保障船舶安全通行和水利设施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船闸,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船闸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船闸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保障船闸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船闸管理机构第五条船闸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专业管理和维护人员。

第六条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船闸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保障船闸设施的安全顺畅运行。

第八条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船主和船员的沟通,充分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

第三章船闸使用管理第十条船闸使用人员应当依法申请使用船闸,接受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船闸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操作船闸设施。

第十二条船闸使用人员应当保持船舶设备良好状态,确保船舶安全通行和水利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船闸使用人员在使用船闸时,应当遵守管理机构的指导,妥善处理与其他船舶的交通冲突。

第十四条船闸使用人员应当配合船闸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配合检查和维护船闸设施。

第四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十五条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十六条船闸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船闸使用人员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船闸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十八条船闸使用人员应当根据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障船舶安全通行和水利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船闸管理人员,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船闸使用人员,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船闸工程管理制度

船闸工程管理制度

船闸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证船闸工程的安全、高效运作,维护船闸设施的正常运行,提升船闸设施的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船闸工程的运营管理,包括船闸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船闸通航的保障,船闸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内容。

三、管理责任1. 船闸工程部门负责船闸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船闸的正常运行;2. 监管部门负责对船闸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3. 船闸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操作和维护工作;4. 所有相关人员都有责任遵守和执行本管理制度,保证船闸工程的正常运行。

四、管理制度1. 日常维护(1)根据维护计划,对船闸设施进行日常巡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2)定期进行设施的检修和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设施存在的问题。

2. 通航保障(1)根据水运情况,制定通航计划,做好通航前的准备工作;(2)保证通航过程中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解决出现的故障。

3. 紧急演练(1)定期组织紧急演练,提高船闸管理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2)做好应急设备的准备,保障在紧急情况下的操作和维护工作。

4. 人员管理(1)严格进行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确保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2)定期进行考核,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

五、管理流程1. 日常维护流程(1)制定维护计划,明确维护的内容和时间;(2)对设施进行巡视和维护,记录维护情况;(3)定期进行设施的检修和保养工作。

2. 通航保障流程(1)根据水运情况,制定通航计划;(2)做好通航前的准备,包括设施的检查和备品备件的准备;(3)保证通航过程中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解决出现的故障。

3. 紧急演练流程(1)定期组织紧急演练,包括模拟紧急情况和演练应急处理措施;(2)总结演练经验,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4. 人员管理流程(1)对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能考核;(2)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上岗,定期进行考核,提升管理水平。

船闸安全管理制度

船闸安全管理制度

船闸安全管理制度船闸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沙溪口水电厂)船闸的运行、养护和通航管理,确保船舶过坝的安全、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船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沙溪口水电厂船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沙溪口水电厂船闸(以下简称:船闸)是指船闸本体,大坝上下游引航道、停泊点及附属设施。

船闸通航管理区范围是沙溪口水电站上、下游停泊区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船闸通航管理的相关单位应当遵循为航运服务的原则,做到科学管理、定期保养、计划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航能力,为船舶过坝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船闸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职责(一)负责协调沙溪口水电厂发电与航运的有关问题;(二)负责协调并公布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方案。

第六条福建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职责(一)负责船闸通航技术标准的监督检查;(二)负责船闸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三)参与协调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

第七条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职责(一)合理利用沙溪口水电站水资源,确保船闸的正常运行;(二)参与协调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并组织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实施。

第八条沙溪口水电厂职责(一)设立船闸通航运行机构,具体负责船闸的运行和养护;(二)组织制定船闸运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三)负责执行船闸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四)负责船舶过坝的组织管理,包括登记、编组(队)、调度指挥;(五)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调度部门共同编制船闸年度运行方式调整方案,并根据批复的运行方式负责向省电力有限公司调度部门报送船闸通航运行申请。

(六)负责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停泊点以及助航标志、安全标志的养护和管理;(七)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报告;(八)制定船闸的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器材;(九)负责在泄洪前及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等候过坝船民通告出库流量。

船闸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船闸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船闸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闸运营管理行为,保障航运安全,提高船闸运营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船闸的运营管理工作,包括船闸的管理、维护、保养、巡视等工作。

第三条所有从事船闸运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船闸运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船闸运营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航运安全,维护大运河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五条船闸运营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船闸运营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船闸运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船闸运营管理档案,保留相关资料,以备查阅。

第七条船闸运营管理规章制度的修订、补充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指导全体从事船闸管理工作的人员执行。

第二章船闸管理第九条船闸管理部门应明确船闸的开启、关闭时间,按规定操作船闸,确保船闸正常运行。

第十条船闸管理部门应做好船闸的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船闸设备的故障,确保船闸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船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闸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船闸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船闸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船闸使用规章,遵守船闸使用规定,保障船闸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船闸管理部门应对船闸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建立维护保养记录,确保船闸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船闸管理部门应建立船闸巡视制度,定期对船闸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船闸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船闸的管理工作,提高船闸的运营效率。

第十六条船闸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船闸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船闸事故,确保船闸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船闸运营第十七条船闸运营人员应遵守船闸使用规定,按规定操作船闸,确保船闸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船闸运营人员应对船闸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船闸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船闸运营人员应加强船闸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清洁、润滑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船闸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船闸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船闸通航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船闸通航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安全通行,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护船闸设施安全,提高水运运输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1.船闸通航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船闸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制定船闸通航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船舶过闸检查、协调处理船舶通航事故等。

2.船闸管理员负责船闸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安全操作,确保船舶安全通过。

3.船舶过闸安全员负责船舶过闸前的安全检查和指导,确保船舶安全通过。

三、通航申请1.船舶主管单位应提前向船闸管理部门提出通航申请,并提供船舶相关信息和证明文件。

2.船闸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船舶情况和水流情况,决定是否同意通航。

3.通航申请通过后,船舶主管单位应按时通知船舶过闸安全员,并按照规定时间到达船闸。

四、过闸程序1.船舶到达船闸前,应与船闸管理员和船舶过闸安全员联系,待安排通航时,船舶应依次排队等待。

2.船舶过闸前,船舶过闸安全员应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通航条件。

3.船舶进入船闸后,应听从船闸管理员指挥,按照规定路线和速度通过船闸。

4.船闸管理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船闸水位和船闸闸门位置,确保船舶安全通过。

五、通航安全1.船舶应按照规定的通航程序和安全要求进行通航,不得越雷池一步。

2.船舶过闸过程中,应保持船舶稳定状态,不得超速或变道抢道。

3.船舶过闸时,应遵守船舶通航规则,注意避让其他船舶和水上障碍物。

4.在通航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船舶应及时向船闸管理部门报告,听从指挥调整通航方案。

六、通航维护1.船闸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船闸设施巡查和维护,确保船闸设施安全可靠。

2.船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闸安全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船闸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船闸通航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船员的通航安全意识。

七、通航监督1.船闸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通航监督制度,加强对通航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2.船闸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船闸设施、通航船舶和通航流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江苏船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船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闸管理、养护,保证讨闸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交通部颁布的《船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交通部门管理的船闸及与通航有关的过船设施等。

第三条船闸是过船设施,是航道的咽喉。

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执行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使船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二章船闸保护第四条船闸建筑物、挡水结构、机电设备以及助航设施等,都属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五条船闸的管理区域,应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标定界,其文件应存档备案。

管理区域内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管理范围内占用土地、水域,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条未经主管机关或船闸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船闸设立的助航标志。

船闸助航标志如有移动或损坏,船闸管理部门必须立即恢复。

第七条禁止在船闸引航道水域内停放排筏,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和捞砂等妨碍船舶通航;禁止在引航道两侧岸坡上取土、堆放和装卸物资,破坏植被和护坡建筑物;禁止向引航道内倾倒废渣、废物、废油,砂石、泥土、垃圾等。

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部门不得进入闸区内设点查船、征费或从事经营;在主要的船闸可设立公安派出所(或驻闸民瞥)、港航监督站,以加强船闸的安全保卫和船闸的安全监督。

在船闸管理区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进行危及船闸安全生产和扰乱管理的一切活动;严禁船闸给外单位和个人接线带电,以免影响船闸正常用电和安全。

第九条船闸闸区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植树造林,栽花种草保持水土。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苗圃、花房,也可适当进行养殖等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船闸规章制度

船闸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船闸运行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船闸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船闸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

三、船闸管理机构及职责1. 船闸管理机构船闸管理机构负责船闸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

2. 船闸管理机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船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制定船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实施船闸建设和改造项目;(4)负责船闸运行、维护和管理;(5)组织船闸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6)开展船闸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工作。

四、船闸运行管理1. 船闸运行程序(1)船舶提前申请过闸;(2)船闸工作人员审核申请;(3)船舶按照规定时间到达船闸;(4)船闸工作人员引导船舶进闸;(5)船舶进行船舶检查和过闸手续办理;(6)船闸工作人员进行船舶过闸操作;(7)船舶过闸完毕,船闸工作人员进行船舶离闸操作。

2. 船闸运行要求(1)船闸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过闸安全;(2)船闸工作人员应密切关注船舶动态,确保船舶过闸顺利进行;(3)船闸工作人员应保持船闸设施完好,确保船闸正常运行;(4)船闸工作人员应做好船闸运行记录,确保船闸运行信息准确。

五、船闸维护管理1. 船闸设施维护(1)船闸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设施完好;(2)船闸设施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船闸正常运行。

2. 船闸环境维护(1)船闸工作人员应保持船闸环境整洁;(2)船闸工作人员应做好船闸垃圾处理工作。

六、船闸安全管理1. 船闸安全检查(1)船闸工作人员应定期对船闸设施进行检查;(2)船闸工作人员应加强对船舶的检查,确保船舶符合过闸条件。

2. 船闸事故处理(1)船闸发生事故,船闸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2)船闸工作人员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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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
船闸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日交通部第5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闸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的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的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闸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闸实行统一管理,各船闸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闸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闸管理
第五条船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闸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闸大修方案;(四)对新建船闸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闸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船闸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闸年度计划;(三)负责船闸修理工作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二)掌握船闸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三)掌握船闸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四)熟悉常过船闸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船闸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九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有关船闸的勘测、设计、施工、运行、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变化、建筑物稳定性的观测记录等,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案。

第十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人员,其编制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一条船闸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船闸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船闸区域,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证书、设标定界。

有关文件应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一)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闸通航的物体;(三)向船闸水域倾倒废渣、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质;(四)设置鱼簖,捕鱼、炸鱼;(五)摆摊设点。

未经船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船闸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渡口、栈桥、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设施,也不得设置过河电缆或管道。

第三章船闸运用
第十三条船闸应当提高使用效率,缩短船舶过闸时间。

凡白天和夜间均有船舶通过的船闸,白天和夜间均应开放;船舶通过量大的船闸,应连续开放;通过量不大的船闸,应做到船舶随到随开放;确有困难的,可合理定时开放,但船舶等待过闸的时间一般应不超过两小时。

第十四条船舶过闸,一般应按到闸先后次序安排。

对客班船、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鲜活货船,以及重点急运物资船,优先安排过闸。

对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安排单独过闸。

第十五条过闸船舶必须做到:(一)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听从船闸值班人员的调度指挥,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过闸,不准抢挡超越;(二)进闸前,应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三)主动办理过闸手续,按规定缴纳过闸费用;(四)进闸后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准超越安全停线,并随时注意闸室水位的涨落和缆绳系岸情况;(五)进入闸室,严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六)严禁在闸室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砂石泥土;(七)不准在闸室内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不准在爬梯上系缆;(八)严禁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九)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船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通过船闸:(一)严重漏水的;(二)机器发生故障,影响通航安全的;(三)超载、超宽、超高或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准的。

第十七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停止开放船闸,并及时报告船闸主管部门:(一)因防汛、泄洪、抗旱等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停航的;(二)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船闸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三)特大暴雨;(四)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五)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安全的;(六)船闸发生重大事故,危及通航安全的。

第十八条在防洪期间,船闸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并做好船闸防洪安全、设备保护工作;在冰冻期间,应做好防冻、防滑、破冰工作。

第四章船闸保养与修理
第十九条船闸建筑物及其设备的保养修理应当制度化,做到经常养护,及时修理,在保养修理的安排上,应尽量减少对通航的影响。

第二十条船闸保养分为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

例行保养:是指对机房、操作室、机械、电器等进行清洁、润滑工作。

定期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

一级保养:是指在例行保养的基础上,每月保养一次,着重对建筑物、机电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作业。

二级保养:是指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和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调整、调试、更换易损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

第二十一条船闸修理分为大修、岁修和抢修。

大修:一般是指对船闸停航抽水全面修理。

由船闸管理所(处、站)会同设计、施工单位编报计划和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船闸大修周期根据各闸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十年。

岁修:一般是指船闸进行每年一次的局部修理。

由船闸管理所(处、站)编报计划和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

抢修:一般是指船闸突然发生异变或损坏,影响正常通航时组织的应急修理。

第二十二条船闸大修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枯水期进行,大修停航期一般不应超过两个月。

同一航道上相邻的上下几座船闸,力求做到在同一时间内安排大修。

第二十三条船闸大修停航,或因其他修理需停航三天以上的,船闸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应提前发出停航公告;船闸抢修,应及时通知航运部门。

第二十四条船闸修理应结合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提高自动化水平,逐步实现运转件的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和总成互换。

第二十五条省级船闸主管部门,应每隔五年对船闸的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查船闸的各个部位,做出分项和综合性技术鉴定,评定闸况技术等级。

第五章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对船闸建筑物、闸阀门、机电设备以及助航、通讯等专用设施,必须认真保护,做好防锈、防蚀、防火等工作,严防破坏和盗窃。

第二十七条对关系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和保护装置;对供电、避雷、防火、防爆、防撞、防洪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二十八条船闸必须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和物资。

第二十九条船闸发生事故,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人身死亡、沉船等重大事故,还应及时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三十条船舶、排筏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过闸费。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过闸费的船闸,不征收过闸费。

船闸除按上述规定征收过闸费外,不得乱收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过闸费的使用,必须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船闸的养护管理。

其使用范围包括:船闸的修理、维护保养、检查测试、革新改造、动力照明、通讯广播、防汛破冰、引航道疏浚、闸区绿化、备品备件和机电设备的购置,房屋修建以及管理机构所需的经费。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船闸主管部门可给予表扬或奖励:(一)保护船闸设施,防止事故发生的;(二)检举揭发盗窃破坏船闸设备行为的;(三)认真管理养护船闸,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一)拒不按规定缴纳过闸费,或以瞒报船舶吨位和基本尺度等方式少交过闸费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三)损坏船闸或船闸管理区域内设施隐瞒不报的;(四)前款(二)、(三)项行为造成损失的,船闸主管部门可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船闸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船闸主管部门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故意制造事端,阻挠船闸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破坏船闸设施,盗窃船闸设备、物料,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其他过船建筑物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境河流上的船闸,按我国与签约国签定的协议办理。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部驻各水系派出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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