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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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一站式”服务

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一站式”服务

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一站式”服务
薛扬;范晓锋
【期刊名称】《中国交通信息化》
【年(卷),期】2011(000)0S2
【摘要】<正>概述京杭运河苏北段是指京杭运河徐州至扬州段,位于京杭运河的中部,为中国最繁忙的高等级内河航运干线,也是交通部(十五)重点建设项目(二纵三横二网)中的(一纵)——京杭运河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近年的运行统计资料,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万吨级船队、内河集装箱船舶已屡见不鲜,船闸通过量每年都在上升,以淮安船闸为例,该闸2009年通过量为1.72亿吨,201 0年通过量已达1.97亿吨。

电煤及国家重点物质运输保障任务日趋繁重。

为了减少船员在苏北运河过闸上岸登记、缴费的重复过程,提高船闸服
【总页数】4页(P148-151)
【作者】薛扬;范晓锋
【作者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京杭运河苏北航务管理处;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41
【相关文献】
1.基于生态理念的京杭运河苏北段航道疏浚工程建设——京杭运河徐扬段大王庙—蔺家坝船闸段航道疏浚工程 [J], 任加锐
2.京杭运河苏北段三线船闸设计特点综述 [J], 钱文军;王仙美;陈稚娟
3.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运行管理探讨 [J], 童亮
4.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通过能力改进算法研究 [J], 丁坚;徐鹏;翟秋;;;
5.京杭运河苏北段三线船闸规模的确定 [J], 夏国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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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运河船闸服务运营管理分析

苏北运河船闸服务运营管理分析

苏北运河船闸的服务运营管理分析摘要:京杭运河苏北段(简称苏北运河)经过国家两期整治以及现代化升级,通过能力显著提升。

本文简要分析了苏北运河沿线船闸的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从安全、运调、质量管理、人员激励、资金保障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如何加强苏北运河船闸的服务运营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使苏北运河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服务运营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排队理论;激励中图分类号:u641.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067-01京杭运河苏北段,北起江苏徐州蔺家坝,南至扬州六圩口,全长404公里,水位落差31米,现有26座大型船闸坐落在10个航运梯级上。

经过多次航道整治和船闸扩容,苏北运河已成为目前世界上运输最繁忙的内河航道,2010年货物运量超过2亿吨,成为名副其实的黄金水道。

随着国家“双型”社会战略的实施,水运优势日益明显,同时对水路运输的服务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沿线船闸服务的运营管理,不断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是苏北运河的重中之重。

一、现状(一)水运日益受到重视。

水路运输具有运量大、成本低、耗能省、占地少等其它运输方式不可比拟的独特优势。

在江苏平原,水运每马力的运量是铁路的3-5倍,是公路的近50倍,大大减少了燃油消耗而产生的废气排放,也显著降低了货物运输中的安全事故损失。

水运利用原有天然河道或人工运河,可以不占地或少占地,最大限度地节约土地资源。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水运越来越重视,国务院领导曾就加强京杭运河建设专门批示,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明确给予财政上的支持。

水运的发展与投资具备了好的政策环境和氛围。

(二)航道改建成效显著。

苏北运河在50年代和80年代分别由国家投资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整治工程,“十一五”期间,又进行了航道整治和船闸扩容。

目前,苏北运河全部达到二级航道,可通航2000吨级船舶,船闸通过能力得到提高,年货物运量已从1957年的92万吨升至2010年的2亿多吨,成为沟通南北、连接东西的运输大动脉。

船舶过闸须知

船舶过闸须知

四川江定银吕航电秆反宦眼公司金银台船闸船舶过闸须知各过闸船舶:为了确保船闸的安全运行和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杜绝事故发生,过闸船舶 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过往船舶应按规定在过闸前一天持有效的法定证书、证件(船舶所有权 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驾驶证),到金银台航电枢纽办公区船闸水工部 申报登记,并按规定填写《船舶过闸审批单》,完善手续后方可过闸。

联系人: 黄峰 135******** 刘波 187********。

2、 申请过闸船舶应符合通航安全要求,按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驾 船人员,如有不符合过闸规定的,当班人员有权拒绝过闸。

3、 船闸开放时间每月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周四 08 : 30-17 : 30。

4、 过闸船舶必须服从船闸指挥人员的调度,将船舶停靠在指定的停泊区, 系好缆绳。

5、 引航道内禁止停靠船舶。

船舶过闸时,除驾船人员外,其余人员不得登 船。

&凡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船舶,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应单独停靠,进 行登记,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安排单独过闸。

7、 船舶过闸应在停泊区按规定编队入闸,枯水期上行队形为一顶一拖,下 行队形为绑拖一,洪水期上行队形为顶一拖一,下行队形为绑拖一或燕式顶推, 严禁超载船舶过闸。

8、 船舶进入闸室后,应在指定地点停靠,系好缆绳,看好船舶,注意安全, 在水位升降时注意调整缆绳,防止碰挂。

9、 船闸运行操作时,各类船舶应根据信号灯的指示依照先后次序进出闸, 服从船闸值班员的调度,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0、 船舶进出船闸时,严禁互相碰撞和用篙杆钩捣闸门, 不得在闸室和引航 道内开快车。

禁止破坏、擅自移动船闸管理区域内的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

发现 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的,应当及时报告船闸值班人员。

UDIliWMSCPCSCPC 四川為服江岳银吕丽电幵授月腿公司11、船舶进入闸室后,不得在闸墙上乱涂乱写;不得跨越闸室栏杆;不得在闸室内游泳,捕鱼,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抛弃砂石、泥土等其它杂物;不得在闸室内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不得在闸墙爬梯上系缆;不得利用船闸人字门、浮式系船柱、栏杆将船舶制动;在船闸管理区内,不得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电焊氧割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22-02-03访问次数: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闸管理、养护,保证讨闸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交通部颁布的《船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交通部门管理的船闸及与通航有关的过船设施等。

第三条船闸是过船设施,是航道的咽喉。

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执行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使船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二章船闸保护第四条船闸建筑物、挡水结构、机电设备以及助航设施等,都属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五条船闸的管理区域,应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标定界,其文件应存档备案。

管理区域内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管理范围内占用土地、水域,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条未经主管机关或船闸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船闸设立的助航标志。

船闸助航标志如有移动或损坏,船闸管理部门必须立即恢复。

第七条禁止在船闸引航道水域内停放排筏,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和捞砂等妨碍船舶通航;禁止在引航道两侧岸坡上取土、堆放和装卸物资,破坏植被和护坡建筑物;禁止向引航道内倾倒废渣、废物、废油,砂石、泥土、垃圾等。

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部门不得进入闸区内设点查船、征费或从事经营;在主要的船闸可设立公安派出所(或驻闸民瞥)、港航监督站,以加强船闸的安全保卫和船闸的安全监督。

在船闸管理区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进行危及船闸安全生产和扰乱管理的一切活动;严禁船闸给外单位和个人接线带电,以免影响船闸正常用电和安全。

第九条船闸闸区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植树造林,栽花种草保持水土。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7年修正)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7年修正)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5•【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1994.07.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5日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保证船闸养护和管理的资金来源,确保船闸畅通和航行安全,提高船闸的通过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船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的通航船闸。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过船建筑物的过闸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船闸的船舶过闸费(以下简称过闸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凡过闸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除第五条规定免征者(不包括改变使用性质的船舶)外,均应按规定缴纳过闸费。

第五条下列船舶免征过闸费:(一)执行公安、消防、救生、港航监督、水政监察和运输管理任务的各种专用船艇;(二)持有县以上防汛指挥部证明,参加防汛抢险抗旱、运输救灾物资的船舶;(三)直接从事国防军事物资运输,并持有军队驻省航务军代处证明的军队自有专用船舶(不包括其所属企业和有收入的船舶);(四)本省航道管理机构专门在航道上从事航道管理和工程的各类专用船舶以及水利部门从事水利工程施测的专用船舶。

(五)农船及在内河从事捕捞的渔船(仅限3总吨位以下者);第六条过闸费征收标准分两类:一类为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收费标准;一类为除京杭运河苏北段以外的船闸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二)。

江苏内河航道船舶优先过闸现状与经验

江苏内河航道船舶优先过闸现状与经验

1.84
330
1.00
587
1.88
343
0.75
323
0.98
381
1.22
154
0.34
48
0.15
207
0.66
201
0.44
18
0.05
32Leabharlann 0.10660.14
32895 99.93 31136 99.50 45351 99.26
表2 2017-2019年江苏交通运输船闸优先过闸货种情况统计
原 办 法 施 行 过 程中,存 在 部 分 部 门出具优 先 过闸 证 明 材料 时 把 关不 严、优 先 过 闸 船 舶 的 诚信 管 理 欠 缺 等 问题,需要 倾听船民呼声,规范优 先 过 闸服 务程 序,加 强信息公 开 和 防 范
42 学术 ACADEMIC
廉政风险。船舶优先过闸应当坚持安 全便捷、有序调度、服务公开等要求, 同 时 为了从 严 实 施 优 先 过 闸 管 理,建 议将防汛抗旱物资运输船舶的认定调 整 为 省 级有关 主 管 部门 确 定;省政 府 重 点 工 程 建 设单位 需 要 优 先 过闸 的 应急物资运输清单需要报请省交通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而 且 ,重 点 急 运 物 资 使 用单位应当事先将运输清单报有关设 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苏北处备 案。同时,为加强信息公 开和公 众监 督力度 并 要求,要求 将 优 先 过 闸申请 审 核 结 果、优 先 过 闸 调度 计 划以 多种 方 式 进 行公 示,并 设 置 救 济 渠 道 ,若 有关单位 或者个人 对船 舶 优 先 过闸有 异 议 的,相 关单位 必 须 受 理 并及 时 给 予答复。
7.42
0.13 31.92 0.65 21.65 0.31

推进苏北运河船舶结构的优化

推进苏北运河船舶结构的优化
合 理 规 划 运 河 的 船 型
要 让 大量 的挂桨 机 、水 泥 船 、小船 队退 出运输 市 场 ,仅 靠 行 政命 令 是不 行 的 ,还 易 引 发社 会矛 盾 。 因此 ,要 充 分利 用 市 场经 济 的游 戏规 则 ,让 这 些 船 相对 于 大 型船舶 利 润很 少 或 无 利可 图 ,在 规 费征 收上 对 这 些船 舶 加 大征 费额 度 ;对 大 型 的顶推 船 队 和大 型机 动 驳船 要 采 取 扶 持 性 的 规 费 征 收 标 准 ,降低 其 成本 费 用 。
原 来 基础 上 加长 、 宽 、 深 , 加 加
小 的航 道转 弯 半径 ,对船 舶 机 驾 人员 的素 质 要求 相 对较 低 , 拖带 的数量 组合 较 为灵 活 。
极 易 发生 船 体损 坏 事故 。船 队 拖 轮 功 率 与 拖 带 吨 位 极 不 相 称 , 带船 队超 长 , 推 船 队超 拖 顶
率低 、成本 费 用高 的小 型船舶
不 断地 被 淘 汰 , 别 是 9 特 0年 代 以后 船 舶大 型 化 的速 度加 快 。
20 20 15 4 54 3 0 0 7 994 1 2 6 7
2 o 78O 42 3 78 1 o l 9 l64 79 5
ll3 7 。
2 1 1. 1
的船 闸大修 期 间 ,为保证 重 点 物 资 运 输 ,禁 止 挂 桨 机 船 过
闸 。 由于这 些 因 素 的制 约 ,挂 桨机 船 数 量逐 渐 减少 。
船 队 吨 位 不 断 增 大
l9  ̄84 6 9 45 17 4 9 6 00 S 63 l9 5 6 3 5 5 4 49 2 95 4 0 6 3 6 36
道 有 2 7千米 达 到二 级航 道 标 8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6日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保障口岸安全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码头开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的口岸环境。

本省各级口岸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码头的开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设在本省的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履行码头开放监管职责。

口岸查验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码头开放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口岸安全畅通。

第二章码头开放程序第五条开放码头建设必须符合本省口岸发展规划和岸线利用规划,遵循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开放码头工程、设施及其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码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产、安全、消防、防污等标准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第七条开放码头的口岸监管配套设施,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查验监管、现场办公以及封闭式装卸现场等监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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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管理,规范船舶过闸行为,提高船闸运行效率,保障船舶安全、有序、快捷地通过船闸,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船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苏北运河船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北运河解台至施桥十个梯级船闸的船舶过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的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及其船闸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苏北运河船闸的运行、养护、保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苏北运河通航秩序管理,配合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船舶过闸管理工作。

第四条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运行制度,科学调度、依法管理苏北运河船闸,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

第五条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和苏北运河沿线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苏北运河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过闸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通过苏北运河的船舶(以下简称“过闸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标志,随船携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签证簿》等合法有效的船舶证书,方便船闸登记、调度以及过闸确认。

第七条符合下列尺度的船舶可以正常通过苏北运河船闸:(一)货轮总长68米以下、总宽15.8米以下;(二)拖带船队总长440米以下、总宽10.8米以下;(三)顶推船队总长220米以下、总宽15.8米以下;(四)船舶吃水3.6米以下。

第八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通过苏北运河船闸:(一)货轮总长超过90米或者总宽超过15.8米;(二)拖带船队总长超过440米或者总宽超过15.8米;(三)顶推船队总长超过220米或者总宽超过15.8米;(四)船舶吃水超过3.6米;(五)船舶无标志或者标志不能识别。

第九条总长超过68米但在90米以下的货轮,以及驳船总宽超过10.8米但在15.8米以下的拖带船队需要过闸的,应当事先向有关航道、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同意后,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航路和航速通过船闸。

总长超过68米但在90米以下的货轮,以及驳船总宽超过10.8米但在15.8米以下的拖带船队通过船闸的,航道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省政府船舶过闸费征收有关规定加收过闸费。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过闸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缆绳强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满足过闸期间安全系缆要求。

第十一条过闸船舶在闸室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指定的档位停靠,不得超越安全界限标;(二)货轮停靠时应当系好满足安全要求的艏、艉缆绳;(三)船队的每条驳船均应当系好满足安全要求的缆绳;(四)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闸室内上下人员、装卸货物;(五)进、出闸时不得碰撞闸门;(六)不得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船闸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过闸船舶在船闸引航道内航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进闸船舶避让出闸船舶;(二)靠泊、离泊、移泊船舶避让航行船舶;(三)货轮避让船队;(四)普通船舶避让危险品船舶;(五)空载船舶避让重载船舶。

第十三条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应当在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所属的船闸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船闸管理单位”)划定的停泊区停靠。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品种类对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单独或者隔离放行。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影响船闸安全情形之一的船舶不得通过船闸:(一)船体严重漏水的;(二)机器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航行的;(三)使用非拖轮拖带驳船进出闸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的。

第十五条船舶拖带超长、超宽、超高、超深、半潜的物体,确需临时通过船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事先征求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六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闸应当中止运行:(一)大雾、大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30米的;(二)七级以上大风;(三)特大暴雨;(四)上下游水头差超过设计允许值;(五)其他需要中止船闸运行的情况。

中止运行的情况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船闸运行。

第四章过闸秩序管理第十七条船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船舶到闸先后顺序安排船舶过闸。

符合优先过闸条件的船舶申请优先过闸的,按照《京杭运河船舶优先过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普通船舶过闸程序:(一)船舶到达指定停泊区后,船长持适任证书或者受船长委托的本船船员持船长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适任证书,到船闸远方调度站办理过闸登记,如实申报船舶主尺度、吃水深度、总吨、载重吨、货种、起讫港等信息,缴纳过闸费,等待调度过闸通知;(二)接到调度过闸通知后,船舶驶到指定的闸口引航桥按档位停靠,按照调度指令进闸;(三)船舶进闸后,船闸工作人员对进闸船舶进行过闸确认;(四)闸室水平、闸门开到边后,船舶按照调度指令顺序出闸。

第十九条卫星定位导航辅助调度船舶过闸程序:(一)船舶到达首闸指定停泊区后,船长持适任证书或者受船长委托的本船船员持船长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适任证书,到船闸远方调度站办理过闸登记,如实申报船舶主尺度、吃水深度、总吨、载重吨、货种、起讫港等信息,提出需要连续通过的船闸名称,一次性缴纳拟通过的所有船闸过闸费。

(二)船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通过首闸;(三)船舶航行到次闸停泊区时,等待调度过闸。

第二十条船舶申报的过闸登记信息中,有本办法第八条禁止通过苏北运河船闸情形的,船闸管理单位不予办理船舶过闸登记。

第二十一条等待调度过闸的船舶发生机械故障、海损事故等情形不能按时过闸的,应当提前向船闸管理单位提出延时过闸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船闸管理单位核查情况属实的,录取证据后,可以作延时过闸处理。

延时过闸船舶重新具备过闸条件的,应当向船闸管理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安排过闸。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在当前调度计划执行完毕后安排其过闸。

船舶延时过闸应当公示。

第二十二条船舶经调度后,发生机械故障、海损事故等情形不能按时过闸的,应当及时向船闸管理单位报告。

船闸管理单位核查情况属实的,录取证据后,可以作过号处理。

过号船舶重新具备过闸条件的,应当向船闸管理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安排过闸。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在当前待闸船舶放行完毕后安排其过闸。

船舶过号后重新安排过闸应当公示。

第二十三条报废、拆解、住家生活等无船舶证书的非营运船舶申请过闸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并出具临时过闸通知单,注明船舶信息。

船舶所有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船闸办理过闸登记,船闸管理单位参照同类船舶收费标准收取过闸费,提供单程一次性过闸服务。

第二十四条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船舶调度计划并公示。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在闸口引航桥和闸室内设置档位标识,对货轮实行档位调度,在闸次调度时提前告知货轮停泊档位。

第二十五条调度船舶进入引航道、闸室以及其他需要船舶移泊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采用有效方式提前通知船舶。

船舶未经调度,不得擅自进入引航道。

船舶出闸后,不得擅自在引航道内滞留。

第二十六条省航道管理机构可以建立船舶过闸诚信管理机制。

船舶过闸信用评价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

高信用等级船舶:一直遵守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船型标准,船、证相符,标志清晰规范,安全设备设施规范,服从船闸工作人员调度管理。

中信用等级船舶:能够遵守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船、证相符,标志清晰规范,安全设备设施规范,能够配合船闸工作人员调度管理。

低信用等级船舶:不遵守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船、证不符,无标志或者标志不清晰、不规范,缆绳与船舶吨位不匹配,不服从船闸工作人员调度管理,有在闸室内不系缆或者少系缆等不安全过闸的行为。

有不诚信行为的,高、中信用等级应当降低;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低信用等级可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对高信用等级船舶,船闸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卫星定位导航在线登记调度、一票通等便捷过闸服务;具备条件的,可以提供全程不停船登记、缴费、调度服务;符合优先过闸条件申请优先过闸的,同等条件下靠前安排过闸。

对中信用等级船舶,船闸管理单位可以为其提供卫星定位导航在线登记调度、一票通等便捷过闸服务。

对低信用等级船舶,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核查,取消其便捷过闸服务。

第二十八条接受一票通过闸服务的船舶,中途不得变更船舶信息、增减驳船或者改变航线航向;中途变更船舶信息、增减驳船或者改变航线航向的,中止下一航次一票通过闸服务。

中途变更船舶信息、增减驳船或者改变航线航向累计三次以上的,中止一票通过闸服务一年。

第二十九条高、中信用等级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应当下降一级;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后果的,高信用等级可以直接降至低信用等级:(一)过闸期间不服从船闸工作人员调度管理的;(二)不按指定停泊区或者档位停泊,不按顺序进出闸的;(三)在闸室内不系缆的;(四)未经调度进闸的;(五)冒用他人船名进闸的;(六)船、证不符的;(七)瞒报船舶吨位和货种的;(八)骗取优先过闸资格的;(九)安装有卫星定位导航辅助过闸设备,不正常使用的;(十)其他应当予以降低信用等级的行为。

船舶信用等级被降低一级六个月后,其行为符合原信用等级管理要求的,可以恢复原信用等级。

船舶信用等级由高信用等级直接降至低信用等级的,一年之内不得给予其中信用等级评价,二年之内不得给予其高信用等级评价。

船舶两次被降低信用等级的,不得再给予其高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章通航保障第三十条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和设置苏北运河过闸船舶待闸停泊区、锚地,逐步改善停泊条件,保障航道畅通。

第三十一条航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碍航、堵航时,有关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预案,加强沟通,协调联动,及时处置,恢复航道畅通。

第三十二条遇有特殊水位造成航道通航条件恶化,影响船舶正常航行的,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行通告,并共同加强航道通航管理。

第三十三条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苏北运河水上交通联动执法机制,构建通航信息沟通平台,建立通航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船员发布航道水情、停泊区的划分与调整、船闸运行调度计划和航道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与通航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总长,是指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的水平距离。

(二)总宽,是指包括一切固定结构物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

(三)吃水,是指从船舶龙骨基线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当船舶纵倾时,取其艏吃水和艉吃水的平均值。

(四)首闸,是指船舶连续通过苏北运河多道船闸,经过的第一个船闸为首闸,其余船闸为次闸。

(五)档位调度,是指为充分利用闸室容积,在引航道、闸室标明船舶停靠档位标识,对货轮按一定规则编排过闸顺序和停泊档位,要求被调度船舶依次进入指定档位停泊待闸、进闸的调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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