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一站式”服务

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一站式”服务

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一站式”服务
薛扬;范晓锋
【期刊名称】《中国交通信息化》
【年(卷),期】2011(000)0S2
【摘要】<正>概述京杭运河苏北段是指京杭运河徐州至扬州段,位于京杭运河的中部,为中国最繁忙的高等级内河航运干线,也是交通部(十五)重点建设项目(二纵三横二网)中的(一纵)——京杭运河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近年的运行统计资料,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万吨级船队、内河集装箱船舶已屡见不鲜,船闸通过量每年都在上升,以淮安船闸为例,该闸2009年通过量为1.72亿吨,201 0年通过量已达1.97亿吨。

电煤及国家重点物质运输保障任务日趋繁重。

为了减少船员在苏北运河过闸上岸登记、缴费的重复过程,提高船闸服
【总页数】4页(P148-151)
【作者】薛扬;范晓锋
【作者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京杭运河苏北航务管理处;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41
【相关文献】
1.基于生态理念的京杭运河苏北段航道疏浚工程建设——京杭运河徐扬段大王庙—蔺家坝船闸段航道疏浚工程 [J], 任加锐
2.京杭运河苏北段三线船闸设计特点综述 [J], 钱文军;王仙美;陈稚娟
3.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运行管理探讨 [J], 童亮
4.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通过能力改进算法研究 [J], 丁坚;徐鹏;翟秋;;;
5.京杭运河苏北段三线船闸规模的确定 [J], 夏国星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苏北运河船闸服务运营管理分析

苏北运河船闸服务运营管理分析

苏北运河船闸的服务运营管理分析摘要:京杭运河苏北段(简称苏北运河)经过国家两期整治以及现代化升级,通过能力显著提升。

本文简要分析了苏北运河沿线船闸的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从安全、运调、质量管理、人员激励、资金保障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如何加强苏北运河船闸的服务运营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使苏北运河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服务运营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排队理论;激励中图分类号:u641.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067-01京杭运河苏北段,北起江苏徐州蔺家坝,南至扬州六圩口,全长404公里,水位落差31米,现有26座大型船闸坐落在10个航运梯级上。

经过多次航道整治和船闸扩容,苏北运河已成为目前世界上运输最繁忙的内河航道,2010年货物运量超过2亿吨,成为名副其实的黄金水道。

随着国家“双型”社会战略的实施,水运优势日益明显,同时对水路运输的服务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沿线船闸服务的运营管理,不断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是苏北运河的重中之重。

一、现状(一)水运日益受到重视。

水路运输具有运量大、成本低、耗能省、占地少等其它运输方式不可比拟的独特优势。

在江苏平原,水运每马力的运量是铁路的3-5倍,是公路的近50倍,大大减少了燃油消耗而产生的废气排放,也显著降低了货物运输中的安全事故损失。

水运利用原有天然河道或人工运河,可以不占地或少占地,最大限度地节约土地资源。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水运越来越重视,国务院领导曾就加强京杭运河建设专门批示,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明确给予财政上的支持。

水运的发展与投资具备了好的政策环境和氛围。

(二)航道改建成效显著。

苏北运河在50年代和80年代分别由国家投资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整治工程,“十一五”期间,又进行了航道整治和船闸扩容。

目前,苏北运河全部达到二级航道,可通航2000吨级船舶,船闸通过能力得到提高,年货物运量已从1957年的92万吨升至2010年的2亿多吨,成为沟通南北、连接东西的运输大动脉。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苏北运河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苏北运河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苏北运河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苏交海[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苏北运河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交海〔2008〕2号)各市交通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李盛霖部长去年11月18日在《交通部专报信息》上所作的确保京杭运河畅通、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批示和徐祖远副部长的有关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苏北运河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执法行为,省厅制定了《苏北运河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即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苏北运河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苏北运河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执法行为,确保苏北运河安全、畅通、高效、便捷、美观,充分发挥黄金水道的航运、调水等综合效益,省厅将从2008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苏北运河开展为期6个月的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

一、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六个进一步和两个确保”。

即:船舶的通航秩序进一步改善;船闸的通过能力进一步提高;港口、码头、船舶的作业秩序进一步好转;船舶污染防治成效进一步凸显;水上交通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文明服务形象进一步提升;确保船舶不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和重大污染责任事故;确保苏北运河通航环境明显改善。

二、整治范围苏北运河,即:蔺家坝至六圩口 404公里。

扬州、淮安、宿迁、徐州四市的具体整治范围是:(一)扬州市的具体整治范围:从扬州六圩口到与淮安交界的宝应双闸渡口向北50米界牌处,全长123.5公里。

(二)淮安市的具体整治范围:从与扬州交界的宝应双闸渡口向北50米界牌到与宿迁交界的京杭运河宿淮高速公路泗阳特大桥下游处,全长60.5公里。

(三)宿迁市的具体整治范围:从与淮安交界的京杭运河宿淮高速公路泗阳特大桥上游到与徐州交界的骆马湖60号航标下游处,全长103公里。

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22-02-03访问次数: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闸管理、养护,保证讨闸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交通部颁布的《船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交通部门管理的船闸及与通航有关的过船设施等。

第三条船闸是过船设施,是航道的咽喉。

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执行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使船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二章船闸保护第四条船闸建筑物、挡水结构、机电设备以及助航设施等,都属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五条船闸的管理区域,应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标定界,其文件应存档备案。

管理区域内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管理范围内占用土地、水域,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条未经主管机关或船闸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船闸设立的助航标志。

船闸助航标志如有移动或损坏,船闸管理部门必须立即恢复。

第七条禁止在船闸引航道水域内停放排筏,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和捞砂等妨碍船舶通航;禁止在引航道两侧岸坡上取土、堆放和装卸物资,破坏植被和护坡建筑物;禁止向引航道内倾倒废渣、废物、废油,砂石、泥土、垃圾等。

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部门不得进入闸区内设点查船、征费或从事经营;在主要的船闸可设立公安派出所(或驻闸民瞥)、港航监督站,以加强船闸的安全保卫和船闸的安全监督。

在船闸管理区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进行危及船闸安全生产和扰乱管理的一切活动;严禁船闸给外单位和个人接线带电,以免影响船闸正常用电和安全。

第九条船闸闸区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植树造林,栽花种草保持水土。

苏北运河船舶信用管理办法(2021)

苏北运河船舶信用管理办法(2021)

苏北运河船舶信用管理办法(2021)第一条为加强苏北运河船舶信用管理,规范船舶运营行为,鼓励船舶信用(守信)经营、遵章守纪,维护苏北运河良好的通航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苏北航务管理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苏北运河航段的船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苏北运河航闸智能运行系统中建立船舶信用账号,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信用加减分,根据信用积分确定船舶信用等级。

船舶自愿签署《苏北运河船舶航行过闸信用承诺书》,按信用等级享受差异化服务。

第二章信用级别认定第四条船舶信用等级按照信用积分分为五个星级,星级划分如下:一星级船舶 0—50分二星级船舶 51—100分三星级船舶 101—500分四星级船舶 501—1000分五星级船舶 1001分以上第五条船队的星级划分,以该船队中星级最低的驳船或拖(推)轮信用积分为准。

第六条船舶初始分值设定1、在苏北运河航闸智能运行系统注册,资料齐全的,初始信用积分设定为200分;2、在苏北运河航闸智能运行系统内资料不全的船舶,初始信用积分设定为100分,且不能加分,待资料全部完善后可恢复加分。

第三章信用积分认定第七条船舶信用加分1、出现以下情形,由系统自动加分:(1)遵守船闸管理规定,安全过闸无违章行为,每通过一闸次加2分;享受优先、免费过闸政策的船舶加1分;(2)通过船讯通,对过闸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每进行一次客观评价,另加1分;(3)在实施预约过闸的船闸,按预约时间完成过闸的,每通过一闸次,另加1分;(4)使用LNG等绿色清洁能源过闸的船舶,每通过一闸次,另加1分;(5)通过船讯通平台学习,并完成学习测试,成绩合格的,加5-20分;(6)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污水、废油,每次加1分。

2、出现以下情形,经审核后人工加分:(1)主动报告或消除航闸安全隐患的,加20-50分;(2)举报其它船舶违法、违章行为经查属实的,加20分;(3)举报航闸工作人员违纪经查属实的,加 20分;(4)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加20-100分;(5)协助抢险救灾的,加20-100分;(6)为航闸提供有效信息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20-50分;(7)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的专项活动产生积极影响的,加20分;(8)与相关单位实施联合奖惩的,加10-200分;(9)经研究其它可以加分的行为,加10-50分。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泰峰2017年2月28日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内河水域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是指利用船舶或者浮具(以下统称船舶)在河道、湖泊、水库、滩涂、湿地、公园、景区等区域从事水上游览观光、休闲竞技等经营活动的总称。

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水上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旅游景区内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长江以外的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备案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部门负责指导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内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工商、质监、体育、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科技创新激活苏北运河过闸潜能——访南京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迅

科技创新激活苏北运河过闸潜能——访南京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迅

科技创新激活苏北运河过闸潜能——访南京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迅陆民敏【期刊名称】《中国水运(上半月)》【年(卷),期】2015(000)008【总页数】2页(P17-18)【作者】陆民敏【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近日,中国交通新闻网、中国水运报、中国水运杂志陆续刊登了关于苏北运河全面采用《船闸智能调度系统》,激活船闸的过闸潜能,船舶的通过量实现了“爆发式”增长的报道,在业界引起了巨大反响。

我们知道,船舶待闸时间长、船闸长时间超负荷运行一直是困扰着苏北运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船闸智能调度系统》是如何有效缩短船舶的待闸时间,实现船闸运调能力大幅提升的?本刊记者带着这个疑问采访了《苏北运河航闸智能运行系统》的开发单位——南京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王迅。

王迅首先给笔者介绍了苏北运河目前的一些情况。

苏北运河全长404 公里,穿越了徐州、宿迁、淮安、扬州四个地区,全程水位落差31米,沿河11个梯级28座船闸,沟通江、淮、沂、泗水系,是一条集航运、防洪、灌溉、南水北调、生产、生活用水等多功能于一体的“黄金水道”。

作为国家北煤南运的主通道和长三角经济发展的水上运输大动脉,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筑行业的旺盛需求,苏北运河的船舶通过量逐年递增,苏北运河的通过能力与设计能力的矛盾日益突出,运能几近极限。

特别是今年初,由于山东中运河的持续断航,使刘山、解台船闸的待闸船舶居高不下,一季度刘山船闸上行船舶的日均待闸货轮数量达1600 艘,船队数超过120个;皂河船闸下行待闸货轮最多时达到了1000 余艘、船队超过了140个。

皂河至淮阴一线的船闸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船舶的长时间待闸和船闸的长期超负荷运行等问题,大大地限制了航道运能,制约了水运市场的发展。

“为提高船闸的运调能力,解决困扰了苏北运河多年的船舶待闸时间长和船闸长期超负荷运行的状况,江苏省航道管理局、苏北航务管理处,在两年前委托我们公司开发《苏北运河航闸智能运行系统》,于今年全面上线并在所有船闸先后投入使用,”王迅总经理介绍到:“4月份的运行数据显示:苏北运河全线28座船闸的平均闸室利用率了提高10%以上,实现了由以前日均通过量650 万吨到日均720万吨的跨越,日通过量增幅达63 万吨以上,预计年增量超过2000 万吨,呈现了“爆发式”的增长。

大运河管制规则

大运河管制规则

大运河管制规则大运河,又称京杭大运河,是中国历史上最长的人工运河,被誉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水利工程之一”。

大运河的管制规则是指对大运河航运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运河的管制规则,以及这些规则对于运河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航道管理大运河的航道管理是指对运河航道的维护、疏浚、修复和管理。

根据航道的不同,可以分为内河航道和海河航道两类。

内河航道主要负责连接各个城市和乡村的运输,海河航道则负责连接大运河与海洋的通道。

航道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航道的畅通和安全,保障船只的正常通行。

二、进出港管理进出港管理是指对大运河港口的进出港船只进行管理和调度。

根据船只的种类和载货量,可以对进出港船只进行分类,并制定不同的进出港规定。

同时,还需要对港口的装卸设备和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确保港口作业的安全和高效。

三、货物运输管理货物运输管理是指对大运河上货物的运输进行管理和监控。

根据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制定不同的运输规定和措施,包括货物的装卸、储存和运输工具的选择等。

同时,还需要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坏和丢失进行监测和赔偿,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四、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大运河管制规则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

在大运河上,船只的安全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因此,需要对船只的建造和维修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船只的结构和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同时,还需要对船员的培训和资质进行管理,确保船员具备足够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五、环境保护管理大运河的管理规则还包括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航运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船舶的污染排放,包括废水、废气和废弃物的处理。

同时,还需要对大运河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确保运河成为一条绿色、环保的水道。

六、应急管理应急管理是大运河管制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运河航运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突发事件,如船舶事故、天气灾害等。

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管理,规范船舶过闸行为,提高船闸运行效率,保障船舶安全、有序、快捷地通过船闸,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船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苏北运河船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北运河解台至施桥十个梯级船闸的船舶过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的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及其船闸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苏北运河船闸的运行、养护、保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苏北运河通航秩序管理,配合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船舶过闸管理工作。

第四条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运行制度,科学调度、依法管理苏北运河船闸,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

第五条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和苏北运河沿线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苏北运河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过闸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通过苏北运河的船舶(以下简称“过闸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标志,随船携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签证簿》等合法有效的船舶证书,方便船闸登记、调度以及过闸确认。

第七条符合下列尺度的船舶可以正常通过苏北运河船闸:(一)货轮总长68米以下、总宽15.8米以下;(二)拖带船队总长440米以下、总宽10.8米以下;(三)顶推船队总长220米以下、总宽15.8米以下;(四)船舶吃水3.6米以下。

第八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通过苏北运河船闸:(一)货轮总长超过90米或者总宽超过15.8米;(二)拖带船队总长超过440米或者总宽超过15.8米;(三)顶推船队总长超过220米或者总宽超过15.8米;(四)船舶吃水超过3.6米;(五)船舶无标志或者标志不能识别。

第九条总长超过68米但在90米以下的货轮,以及驳船总宽超过10.8米但在15.8米以下的拖带船队需要过闸的,应当事先向有关航道、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同意后,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航路和航速通过船闸。

总长超过68米但在90米以下的货轮,以及驳船总宽超过10.8米但在15.8米以下的拖带船队通过船闸的,航道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省政府船舶过闸费征收有关规定加收过闸费。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过闸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缆绳强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满足过闸期间安全系缆要求。

第十一条过闸船舶在闸室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指定的档位停靠,不得超越安全界限标;(二)货轮停靠时应当系好满足安全要求的艏、艉缆绳;(三)船队的每条驳船均应当系好满足安全要求的缆绳;(四)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闸室内上下人员、装卸货物;(五)进、出闸时不得碰撞闸门;(六)不得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船闸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过闸船舶在船闸引航道内航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进闸船舶避让出闸船舶;(二)靠泊、离泊、移泊船舶避让航行船舶;(三)货轮避让船队;(四)普通船舶避让危险品船舶;(五)空载船舶避让重载船舶。

第十三条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应当在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所属的船闸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船闸管理单位”)划定的停泊区停靠。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品种类对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单独或者隔离放行。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影响船闸安全情形之一的船舶不得通过船闸:(一)船体严重漏水的;(二)机器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航行的;(三)使用非拖轮拖带驳船进出闸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的。

第十五条船舶拖带超长、超宽、超高、超深、半潜的物体,确需临时通过船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事先征求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六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闸应当中止运行:(一)大雾、大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30米的;(二)七级以上大风;(三)特大暴雨;(四)上下游水头差超过设计允许值;(五)其他需要中止船闸运行的情况。

中止运行的情况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船闸运行。

第四章过闸秩序管理第十七条船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船舶到闸先后顺序安排船舶过闸。

符合优先过闸条件的船舶申请优先过闸的,按照《京杭运河船舶优先过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普通船舶过闸程序:(一)船舶到达指定停泊区后,船长持适任证书或者受船长委托的本船船员持船长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适任证书,到船闸远方调度站办理过闸登记,如实申报船舶主尺度、吃水深度、总吨、载重吨、货种、起讫港等信息,缴纳过闸费,等待调度过闸通知;(二)接到调度过闸通知后,船舶驶到指定的闸口引航桥按档位停靠,按照调度指令进闸;(三)船舶进闸后,船闸工作人员对进闸船舶进行过闸确认;(四)闸室水平、闸门开到边后,船舶按照调度指令顺序出闸。

第十九条卫星定位导航辅助调度船舶过闸程序:(一)船舶到达首闸指定停泊区后,船长持适任证书或者受船长委托的本船船员持船长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适任证书,到船闸远方调度站办理过闸登记,如实申报船舶主尺度、吃水深度、总吨、载重吨、货种、起讫港等信息,提出需要连续通过的船闸名称,一次性缴纳拟通过的所有船闸过闸费。

(二)船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通过首闸;(三)船舶航行到次闸停泊区时,等待调度过闸。

第二十条船舶申报的过闸登记信息中,有本办法第八条禁止通过苏北运河船闸情形的,船闸管理单位不予办理船舶过闸登记。

第二十一条等待调度过闸的船舶发生机械故障、海损事故等情形不能按时过闸的,应当提前向船闸管理单位提出延时过闸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船闸管理单位核查情况属实的,录取证据后,可以作延时过闸处理。

延时过闸船舶重新具备过闸条件的,应当向船闸管理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安排过闸。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在当前调度计划执行完毕后安排其过闸。

船舶延时过闸应当公示。

第二十二条船舶经调度后,发生机械故障、海损事故等情形不能按时过闸的,应当及时向船闸管理单位报告。

船闸管理单位核查情况属实的,录取证据后,可以作过号处理。

过号船舶重新具备过闸条件的,应当向船闸管理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安排过闸。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在当前待闸船舶放行完毕后安排其过闸。

船舶过号后重新安排过闸应当公示。

第二十三条报废、拆解、住家生活等无船舶证书的非营运船舶申请过闸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并出具临时过闸通知单,注明船舶信息。

船舶所有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船闸办理过闸登记,船闸管理单位参照同类船舶收费标准收取过闸费,提供单程一次性过闸服务。

第二十四条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船舶调度计划并公示。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在闸口引航桥和闸室内设置档位标识,对货轮实行档位调度,在闸次调度时提前告知货轮停泊档位。

第二十五条调度船舶进入引航道、闸室以及其他需要船舶移泊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采用有效方式提前通知船舶。

船舶未经调度,不得擅自进入引航道。

船舶出闸后,不得擅自在引航道内滞留。

第二十六条省航道管理机构可以建立船舶过闸诚信管理机制。

船舶过闸信用评价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

高信用等级船舶:一直遵守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船型标准,船、证相符,标志清晰规范,安全设备设施规范,服从船闸工作人员调度管理。

中信用等级船舶:能够遵守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船、证相符,标志清晰规范,安全设备设施规范,能够配合船闸工作人员调度管理。

低信用等级船舶:不遵守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船、证不符,无标志或者标志不清晰、不规范,缆绳与船舶吨位不匹配,不服从船闸工作人员调度管理,有在闸室内不系缆或者少系缆等不安全过闸的行为。

有不诚信行为的,高、中信用等级应当降低;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低信用等级可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对高信用等级船舶,船闸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卫星定位导航在线登记调度、一票通等便捷过闸服务;具备条件的,可以提供全程不停船登记、缴费、调度服务;符合优先过闸条件申请优先过闸的,同等条件下靠前安排过闸。

对中信用等级船舶,船闸管理单位可以为其提供卫星定位导航在线登记调度、一票通等便捷过闸服务。

对低信用等级船舶,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核查,取消其便捷过闸服务。

第二十八条接受一票通过闸服务的船舶,中途不得变更船舶信息、增减驳船或者改变航线航向;中途变更船舶信息、增减驳船或者改变航线航向的,中止下一航次一票通过闸服务。

中途变更船舶信息、增减驳船或者改变航线航向累计三次以上的,中止一票通过闸服务一年。

第二十九条高、中信用等级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应当下降一级;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后果的,高信用等级可以直接降至低信用等级:(一)过闸期间不服从船闸工作人员调度管理的;(二)不按指定停泊区或者档位停泊,不按顺序进出闸的;(三)在闸室内不系缆的;(四)未经调度进闸的;(五)冒用他人船名进闸的;(六)船、证不符的;(七)瞒报船舶吨位和货种的;(八)骗取优先过闸资格的;(九)安装有卫星定位导航辅助过闸设备,不正常使用的;(十)其他应当予以降低信用等级的行为。

船舶信用等级被降低一级六个月后,其行为符合原信用等级管理要求的,可以恢复原信用等级。

船舶信用等级由高信用等级直接降至低信用等级的,一年之内不得给予其中信用等级评价,二年之内不得给予其高信用等级评价。

船舶两次被降低信用等级的,不得再给予其高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章通航保障第三十条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和设置苏北运河过闸船舶待闸停泊区、锚地,逐步改善停泊条件,保障航道畅通。

第三十一条航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碍航、堵航时,有关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预案,加强沟通,协调联动,及时处置,恢复航道畅通。

第三十二条遇有特殊水位造成航道通航条件恶化,影响船舶正常航行的,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行通告,并共同加强航道通航管理。

第三十三条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苏北运河水上交通联动执法机制,构建通航信息沟通平台,建立通航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船员发布航道水情、停泊区的划分与调整、船闸运行调度计划和航道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与通航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总长,是指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的水平距离。

(二)总宽,是指包括一切固定结构物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

(三)吃水,是指从船舶龙骨基线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当船舶纵倾时,取其艏吃水和艉吃水的平均值。

(四)首闸,是指船舶连续通过苏北运河多道船闸,经过的第一个船闸为首闸,其余船闸为次闸。

(五)档位调度,是指为充分利用闸室容积,在引航道、闸室标明船舶停靠档位标识,对货轮按一定规则编排过闸顺序和停泊档位,要求被调度船舶依次进入指定档位停泊待闸、进闸的调度方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