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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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章程

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章程

GENERAL 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ST JAPAN一般社团法人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一般社团法人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

英文名称:GENERAL INCORPORATED ASSOCIATION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ST JAPAN 英文缩写:CCCJ第二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是中国企业在西日本地区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相关企业、经济团体组成的民间性、综合性、一般社团法人的团体。

是经国家商务部备案同意,在中国驻大阪总领事馆的指导和支持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的宗旨是根据日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中日两国的贸易和投资,通过专业性的服务,积极提高在日华商会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社会地位,保障在日华商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正当权益。

章程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与章程相抵触的情况下,由会长召集全体会员代表,进行大会表决。

结果超过与会成员的半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第四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是按照日本国法律依法注册的一般社团法人团体。

第五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会址设立于日本大阪。

第二章任务和业务范围第六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是1、任务①维护在日华商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日本的正当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企业的经营及发展,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②开展与日本有关部门经济团体及企业的交流合作,促进中日友好互赢关系的发展。

③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会员企业单位之间的各种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之间GENERAL 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ST JAPAN 的亲睦和合作关系。

④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会员企业单位和西日本地区日本企业之间的专项交流活动,促进企业双方的交流活动。

中外合作公司章程精选5篇

中外合作公司章程精选5篇

中外合作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______公司(以上简称甲方)与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于19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____市签订的建立合作经营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公司名称为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____省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法定名称和法定地址为:甲方:中国______公司,中国_____省______市_____路_____号;乙方: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公司;_____国(或地区)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第四条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

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

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

(注: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具体写明)第五条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第六条合作公司宗旨为:采用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和竞争能力的产品,使合作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注:每个合作公司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写)第七条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_______产品,并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写)第八条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为: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__;到____年可增加到年产____,品种将发展到___。

(注:每个公司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人民币______万元。

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章程-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章程-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是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事业法人单位)的治理机构,为明确理事会的工作职能,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服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理事会宗旨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

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政策、法规、财税、保障权益、发展环境、人员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理事会办公地设在中国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中国五矿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

第六条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投资融资、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国际交流合作、法律和财务咨询、维护合法权益等服务。

第七条组织中小企业家参加有关企业发展的会议和高层论坛,提高企业管理者综合素质。

第八条调查了解中小企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协助中小企业制定发展战略。

第九条引导中小企业遵纪守法,自律诚信和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信息平台,编辑、出版、发行相关资料和刊物。

第三章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第十二条理事会是中心的决策、运行和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理事会理事由关注和热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领导、资深人士、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组成:一、凡承认理事会章程、缴纳会费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及个人均可成为理事会理事(或特约理事),任期5年。

二、理事连续二年不参加理事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理事,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

企业联合会章程

企业联合会章程

企业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企业联合会是经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会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国际雇主组织的中国唯一代表。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会高举中国特色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XX省。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七条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地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八条根据授权,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开展企业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

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

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

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企业家的联络,加强企业家的自律和自我教育,促进企业家素质的提高,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特设立中国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名称是中国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简称CEA。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广大企业家,推动企业家自身素质的提高,发挥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和作用,为推动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协会以全国性的企业家组织为基础,是在中华全国工商联的指导下独立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五条协会以自愿入会的全国范围内的具有企业家资格的自然人和法人为会员,一切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都可以申请入会。

第六条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

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负责制定协会的重要决策和章程修订。

第八条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组织和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制定协会的各项工作计划、预算和章程解释。

第九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协调协会内外部事务,负责组织和实施协会的活动。

第三章权力第十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有以下权力:(一)选举理事会成员;(二)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预算和章程修订;(三)审议和决定重要事项;(四)解散协会。

第十一条协会理事会有以下权力:(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二)制定协会的各项工作计划、预算和章程解释;(三)制定和监督协会的活动计划和活动组织;(四)选举协会的主要领导人员;(五)聘请和解聘协会的工作人员;(六)处理重要事项;(七)制定和修改协会的规章制度;(八)解散协会或决定协会合并。

第十二条协会秘书处有以下权力:(一)负责组织和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和活动计划;(三)处理日常事务,解答会员的问题;(四)协调和组织各类会员活动和交流。

《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章程》全文

《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章程》全文

《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章程》全文《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章程》全文下面是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章程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为全国非营利性社团组织,2004年10月成立。

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商务部、民政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致力关心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老部长、老领导组织发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CHNA NON-GOVERNMENT ENTERPRISE L EAGUE)”。

第二条、本会作为社团组织,由全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代表及热心于振兴民营经济的各界人士组成。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国际化交流、促进民营经济协调发展,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服务。

第四条、本着“加强交流、指导服务、诚信合作,促进发展”和“客观、公正、自愿、自立、自治”的原则,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更新理念,务实创新,为引导、推进中国民营企业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业务第五条、组织会员开展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

第六条、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

第七条、开展民营经济理论研究,推广先进经验,培训优秀人才,推动民营企业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

第八条、为民营企业搭建企业文化、产品展示、市场推广的`信息平台,促进民营企业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组织会员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了解国际有关法律、法规,为会员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服务。

第十条、反映会员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加强与国际相关经济、技术团体的协作,发挥政府与企业的纽带作用,推进民营企业国际合作与发展。

第三章会员第十二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章程

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章程

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会的中文名是: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

英文名称是:CHINA ENTERPRISES CO-ASSOCIATION。

简称:中企合。

第二条性质本会的性质是:本会是在关心、支持我国企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团结广大会员,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全国性的民间经贸投资合作平台,实施政府制定的投资促进战略;协助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宣传,提高吸收投资的质量;推广多元化投资合作,为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有效服务,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与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与纽带,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活动,接受中华人民共与国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积极宣传中国大陆及港澳台经贸政策与投资环境;2、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商会、协会与投资促进机构、经济团体,建立经贸投资促进业务渠道与信息交流平台;3、积极参与中国政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举办的活动,并通过开展包括投资贸易研讨会、洽谈会、展览会等在内的各类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或地区的投资贸易合作;4、在商务部、贸促会各行业分会的组织下参与投资促进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各国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与合作;5、整合国内外投资贸易促进资源,为外商来华投资与加强中国东中西部地区合作提供咨询、服务;6、参与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建立与国外投资促进机构的合作机制,调查了解有关国家的投资环境,为到海外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的中国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与指导;7、组织国内外研究机构、专家与学者对国内外经贸投资问题进行调研与研讨,出版相关刊物与报告,积极推动投资环境与投资合作方式、方法的改进;8、为政府与企业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投资经贸促进活动策划等服务;9、组织国内外企业与投资者在境内外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10、促进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与地区之间平等互利的民间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合作;11、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12、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企业家协会章程范文

企业家协会章程范文

企业家协会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经济发展,提高企业家素质,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以企业家为基础会员,依法登记,独立自主,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全称为企业家协会,简称该协会。

第三条企业家协会的宗旨是:促进企业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推动公平竞争,提高企业家的诚信合作意识,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家协会的工作准则是:合法合规,公正公平,互惠互利,诚实守信,自愿参与,尊重会员意见,积极服务。

第五条企业家协会的口号是:团结合作,共创辉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企业家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企业家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九条企业家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依据行业特点和需求,进行专业领域内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会员与特权第十条企业家协会的会员分为创始会员、正式会员、特邀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一条创始会员由企业创办者担任,享有协会发展方向和会务决策方面的特权。

第十二条正式会员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以及经协会推荐和审批入会的人员担任,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十三条特邀会员由协会认可非企业家身份出色者邀请入会,享有协会相关活动的参与权利。

第十四条荣誉会员由协会评选,表彰在特定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人士,享有协会荣誉证书及相关权益。

第四章协会活动第十五条协会举办定期和不定期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协会组织企业家考察和参访,为会员提供拓展业务视野和增加合作机会的平台。

第十七条协会主办企业家峰会,面向全国企业家,进行经验分享、智慧碰撞、项目洽谈等活动,推动经济繁荣发展。

第十八条协会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组织会员捐款、捐物、赠书、义教活动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五章理事会第十九条企业家协会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任。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会长由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讨论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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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会的中文名是: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

英文名称是:CHINA ENTERPRISES CO-ASSOCIATION。

简称:中企合。

第二条性质本会的性质是:本会是在关心、支持我国企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团结广大会员,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全国性的民间经贸投资合作平台,实施政府制定的投资促进战略;协助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宣传,提高吸收投资的质量;推广多元化投资合作,为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有效服务,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活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积极宣传中国大陆及港澳台经贸政策和投资环境;2、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商会、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经济团体,建立经贸投资促进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3、积极参与中国政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举办的活动,并通过开展包括投资贸易研讨会、洽谈会、展览会等在内的各类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或地区的投资贸易合作;4、在商务部、贸促会各行业分会的组织下参与投资促进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各国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与合作;5、整合国内外投资贸易促进资源,为外商来华投资和加强中国东中西部地区合作提供咨询、服务;6、参与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建立与国外投资促进机构的合作机制,调查了解有关国家的投资环境,为到海外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的中国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指导;7、组织国内外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对国内外经贸投资问题进行调研和研讨,出版相关刊物和报告,积极推动投资环境和投资合作方式、方法的改进;8、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投资经贸促进活动策划等服务;9、组织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在境内外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10、促进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平等互利的民间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合作;11、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12、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制。

是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国内外企业。

第八条会员类别1、个人会员;2、企业会员;3、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条件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2、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3、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第十条加入程序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会员义务1、按规定缴纳会费;2、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3、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会员资格终止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1、失去法人资格者;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促进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审议理事会、行业委员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5、讨论促进会其他重大事项;6、决定促进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香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

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中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

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1、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5、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五条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专家委员会、行业委员会、分会第三十六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指导促进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委员会或分会。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八条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业企业会员组成。

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行业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行业委员会或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

第四十条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要任务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3、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

第四十二条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员会议,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自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会。

确需另行设立的,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员缴纳的会费;2、政府资助;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5、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费的使用:1、促进会的会务活动;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3、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四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条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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