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案例分析
2023自然资源系统廉政典型案例剖析

2023自然资源系统廉政典型案例剖析在2023年,自然资源系统廉政典型案例剖析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这些案例反映了自然资源系统在廉政建设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和取得的成果,对于其他部门和行业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自然资源系统廉政典型案例:案例一:土地资源管理中的腐败问题某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方式,非法占用大量土地资源,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
最终,该局长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揭示了土地资源管理中的腐败问题,提醒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输送某矿业公司负责人与当地政府官员相互勾结,通过贿赂、利益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矿产资源开发权,并从中谋取巨额利益。
最终,该负责人和相关官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防止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现象的发生。
案例三:自然资源数据造假问题某县自然资源局在年度土地利用状况汇报中,为了完成考核指标,通过篡改数据、虚报成果等方式,伪造自然资源数据。
最终,该局多名工作人员因涉嫌渎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要加强自然资源数据的真实性审核和监管,防止数据造假现象的发生。
以上这些案例反映了自然资源系统在廉政建设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力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2. 强化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加强自然资源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对自然资源管理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3. 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廉洁自律能力。
总之,自然资源系统廉政典型案例剖析对于我们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自然资源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自然资源系统的廉洁、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滥用权力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权力逐渐扩大,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的公共服务。
然而,在权力运行过程中,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一起滥用权力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滥用权力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规划局原局长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经查,李某在任职期间,为某房地产公司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手续时,要求该公司负责人送其人民币50万元。
此外,李某还收受其他多家企业负责人送的人民币共计100万元。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二)案件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滥用权力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滥用权力的法律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
李某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本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他却在权力面前迷失自我,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权力制约机制不完善。
李某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反映出我国权力制约机制存在漏洞。
一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权力运行缺乏透明度;另一方面,对滥用权力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人敢于以身试法。
3.法律惩处力度不足。
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分析(下)

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分析(下)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五、政府信息与档案信息第五个问题,关于政府信息和档案信息的关系。
我们知道在行政机关里面持有的信息就是政府信息,当这个信息如果转入国家档案机构它就变成了档案信息。
政府信息公不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档案管理里面信息呢?国家档案机构里面信息根据档案法来,档案法最长多长时间?30年,他30年以后才公开。
这个问题表面上看来很简单,在政府机关手里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哪些公开哪些不公开来决定。
但是如果这个信息一旦转入档案馆,那对不起,他可以压30年。
换句话来说,你死了这信息都不一定公开。
这两个东西的衔接,政府信息和档案信息在现在工作当中衔接问题就成了一个关键。
(一)案情我们来看一个案件,这是上海市比较早的,当国务院还没有出台条例,上海市是首先出台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这个规定出台以后上海发生一起案件,一个姓董的市民向房管部门申请向他公开一个原始产权的资料,一栋房屋的产权资料。
他申请人说这个房子是他父亲在1947年解放以前,从一个法国商业公司手里购买,他自己在1949年到1968年期间他也住在这个房里,但是文革期间他们被赶了出去,这就是简述的过程。
就是1947到1968这套房子是他父亲名下的,他也在那生活和居住过。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1979年当事人收到了退还他们被抄家的物资,折价两万多元,1990又得到一批退还的古玩字画。
物资折价还了,字画也还了,但是这部分房子却没有还。
而房产资料原始买房肯定有比如说房契、契约、印花税凭证等等。
这些东西已经丢失了,他自己当事人手里没这些资料。
因此他向房管部门申请,你告诉我,1947到1968年我们家住那套房子的原始数据资料,告诉我这个。
你知道房管部门怎么答复吗?它给了他前后三个不同的答复。
第一,信息不存在。
就是你要的房产信息、房产档案我们这儿没有。
这个就属于赤裸裸的撒谎了。
没想到当事人事先已经做了调查,他知道他那儿有这个信息、档案材料。
信息公开程序违法 指导案例

信息公开程序违法指导案例
根据中国法律,信息公开程序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阻碍信息公开申请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
2. 拒绝提供信息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故拒绝提供信息公开,除非依法可以进行保密的信息。
3. 故意虚假回复信息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作为回复,或以其他方式故意误导信息申请人。
4. 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5. 不及时处理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信息公开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不予以答复的,构成违法行为。
关于信息公开程序违法的指导案例,有很多具体的案例:
- 在某市,有一位公民向政府部门申请一份文件,请求公开项目造价方案。
该政府部门无故拖延未提供答复,违法了信息公开的程序。
- 在某县,一个企业向环保部门申请一份化工厂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保部门拒绝提供,违法了信息公开的程序。
- 在某省,一个媒体机构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申请一份某食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信息,监督部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了信息公开的程序。
这些案例都是违反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这些案例也为我们提供了指导,告诉我们在信息公开程序中我们应当如何依法行事。
国土资源典型案例分析

47国土资源典型案例分析衢州市国土资源局 汪 钢一、基本案情二、案发背景三、案情分析县国土局出具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
2003年12月5日,Q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A某和A妻,均为非农户口。
六十年代,A妻及子女受理A某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申请。
2004年6月,经公示下放H村,因落实知青政策,A妻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无异议。
同年8月21日,购房者摇号,A某选中。
当时户口,就近迁至居民会,但未安排工作,继续务农。
无现房,A某交纳了购房保证金。
2006年8月30日,A某夫妻一直居住在H村,生育四个子女,原为农业户A某与Q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口,现均为非农户口。
卖合同》,购买了经济适用房。
A某原有房屋坐落在H村,1968年建造,建筑占地面积94.24平方米,用地面积149.24平方米。
1991年,A某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2004年2月,A某申请原拆原建用地。
到当地国土A某长子因与某信访人债务纠纷,被信访至Q市监资源所咨询。
被告知需提供原单位无房证明和所在地行察局,要求查处县国土局违规批地责任。
Q市监察局经政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方可办初步核实认为,A某为非农户口,不符合农民私人建房理非农户口人员的建房用地审批。
用地条件,而且在许可A某建房用地之前,A某已购买2004年2月16日,Q公司为A某出具证明:“我公了经济适用房,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司下属分公司退休职工A某,在我公司工作期间未参加属于违规批地。
2010年底,Q市监察局向Q市国土局发过房改购房、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
当地出《监察建议》,要求Q市国土局对县国土局审批A某国土资源所及时进行了调查,认为情况属实。
同年9建房用地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分。
月,A某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当地国土资源所根据H村委会提交的A某建房用地呈报表,会同乡规划员和H村村委会人员到实地踏勘认为:该房屋墙体已1、1991年批准原登记在A某名下的土地证合法有出现裂缝属危房。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2014年9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同时公布了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的十大案例。
案例如下:一、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一)基本案情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
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
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
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
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行政认定标准——以司法案例为视角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1, 9(1), 113-120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21 in Hans. /journal/ojlshttps:///10.12677/ojls.2021.91016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行政认定标准——以司法案例为视角郑福云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重庆收稿日期:2020年11月5日;录用日期:2020年11月20日;发布日期:2021年1月14日摘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案频发,2019年4月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申请权滥用提供了诸如“数量”、“频次”等认定因素,但此规定中还存数量、频次合理范围如何考量等问题。
同时,行政机关在申请权滥用案认定中亦存诸如考量要素不统一、说理论证不充分、考察内容不合理等问题。
为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合理地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当务之急系厘清申请权滥用的行政认定标准。
而申请人主观具有恶意、客观行为不当、行为损害结果不具正当性可成为此标准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申请权滥用,行政认定标准On the Administrative IdentificationStandard of the Abuse of the ApplicationRight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dicial CasesFuyun ZhengSchool of Cyber Security and Information Law,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ChongqingReceived: Nov. 5th, 2020; accepted: Nov. 20th, 2020; published: Jan. 14th, 2021郑福云AbstractThere are frequent cases of abuse of the right to apply for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in my country. The “Regulations on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revised in April 2019 pro-vide identification factors such as “quantity” and “frequency” for the abuse of application rights, but issues such as how to consider the reasonable range of the number and frequency still exist in this regul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y also has problems such as incon-sistent consideration factors, insufficient theoretical evidence, and unreasonable content of the investigation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abuse of the right to apply.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applicant's right to know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nd reasonably restrict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he most urgent task is to clarify the administrativ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the abuse of the right to apply. The applicant's subjective maliciousness, objective improper behavior, and improper behavioral damage results can become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is standard. Keywords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pplication Right, Abuse of Application Right, Identification StandardCopyright © 2021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licenses/by/4.0/1. 问题的提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1期刊载了“陆红霞与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该案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下称“申请权滥用”)相关问题引入理论及实务界。
国土局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会审议事规则
01
会议通知
会审会议的通知应当提前发出, 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议程等。
讨论原则
02
03
表决方式
讨论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客观 的原则,发言应当文明礼貌,不 得攻击或贬低他人。
表决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进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其他方式。
会审案件范围
重大复杂案件
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情节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加强合作
通过协商和妥协,会审制度有助于加强不同部门、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共同推动问题的解决。
03
会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会审组织架构
01
02
03
会审会议主持人
会议主持人负责宣布会议 开始和结束,组织讨论并 引导会议的进行。
与会人员
包括国土局领导、相关业 务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 等。
会议记录员
负责记录会议内Βιβλιοθήκη 和决定 ,整理成会议纪要。考核结果运用
将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的奖惩、晋升等挂钩,激励他们更好地执 行会审制度。
接受外部监督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不断改进会审工作 。
06
会审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市国土局违法用地案
案件背景
某市国土局因违法用地被调查,涉及非法征地、土地用途变更等问 题。
调查过程
国土局相关领导接受调查,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调查组进行现场 勘查、取证等工作。
会审制度定义
• 会审制度是指对国土局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的违法案件, 由国土局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审查、决定 的制度。
02
会审制度的重要性
提高决策效率
减少决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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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29日,原告作为其母亲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在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丹阳海会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一案中,已经获取该批复及作出该批复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即已知悉丹阳海会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批复依据的政府信息,又于2015年9月3日向被告申请公开该信息,法院有理由相信原告申请存在恶意,申请目的并非为获取所需信息,而是借此表达对被告批复行为的不满,滋扰被告正常开展工作。
因此,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属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的范围,但对于滥用该权利提出背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本意的恶意申请,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
本案原告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向被告申请公开早已知悉的政府信息,应认定不属于其合法权益,依法不予保护。
因此,被告作出的答复函虽有不当,但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对其提出的诉讼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例启示:
目前,我局亦有相关的申请人有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案例。
其中,城南街道纪某,先后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和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相关地块的用地批文。
省厅与我局均已将查询途径进行了告知。
此后,纪某仍以其丈夫佘某的名义提出同一信息公开申请,邮寄地址与联系电话均与此前的申请一致。
经查询户籍信息并走访村集体经济组织,我局了解到其夫妻二人长期共同生活,且具有相互获取信息的便利条件,其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明显带有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故意。
其根本目的是通过职能机关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以逼迫地方政府满足其利益诉求。
对于此种案例,无论申请人想实现的是否是其合法的利益诉求,其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为,已经背离了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应当依法予以规制。
为节约行政司法资源,对此类申请人应当收集其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证据,并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并制作笔录,作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不予提供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