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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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说明 (1)

第一章园林绿化工程 (2)

第二章绿化保养 (4)

第三章堆砌假山及塑料假石山工程 (5)

第四章园路及园桥工程 (7)

第五章园林小品工程 (8)

总说明

一、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山西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城市和市政绿化、小品设施等工程,也适用于厂矿、机关、学校、宾馆、居住小区的绿化和小品设施等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制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

四、编制依据:

1.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标准通用图集、典型设计图;

3.其他有关资料。

五、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施工组织设计及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园林材料、成品、半成品编制的。

六、本定额的人工工日是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等计算的,并已综合计算了人工幅度差。

七、本定额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耗用量均已包括操作和施工现场运输损耗。次要和零星材料用量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所占比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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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其他机械费(元);J2:不含其他机械费的机械费(元);

R:人工费(元);

a:其他机械费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的百分率;

b:其他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的百分率。

九、本定额中除另有规定外及除上山、过河等特殊情况外,均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堆放地点、仓库或加工地点到施工地点的水平运输及垂直运输。

十、本定额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部施工过程,次要工序虽未一一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一、本定额中未包括苗木数量的项目,其数量按设计量计算。

十二、本定额内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第一章园林绿化工程

说明

1.本章包括种植前的准备,种植时的用工用料和机械使用消耗量以及种植后10天以内的养护工作。

2.本章定额不包括种植前清除建筑垃圾及其他障碍物。种植后包括绿化地周围2m内的清理工作。

3.本定额中不包括栽植苗木、花卉的主材含量,其栽植等操作损耗率规定如下:①裸根乔木、灌木为1.5%;②绿篱、攀缘植物、地被植物为2%;③草根、草皮、花卉、色带、丛生竹为4%;④草块为20%;⑤反季节种植乔木、灌木为3%;⑥反季节种植色带为8%。

4.迁移乔木(裸根)是以截杆计算的。如需保留1/2树尾,人工乘以系数1.2,全形态保留者,按实际发生计算。

5.栽植珍贵树木和超过定额最大规格的特大树木移植,所需增加技术措施、人工、材料、机械等消耗量,应结合实际另行计算。

6.栽植树木、人工换土均以普硬土为计算标准,如为坚硬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5,如为冻土时人工乘以系数2.0,其他不变。

7.本定额填坑以原土回填为准,如需换土,按“换土”定额计算。

8.绿化工程均包括施工地点50m范围内材料运输,超过运距时,另行计算;清除草坪、整理绿化地以面积计算。

9.苗木等计量规格的规定:胸径,指1.2m高处的树干直径;树高,指树冠顶部距地面的高度;篱高,指绿篱苗木顶部距地面的高度;生长年限,指苗木种植至起苗时的生长时间。

10.本定额砍伐乔木项目是按整个挖掉树根考虑的,如没有挖树根,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0.60,机械乘以系数0.80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1.树木不论大小均按不同胸径或土球直径、冠丛高度的规格以“株”计算。

2.种植花卉、挖铺草皮均以不同品种及栽植方式以平方米计算。

3.散生竹按不同胸径规格以“株”计算,丛生竹按不同根盘丛径规格以“丛”计算。

4.绿篱植物不论单、双排均以延长米计算。如设计对每延长米栽植量无规定时,可参考以下换算,单排3.5株/m,双排6株/m。

5.水生植物按不同品种;攀缘植物按年生期以“株”计算。

6.假植、迁移乔、灌木以株计算。

7.迁移单丛灌木以数量计算;成片绿篱、花卉以面积计算。

8.砍伐乔、灌木以株计算,清除草坪、整理绿化地以面积计算。

9.汽车运乔、灌木以株计算。

10.反季节施工中所植树木均以带土球苗木种植计算,另计采取反季节施工技术措施所发生的相应工程消耗量,其中施工用水消耗量乘以系数1.5。

11.栽植地被植物、色带按不同苗木品种以平方米计算。

12.微地形处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第二章绿化保养

说明

1.绿化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的保养套用成活保养的相应项目;六个月后的保养套用保存保养的相应项目;十二个月内的保养套用保存保养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5计算。

2.草坪的成活保养是按播种考虑的,如实际为铺设草坪卷,执行保存保养相应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1.绿化成活保养、保存保养以定额所示计量单位计算。

第三章堆砌假山及塑料假石山工程

说明

1.本章包括湖石(黄石、青石)假山、塑假石山等。假山基础除注明者外,套用《山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定额。

2.砖骨架的塑制假石山,如设计要求做部分钢筋混凝土骨架时,应进行换算。钢骨架的塑假石山未包括基础、脚手架、主骨架的工料费,应另列项目计算。

3.石料由于产地、品种、质量不同,价格也不同。编制预算价按定额材料取定价或材料预算价格执行。

4.假山高度指其基础顶面至主假山石最高点之间的垂距。土山点石的土山高度指土山底地面至最高点石部位之间的垂距。

5.本章有关工程名称的定义:

假山:指庭院、园林中选用玲珑剔透或气势雄伟的自然石料,模拟自然山景形象,采用透、漏、瘦等手法,堆叠砌筑而成的人造石山。

石峰:指精选特定自然石,堆砌造型似有飞势、拔地耸立的相对独立山石。耸拔高度距峰脚底小于2m,峰底石周长为峰石高度的三分之一以内的为石峰。

石笋:指选用特定独石或自然石堆砌形态如笋状的独立体石峰。

景石:指庭院、园林中,选用自然石散布点缀的单体石块或小群体石块,包括石峰、石笋下部的护围石体。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堆砌假山工程量(包括石峰、石笋、点石、景石)按实际堆砌的石料以“t”计算。

计算公式:

堆砌假山工程量(t)=进料验收的数量-进料剩余数量

工程量只计算该项目的主体石料(如石笋本身石料量)。辅助性石料(如石笋体根部的定位性石料量)应另列项计算。

2.假山的基础和自然式驳岸下部的挡水墙,按《山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定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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