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认定原则
专利法司法解释及案例(一)全面覆盖原则

专利法司法解释及案例(一)全面覆盖原则专利法司法解释及案例作者:大岭资料简介本资料的特点:1. 体系化:将多个相关司法解释按照专题,分类整理。
2. 案例化:给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相关案例。
3. 实用化:全面收录司法解释和案例,及时更新,简要点评。
本资料包括的主要专题: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专利侵权责任和赔偿;专利侵权抗辩;专利案件程序和证据等。
此次推出的是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专题的第一项内容:全面覆盖原则,后续内容将陆续推出。
1 全面覆盖原则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 案例案例一:改劣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案号:【(2009)民提字第83号】在实践中,存在被控侵权人将专利技术方案的某个技术特征进行省略或者替换,导致其技术效果劣于专利技术方案的情形。
这种变劣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我国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上采用的是折中原则。
下面来看看对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的解释。
2001年6月1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专利法第56条第1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正式在专利侵权认定中引入了“等同原则”。
1、权利要求的解释对象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
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一般以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1)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
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2)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有哪些

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覆盖原则”,即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案应当包含(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必要特征。
覆盖不仅包括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特征数量与他人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完全相同,也包括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在包含(再现)权利要求全部必要特征的基础上,还有更多的技术特征。
例如,一项专利的技术特征是A、B、C,而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B、C,这就可以称为覆盖;而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B、C、D、E,也仍然构成覆盖,因为尽管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中仍然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特征,所以这也是一种覆盖的表现。
只有涉嫌侵权的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的一项以上的必要特征,才不被认为是覆盖。
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必须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包含从属权利要求,每一项要求保护的都是一项独立的技术方案。
在一般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会将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为保护范围,因为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最大,但是专利权人也能以从属权利要求指控侵权人的行为,这就要根据专利权人提出的具体的权利要求。
例如,专利权人以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保护对象和范围,则法院或行政机关在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时,就要看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再现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专利权人在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保护范围时,则应当看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再现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总合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全部再现,则构成覆盖,反之则不构成覆盖。
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二个細即“等同原则”。
所谓的“等同原则”也被称为“等价替换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或手段(等效手段)替换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者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但却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根据这一定义,如果对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某些改变与专利产品或者方法之间具有等效性,那么依然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
一、隔离原则:要求将被控侵权产品、方法与专利权要求具体加以区别,以便判断它们在技术上是否相同或相似。
二、权利要求判定原则:侵权的判定主要以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文本为
基础,要求侵权产品或方法在本质上包括或具备了专利权要求中所规定的
技术特征。
三、实质同一原则: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要求采
用的技术方法或技术方案在技术特征上具有实质上的同一性。
四、负面容忍原则:要求对于专利权要求中其中一技术特征的等效替
代或类似方式的使用,应当根据技术领域中的基本原理和常识来判断是否
侵权。
五、整体审查原则:要求对侵权行为应该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而不
应该片面的看待单一技术特征或凭借其中一技术特征作出侵权结论。
六、反推原则:要求在判定侵权时,除获取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具
体信息外,还可以借助推断或推测的方式来判断其技术构思与专利权要求
之间的关系。
七、直接证据原则与间接证据原则:要求侵权的证据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通常是基于有形的事实,而间接证据通常是
基于推论或推测。
八、法律解释和惯例原则:侵权判定时还可参考法律规定和司法惯例,以便更加准确地判断侵权行为。
总而言之,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判定原则是根据专利权的权利
要求,通过隔离、实质同一、负面容忍、整体审查等原则来判断被控侵权
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要求之间的关系,同时可以借助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法律解释和惯例等途径来论证和判断。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
和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1、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被宣告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但是,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2、公平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不仅要充分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界定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要充分考虑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兼顾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不能把不应纳入保护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的范围当中。
下列情形属于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1)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2)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
3、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既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4、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二)解释对象5、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权利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并对该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的划分。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不断推进,专利拥有者对于其专利的保护日益重视。
在专利侵权的案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最常见的侵权类型。
而在如何判定这些侵权案件方面,也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不同之处在于:发明专利是针对那些前所未有的发明或过程,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实用新型专利则是指那些不属于发明创造,但其形状、结构或组合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产品或者做法。
因此,在对这两种专利的侵权案件进行判定时,需要根据专利的特点进行有区别的分析。
一般而言,对于发明专利的侵权案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被控侵权行为需要涉及到专利中的全部或部分技术特征;二是该技术特征是该侵权行为所必需的;三是该侵权行为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案件,则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侵权行为必须包含该专利中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技术特征;二是该技术特征在技术上具有独立性;三是该侵权行为具有经济价值。
下面分别给出三个实际的案例,以更好地说明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案件的判定方法。
案例一: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汽车内部手柄的设计。
该专利的技术特征在于手柄的形状具有新颖性,并且可以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
该公司发现,竞争对手正在销售一款与其专利几乎一致的手柄。
该公司于是将其竞争对手告上了法庭。
法庭判决认为,被告销售的手柄虽然在形状上与原告的专利类似,但是技术特征并不具有独立性,并不能构成专利侵权。
案例二: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用于农业机械的设备。
该专利的技术特征在于机械在工作过程中具有高效节能和易操作的特点。
该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在其销售的设备中采用了与专利几乎一致的技术特征。
该公司起诉竞争对手侵犯了其发明专利。
法庭最终认定,被告的设备采用了大部分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且还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因此构成了专利侵权。
案例三: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手机壳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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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预防与对策
加强专利布局与保护
STEP 02
STEP 01
建立完善的专利布局体系, 确保企业在不同领域、不 同技术点上拥有足够的专 利保护。
STEP 03
及时申请专利,确保技术 成果得到有效保护。
加强专利申请前的检索和 分析,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权。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研发投入,提高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详细描述
等同原则是指在侵权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 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比,仅仅是表述 上的等同替换,那么这种替换应当被视为等同,从而认定为 侵权。
捐献原则
总结词
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说明书中 明确表示某项技术特征是用于解决技 术问题的非必要手段,则该技术特征 不被认为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侵权判定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自专利制度诞生以来,侵权判定一直是专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上,各国 专利法对于侵权判定有不同的规定和标准,但随着国际合作的加强,各国逐渐 形成了较为一致的判定原则和方法。
发展趋势
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侵权判定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和争议。未来,侵权 判定将更加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和制度。
详细描述
本案例主要涉及药品制备方法和化合物结构 方面的专利权保护。通过对比被控侵权药品 和专利文件描述,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并分析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理性。
案例四:机械制造专利侵权判定
总结词
机械制造专利侵权判定案例,涉及机械部件设计和制造工艺方面的专利权保护。
详细描述
本案例主要涉及机械部件设计和制造工艺方面的专利权保护。通过对比被控侵权机械部 件和制造工艺与专利文件描述,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并分析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理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现实⽣活中⼈们⽣产的产品是可以去申请专利的,这样的话就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了,但是很多时候有侵权情况发⽣,那么,专利侵权如何判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判定专利侵权的条件有:
1、专利本⾝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判断专利是否侵权需要⽐对对⽅产品技术特征是否全⾯覆盖专利独⽴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必要技术特征构成全⾯覆盖则可以判定构成侵权。
2、涉案产品或者技术⽅案是否落⼊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请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要对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技术⽅案进⾏技术特征划分,然后将相应的技术特征进⾏特征对⽐,之后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在特定情形下,还需进⼀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3、未经专利权⼈许可,为⽣产经营⽬的地制造、使⽤、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
⼆、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条规定:“发明和实⽤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未经专利权⼈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产经营⽬的制造、使⽤、许诺销售、销售、进⼝其专利产品,或者使⽤其专利⽅法以及使⽤、许诺销售、销售、进⼝依照该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按照现⾏专利法的规定,为⽣产经营⽬的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等意思表⽰,也是法律所禁⽌的。
我们可以了解到专利侵权是有⼀定的判断的,如果出现专利被侵权的情况可以利⽤法律的⼿段维护⾃⾝的权益,这点希望⼤家可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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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认定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等同原则的适用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
一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二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
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
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
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下列情况不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一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
二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专利;
三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
三、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人对有关技术特征所作的限制承诺或者放弃必须是明示的而且已经被记录在专利文档中;
二限制承诺或者放弃保护的技术内容必须对专利权的授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产生了实质性作用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应当以被告提出请求为前提并由被告提供原告反悔的相应证据
四、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
认定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是否属于附加技术特征应当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该技术特征在实现发明目的、解决技术问题的功能、效果以及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撤销或者无效审查程序中向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涉及该技术特征的陈述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对于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有明确记载但在专利说明书中对其功能、作用未加以说明的技术特征不应认定为附加技术特征
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认定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区别专利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方案所必须的是否属于体现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即专利权利要求中略去该技术特征该专利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二该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实现专利发明目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获得发明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即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略去该技术特征该专利是否仍然能够实现或基本实现发明目的、达到发明效果;
三该技术特征不得存在专利权人反悔的情形
在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仅缺少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对解决专利技术问题无关或者不起主要作用、不影响专利性的附加技术特征使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明显劣于专利技术但又明显优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不应当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而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法院不应当主动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而应以原告提出请求和相应证据为条件对于含有非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应当严格按照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当把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非实用新型技术特征认定为非必要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了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非实用新型技术特征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对于发明高度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一般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时应适当考虑专利权人的过错责任并在赔偿损失时予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