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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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的若干安全要求问题

1)区分承压、常压与燃料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对适用范围的规定:

蒸汽锅炉,单台蒸发量1~75t/h、出口蒸汽压力0.10~3.82MPa、出口蒸汽温度≤450℃;热水锅炉,单台热功率0.7~70MW、出水压力0.10~2.50MPa、出水温度≤180℃。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三条规定: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8.11.4条之第4款规定:当锅炉通大气的开孔处,直接用一短管与一个开式水箱相连时……水箱最高水位不应高于锅炉顶部 1.0m。※根据“顶部表压为零”、“<0.1MPa表压”、“水箱最高水位不应高于锅炉顶部1.0m”这几个不同的说法,在工程应用中,一般按照以下原则掌握:水箱最高水位所形成的锅炉最低处的静压,应不大于6m。※直燃冷温水机组,可视同为常压热水锅炉。

2)锅炉房设置

※燃煤锅炉房应独立设置;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应采用燃油或燃气燃料;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0.75的气体燃料;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可以设置在其他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燃油和燃气的常压热水锅炉可以设置在其他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屋顶(但北京市不允许)。

※对设置在其他建筑物锅炉房的锅炉容量限制,老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曾规定“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而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提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但是,现行《锅

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对此并无规定。可以理解为“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有关规定已不复存在。由于北京市《民用建筑设置锅炉房消防设计规定》(DBJ01-614-2002)尚未废止,北京市仍应执行该规定中对于锅炉容量的限制。

3)防爆与泄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2条第10款规定: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措施,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10.3.17条关于通风)。

※应区分“炉内工质的泄爆”和燃料设施的泄爆。

《锅炉房设计规范》关于“锅炉间占地面积的10%”的规定是针对“炉内工质的泄爆”,因此常压热水锅炉房不需要执行此规定。

不需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6节中对“厂房的防爆”的规定,因为此规定是指“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而锅炉房属于“丁类生产厂房”。但应该注意:燃气锅炉房的燃气调压间,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6.2和3.6.3条的规定,设置泄压措施。

※燃气锅炉房的锅炉宜设置于单独房间内,如受条件限制,燃气锅炉需要与风机、水泵等机电设备共用同一空间时,所有机电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4)防火

※《民用建筑设置锅炉房消防设计规定》(DBJ01-614-2002)

燃气锅炉房除设在非高层建筑的首层外,当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2T/h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喷雾强度9L/min·m2。

本规定是指设置在“民用建筑内部”的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应包括不在“民用建筑内部”而独立建造的锅炉房。设置在非高层建筑首层或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2T/h的,可以除外,即“不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10.5.7条规定

商业用户中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但是,“自动灭火系统”具体是指什么?闭式自动喷水?水喷雾?气体?在条文说明又解释为“……主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上海等地的实际运行经验。”可见,还是要依据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7.6.6.1条之第5款规定,“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条的条文说明中提示,“……考虑到其火灾特点,可以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而对非高层民用建筑则无规定。

5)通风

关于锅炉房的通风问题,当然是指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燃煤锅炉房应该、也有条件依靠自然通风。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许多标准都提及,例如:锅炉房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等。特别是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现在正在进行全面修编),表 1.2.26与8.3.8条、8.3.9条中都提到,但数值相差很远。这是目前标准工作“各行其事”的通病。

还是应该以下列规定为准。

《锅炉房设计规范》15.3.7条: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燃油和燃气锅炉房,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

※首层燃油锅炉房,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6次;※首层燃气锅炉房,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12次;※半地下或半地下室燃油和燃气锅炉房,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12次;

※地下或地下室燃油和燃气锅炉房,换气次数每小时≥12次;

※进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每小时3次换气量;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10.5.7条: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符合: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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