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23)

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工作,提高概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促进建设工程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定义1.建设工程概算: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计划和设计方案,在项目前期进行预算编制,用于确定项目的投资额、费用分配等内容的工作。
2.建设单位: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责任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
3.概算编制人员:指参与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概算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详细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的布局、结构、工艺等内容,以及配套设施和材料的选用标准等。
2.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概算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市场价格和行业趋势:在概算编制过程中,应根据市场价格和行业趋势进行合理的成本估算。
第五条概算编制步骤1.资料收集:概算编制人员应收集相关项目资料,包括设计方案、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并对其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
2.定额计算:根据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概算编制人员应进行每项工程量的定额计算,确定各项工程的投资金额。
3.成本估算:根据市场价格和行业趋势,概算编制人员应进行成本估算,确定各项工程的成本预算。
4.概算编制:根据定额计算和成本估算的结果,概算编制人员应编制建设工程概算表,包括项目总投资、工程量清单、费用分配等内容。
5.审批和备案:建设单位应将概算编制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完成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将概算编制结果进行备案并公示。
第六条精确性要求概算编制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确保概算的精确性和准确性。
各项工程量的计算和成本的估算应科学合理,不得存在虚报、低报等行为。
第七条经济性要求概算编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控制投资额和费用分配,追求经济有效性。
(完整版)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意见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必须执行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应当执行计价规范中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规定。
第三条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是工程造价文件生效的必备条件。
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必须由注册在本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完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方能生效:(一)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二)编制人是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三)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盖法人单位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其他项目费、承包人风险、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时效等相关内容;没有明确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附表一至四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参照附表一至四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描述不完整的,可在开标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除规定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外,招标人不得将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转嫁给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内容,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粤建市函〔2021〕502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的工作安排,为做好我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径与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联系。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6日(联系人:卢立明,联系电话:************,传真:************,邮箱:****************************.cn)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部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安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力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加快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3]79号)等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广州地区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凡在广州地区进行招标或非招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投标的标底、签订承发包合同、办理工程拨款、工程造价包干的计算、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时,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建筑工程《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综合定额(2003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广州地区安装工程常用项目补充综合定额(2002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补充综合定额(2002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进行计算。
同时,《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1年)》、《广州地区二OO一年建筑工程综合成本指导价》、《广州地区二OO一年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规则》、《广州地区建筑装饰工程价格表(试行)(1999年)》、《广州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基价表(1994年)》停止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若干节点进行验收、结算、支付的计价活动。
第二条施工过程结算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对工程结算的规定。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约定不明时,应遵循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的约定。
第三条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应再对达成一致且没有错漏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以外的工程价款之和。
第四条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指因工程量清单漏项、计算偏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原因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
第五条不得以审计、审计督导和评审等为理由影响施工过程结算。
第二章节点划分指导原则第六条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
第七条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参考下列情形: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二、分标段施工工程的标段;三、专业工程;四、施工周期或关键时间节点;五、工程主要特征或主要结构。
第三章招投标与合同约定第八条采用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时,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
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等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应全面响应。
第九条.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内容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一、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二、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的方式和时限,支付比例;三、施工过程结算时的价格调整方法;四、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时,预付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五、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否要列入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六、施工过程结算时应包含的工程造价风险内容与幅度;七、施工过程结算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方式、时间和费用;八、施工过程结算时质量保证金或保函扣留方式和时限;九、施工过程结算时发生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
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通则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计划出版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0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O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本计价依据),本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O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价字(2O05]145号)、2O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O05]146号)、2O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7号)、2O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8号)、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9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计价依据是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凡在2010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本计价依据计价。
20l0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建筑工程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2010年)目录目录 (1)总说明 (3)第一部分实体部分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7)第二章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17)第三章砌筑工程 (21)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25)第五章木结构工程 (32)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 (35)第七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36)第八章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40)第九章楼地面工程 (78)第十章墙柱面工程 (81)第十一章天棚工程 (89)第十二章门窗工程 (86)第十三章幕墙工程 (86)第十四章细部装饰栏杆工程 (86)第十五章家具工程 (86)第十六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86)第十七章广告牌工程 (86)第十八章景观工程 (86)第十九章石作工程 (86)第二十章其他工程 (86)第二部分措施项目第二十一章模板工程 (86)第二十二章脚手架工程 (86)第二十三章垂直运输工程 (86)第二十四章材料运输工程 (86)第二十五章成品保护工程 (86)第二十六章混凝土泵送增加费工程 (86)第二十七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 (86)第二十八章措施其他项目工程 (86)第三部分其他项目第四部分规费第五部分税金第六部分附录总说明一、《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1-95)及《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22)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22)引言当今我省建筑市场呈现出一派繁荣并充满生机,预示着我省建筑市场正走上前所未有的发展。
为巩固和发展这一局面,首要的是政府必须对建筑市场实施规范化管理,以保障建设各方权益,构建和谐建筑市场。
工程造价是建筑市场的灵魂。
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的施行,给我国工程造价行业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
我省在总结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情况的基础上,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关注着新形势下建筑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机制,使我省工程造价领域走向人性化,《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22)(以下简称“本通则”)就此应运而生。
本通则的发布,工程造价同行必须未雨绸缪,只有先行一步,把握机会,领略本通则的要点和内涵,才能在建筑市场竞争中,运筹帷幄;才能在建筑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曾听一位国内同行说,我国工程造价行业要发展既易又难。
易的是同行们学得快、用得快;难的是同行们无法形成合力,难以凝聚主流。
这是反映行业现状的由衷心声,也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症结。
随着本通则的实施,作为工程造价同行,应在掌握和熟悉应用本通则的前提下,完善本通则的操作流程,广开门路,以大气度去相互交流,以大包容去促进行业发展!一、出台背景1、国务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涉及工程合同条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2、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工程结算行为。
3、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检验试验费、措施费和规费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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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发承包合同范围内,发承包双方结合项目实际,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
第四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工期二年以上的大型项目必须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第五条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人”)进行编审施工过程结算,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
造价成果应由编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和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施工过程结算计量与计价主体主要包括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项目投资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监控的机构或评审人。
监控机构或评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等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有效监控或评审。
第八条计量与计价主体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施工过程计量与计价义务,承担未尽计量与计价义务的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第三方审核(审计)的,审核(审计)机构应对其计量与计价审核结果承担责任。
各责任主体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合法地开展计量与计价工作。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对其计量与计价成果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价款约定第十一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支付周期或完成进度节点(统称“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依据、程序和方法。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期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参照以下一种方法或若干方法确定:(一)工程分标段施工的,以标段完成后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二)以完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三)规模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的,以完成分部工程的进度节点或时间(季、年等)节点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四)以完成工程功能内容或专业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第十二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过程工程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等事项:(一)预付工程价款的比例(金额)、抵扣方式、支付及其时限;(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要求、支付计划、抵扣方式、支付及其时限;(三)工程进度款的的计量与支付方式、比例(金额)及其时限;(四)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其时限;(五)工程变更、索赔、签证的程序、价款确定、支付及其时限;(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时的调整办法;(七)市场价格涨落的调差范围、程序、价款确定、支付及其时限;(八)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的编制与核对、支付及其时限;(九)工程质量保证金或保函及担保的金额、扣留方式及其时限;(十)工程履约担保、工程保险的方式、时间及费用;(十一)提前竣工和误期赔偿的计算方法、确定程序及支付或扣减时间;(十二)不可抗力的事件约定、费用承担说明及计价办法;(十三)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限;(十四)与履行合同、价款确定与支付相关的其他事项。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明确双方的履约保证。
承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承包人以联合体的方式中标或者以联合体的方式承揽工程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履约担保或由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分别提交各自承担施工范围内相对应责任的履约担保;发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不高于合同金额的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提供与承包人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承包双方的履约保证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周期的价款额与合同金额的比例调整担保额度。
当剩余合同价值已不足原担保金额时,发承包双方可调低担保额度,但重新提交的履约、工程款支付保证的担保金额不应低于剩余合同价值。
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款的计量、价款支付节点周期。
支付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
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已确认的本周期已完合同价款报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办理过程价款结算,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
第十五条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完成工程进度节点,依据以下规定进行施工过程结算:(一)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确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一个工程可分为多个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即项目工程总(最终)结算可分为多个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进行结算。
(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编制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的结算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
(三)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价款调整而追加(减)合同价款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计价合同类型按以下方法进行施工过程结算:(一)采用总价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确定施工过程节点工程价款,并对该节点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措施、工程索赔以及价差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
施工过程结算的措施费按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费用与合同工程分部分项总费用的比例乘以合同工程总措施费用计算。
(二)采用单价合同的,计算或核定按施工图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范围内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价格和工程价款,并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措施、工程索赔以及价差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
施工过程结算的措施费可按以下计算:、按系数计算的措施费依据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实际完成的工程费用按规定乘以系数计算;、按子项列项的措施费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计量及计价计算。
(三)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范围内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计算酬金及有关税费。
施工过程结算发生争议时参照本办法第五章争议处理解决。
第十八条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过程的造价管控,及时对工程合同调整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
凡经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协商确定并签字的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价款,应在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期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换而改变其有效性。
第三章计量与计价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应按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
工程质量合格的,发承包双方应予计量;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二十条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约定过程结算周期计算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及价款,并提交给发包人。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审查核对。
第二十一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计量与计价可由发承包双方和造价咨询人按照下列分工完成。
任何一方不按规定开展计量与计价工作的,视为未尽工程计量与计价义务,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
(一)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按规定时间计算本过程结算周期已完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和时限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共同做好现场计量等工作;(二)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按规定时间核实承包人本过程结算周期已完工程量和对应的价款,在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计量与计价结果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三)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按合同约定时间签字、确认本过程结算周期已完工程价款额。
第二十二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主体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对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进行计算;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的过程结算当期补充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作,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办法计算实际工程量。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合同范围、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计价主体应以计量为基础、以合同为依据对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进行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的过程结算当期给予计价。
发承包双方和造价咨询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计价规定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第二十四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过程结算的计量计价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承包人应在每一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本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后,应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造价咨询人依据过程结算资料核对已完工程量和对应的工程价款额;(三)受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和对应的工程价款额,并将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需现场计量的,造价咨询人计量前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四)承包人收到造价咨询人现场计量通知后在约定时间不派人参加计量,则视为承包人认可造价咨询人的现场计量结果;(五)造价咨询人不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现场计量,则承包人可不认可造价咨询人的现场计量结果;(六)造价咨询人收到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后天内,未进行计量与计价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与计价结果的,则从第天起,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已被认可;(七)承包人认为造价咨询人的计量与计价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与计价结果通知后的约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与计价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否则视为承包人认可造价咨询人的核实结果。